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各國議會聯盟的人民代表團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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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工人生活》 报纸
唯一号: 060320020230001442
颗粒名称: 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各國議會聯盟的人民代表團章程
其他题名: (一九五五年七月三十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各國議會聯盟的人民代表團全體會議通過)
分类号: D622.1
摘要: 本文记述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团参加各国议会联盟。人民代表团由自愿参加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每年召开全体会议,并设立执行委员会。人民代表团的职责包括参加各国议会联盟的会议,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建议。人民代表团的执行委员会负责制定工作计划,领导日常工作,与其他国家议会联盟保持联系,并派代表参加各种会议。人民代表团的设立在北京。
关键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代表团 各国议会联盟

内容

第一條爲了同世界各國議會議員進行廣泛的接觸,發展各國人民間的友好合作,促進世界各國的和平共處,鞏固和發展民主事業,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贊同各國議會聯盟章程的宗旨,組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各國議會聯盟的人民代表團(以下簡稱人民代表團)參加各國議會聯盟。
  第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照自願的原則參加人民代表團。
  第三條人民代表團每年召開全體會議一次,由執行委員會召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條人民代表團全體會議選擧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執行委員;聽取和討論執行委員會的工作報吿和財務報吿。
  第五條人民代表團執行委員會就各國議會聯盟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根據必要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分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提出建議。
  人民代表團參加各國議會聯盟各種會議的代表應向人民代表團全體會議或執行委員會報吿工作。
  第六條人民代表團執行委員會由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執行委員組成。執行委員會制訂工作計劃,領導日常工作;同各國議會聯盟和各國議員團進行聯系;選派代表參加各國議會聯盟大會,理事會和聯盟的各常設委員會;向各國議會聯盟繳納會費。
  人民代表團執行委員會的任期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任期相同。
  第七條參加人民代表團的人民代表,每月繳納會費兩元。
  第八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人民代表團全體會議多數通過。
  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各國議會聯盟的人民代表團設在北京。

知识出处

工人生活

《工人生活》

出版者:鞍山日报社

出版地:鞍山市

《鞍山日报》创刊于1949年2月7日,是中共辽宁省鞍山市委机关报纸,面向全市发行。初名工人生活报,1956年1月1日改名为《鞍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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