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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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顺日报》 报纸
唯一号: 060420020230000008
颗粒名称: 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
分类号: D927
摘要: 本文主要是关于教育部和国家计委发布的《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该文件旨在明确特级教师的评选对象、条件、奖励办法以及评选和审批的具体程序,并要求各地参照执行,以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关键词: 教师 规定 教育部

内容

新华社北京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三十日消息 经国务院批准,教育部和国家计委最近发出《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并为此发了通知,要求各地试行。
  暂行规定提出,对特级教师要采取三种办法进行奖励:(一)提高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由省、市、自治区革委会颁发特级教师证书。有些特级教师可推荐为各级人民代表或政协委员,或吸收其参加一定的社会活动。退休后,可由学校聘请作名誉校长、教育顾问,或由有关学术团体安排相当的名誉职务。(二)提高工资待迂。对评选出的特级教师,目前暂时采取补贴办法:小学特级教师每月补贴二十元,中学特级教师每月补贴三十元。民办中小学教师评选为特级教师的,也享受同样补贴,由教育经费开支。(三)发挥专长。由高等师范院校、教师进修学校、教学研究机构和教育出版机关聘请作特约讲师、特约研究员和特约编审等。此外,还应给他们以适当的时间,从事教学研究和培养新教师。
  特级教师的评选对象,主要是中小学(包括民办和厂矿企业办的中小学)、师范学校、盲聋哑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教学研究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的教师和幼儿园的教养员,以及原来是教学水平较高的教师,又长期从事中小学、师范、盲聋哑和幼儿教育工作,领导教学教育工作有特长的校长、教导主任和幼儿园主任。
  暂行规定还对评选特级教师的业务条件和政治条件,以及评选办法、审批手续等作了具体规定和详细说明,并要求各省、市、自治区教育局参照本规定,结合各地区的实际情况,作出部署和安排,于明年召开全国教育大会以前,完成第一次评选特级教师的工作。今后,每隔三至五年评选一次特级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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