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务院關於發行1956年國家經济建設公債的指示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鞍山日报》 报纸
唯一号: 060320020230004177
颗粒名称: 國务院關於發行1956年國家經济建設公債的指示
分类号: F124
摘要: 本文记述了国务院关于发行1956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的指示,要求各地根据合理分配、自愿认购的原则组织推销,并对不同群体采取不同认购缴款方式,强调完成超额推销计划,防止工作偏向。
关键词: 组织推销 推销计划 经济建设

内容

【新華社北京8日电】國务院關於發行1956年國家經济建設公債的指示
  1956年國家經济建設公債条例已經公佈,現在对公債的發行工作指示如下:
  一、1956年國家經济建設公債从1956年1月1日起開始發行。發行公債是國家第集建設資金的經常的和重要的方法之一。勝利地完成1956年國家經济建設公債的推銷任务,在政治上和經济上都具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1956年國家經济建設公債,应当根据合理分配、自願認購的原則組織推銷。对職工、軍官、私营工商業戶和公私合营企業的私方,仍然採取一次認購、一次繳欵,或者一次認購、分期繳款的方法;認購時間在3月底結束,繳欵時間在10月底結束。对農民仍然採取隨認購隨繳欵的方法,結合当地徵收農業稅的工作,把公債的推銷數額合理地分配到戶,經过深入動員,爭取一次完成;推銷時間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会根据当地情況具体確定,但是一般地區最遲必須在11月底結束,东北、內蒙等農業季節較晚地區最遲必須在12月底結束。对其他城市居民,一般也採取隨認購隨繳款的方法,並且必須在10月底以前結束。
  三、为了更有力地支援國家的社会主义建設和加快建設速度,1956年國家經济建設公債的推銷計劃,必須努力爭取超額完成。因此,各級人民委員会应当重視和加强領導这一工作,組織公債推銷委員会及办公室,指定專人負責,及時掌握公債的推銷情況。在推銷过程中,各地必須向人民群众反覆宣傳國家發行公債的政治意义和經济意义,切实防止工作中發生放任自流和强迫命令等偏向。
  總理 周恩來
  1956年1月4日

知识出处

鞍山日报

《鞍山日报》

出版者:鞍山日报社

出版地:鞍山市

《鞍山日报》创刊于1949年2月7日,是中共辽宁省鞍山市委机关报纸,面向全市发行。初名工人生活报,1956年1月1日改名为《鞍山日报》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