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鎭粮食定量供应暫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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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工人生活》 报纸
唯一号: 060320020230001842
颗粒名称: 市鎭粮食定量供应暫行办法
分类号: F724.721
摘要: 本文主要介绍了《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的制定背景、目的、适用范围、实施方式等。该办法是为了贯彻粮食计划供应政策,健全市鎭粮食供应制度,提倡粮食节约,保证粮食的合理分配,以利于国家经济建设的进行。具体实施要求包括居民口粮、工商行行业用粮和牲畜饲料用粮的供应制度、居民口粮的供应等别和每月口粮定量标准、粮食供应凭证的种类和使用办法等。同时,也明确了迁移、节假、外事等方面的粮食供应要求。
关键词: 鞍山市 粮食定量 供应政策

内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貫徹粮食計劃供应政策,健全市鎭粮食供应制度,提倡粮食節約,保証粮食的合理分配,以利於國家經濟建設的進行,特制定市鎭粮食定量供应暫行办法。
  第二條 市鎭(包括縣城、工礦區),除未实行粮食統購統銷地區外,均实行本办法。不在市鎭以內的机關、企業、学校、基本建設工地等,經省、自治區人民委員会決定,亦適用本办法。
  第三條 凡实行本办法的市鎭,对非農業人口一律实施居民口粮分等定量,工商行業用粮按戶定量、牲畜飼料用粮分類定量的供应制度。
  第四條 居民口粮、工商行業用粮和牲畜飼料用粮,均按核定的供应數量發給供应憑証。供应憑証分爲市鎭居民粮食供应証、工商行業用粮供应証、市鎭飼料供应証、市鎭居民粮食供应轉移証、全國通用粮票、地方粮票、地方料票七种。其印製、使用办法由粮食部另定。
  第二章 居民口粮
  第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会应根據市鎭居民的勞動差別、年齡大小及不同地區的粮食消費習慣,按下列各項規定,分別確定市鎭居民的具体供应等別和每月口粮定量標準,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所屬區域內執行(成品粮,單位市斤。):
  甲、以大米爲主食的地區:
  一、特殊重体力勞動者——四十五至五十五斤,其平均數不得超过五十斤;
  二、重体力勞動者——三十五至四十四斤,其平均數不得超过四十斤;
  三、輕体力勞動者——二十六至三十四斤,其平均數不得超过三十二斤;
  四、机關、团体工作人員、公私營企業職員、店員和其他腦力勞動者——二十四至二十九斤,其平均數不得超过二十八斤;
  五、大、中学生——二十六至三十三斤,其平均數不得超过三十二斤;
  六、一般居民和十週歲以上兒童——二十二至二十六斤,其平均數不得超过二十五斤;
  七、六週歲以上不滿十週歲的兒童——十六斤至二十一斤,其平均數不得超过二十斤;
  八、三週歲以上不滿六週歲的兒童——十一斤至十五斤,其平均數不得超过十三斤;
  九、不滿三週歲的兒童——五斤至十斤,其平均數不得超过七斤。
  乙、以雜粮、麵粉爲主食的地區:
  一、特殊重体力勞動者——五十至六十斤,其平均數不得超过五十五斤;
  二、重体力勞動者——四十至四十九斤,其平均數不得超过四十四斤;
  三、輕体力勞動者——二十九至三十九斤,其平均數不得超过三十五斤;
  四、机關、团体工作人員、公私營企業職員、店員和其他腦力勞動者——二十七至三十二斤,其平均數不得超过三十一斤;
  五、大、中学生——二十九至三十六斤,其平均數不得超过三十五斤;
  六、一般居民和十週歲以上兒童——二十四至二十八斤半,其平均數不得超过二十七斤半;
  七、六週歲以上不滿十週歲的兒童——十八斤至二十三斤,其平均數不得超过二十二斤;
  八、三週歲以上不滿六週歲的兒童——十二斤至十七斤,其平均數不得超过十四斤;
  九、不滿三週歲的兒童——六斤至十一斤,其平均數不得超过八斤。
  第六條 市鎭居民以戶爲單位,在家居住人口由居民委員会、居民小組或其他組織按人評定供应等別,机關、团体、企業、学校職工和大、中学生由所屬單位按人評定供应等別,一併歸戶,編造名册,連同戶口証件,送当地人民委員会或其指定机關核發市鎭居民粮食供应証。
  机關、团体、企業、学校職工和大、中学生家庭不在本市鎭的,由所屬單位办理粮食供应手續。
  不在市鎭以內的机關、企業、学校、基本建設工地等人員,由各該單位核实人數,按人評定供应等別,編造名册,送所在地省、自治區人民委員会指定的机關審核,發給市鎭居民粮食供应証。
  第七條 市鎭居民在外用膳或出外旅行的,可自帶粮食或憑市鎭居民粮食供应証在定量供应數量內領取地方粮票或全國通用粮票。
  第八條 市鎭居民婚嫁、出生、死亡、分居、併居的,均应在办理戶口手續後,憑戶口証件办理粮食供应的增、減、轉移手續。
  第九條 市鎭居民遷居的,应憑城鎭居民粮食供应証向原發証机關領取粮食供应轉移証,憑証至遷入地區办理粮食供应手續。遷出時如有存粮,可以携帶或賣給國家粮店,領取地方粮票或全國通用粮票。
  未实行粮食購統銷地區的居民遷居至已实行粮食定量供应的市鎭的,可憑原居住地人民委員会或其指定机關所發証件及遷入地的戶口証件,按本办法第六條的規定办理粮食供应手續。
  第十條 对少數民族節日需要的特殊用粮,在節約的原則下,根據其民族習慣,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会規定办法,給予照顧。
  歸國華僑和未实行粮食統購統銷地區的居民,臨時过往於已实行粮食定量供应的市鎭的,由原居住地或到達地人民委員会或僑務机關出具証件購買粮食。如由國家机關招待的,由招待單位編造預算,購買粮食。
  第十一條 各國駐華使、領館,外國代表团人員,外國來賓、專家、顧問、敎授和其家屬等,按实際需要數量,憑外事机關或主管机關証件供应粮食。
  一般外國僑民,由外事机關出具証明,按本办法第六條的規定,由当地人民委員会或其指定机關核發市鎭居民粮食供应証。
  進港外輸,憑主管机關証件,供应粮食。
  第十二條 市鎭居民依照定量標準所購的口粮,如有節餘,可以轉讓、贈送及相互調劑,也可賣給國家粮店,但不得以粮食進行投机。
  第十三條 農村居民來往城鎭的,可自帶粮食,也可按農村粮食統購統銷暫行办法的規定換取地方粮票或全國通用粮票。
  市鎭居民由國家供应口粮的,不得再在農村粮食統購統銷時重複計算口粮。
  第三章 工商行業用粮和粮食製成品
  第十四條 工業、手工業需要用粮食作原料或輔助材料的,由各生產單位依據消耗定額編製用粮計劃,送当地人民委員会或其指定机關核發工商行業用粮供应証。
  釀酒所需粮食,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專賣事業公司編製用粮計劃,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会或其指定机關核發工商行業用粮供应証。
  第十五條 市鎭熟食業、複製業、糕點業、副食品業等行業所需粮食,由各業戶編造用粮計劃,送当地人民委員会或其指定机關核發工商行業用粮供应証。
  第十六條 市鎭熟食業出售的米飯、麵食和複製業出售的掛麵、切麵、米粉、年糕等,居民和流動人口应憑地方粮票或全國通用粮票食用或購買。熟食業、複製業戶应憑收回的粮票向國家指定的粮店購買同等數量的粮食。糕點、餛飩、湯圓等食品均不憑粮票食用或購買。
  粮食製成品,須憑粮票購買的具体品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会依據当地情況規定。
  第四章 飼料用粮
  第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会应按下列各項規定,結合当地情況,分別確定各類牲畜飼料用粮的定量標準,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所屬區域內執行:
  一、馬、騾——每日每头原粮四至七市斤;
  二、驢、駱駝——每日每头原粮二至四市斤;
  三、奶牛——每日每头原粮四至六市斤;
  四、猪——在不超过附近農村飼料標準範圍內酌量規定。
  供应飼料包括麥麩、細糠及豆餅在內,其折合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会根據具体情況規定。
  第十八條 市鎭机關、团体、企業、学校和一般居民飼养的从事生產、運輸的牲畜所需飼料,由各飼养戶按規定的定量標準編製計劃,送当地人民委員会或其指定机關核發市鎭飼料供应証。
  供科学硏究試驗或供展覽、表演、配种用的動物所需飼料,由各飼养戶編造計劃,送当地人民委員会或其指定机關核發市鎭飼料供应証。
  牲畜和動物的头數、种類有增減變化時,飼养戶应向原發証机關申報並办理增、減或轉移供应手續。
  第十九條 牲畜和動物外出或外運時,应由飼养戶憑城鎭飼料供应証在定量供应數量內領取地方料票,憑票於沿途大車店、騾馬店或國家粮店購買飼料。大車店、騾馬店应憑收回的地方料票向國家指定的粮店購買同等數量的飼料。
  第二十條 机關、团体、企業、学校僱用農村牲畜運輸的,可根據缺料情況向当地人民委員会或其指定机關提出申請,酌情供应。
  第五章 附則
  第廿一條 各省、自冶區、直轄市人民委員会应根據本办法制定实施細則,發佈施行,並報國務院備案。
  第廿二條 居住在市鎭內从事農業生產的缺粮戶和所飼养的牲畜,其口粮和飼料的供应按農村粮食統購統銷暫行办法規定办理。
  第廿三條 軍事系統的粮食供应办法另定。
  第廿四條 本办法由國務院發佈施行;其修改同。

知识出处

工人生活

《工人生活》

出版者:鞍山日报社

出版地:鞍山市

《鞍山日报》创刊于1949年2月7日,是中共辽宁省鞍山市委机关报纸,面向全市发行。初名工人生活报,1956年1月1日改名为《鞍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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