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汝琪

知识类型: 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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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出处: 《柏乡县志》
唯一号: 030730020220002675
人物姓名: 王汝琪
人物异名: 又名:王若兰
文件路径: 0307/01/object/PDF/030710020210000013/001
起始页: 0801.pdf
性别:
出生年: 1912.3
卒年: 1990.10
籍贯: 柏乡县南滑村

传略

王汝琪(1912.3~1990.10),又名王若兰,女,出生于柏乡县南滑村。1934年6月,王汝琪毕业于上海复旦大学法律系,离校后在济南市立中学任教员。1936年6月参加革命工作。抗日战争爆发后,她立即投入中国共产党在上海、武汉组织的抗日救亡运动,在邓颖超的领导下,发动广大妇女积极参加抗日救国斗争,先后担任《战时妇女》三日刊主编、长沙地方行政干部学校妇女训练班教员、武汉新生活运动妇女指导委员会训练班教务主任、陕西宝鸡西北中国工业合作协会西北区办事处工合人员训练班教务主任。1938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40年到延安,在中央妇女运动委员会从事研究工作。在此期间,她撰写了《七千万妇女翻身》一书,为宣传陕甘宁边区及各抗日根据地妇女贯彻执行党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策,发动和组织广大妇女支援抗日战争,建设巩固的根据地,为取得抗日战争的胜利作出了贡献。 解放战争时期,王汝琪先后在延安、建屏、北平妇女运动委员会作研究工作,并任妇联筹委会代秘书长。1949年2月,北平解放后,她在北平妇女运动委员会、北平市妇女联合会担任宣传部长职务。在新中国成立后,她积极参加了我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起草和实施的工作,从法律上为废除我国两千多年来的包办婚姻、男尊女卑的封建婚姻制度、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的新的婚姻制度,为彻底解放妇女,贡献了自己毕生的精力。 全国解放以后,王汝琪曾任全国妇女联合会第一、二、三、四届执行委员,中国政法大学二部主任,为培养我国首批司法工作骨干和大学法学教师做了大量工作。后任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干部教育司副司长、宣传司司长、公证律师司司长。她是司法部首届党组成员之一,积极参与部里重大问题的谋划,主持干部的教育,肩负重要文件的起草,特别是对新的人民律师制度、公证制度的建设作出了突出贡献。 1959年,因受当时“左”的思想影响,她和司法部其他领导一起,遭到错误处理,调离司法部门工作。此后,她曾任上海第二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副院长,上海外国语学院副院长、党委常委。在工作中,她能顾全大局,丝毫没有动摇对党的信念和对人民无限忠诚,以旺盛的革命热忱,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忘我地工作,表现了一个共产党员的高尚品德。 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王汝琪受到了林彪、“四人帮”的残酷迫害。在逆境中,她始终坚持斗争,无私无畏,以实际行动抵制了“四人帮”的倒行逆施,表现了一个共产党员坚定的原则立场和凛然正气。 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王汝琪得到彻底平反,先任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后调回司法部任公证律师司司长,1982年10月到1986年1月任司法部顾问。她为司法部的重建付出了辛劳,为后来律师公证各项业务的恢复和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为加强我国的法律建设,为我国政治、经济形势的稳定,进行了坚持不懈的努力。 王汝琪是全国第二、第五届政协委员,中国共产党第八次代表大会的代表。先后担任过中国政治法律学会理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理事。她就我国宪法和法律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都提出过积极有益的建议。她先后在报刊杂志上发表的十几篇法学论文,体现了她的深邃的法律造诣和独到的见解,为我国的法学研究和加快法制建设的进程作出了成绩。 王汝琪在身患多种疾病期间,一直带病坚持工作。1986年离休以后,也非常关心司法部的建设,多次向部党组、部领导提出过加强司法行政工作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她作风正派,联系群众,实事求是。她是新中国司法行政工作和妇女工作方面的优秀领导人。她在临终前向组织上留下遗言:后事从简,不开追悼会,不举行遗体告别仪式。体现了她一生无私奉献的精神。王汝琪于1990年10月6日在北京逝世,享年78岁。

知识出处

柏乡县志

《柏乡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包括建置区划,自然环境,居民,经济综览,基础设施,农业,工业,乡镇企业,商业贸易等十九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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