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生產合作社示範章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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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工人生活》 报纸
唯一号: 060320020230003088
颗粒名称: 農業生產合作社示範章程草案
分类号: F302.2
摘要: 本文介绍了农业合作社的规章制度,包括生产、劳动组织、劳动纪律等方面的规定,强调了提高农业生产水平、实行劳动分工、建立劳动组织、实行责任制等措施,并规定了生產队和生產組的组织形式和职责。
关键词: 章程 草案 合作社

内容

第六章 生產
  第三十八條 農業生產合作社应該根據本身的經濟條件和当地的自然條件,積極地採取以下各种办法,提高農業生產的水平:
  (一)合理地使用耕地(按照土地的條件种植適宜的作物,各种作物合理地輪种和間作,根據可能的條件增加複种面積,擴大高產量作物的播种面積等)。
  (二)興修小型水利(挖塘、打井、築壩、開渠、修堤、修圍、修建小型水庫等),增加水田,擴大灌溉面積,改善灌溉方法。
  (三)採用新式農具,掌握使用新式農具的技術。
  (四)保護和繁殖耕畜(建立喂养和使用耕畜的制度,防止喂养不好和使用过度,防治畜疫,積極地繁殖耕畜,改良畜种等),發展畜牧業。
  (五)改良作物品种(实行选种、留种,換用和培养優良品种等)。
  (六)增加肥料,合理地施肥(尽量利用各种自然的和人造的肥料,鼓勵社員積肥,改進施肥的方法等)。
  (七)改進耕作方法(深耕細作,採用先進的方法处理种子和培育秧苗,及時地播种,適当地密植,加强田間管理等),防治病蟲害,同各种自然災害作鬪爭。
  (八)修整耕地,改良土壤,護林造林,培護草坡,進行農、林、牧、水綜合的水土保持措施。
  (九)在不妨碍水土保持的條件下開墾荒地,在可能的條件下組織移民墾荒。
  (十)利用荒山發展林業,利用水流發展水產。
  每個農業生產合作社应該努力找出增加本社生產的最關緊要的办法,用最大的力量貫徹实行。
  第三十九條 在不妨碍農業生產、不進行商業投机的條件下,農業生產合作社应該根據需要和可能,積極地經營副業生產,逐步地發展農業同手工業、運輸業、畜牧飼养業、漁業、林業等生產事業相結合的多种經濟,以便發揮合作社的潛力,帮助農業和整個農村經濟的發展。
  在不妨碍合作社生產的條件下,農業生產合作社应該鼓勵和帮助社員經營宜於分散經營的家庭副業生產。
  第四十條 農業生產合作社应該動員全体男女社員積極地參加全社的農業和副業生產勞動。合作社应該尽量地帮助女社員克服參加生產所遇到的障碍和困难,並且在分配生產任務的時候注意到她們的特長和特點。
  第四十一條 農業生產合作社应該積極地提倡和組織社員学習科学知識和生產技術,獎勵社員在生產上的創造。合作社应該同農業科学机關和農業技術推廣站合作,提高社員的技術水平,培养本社的技術人員,按照具体條件積極地推廣各种先進經驗。
  第四十二條 農業生產合作社爲了有計劃地進行生產,逐步地实現本章所規定的發展生產的各項任務,並且使自己的生產同國家的要求相適应,应該在每年的秋末或冬季定出下一年度的生產計劃。
  年度生產計劃应該逐步地做到包括以下的內容:播种計劃和產量計劃;勞動力和畜力的使用計劃;生產資料的供应計劃;基本建設計劃;副業生產計劃。
  爲了保証年度生產計劃的完成,合作社应該按照当地的農事季節或者耕作段落,訂出一個季節或者一個段落的計劃,具体地規定生產任務和完成任務的期限。
  爲了使年度生產計劃能够有長遠的打算作根據,並且使合作社的活動能够適应整個農村的各方面發展的需要,合作社应該制定三年以上的長期計劃,全面地規劃这個時期內各項生產和建設的任務。
  第七章 勞動組織和勞動紀律
  第四十三條 農業生產合作社爲了進行有組織的共同勞動,必須按照生產的需要和社員的條件,实行勞動分工,並且建立一定的勞動組織,逐步地实行生產中的責任制。合作社爲了实行農業生產中的責任制,应該把社員編成幾個生產隊,把生產隊作爲勞動組織的基本形式,讓各個生產隊在全社的生產計劃的指導下,自行安排一個時期的和每天的生產。
  生產隊可以按照需要,分成臨時性的生產組。規模比較小的合作社可以只分生產組,不設生產隊。
  合作社应該指定專人担任或者兼任会計員、技術員、飼养員、保管員等。公共牲畜比較多的合作社,可以設專門負責喂养牲畜的生產隊或者生產組。副業規模比較大的合作社,可以根據需要,設專門負責副業的生產隊或者生產組。
  生產隊設隊長,生產組設組長,負責全隊全組的生產工作。
  (下轉三版)
  (上接二版)
  第四十四條 合作社在配備田間生產隊的成員的時候,一般地应該使各個隊在勞動力的多少上、技術的高低上、領導力量的强弱上和居住地點的遠近上相差不多,都便於独立活動;在給各個生產隊分配任務的時候,应該作適当的安排,使各個隊都能够經常有工作。
  第四十五條 生產隊的組織应該是常年固定的。但是一開始也可以是一個耕作段落的或者一個季節的組織,以便取得經驗,逐步地过渡成爲常年的組織。
  田間生產隊有了常年固定的組織以後,各個隊所負責經營的土地,所使用的耕畜和農具,也应該逐步地做到常年固定,以便各個隊能够負責經營好分配給它的土地,負責保護好分配給它的耕畜和農具,能够作出自己的生產計劃,負責完成自己的生產任務。
  田間生產隊有了常年固定的組織以後,合作社对於生產隊的人員、耕畜、農具还是可以作必要的調整和臨時的調動。
  第四十六條 生產隊長或者生產組長应該注意正確地分配本單位每個人的勞動任務,充分地發揮有組織的共同勞動的優越性,使生產效率提高;並且尽量地使每個人(特別是老弱病殘的社員)都能够發揮力量,都能够从勞動中得到一定的收入。在可能的範圍內,生產隊長或者生產組長应該給每個人指定負責專管的地段或者工作,徹底地实現生產中的責任制。
  第四十七條 生產隊長或者生產組長应該在每天工作完畢的時候,檢查本單位各人的工作成績,並且根據工作定額登記各人所应得的勞動日。如果合作社还沒有規定工作定額,隊長或者組長要在一定時期內,召集隊員或者組員,根據各人的工作狀況,民主評定各人所应得的報酬。
  合作社的主任、副主任等負責工作人員,应該經常地有計劃地檢查生產隊、生產組的工作。
  第四十八條 農業生產合作社社員,除了有特殊情形得到社員大会許可的以外,都必須每年在社內做够一定的勞動日。
  第四十九條 農業生產合作社員应該遵守勞動紀律。勞動紀律必須包括以下各項:(一)不無故曠工;(二)勞動的時候听指揮;(三)保証勞動的質量;(四)愛護公共財產。
  对於違反勞動紀律的社員,要進行敎育和批評;如果情節嚴重,应該酌量給以扣減勞動日、賠償損失、撤消職務以至開除出社的处分。
  第八章 勞動的報酬
  第五十條 農業生產合作社对於社員勞動的報酬,应該根據「按勞計酬、多勞多得」的原則,逐步地实行按件計酬制,並且無條件地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爲了实行按件計酬制,必須規定各种工作的不同的定額和不同的報酬標準。
  对於一种工作,在一定的土地、耕畜、農具、天時等條件下,一個中等的勞動力做了一天所能够達到的數量和質量,就是这一种工作的定額。合作社必須逐步正確地規定全社各种工作的定額。定額不应該定得太低,以免多數社員都可以不費力地超过定額;也不应該定得太高,以免多數社員都達不到定額。如果原定的定額太低,或者太高,或者勞動條件有了變化,就应該適当地修改定額。完成每一种工作的定額所应得的報酬,用勞動日作計算單位。一個勞動日等於十個工分。完成每一种工作的定額所应得的勞動日的多少,应該根據每一种工作所需要的技術程度、勞動过程中的辛苦程度和这种工作在整個生產中的重要性來評定。完成一种中等工作定額,应該記一個勞動日。
  合作社必須正確地評定完成每一种工作定額所应得的勞動日。完成各种工作定額所得的勞動日必須有適当的差別,这种差別旣不要太小,也不要太大。一方面要防止平均主義,不使担任繁难工作的社員吃虧;另一方面也不要使一部分工作報酬標準过高,大家搶着做,一部分工作報酬標準过低,沒有人願意做。
  第五十一條 在沒有規定各种工作的定額和報酬標準以前,合作社可以暫時採取「死分活評」的办法,按照每個社員勞動力的强弱和技術的高低評定一定的工分,再根據他每天勞動的实際狀況進行評議,好的加分,不好的減分,作爲他当天所得的勞動日。但是这种办法旣費時間,又不能按照每個社員的实際的勞動正確地計算報酬,因此,合作社必須尽快地規定各种工作的定額和報酬標準,以便克服勞動報酬上的混亂現象,避免生產上的損失。
  第五十二條 一個勞動日能够分到多少东西,根據全社全年收入多少东西來決定。一般地說,全社全年在生產中得到的实物和現金,在扣除生產費、公積金、公益金和土地報酬以後,用全社全年勞動日的總數來除,除出來的就是每一個勞動日所应該分到的。全社全年的收入越多,一個勞動日分到的也越多;全社全年的收入少了,一個勞動日分到的也就少了。因此,每一個社員爲了多得收入,旣要自己積極勞動,以便多得勞動日;又要努力促進全社的整個收入增加,使每一個勞動日所能够分到的东西跟着增加。这樣,就使社員的個人利益和合作社的集体利益得到正確的結合。
  第五十三條 合作社內因爲參加社務工作不能經常參加生產勞動的工作人員,可以每年由社員大会議定,根據他所負担的工作的多少和工作成績的好壞,補貼他適当數目的勞動日。合作社主任所得的補貼,加上他自己參加生產勞動所得的勞動日,一般地应該高於全社中等勞動力所得的勞動日的平均數。会計員和規模很大的合作社的主任等工作人員,如果必須脫離生產勞動,他們所应得的報酬也由社員大会議定;这种報酬一般地应該相当於或者高於中等勞動力所得的勞動日的平均數。
  第五十四條 受代耕待遇的烈士家屬和軍人家屬,可以把代耕的人(無論是不是社員)代他們完成的勞動日作爲他們自己的勞動日。領代耕費的烈士家屬和軍人家屬,如果他們和合作社双方同意,也可以把所得的代耕費交給合作社,由合作社照記相当數目的勞動日。
  第五十五條 爲了把勞動報酬上的按件制同勞動組織上的責任制結合起來,農業生產合作社应該推行包工制,就是把一定的生產任務,按照工作定額預先計算出一定數目的勞動日(如果合作社还沒有規定工作定額,可以按照当地包工的習慣,議定一定數目的勞動日),包給生產隊限期完成。生產隊無論因爲勞動效率高,少用了勞動時間,或者因爲勞動效率低,多用了勞動時間,都得到同樣數目的勞動日。
  如果生產隊的工作質量不合要求,合作社可以要求它重做,或者酌量地扣減它所应得的勞動日。如果生產隊的工作時間超过了限期,合作社也可以酌量地扣減它所应得的勞動日。如果生產隊在生產中克服了特殊的困难,創造了特殊的成績,合作社应該酌量地多給勞動日。实行包工制的生產隊所得的勞動日,应該按照各個隊員实際上完成工作定額的多少分配給隊員。如果合作社还沒有規定工作定額,可以暫時採取民主評議的方法,評定各個隊員所应得的勞動日。
  第五十六條 農業生產合作社应該尽可能从实行耕作段落的和季節的包工制(小包工),逐步地过渡到实行常年的包工制(大包工)。在实行常年包工制的時候,应該規定生產隊所必須完成的農作物的產量計劃和合作社管理委員会所必須負責執行的生產資料的供应計劃,並且实行超產獎勵制。对於超額完成了產量計劃的生產隊,应該酌量地多給勞動日,作爲獎勵;对於經營不好,產量不到計劃數的百分之九十的生產隊,也可以酌量地扣減勞動日,作爲处罰。如果在包工期間遇到不能抗拒的災害,应該根據受災程度,修改產量計劃。
  第五十七條 農業生產合作社对於勞動競賽中優勝的單位和個人,对於在生產技術、生產管理等方面有特殊貢献的單位和個人,都应該給以獎勵。農業生產合作社由於領導得好,超額完成了全社的生產計劃的時候,經常負責社務的工作人員也应該得到適当的獎勵。
  第九章 財務管理和分配
  第五十八條 農業生產合作社管理委員会应該在制定年度生產計劃的同時,制定年度預算,也就是財務收支計劃,提交社員大会審查和批准。
  合作社的預算应該包括:資金(包括实物和現金)的來源和本年使用資金的計劃;本年生產總値(包括農業和副業生產中所得到的实物和現金)的槪算和分配的槪算。
  第五十九條 農業生產合作社的資金的主要來源是:社員交納的股份基金;生產的收入;社員的投資。在確有必要的時候,合作社可以請銀行或者信用合作社貸款。
  第六十條 農業生產合作社使用資金,必須嚴格地注意節約,避免浪費。每年預算中的生產費(包括种子、草料和社內肥料的開支,向外購買肥料、農藥的費用,修理農具、医治耕畜的費用,租用社員的耕畜、農具的報酬,生產管理費等)的多少,应該按照各地方各合作社的具体情況規定,不应該过高或者过低。生產費的各個項目,应該定出開支的限額,其中生產管理費的限額不能超过全年生產總値的百分之一。
  合作社应該敎育和監督自己的工作人員在使用資金的時候厲行節約,並且应該敎育和監督全体社員愛護公共財產,防止公共財產的浪費和損失。
  第六十一條 農業生產合作社爲了避免資金的浪費和損失,应該建立必要的財務制度。
  預算內一般的開支,必須經过管理委員会主任批准。預算內較大的開支,必須經过管理委員会通过。追加預算,必須經过社員大会審查和批准。对一切不合制度和手續的開支,会計員有权拒絕。合作社的一切收支必須有單據証明,会計員必須憑單據記賬。会計和出納必須逐步地做到分人負責:会計員管賬不管錢,出納員管錢不管賬。出納員無权自行支付任何款項。
  合作社的一切公共財產必須有專人保管,並且定出登記、保管和按時淸點的办法。
  合作社社員如果对於公共財產有貪汚、盜窃、破壞的行爲,或者由於不負責任造成公共財產的重要損失,都必須賠償,並且受到应得的处分;情節嚴重的,合作社应該請司法机關处理。
  第六十二條 農業生產合作社的賬目必須按時公布。每個社員所得的勞動日的賑目,按月、按生產季度公布。財務開支,按月、按年度公布。公共財產的淸單,在年度結賬的時候公布。
  合作社監察委員会必須定期檢查合作社的各种賬目。
  第六十三條 農業生產合作社在全年生產中得到的实物和現金,有以下兩种分配办法;
  (一)在由社員家庭各自負責交納農業稅、交售國家所統購的農產品、向採購机關出賣農產品的情況下,应該按照下列次序進行分配:
  (下轉四版)
  (上接三版)
  一、扣出本年生產中的各項消耗,留作下年的生產費。
  二、留出一定數量的公積金和公益金。
  三、支付社員的土地、林木和牧畜的報酬,支付租种的土地的租金。
  四、按照農業生產、副業生產和社務工作的全部勞動日,分配社員的勞動報酬。
  (二)在由合作社統一負責交納農業稅、交售國家所統購的農產品、向採購机關出賣農產品的情況下,应該首先履行上述对國家的義務,然後对餘下的实物、現金和由交售、出賣農產品得來的現金按照上一項所列的次序進行分配。
  实行第一种办法的合作社应該積極準備实行第二种办法。
  第六十四條 公積金的用途限於進行合作社的基本建設(例如購買耕畜、農具和副業工具,修整土地,保持水土,興修小型水利,墾荒,造林等)和增加生產費,不能挪作別用。公積金的數量,在合作社初办的時候,一般地不要超过合作社每年实際收入(生產總値扣除生產中的各項消耗)的百分之五,以後隨着生產的發展,可以逐步地提高到百分之十。但是,在經營技術作物的合作社,公積金可以略爲增加。
  公益金的用途限於發展合作社的文化事業和公共福利事業,也不能挪作別用。公益金的數量,在合作社初办的時候,一般地可以佔合作社每年实際收入的百分之一,以後隨着生產的發展,可以逐步地提高到百分之二或者百分之三。
  第六十五條 在丰收的年份,農業生產合作社的公積金和公益金可以酌量增加。在災荒的年份,公積金、公益金和社員的土地報酬应該酌量削減,社外的貸款和社員的投資可以由合作社向債权人請求延期歸还。下年的生產費如果不能留够,可以在下年收穫以後補齊。
  第六十六條 春季和夏季收穫的農產品,在合作社留下所需要的部分以後,应該按照社員所得的勞動日的數目,同時顧到社員的实際需要,預先分配給社員,到生產年度終了再結算。
  合作社的現金收入,在合作社留下所需要的部分以後,也可以根據社員的实際需要,允許社員(特別是有困难的社員)預支,到生產年度終了再結算。社員預支,一般地不应該超过他已經完成的勞動日預計应得的報酬。
  第六十七條 分配給社員的实物和現金的搭配,以及各种实物的搭配,都要尽量顧到社員的实際需要。屬於國家統購統銷範圍內的產品,社員中間有多餘的,有不足的,合作社应該加以調劑。
  第六十八條 公積金、公益金和合作社所積累的別的一切公共財產,都不允許分散。社員退社,只能按照本章程第十五條的規定,帶走还是他私人所有的生產資料,抽回他所交納的股份基金和他的投資,不能分走合作社所積累的任何公共財產。兩個以上的合作社合併的時候,不允許任何一個合作社分掉合併以前所積累的一切公共財產。
  已經積累了公共財產的合作社,在接受新社員入社的時候,除了要他交納应交的股份基金以外,不应該对他提出額外的要求。
  第十章 政治工作和文化福利事業
  第六十九條 農業生產合作社应該在共產党和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在靑年团和婦女联合会的協助下,進行合作社的政治工作。
  合作社的政治工作包括以下的內容:
  (一)向社員講解國內外時事,宣傳共產党的主張和人民政府的政策,特別着重宣傳農業社会主義改造的道路和各种農村工作的政策,号召社員熱愛祖國,遵守國家法律,鞏固工農联盟,建設社会主義。
  (二)提倡愛護合作社和愛護公共財產,提倡勤儉办社,愛社如家。
  (三)敎育社員自覚地遵守勞動紀律,反对破壞勞動紀律的行爲。
  (四)開展勞動競賽,提倡鑽硏和改進生產技術,鼓勵社員在勞動中發揚積極性和創造性,努力增加生產,增加收入。
  (五)發揚合作社內的民主,鼓勵社員積極地參加社務管理,爲不斷地改進合作社的工作而國爭。
  (六)進行集体主義的敎育,加强全体社員之間、生產隊同生產隊之間、合作社同合作社之間、合作社同社外勞動農民之間的团結,提倡社員彼此在生活上互助互濟。在民族雜居的地區,要特別注意民族間的团結互助和互相尊重風俗習慣的敎育。
  (七)提高社員的革命警惕性,加强合作社的保衛工作。
  第七十條 農業生產合作社应該積極地動員、組織和帮助社員掃除文盲,学習文化和科学。合作社应該有計劃地開展文化、娛樂和体育的活動,提高社員的文化生活水平。
  第七十一條 農業生產合作社必須注意社員在勞動中的安全。在分配勞動任務的時候,要注意照顧社員的身体狀況。
  合作社对於因公負傷的社員要設法医治和給以帮助;对於因公犧牲的社員要撫䘏他的家屬。
  第七十二條 農業生產合作社应該隨着生產的發展,逐步地發展以下的福利事業:
  (一)開展公共衛生工作和社員家庭衛生工作。
  (二)組織農忙託兒所,解決女社員的困难。
  (三)女社員生孩子的時候,酌量給以帮助。
  (四)社員遭到不幸事故,生活發生嚴重困难的,酌量給以帮助。
  第十一章 管理机構
  第七十三條 農業生產合作社的最高管理机關是社員大会。
  社員大会选出管理委員会管理社務,选出監察委員会監察社務,选出合作社主任領導日常工作。
  合作社主任担任管理委員会主任,对外代表合作社。
  第七十四條 社員大会行使以下的職权:
  (一)通过和修改社章。
  (二)选擧和罷免合作社主任、管理委員会委員、監察委員会主任和委員。
  (三)決定土地和別的主要生產資料入社的報酬、股份基金的徵集、全年收入的分配。
  (四)審查和批准管理委員会所提出的生產計劃和預算、各种工作的定額和各种工作定額所应得的勞動日、对外簽訂的重要合同。
  (五)審查和批准管理委員会和監察委員会的工作報吿。
  (六)通过新社員入社。
  (七)決定对於社員的重大獎勵和重大处分。決定開除社員。
  (八)決定社內的其他重大事務。
  社員大会行使第(一)(二)(三)(四)項職权和決定開除社員,必須有三分之二社員的出席,出席社員过半數的通过,才能作出決議;行使其他各項職权,必須有过半數社員的出席,出席社員过半數的通过,才能作出決議。
  第七十五條 社員大会由管理委員会召開,每季至少開会一次。
  第七十六條 合作社在社員人數过多,或者居住地點过於分散,召開社員大会確有困难的情況下,經过縣級人民委員会許可,可以由社員代表大会代行社員大会的職权。社員代表大会代表的人數和產生办法,应該由管理委員会提出,報請縣級人民委員会批准。爲了便於反映全体社員的意見,社員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額不能过少,一般地不能少於一百名。
  社員代表大会代行本章程第七十四條第(一)(二)(三)(四)項職权和決定開除社員,必須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的通过,才能作出決議;代行其他各項職权,必須有全体代表过半數的通过,才能作出決議。
  第七十七條 合作社管理委員会根據社章和社員大会的決議管理社務。
  管理委員会一般地由五個到十五個委員組成。管理委員会的委員可以按照農業生產管理、技術管理、副業生產管理、財務管理、政治工作、文化福利事業等事務,進行分工。
  在需要的時候,管理委員会可以推选一個到幾個副主任協助主任進行工作。
  第七十八條 合作社管理委員会可以按照需要,任用合作社的工作人員。
  管理委員会委派生產隊長和直屬的生產組長,要徵求隊員或者組員的同意。生產隊以下的生產組長,由生產隊長指定。
  第七十九條 合作社監察委員会監督合作社主任和管理委員会委員遵守社章和社員大会的決議,檢查合作社的財務收支是不是正確,檢查合作社內对公共財產有沒有貪汚、盜竊、破壞、浪費、損失的情形。監察委員会应該按期向社員大会報吿工作,並且可以隨時向管理委員会提出意見。監察委員会一般地由三個到九個委員組成。在需要的時候,監察委員会可以推选一個到兩個副主任,協助主任進行工作。
  合作社主任、管理委員会委員、会計員、出納員和保管員,都不能兼任監察委員会的職務。
  第八十條 合作社主任、管理委員会委員、監察委員会主任和委員,每年改选一次,可以連选連任。
  在合作社迅速擴大的情況之下,改选的時候要注意吸收新社員裡面的積極分子參加管理机構。
  在合作社的領導人員和工作人員裡面,女社員应該佔有一定的名額。
  如果合作社社員有不同的民族成分,各民族的社員应該在領導人員和工作人員裡面佔有適当的比例。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八十一條 農業生產合作社的成立,应該向縣、市、市轄區人民委員会登記。登記的時候,应該把社章、社員名單和管理机構成員名單送交登記机關。
  第八十二條 本章程主要地適用於初級階段的農業生產合作社。
  已經过渡到高級階段的合作社,应該根據土地和別的主要生產資料已經公有化了的情況,參照本章程制定社章,送交登記机關批准。
  (新華社北京十日電)

知识出处

工人生活

《工人生活》

出版者:鞍山日报社

出版地:鞍山市

《鞍山日报》创刊于1949年2月7日,是中共辽宁省鞍山市委机关报纸,面向全市发行。初名工人生活报,1956年1月1日改名为《鞍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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