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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城市交通規則」鞍山市实施細則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工人生活》
报纸
唯一号:
060320020230002346
颗粒名称:
「城市交通規則」鞍山市实施細則
分类号:
D631.3
摘要:
本文介绍了鞍山市公安局为加强交通管理,根据《城市交通规则》第五十九条和鞍山市的具体情况,制定了《城市交通规则》鞍山市实施细则。该细则旨在便利交通运输,维护交通安全,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
关键词:
鞍山市
公安局
交通管理
内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加强本市交通管理,便利交通運輸,維護交通安全,以適应經濟建設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批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公佈的「城市交通規則」第五十九條之規定和依據本市具体情況,特製定「城市交通規則」鞍山市实施細則(以下簡称本細則)。
第二條 机關、軍隊、团体、企業、学校的人員、車輛駕駛員、市民以及臨時來往本市之一切人員,都必須遵守本細則,並听从交通民警的指揮。
第三條 机關、軍隊、团体、企業、学校等部門的車輛管理人員和乘車人員,不准迫使、縱容駕駛人員違犯本細則。
第四條 遇到本細則沒有規定的情況,車輛、行人必須在不妨碍交通安全的原則下通行。
第五條 駕駛車輛,趕、騎牲畜,都必須在道路的右边行進。
第六條 未經公安局同意,不准在人行道、車行道上搭蓋板房、堆放物品、施工作業、攤販、作操、設置存車处或進行其他妨碍交通等活動。
第七條 業經公安局同意,佔用或挖掘道路時,白天設置紅旗,夜間須設紅灯,長度超过十公尺的須兩头增設,竣工後及時將道路恢復原狀。
第八條 嚴禁在人行道和車行道上演技、玩要、拉繩晒东西、栽种植物、拉鉄絲網、傾倒髒水等。
第九條 鉄路与街道交叉的路口,必須據实按設護欄或信号等安全設備。
第十條 爲搶救因肇事而負傷者或追捕逃犯,人民警察有权責成來往的汽車載運,必要時可事後向其所屬單位証明。
第二章 交通指揮信号和交通標誌
第十一條 交通民警使用指揮棒指揮交通(見附件一——交通指揮棒使用办法)。
第十二條 綠灯亮時,准許車輛和牲畜通行。
第十三條 紅灯亮時:
(一)禁止車輛和牲畜通行;
(二)在不妨碍綠灯放行車輛行駛的情況下,准許向右轉彎;
(三)丁字路口的直行車輛,如右边無橫道,在不妨碍綠灯放行車輛行駛的情況下,准許通行。
第十四條 黃灯亮時,禁止車輛和牲畜通行,如已超过停車綫時,須繼續行進。
第十五條 車輛行經交叉路口,遇有信号灯發出停止信号時,須停在停車綫以外;無停車綫的停在人行橫道綫以外。
第十六條 交通標誌(見附件二)。
第三章 車輛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七條 車輛必須接受車輛檢驗机關的檢驗,領取牌照並安裝在指定的位置;其行車執照必須隨車携帶,不准轉借、塗抹、損毁。
第十八條 机動車及非机動車中的自行車、三輪車、獸力貨車必須安裝有效地制動器。
第十九條 除獸力貨車、人力貨車、手推車以外,其他車輛的音响器必須保持完整有效;消防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救護車必須安裝專用的警報器。
第廿條 車輛行駛:在街道劃有快車道、慢車道兩种綫的,机動車在快車道行駛;非机動車在慢車道行駛。快、慢車道不分的道路,机動車在中間行駛;非机動車在右边行駛。
第廿一條 穿过鉄路時,須切实遵守信号的示意;但在沒有信号裝置的地方,事先須減低速度向兩側瞭望確認安全後再行穿过;夜間更須注意。
第廿二條 机動車及非机動車中的自行車、三輪車、獸力車在夜晚行駛時,必須燃灯(自行車的磨電灯应向下傾斜);机動車在霧中行駛也必須開灯。
第廿三條 各种車輛都必須讓消防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救護車先行。
第廿四條 在交叉路口各方同時來車時,必須遵守下列的規定:
(一)非机動車讓机動車先行;
(二)無軌車讓有軌車先行;
(三)同類車輛相遇時:轉彎車讓直行車先行;支路車讓幹路車先行;支、幹路不分的道路讓右边沒有來車的車輛先行。
第廿五條 單行路除執行任務的消防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救護車以外,其他車輛不准逆行。
第廿六條 禁行路除執行任務的消防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救護車及不屬於禁行的車輛外,其他車輛不准通行。
第廿七條 安裝有鉄輪的重型車輛(拖拉机、起重机、坦克車等)通行車道以前,須通知公安局,按公安局指定的路綫、時間行駛。
第廿八條 鉄輪獸力車進入市內,必須依照公安局指定的路綫行駛。
第廿九條 各种車輛停車時,須在指定地點依次停放。在其他地點臨時停車時,只准在道路的右边暫停,但在妨碍交通時必須迅速離開。
第卅條 距離交叉路口、轉彎地點、橋樑、消火水井和鉄路与街道交叉的地點十公尺以內不准停車。
第卅一條 在公共汽車站、消防机關門口十五公尺以內,不准停放其他車輛。
第卅二條 車輛載重,不准超过車輛檢驗机關所規定的數量。
第二節 机動車
第卅三條 机動車通过交叉路口時,应在三十至五十公尺的地方減低速度,鳴喇叭,用方向標表示行進方向;在夜間並須將大光灯改用小光灯或近光灯。
第卅四條 夜間兩車相遇時,在劃有分道綫的道路上应在距離对面駛來車輛的一百公尺以外,改用小光灯或近光灯;在沒有分道綫的道路上,除改用灯光外,並应在距離对面駛來車輛的一百五十公尺以外,減低速度,鳴喇叭。
第卅五條 夜間行車每小時的速度不超过卅公里時,車灯光綫須照出卅公尺:如果超过卅公里時,須照出一百公尺以外。
第卅六條 方向標的使用:
(一)直行:兩標灯均不開放或箭头指向上方;
(二)右轉彎:開放右边的標灯或箭头指向右方;
(三)左轉彎:開放左边的標灯或箭头指向左方;
(四)調头:開放左边的標灯或箭头指向下方。
第卅七條 載重汽車載貨高度超出車廂時,应用繩繫牢,押運人員須緊靠駕駛室乘坐,不准在貨上躺臥;貨物高度超出駕駛室時,貨上不准坐人。
第卅八條 載重汽車載人時,車廂必須堅固,車廂高度不足一公尺的,乘客不准站立車中,並須选派技術較熟練的駕駛員駕駛;十人以上者,車上应指定專人負責。
第卅九條 机動車行駛街道,兩車間的距離至少是廿公尺;在繁華地區至少是五公尺。
第四十條 机動車不准在彎路、交叉路口、鉄路与街道交叉的地點、橋樑等地方滑行;並嚴禁熄火滑行。
第四十一條 公共、通勤汽車行使路綫和車站的設立、變更,須事先徵得公安局的同意。
第四十二條 公共、通勤汽車除特殊情況外,不准在中途停車或上下乘客;在起車後停車前嚴禁開放車門;公共汽車在非終點站不准久停。
第四十三條 机動車駕駛員駕駛車輛,遇道路寬闊、空閒、視綫很好,又沒有限制速度的標誌時,在保障交通安全的條件下,每小時的最高行駛速度規定如下:
(一)小汽車、机器脚踏車是五十公里;
(二)大客車、載重汽車是四十公里;
(三)有軌車是三十公里。
第四十四條 遇到下列情況時,每小時速度不准超过十五公里;
(一)繁華的交叉路口或行人稠密的地點;
(二)調头、轉彎、下陡坡;
(三)拖帶机件損壞的車輛;
(四)穿过鉄路、橋樑、涵洞;
(五)在下雪結冰的道路上行駛;
(六)遇大風、大霧,視綫在三十公尺以內時;
(七)遇有警吿標誌時。
第四十五條 遇有下列情況時,每小時速度不准超过五公里;
(一)制動器、灯光(夜間)、喇叭中途發生故障時;
(二)下雪、下雨,雨刷中途損壞時;
(三)駛離停車地點和倒車時。
第四十六條 消防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救護車執行任務時,在保証交通安全的原則下不受速度的限制。
第四十七條 汽車、机器脚踏車超越前方車輛時,必須遵守下列的規定:
(一)須从左边超車,但須在对面駛來的車輛一百五十公尺以外;
(二)超車時須在距離前方車輛廿至卅公尺的地方鳴喇叭,等前方車輛讓路後方可超越,但前車不得故意不讓。超車後应在離後車(原前車)二十公尺以外駛進縱列綫;
(三)不准超越正在超車的軍輛;
(四)遇到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所規定的情況時不准超車。
第三節 机動車駕駛員
第四十八條 机動車駕駛員必須經过車輛管理机關的考核發給駕駛執照,方准駕車。
第四十九條 机動車駕駛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車輛時必須携帶駕駛執照;
(二)飮酒後不准駕駛車輛;
(三)不准駕駛与駕駛執照規定不相符合的車輛;
(下轉四版)
(上接三版)
(四)在駕駛車輛時,不准吸煙、飮食、談話;
(五)不准將車交給沒有駕駛執照的人駕駛;
(六)不准將駕駛執照轉借他人;
(七)駕駛室內不准超額坐人。
第五十條 机動車的学習駕駛員必須領取学習駕駛執照,在道路上練習或实習駕車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須在公安局指定的時間、路綫練習駕車;
(二)实習駕駛車輛時,必須有正式駕駛員併坐監督、敎導,如違犯本細則或發生事故時,敎導人員应負一部或全部責任;
(三)車上不准乘人。
第四節 非机動車
第五十一條 獸力車、三輪車駕駛人必須經过車輛管理机關的考核發給駕駛執照,方准駕車。
第五十二條 車輛駕駛人員酒醉以後不准駕駛車輛。
第五十三條 騎自行車的時候不准:
(一)双手離把;
(二)兩個人同騎一輛車(包括帶孩)或扶肩併行;
(三)攀扶、尾隨其它車輛或掌傘;
(四)在人行道上騎車;
(五)互相追逐或曲折競駛;
(六)拖曳車輛;
(七)携帶物品过多:寬度超过車把,高度超出双肩,長度超出車体者。
第五十四條 駕駛三輪車行駛時,必須遵守第五十三條第一、三、四、五、七(寬度不准超出車体的六十公分以外)各項規定。
第五十五條 獸力車駕駛人必須經常保持車輛、鞍套的堅固和完整,行車時不准在車上躺臥、睡覚或離開左耳板。
第五十六條 獸力車行經下列地點,駕駛人員必須下車牽引牲畜:
(一)車輛、行人來往很多的地方;
(二)坡路、狹路、彎路、交叉路口、橋樑、涵洞和其它容易發生危險的地方。
第五十七條 獸力車成隊行駛街道時,应以五至七輛爲一組,組与組之間的距離至少爲二十公尺。
第五十八條 獸力車停車時,駕駛人員不得擅離車体,必需離開時,須將牲畜拴牢和放閘鎻車。
第四章 行人
第五十九條 行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須在人行道上行走,無人行道須靠边行走;
(二)行人橫过街道或通过交叉路口時,須在劃定的人行橫道綫內通过,如遇行駛的車輛应即止步避讓;
(三)不得沿鉄路(鉄路中間或枕木)行走,穿过鉄路時必須注意標、号誌的示意,不是鉄路与街道交叉的路口不得任意跨越;
(四)行人需要乘公共、通勤汽車時,須在靠近停車地點的人行道上按順序排列候車。
第六十條 兒童不得在街道上玩要,未滿七週歲的兒童在街道上行走,須有成年人帶領。
第六十一條 縱隊通过街道,每橫列不准超过四人(兒童不准超过兩人),並須在車行道的右边行走(兒童走人行道)。在必要時交通民警对長列隊伍可以暫時中斷。
第六十二條 乘通勤列車時,須在站台上按次序排列候車。
第六十三條 乘通勤列車時不准:
(一)列車到站沒有停穩乘降或正在行進中跳下、搶上;
(二)在列車的車門或車的外部坐立;
(三)在列車行進中將手、脚、头伸出窗外或進行其它有碍安全等行爲。
第五章 交通違章和交通事故的处理
第六十四條 对違犯本細則的人,公安机關有权按情節作下列处理:
(一)違犯本細則情節輕微,尙未發生事故,一般給予批評敎育;
(二)違犯本細則情節嚴重或發生事故,应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吿、罰款、扣留駕駛執照、拘役处罰;
(三)因違犯本細則發生嚴重事故,需受刑事处罰時,移送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处理。
第六十五條 違章人確实是不懂得交通規則,或者偶而違章能够承認錯誤,並保証不再違犯,可以酌情減輕或免予处罰。
第六十六條 車輛管理人、乘車人迫使駕駛人員違犯本細則,或迫使、縱容非正式駕駛員駕駛机動車,由迫使、縱容人員負主要責任,須加重处罰。
第六十七條 駕駛人員駕駛車輛發生事故時,須立即停車設法搶救被傷害的人,並報吿附近的交通民警或公安机關听候处理。对違章或發生事故後畏罪潛逃或故意破壞、僞造肇事現場的人,应加重处罰。
第六章 附則
第六十八條 本細則如有未尽事宜,得隨時修改之。
第六十九條 本細則經鞍山市人民委員会批准後公佈施行,並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備案。編者按:本細則附件一、附件二均略。
知识出处
《工人生活》
出版者:鞍山日报社
出版地:鞍山市
《鞍山日报》创刊于1949年2月7日,是中共辽宁省鞍山市委机关报纸,面向全市发行。初名工人生活报,1956年1月1日改名为《鞍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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