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处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國战爭中战爭犯罪分子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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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鞍山日报》 报纸
唯一号: 060320020230007827
颗粒名称: 關于处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國战爭中战爭犯罪分子的决定
分类号: K153
摘要: 本文记述了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处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国战争中战争犯罪分子,采取宽大政策,分别予以处理。严重罪行者将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表现良好者可提前释放。审判由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特别军事法庭进行,被告人可自行辩护或聘请律师。判决为终审判决。
关键词: 日本 犯罪分子 战争

内容

【新華社北京21日消息】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会關于处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國战爭中战爭犯罪分子的决定。全文如下:
  現在在我國關押的日本战爭犯罪分子,在日本帝國主义侵略我國的战爭期間,公然違背國际法准則和人道原則,对我國人民犯了各种罪行,使我國人民遭受了極其嚴重的損害。按照他們所犯的罪行本应該予以嚴惩,但是,鑒于日本投降後十年來情况的変化和現在的处境,鑒于近年來中日兩國人民友好關係的發展,鑒于这些战爭犯罪分子在關押期間絕大多數已有不同程度的悔罪表現,因此,决定对于这些战爭犯罪分子按照寬大政策分別予以处理。現在將处理在押日本战爭犯罪分子的原則和有關事項規定如下:
  (一)对于次要的或者悔罪表現較好的日本战爭犯罪分子,可以从寬处理,免予起訴。
  对于罪行嚴重的日本战爭犯罪分子,按照各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和在關押期間的表現分別从寬处刑。
  在日本投降後又在中國領土內犯有其他罪行的日本战爭犯罪分子,对于他們所犯的罪行,合幷論处。
  (二)对于日本战爭犯罪分子的審判,由最高人民法院組織特別軍事法庭進行。
  (三)特別軍事法庭使用的語言和文件,应該用被吿人所了解的語言文字進行翻譯。
  (四)被吿人可以自行辯護,或者聘請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机關登記的律師为他辯護。特別軍事法庭認为有必要的時候,也可以指定辯護人为他辯護。
  (五)特別軍事法庭的判决是終審判决。
  (六)处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間如果表現良好,可以提前釋放。

知识出处

鞍山日报

《鞍山日报》

出版者:鞍山日报社

出版地:鞍山市

《鞍山日报》创刊于1949年2月7日,是中共辽宁省鞍山市委机关报纸,面向全市发行。初名工人生活报,1956年1月1日改名为《鞍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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