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炮竹厂爆炸事件

知识类型: 事件
查看原文
知识出处: 《邢台县志》
唯一号: 030732020220000826
事件名称: 烟花炮竹厂爆炸事件
文件路径: 0307/01/object/PDF/030710020210000001/001
起始页: 0773.pdf
事件类型: 安全事件
起始时间: 1986年1月16日下午1点半
发生地点: 邢台县西黄村镇北二里处

事件描述

烟花炮竹厂是县二轻总公司的一个集体企业,位于西黄村镇北二里处。全厂有职工112人,其中在编职工52人。 事故经过:1986年1月16日下午1点半,闪光雷小炮装药组负责人张军生,到仓库经保管员刘海书手领取配制的白炸药2.5公斤,用瓷盆端走。张军生取药后,刘海书随即把库门锁住,有事到厂办公室,他到办公室刚坐下,炮竹车间就响起剧烈的爆炸声。 烟花炮竹车间是砖木三级建筑,位于厂区北部,一排10间,坐北朝南,占地面积180平方米,从东向西一连四个屋分为小炮封口、贴皮装箱、小炮装药和包装成品四个生产组。爆炸发生后,四个屋全部倒塌。车间直接炸死3人,工房倒塌砸死8人,重伤2人,轻伤4人,死亡职工中有8名女工。 事故发生后,地、县领导及有关部门迅速赶到现场,组织专门班子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善后处理。经调查分析,确认这次爆炸伤亡事故是严重违章生产的重大责任事故。 事故发生原因:(1)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非法使用氯酸酊,违犯了河北省(85)公治2号文件,,严格控制使用氯酸酊配制各种炸药,,的规定,并将含量不得超过15%盲目提高到70%。(2)装药房间与其他房间没有分隔设置,导致一处爆炸多处受难的连锁反应。(3)车间存药量过大。国家规定使用氯酸酊制药,每个车间不得超过2人,每次取药不得超过3—5两。张军生先后在一点、一点半取药两次,车间存药5公斤,超过规定存药20倍。(4)违犯轻拿轻放操作规程。经现场分析,张放药时用力过猛药盆与地面撞击后发生爆炸。 事故处理:张军生身为装药组长,违犯取药及操作规程,导致重大爆炸伤亡事故,本人因爆炸身亡,是直接责任者、受害者。 工厂党支部书记、厂长兼技术员姚生广、违犯国家有关烟花生产规定,擅自提高配剂比例,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经有关部门研究,撤销党内外一切职务,由司法部门立案审查,构成违犯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肇事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期三年以观表现。 厂党支部副书记,副厂长,在厂长外出期间,对烟花车间没有严格检查,严重失职,被撤消党内外一切职务。 烟花车间主任、副主任二人,违章生产,严重失职,分别被撤消主任、副主任职务。 县公安局、劳动人事局、二轻总公司对这次烟花厂事故,负有检查、监督、管理各项责任。为吸取教训,三单位均作出书面检查。根据省《劳动、安全、卫生经济处罪办法》规定,对这次爆炸事故的有关单位及责任者给予了不同程度的经济处罚。

知识出处

邢台县志

《邢台县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本志记述了邢台县有史料记载以来至1988年各方面发展的历史与现状。

阅读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