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生產合作社示範章程草案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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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工人生活》 报纸
唯一号: 060320020230003074
颗粒名称: 農業生產合作社示範章程草案
其他题名: (一九五五年十一月九日全國人民代表大会常務委員会第二十四次会議通过)
分类号: D921.12
摘要: 第一條 農業生產合作社是勞動農民的集体經濟組織,是農民在共產党和人民政府的領導和帮助下,按照自願和互利的原則組織起來的;它統一地使用社員的土地、耕畜、農具等主要生產資料,並且逐步地把这些生產資料公有化;它組織社員進行共同的勞動,統一地分配社員的共同勞動的成果。第二條 農業合作化是使勞動農民永遠擺脫貧窮和剝削的唯一的光明道路,因此,農業生產合作社应該逐步地吸收全体勞動農民入社,使社会主義在農村中得到完全的勝利。農業生產合作社应該是勞動農民互相有利的联合,特別是貧農和中農互相有利的联合。農業生產合作社的發展原則是依靠貧農,鞏固地联合中農。
关键词: 规章制度 条例 中国

内容

目次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社員
  第三章 土地
  第四章 土地以外的主要生產資料
  第五章 股份基金
  第六章 生產
  第七章 勞動組織和勞動紀律
  第八章 勞動的報酬
  第九章 財務管理和分配
  第十章 政治工作和文化福利事業
  第十一章 管理机構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農業生產合作社是勞動農民的集体經濟組織,是農民在共產党和人民政府的領導和帮助下,按照自願和互利的原則組織起來的;它統一地使用社員的土地、耕畜、農具等主要生產資料,並且逐步地把这些生產資料公有化;它組織社員進行共同的勞動,統一地分配社員的共同勞動的成果。
  發展農業生產合作社的目的,是要逐步地消滅農村中的資本主義的剝削制度,克服小農經濟的落後性,發展社会主義的農業經濟,適应社会主義工業化的需要。这就是說,要逐步地用生產資料的勞動群衆集体所有制代替生產資料的私人所有制,逐步地用大規模的、机械化的生產代替小生產,使農業高度地發展起來,使全体農民共同富裕起來,使社会对於農產品的不斷增長的需要得到滿足。
  第二條 農業合作化是使勞動農民永遠擺脫貧窮和剝削的唯一的光明道路,因此,農業生產合作社应該逐步地吸收全体勞動農民入社,使社会主義在農村中得到完全的勝利。農業生產合作社要達到这個目的,決不能用强迫的方法,应該用劝說的方法,並且作出榜樣,使沒有入社的農民認識到入社只有好处,不会吃虧,因而自願地入社。
  農業生產合作社应該是勞動農民互相有利的联合,特別是貧農和中農互相有利的联合。只有在互利的基礎上才能保証農民自願地走合作化的道路。農業生產合作社的發展原則是依靠貧農,鞏固地联合中農。農業生產合作社必須不損害任何貧農的利益,也不損害任何中農的利益。在農業生產合作社發展的高級階段,主要生產資料已經公有化,農民已經共同富裕起來,那時候將沒有貧農和中農的區別。
  第三條 農業生產合作化的發展,分做初級和高級兩個階段。
  初級階段的合作社屬於半社会主義的性質。在这個階段,合作社已經有一部分公有的生產資料;对於社員交來統一使用的土地和別的生產資料,在一定的期間还保留社員的所有权,並且給社員以適当的報酬。
  隨着生產的發展和社員的社会主義覚悟的提高,合作社对於社員的土地逐步地取消報酬;对於社員交來統一使用的別的生產資料,按照本身的需要,得到社員的同意,用付給代價的办法或者別的互利的办法,陸續地轉爲全社公有,也就是全体社員集体所有。这樣,合作社就由初級階段逐步地过渡到高級階段。高級階段的合作社屬於完全的社会主義的性質。在这种合作社裏,社員的土地和合作社所需要的別的生產資料,都已經公有化了。
  無論在農業生產合作社的初級階段或者高級階段,社員所有的生活資料和小塊園地、零星樹木、家禽、家畜、小農具、經營家庭副業所需要的工具,都不实行公有化。
  第四條 農業生產合作社必須不斷地發展生產,提高農業生產的水平,提高社員的勞動效率和農作物的單位面積產量。
  農業生產合作社的生產要有計劃。合作社的生產計劃和產品銷售計劃要根據本身的具体條件,同時要適应國家的生產計劃和收購計劃。
  農業生產合作社在統一使用土地和共同勞動的基礎上,要尽可能地使用進步的農業生產工具,不斷地改進農業技術,逐步地在國家和工人階級的帮助下,实現農業的机械化和電氣化。
  農業生產合作社要採取各种办法,充分地發揮有組織的共同勞動的優越性,開展勞動競賽,鼓勵和要求每一個社員積極地勞動,努力地創造公共的和歸社員個人所得的財富。
  (下轉三版)
  (上接二版)
  第五條 農業生產合作社对於社員的勞動的報酬,实行「按勞計酬、多勞多得」的原則。
  第六條 農業生產合作社不許進行任何剝削,不許僱傭長工、出租土地、放債取利、進行商業剝削,也不許社員帶僱工入社。農業生產合作社可以僱請技術人員;在生產緊急需要的時候,也可以僱請少數短工帮忙。農業生產合作社要給被僱請的人以合理的待遇。
  第七條 農業生產合作社在处理社內一切經濟問題的時候,应該遵守公私兼顧的原則,使國家的利益、全社的利益和社員個人的利益得到正確的結合。
  農業生產合作社必須模範地尽它对國家的義務,按照國家規定的數量、質量和時間交納農業稅,按照國家的統購計劃交售農產品,按照同國家採購机關所訌的預購合同出賣農產品。
  農業生產合作社在分配勞動成果的時候,应該給全社留下爲發展生產和發展公共文化福利事業所必需的資金,同時使每個社員得到应得的報酬。農業生產合作社应該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逐步地提高社員的物質生活和文化生活的水平。
  第八條 農業生產合作社的內部生活,应該遵守民主的原則、团結的原則和不斷進步的原則。
  農業生產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合作社的一切工作人員应該同社員密切結合,遇事充分協商,依靠群衆办好合作社,不得濫用職权,压制民主。
  農業生產合作社要採取各种有效的方法,不斷地加强社內的团結,發展社員之間的同志的友愛。任何社員都不許歧視少數民族社員、外來戶社員、新社員和女社員。
  農業生產合作社要採取各种有效的方法,不斷地提高社員的政治覚悟,在社員中間經常地進行社会主義和愛國主義的思想敎育,保証社員遵守國家的法律,响应共產党和人民政府的号召,領導社員向社会主義社会前進。
  第九條 農業生產合作社要同別的農業生產合作社建立密切的联系,並且要同供銷合作社、信用合作社、手工業合作社等合作組織和農村裡的國營經濟机關建立密切的联系,以便互相協助來实現各自的經濟計劃,共同努力來实現國家的經濟計劃。
  農業生產合作社要努力团結社外的勞動農民(包括加入農業生產互助組的農民和單幹的農民),積極地帮助他們發展生產和走上合作化的道路。
  第十條 農業生產合作社要開展对於富農和別的剝削分子的鬪爭,使農村中的資本主義剝削受到限制,逐步消滅。
  第二章 社員
  第十一條 凡是年滿十六歲的男女勞動農民,或者能够參加合作社勞動的別的勞動者(例如手工業勞動者和会計人員),自願申請參加農業生產合作社的,經过社員大会通过,就成爲社員。
  農業生產合作社在吸收社員的時候,要遵守以下的規定:
  (一)不許限制貧農入社,也不許排斥中農入社。
  (二)要積極地吸收復員軍人、烈士家屬、軍人家屬、國家机關工作人員家屬和外來移民入社,並且要有計劃地吸收參加輔助勞動的老弱孤寡入社。
  (三)在合作社初成立的幾年之內,不接受过去的地主分子和富農分子入社。在合作社已經鞏固,並且本縣和本鄕的勞動農民已經有四分之三以上參加了合作社的時候,对於已經依照法律改變成份的过去的地主分子,和已經多年放棄剝削的富農分子,才可以經过社員大会審查通过、縣級人民委員会審查批准,個別地接受他們入社。
  (四)不接受被剝奪了政治权利的人入社,但是他的家屬不受这個限制。
  第十二條 農業生產合作社可以接受不够社員條件而要求參加合作社勞動的人(例如不滿十六歲的男女)參加勞動,並且应該同对待社員一樣地按照他們的勞動給以報酬。
  第十三條 每個社員在社內都有以下的权利:
  (一)參加社內的勞動,取得应得的報酬。
  (二)參加社務活動,提出有關社務的建議和批評,对社務進行監督。选擧合作社的領導人員和被选爲合作社的領導人員。担任合作社的職務。
  (三)在不妨礙參加合作社勞動的條件下,經營家庭副業。
  (四)享受合作社擧办的各項公共事業的利益。
  过去的地主分子和富農分子,在入社以後的一定時期內,不許担任社內任何重要的職務。
  第十四條 每個社員在社內都有以下的義務:
  (一)遵守社章。執行社員大会和管理委員会的決議。
  (二)遵守合作社的勞動紀律。按時完成分配給他的工作任務。
  (三)愛護國家的財產、全社公有的財產和社員私有而交給合作社公用的財產。
  (四)鞏固全社的团結,同一切破壞合作社的活動作堅決的鬪爭。
  第十五條 社員有退社的自由。
  社員退社的時候,可以帶走还是他私人所有的生產資料,可以抽回他所交納的股份基金和他的投資。如果他的土地已經由合作社進行了重要的建設,無法帶走,合作社应該用相当的土地同他交換,或者付給他適当的代價。如果他的土地經过合作社的經營質量變好了,他的農具和工具經过合作社的修理價値提高了,退社的人也应該付給合作社適当的代價。
  要求退社的社員一般地要到生產年度完結以後才能退社,以免妨礙全社生產,並且便於結算賬目。
  第十六條 社員如果犯了嚴重罪行,被剝奪了政治权利,合作社必須把他開除出社。
  社員如果嚴重地違反社章,或者犯了多次重大錯誤,經过多次敎育和处分还不悔改,合作社可以經过社員大会討論決定,把他開除出社。被開除的人如果不服,可以請求縣級人民委員会解決。
  開除社員,不能把他的家屬中的社員連帶開除。
  对於被開除的人在合作社裏的財產,同退社的人的財產一樣处理。
  第三章 土地
  第十七條 社員的土地必須交給農業生產合作社統一使用,因爲農業生產合作社組成的基本條件,就是把社員分散經營的土地联合起來,加以合理的和有計劃的經營。社員所有的藕池、魚塘、葦地等特殊土地,如果面積比較大,不宜於個人經營,經过本主同意,也可以由合作社統一經營。
  爲了照顧社員种植蔬菜或者別的園藝作物的需要,应該允許社員有小塊的自留地。社員每戶自留地的大小,应該按照每戶人口的多少和当地土地的多少來決定,但是每口人所留的土地至多不能超过全村每口人所有土地的平均數的百分之五。
  第十八條 在農業生產合作社的初級階段,合作社按照社員入社土地的數量和質量,从每年的收入中付給社員以適当的報酬。
  農業生產合作社的收入是由社員的勞動創造出來的,不是由社員的土地所有权創造出來的,因此,土地報酬必須低於農業勞動報酬,以便鼓勵全体社員積極地參加合作社的勞動。但是在農業生產合作社發展的初期,土地報酬也不要过低,以便吸收土地較多較好的農民入社,並且使有土地而缺少勞動力的社員能够得到適当的收入。
  在土地特別多、人口特別少的地方,即使在合作社初办的時候,也可以根據当地的習慣,把土地報酬定得低些,或者不給土地報酬。相反,在土地特別少、人口特別多的地方,在合作社初办的時候,經过省級人民委員会許可,土地報酬也可以暫時相当於農業勞動報酬。
  第十九條 在社員取得土地報酬的條件下,農業稅应該由社員負担。如果農業稅由合作社負担,社員的土地報酬就应該相应地減少。
  第二十條 土地報酬一般地应該由合作社議定固定數量,不隨着全社生產的發展而增加的,以便全社生產發展的利益能够充分地用在勞動報方面和公共財產積累方面。但是,在合作社初办的時候,特別是在土地的產量比較不穩定的地方,如果还沒有把握議定土地報酬的固定數量,也可以暫時採取分成報酬的办法,或者別的適当的过渡办法。分成報酬就是从每年实際收穫中扣除当年的生產費、公積金和公益金以後,分出一定的成數作爲土地報酬,把其餘的部分作爲勞動報酬。
  土地報酬的數量或者成數議定以後,在一定的時期內,在生產沒有顯著地增長以前,不应該降低,以免土地較多較好的社員覚得吃虧,有土地而缺少勞動力的社員減少收入。
  藕池、魚塘、葦地等特殊土地的報酬,分別參照当地的習慣議定。
  第二十一條 土地報酬按照社員入社的土地在平常年成可能達到的產量來計算。評定社員入社土地的產量,一方面要根據土地的質量,照顧許多貧苦社員的土地原來不能達到应有的產量,而入社以後產量就能够提高的情形;另一方面要根據土地的实際產量,使入社以前改善了土地質量的社員得到应得的報酬。
  第二十二條 社員租种的或者代管的土地一般地应該改爲由合作社租种或者代管。但是,個別的貧苦社員用低租租种的土地,或者替親友代管的土地,經过社員大会同意,也可以給他以相当的報酬。
  社員私有的荒地,經过本主同意,可以由合作社進行開墾,並且在開墾以後的兩三年內不給土地報酬。
  農業生產互助組所開墾的荒地,在組員集体地加入合作社的時候歸合作社使用;对於個別沒有入社的組員,可以由合作社給以適当的補償。
  第二十三條 社員入社的時候,他的土地上如果帶有靑苗,应該交給合作社統一經營。处理靑苗地的收穫可以採取下列办法的一种:
  (一)收穫全歸本主所有,由本主償付合作社在統一經營中所費的工本。如果这塊靑苗地当年只收穫这一次,
  (下轉四版)
  (上接三版)
  本主就不应該得土地報酬;如果不止收穫这一次,本主也应該少得土地報酬。
  (二)收穫歸合作社統一分配,由合作社償付本主入社以前在靑苗上所費的工本,並且照付土地報酬。
  (三)收穫按照議定的土地報酬和勞動報酬的臨時分配比例單独处理,單收、單打、單分。
  第二十四條 社員土地上附屬的私有的塘、井、渠、壩等水利建設,隨社員的土地歸合作社使用,由合作社負責保养和修理。
  如果这种水利建設是舊有的,因爲它已經增加了社員入社以前的土地產量和入社以後的土地報酬,合作社一般地無須再給本主以報酬。如果这种水利建設在歸合作社以後,还可以灌漑別的土地,合作社应該按照灌漑的效益和当地的習慣,給本主以適当的報酬。如果这种水利建設是新修的,本主还沒有得到適当的收益,要求合作社收買,並且得到合作社的同意,可以由合作社適当地償付本主所費的工本,轉爲全社公有。应付的款項,在幾年以內分期付淸;沒有付淸以前的利息問題,由合作社和本主協商解決。
  第四章 土地以外的主要生產資料
  第二十五條 社員的土地以外的主要生產資料爲農業生產合作社所需要的,应該由合作社統一使用或者統一經營,給本主以適当的報酬,並且在得到本主同意的條件下,由合作社分批分期地逐步实行公有化。統一使用或者統一經營这些生產資料的具体範圍和方式,給本主報酬的方式,以及公有化的時間和方式,应該按照生產資料的性質分別处理。
  本章所說的生產資料包括以下三類:
  (一)耕畜(耕种用的馬、牛、騾、驢等)、大型農具(犂、新式犂、馬拉農具、水車、風車、抽水机等)、農業運輸工具(車、船等)等。这一類生產資料是農業生產所不可缺少的,应該儘先由合作社統一使用。
  (二)成片的林木、成群的牧畜(成群地放牧或者飼养的牲畜)等。这一類生產資料同農業有密切的關係,一般地应該逐步由合作社統一經營。
  (三)大型的副業工具和副業設備。这一類生產資料同農業的關係比較不固定,合作社只需要統一使用其中的一部分。
  第二十六條 農業生產合作社对於社員私有的耕畜的处理办法,可以有以下三种:
  (一)社員的耕畜还是由社員私有,並且由他自己喂养,由合作社按照当地的正常的租價租用(私有私养公用)。这种办法,一般地適用於初办的合作社。
  合作社租用的这些耕畜,在合作社不需用的時候,本主可以自己使用、租給別人或者借給別人。但是本主如果出賣这些耕畜,必須得到合作社的同意。
  如果合作社在租用期間因爲照管不周,以致社員的耕畜死亡或者殘廢,要給本主以適当的賠償。
  (二)社員的耕畜还是由社員私有,但是由合作社統一喂养,統一使用,給本主以適当的報酬(私有公养公用)。
  私有公养的耕畜生下的小畜,可以由合作社和本主夥分收益,也可以完全歸本主或者完全歸合作社。处理的办法,參照当地的習慣議定。
  如果合作社因爲照管不周,以致社員的耕畜死亡或者殘廢,也要給本主以適当的賠償。
  (三)社員的耕畜由合作社按照当地的正常的價格收買,轉爲全社公有。这种办法,是一切合作社在办了相当時期以後所必須採取的。有些合作社雖然办得不久,但是確实有力量收買和喂养耕畜,也可以採取这种办法。
  爲了兼顧社員的負担能力和本主的利益,合作社收買耕畜的價款应該在適当的期限內分期地付給本主;期限一般地以三年爲宜,至多不能超过五年。沒有付淸的價款的利息問題,由合作社和本主協商解決。
  農業生產互助組公有的耕畜,在組員集体地加入合作社的時候轉爲全社公有,对於個別沒有入社的組員,可以由合作社給以適当的補償。
  第二十七條 社員私有的大型農具和農業運輸工具,合作社可以按照生產的需要租用,租用的報酬,按照開始租用的時候这些东西値多少錢、能用多少年來議定。
  租用的農具和農業運輸工具有了損壞,由合作社負責修理。如果損壞很大,不能修理,由合作社賠償。
  小型農具(鐮刀、鋤头等)由社員自備自修。
  第二十八條 社員私有而合作社經常需用的大型農具和農業運輸工具,合作社可以按照收買耕畜的办法收買,轉爲全社公有。
  農業生產互助組公有的農具和農業運輸工具,在組員集体地加入合作社的時候,按照处理互助組組公有的耕畜的办法处理。
  第二十九條 社員私有的林木,应該根據以下的原則,按照不同的情況分別处理:
  (一)零星樹木,歸社員自己所有,自己經營。
  (二)需要經常投入大量勞動的林木,例如菓園、茶山、桑田、桐山、竹林等,应該交給合作社統一經營,由合作社付給合理的報酬。報酬的議定,要根據收益的大小和經營的难易,兼顧本主以前所費的工本和合作社今後所費的工本。
  (三)費工比較少、收益比較多的成材林,例如松林、杉林等,經过本主同意,也可以由合作社統一經營。合作社經營这种林木所得的收益,在扣除所費的工本(護林、砍伐、運送等)和应得的利益以後,其餘部分都給本主。
  (四)新栽的幼林应該交給合作社統一經營。本主应得的報酬可以到有收益的時候再付。如果本主同意,幼林也可以由合作社按照他所費的工本收買,轉爲全社公有。幼林轉爲公有以後,林地的土地報酬問題,由合作社按照当地的習慣处理。
  第三十條 在畜牧業不佔主要地位的農業生產合作社中,社員私有的牧畜,一般地还是歸社員自己所有,自己經營。如果牧畜數量很大,合作社又有發展畜牧業的適当條件,經过合作社和本主双方同意,也可以交給合作社統一經營。本主应得的報酬,參照当地的習慣議定。
  社員要求合作社收買他的牧畜,在双方同意的條件下,合作社可以收買,轉爲全社公有。
  第三十一條 社員的大型的副業工具和副業設備,应該按照副業的性質來处理。如果副業宜於由家庭經營,工具和設備应該歸社員自己所有;如果副業宜於由合作社集体經營,工具和設備可以按照处理社員私有的大型農具的办法处理。
  第五章 股份基金
  第三十二條 農業生產合作社爲了準備种子、肥料、草料等生產開支,爲了收買社員的耕畜、農具等生產資料,需要向社員徵集股份基金。用作生產開支的,叫做生產費股份基金;用來收買社員的耕畜、農具等生產資料的,叫做公有化股份基金。
  股份基金一股地由社員按照入社的土地分攤。如果社員的土地報酬比較低,也可以按照勞動力分攤一部分;如果土地報酬很低甚至沒有報酬,就应該完全按照勞動力分攤。如果徵集的股份基金是用在畜牧業、林業或者副業生產方面的,可以另行規定分攤的办法。
  貧苦的社員確实不能交淸股份基金的,可以向銀行申請(自己申請或者由合作社代爲申請)貧農合作基金貸款來交淸。
  社員交納的股份基金分記在各人名下,不計利息,只有在社員退社的時候才能抽回。
  第三十三條 社員应交的生產費股份基金,大致相当於当地普通農民一年內在同樣的土地上生產,所用的种子、肥料、草料等的價款。
  生產費股份基金按現金計算,但是社員可以用实物抵交。
  生產費股份基金一般地应該在社員入社的時候交淸,但是其中草料一項,在合作社还沒有公养的或者公有的耕畜以前不交,有了公养的或者公有的耕畜才交。
  第三十四條 社員应交的公有化股份基金,原則上相当於合作社所收買的社員的耕畜、農具等生產資料的價款。如果这筆價款數目过大,許多社員負担不起,公有化股份基金就不能按照这筆價款的數目來規定,而只能够相当於價款的大部分或者一部分。在这种情況下,其餘部分的價款应該由合作社用公積金付淸。
  向合作社出賣耕畜、農具等生產資料的社員,可以用合作社所应付給他的價款抵交他所应交的公有化股份基金,多退少補;这就是說,抵交以後多餘的部分由合作社補付給社員,不足的部分由社員補交給合作社。
  社員交淸公有化股份基金的期限,同本章程第四章規定的合作社給耕畜、農具等生產資料的本主付淸價款的期限一樣,一般地也以三年爲宜,至多不能超过五年。在社員沒有交淸公有化股份基金以前,合作社所欠本主價款应付的利息,由合作社用公積金付出。
  第三十五條 農業生產互助組的組員集体地加入合作社,把他們的公共財產轉爲合作社公有,他們所应交的股份基金就应該適当地減少。
  第三十六條 農業生產合作社資金不够的時候,社員应該按照自己的力量向合作社投資。社員的投資应該由合作社在一年到三年內償还。
  合作社对於社員的現金投資所付的利息,一般地要相当於信用合作社的存款利息。合作社对於社員的实物投資所付的利息,可以按照当地的習慣議定,或者比現金投資的利息低一些,或者不計利息。
  第三十七條 農業生產合作社有权按照合理的價格優先收買社員家庭所積存的肥料。肥料的價款可以在收穫以後付淸,不計利息。
  (未完待續)

知识出处

工人生活

《工人生活》

出版者:鞍山日报社

出版地:鞍山市

《鞍山日报》创刊于1949年2月7日,是中共辽宁省鞍山市委机关报纸,面向全市发行。初名工人生活报,1956年1月1日改名为《鞍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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