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乡县东里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社章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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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柏乡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6206
颗粒名称: 柏乡县东里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社章
其他题名: (一九五三年一月十三日全体社员通过)
分类号: D601
页数: 5
页码: 858-862
摘要: 本节是一九五三年一月十三日全体社员通过的柏乡县东里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社章章程。
关键词: 章程 规则 柏乡县

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毛主席说:“组织起来是由穷变富必由之路”,为了合理的使用劳力、土地和资金,采用新式农具、改造技术、提高农业产量,按照自愿互利的精神组织起来,集体劳动,爱国致富,增加祖国经济建设力量。
  第二条为了充分使用劳力和资金,增加生产,同时经营,有利于农业、副业,作到农业和副业相结合,并以副业生产支持农业生产。
  第三条本社是以户为基础,以人为单位组成,入社、退社都有自由。
  第二章土地和资金
  第四条入社各户土地,除留菜地外,全部入社统一使用,种籽、肥料等由社员各户统一筹划,但土地所有权仍归原主,在生产使用过程中,有的土地经过翻掘,改良了土壤,如原地户退社时,按改造地实用工数,适当计算折米归社(按当年社内每个劳力应得米数计算)。在一年内退社,交工米百分之八十,二年交工米百分之七十,三年交工米百分之六十,四年交工米百分之五十,五年交工米百分之四十,五年退社者免交。退社户如不要原地时,社内拨给和原地户同等数量和质量的土地。
  第五条土地打井后,原地户仍按原评产标亩分红。如原地户退社时,根据原地户自愿,如带走原地者,不按当年用工原料,经社员大会研究通过计算折米归社;不带原地者,另由社拨给同等数量、质量的同等地。
  第六条社将地打井后,原地户愿变产时,拿出打井工米,适当计算折米归社,按土地质量评议当年变产。
  第七条社员土地由社施的肥,如退社时,按当年施肥数量价格,第一年交肥料价百分之五十,第二年交百分之四十,第三年交百分之三十,第五年交百分之十五,五年后免交。第八条社员积的肥由社统一使用,根据质量好坏给予适当代价,秋后偿还。
  第九条社员自留菜地,在不影响社内统一耕种的条件下,每人最多不得超过一分,个别情况的,经社员讨论通过。
  第十条 土地入股根据土质好坏、施肥年限、肥瘦程度、耕作难易、常年产量、土地质量站队自报公议,瘦地肥地同等地质三年赶齐。
  第十一条 地里长树争取社员自愿,如归社给予适当代价,三年四季还清;不归社者,根据欠收情况适当减分。
  第十二条 牲口折价存社付息,保本保值,统一饲养伙有、伙用;大小农具折价存社行息保本保值,坏了由社统一修理、统一使用五年五季退清,每年秋后在不影响社员生活下,还一次;如退社时,牲口、农具保本保值不退原物。
  第十三条 社员各户自由资金投入社内,适当行息不分红,不准和非社员经营商业和其他生产,入社资金十天外才行息。
  第十四条 社员各户麦地统一归社,各户种麦时,所用的人工、畜工、肥料、种籽收入本户名下,人工、畜工秋后统一分红,肥料、种籽秋后由社偿还,为了照顾麦地多的麦子,确定各户入社麦地麦收时还归各户所收,有社统一过秤,秋后将麦秋两季总结分配。
  第三章 劳动力
  第十五条 根据生产需要和不同的生产技术,劳力由社统一调配使用,以发挥所长。
  第十六条 劳动时间根据农活的忙闲、出工的早晚,提前开工,12月底停止。劳力按天计算,一天定为十分,早上二分,上午、下午各四分,长期、临时、整半劳力统计实工,根据农活,能按件计工的,尽量采取按件计工的办法,一般死分活计,人工十天一评,每月结工一次,在社员大会上公布。
  第十七条 男子由十八岁至五十五岁为整劳力,女子由十八岁至四十五岁为整劳力,男女整半劳力,有同等生产能力的同等记工,评工时按劳力强弱、技术高低、劳力效率等具体条件自报公议,上升或下降,入社各户儿童、老年参加劳动计实工,年终结帐按劳得酬。
  第十八条 本社规定如社员参加本社各种会议不计脱工,在外吃饭者每天扣三分工归社,免勤干部,原村免,社里不免,代耕勤务与社员同等负担,如不是为社服务则不记工。
  第十九条本社规定如给乡亲过红白喜事、打井、修户帮忙时,本人向社长请假,别人评假无效,但是不计工。
  第四章 劳动保障
  第二十条 社员因病请假,三天内不计工,三天外两天计一工,因病生活困难者,根据社内经济条件,经社员大会通过给予适当补助。另可发动社员互济解决一部分。
  第二十一条 因在社里积极工作,或为保护公共财产,而得伤病者,照常计工,医药治疗费由社员负担,根据社员家庭情况,并适当补助,由社员大会通过;如受重伤或死亡,而丧失了劳动力,即按其家庭情况予以照顾,以保证生产上没有困难为原则,死亡者发葬费由社内开支,但不应铺张浪费。
  第五章 分工和负担
  第二十二条 社员给军属代耕地,代耕社员要去年属工票米,耕之地用社里工,扣代耕社员的工。
  第二十三条 农业总收入暂时规定,先扣除投资,再扣除公积、公益金,下余按劳五五、地四五分红,入社时,评产标准亩为计算分红单位。
  第二十四条 农业税由各户负担,社员每户农业税一律按粮食作物负担,经济作物负担高于粮食作物部分,由社农业总收益内负担。
  第二十五条 草类能饲养牲口者一律归社,能积肥的柴草百分之八十归社,其余按地五劳五分,归各户所有。
  第二十六条 副业收益扣除投资和利息,纯收益内扣除公积公益金外,下余副业盈余,与农业劳动力所得部分和在一起,按劳动工数平均分配。劳多得多,劳少得少。
  第六章 公积金和公共财产
  第二十七条 从农业和副业纯收益中,抽出百分之三作为公积金,用以扩大再生产,如有必要,经社员大会讨论通过,可用公积金购买牲口和农具,修建公共用的房屋。
  第二十八条 从农业和副业纯收益中,抽出百分之二作为公益金,用以举办劳动保障和文化教育事业,增进社员福利。
  第二十九条 公积金和公益金每年积累一次,在收成不好时,可以不收,但公积、公益金和其他公共财产均为全社所有。
  第七章 社员权利
  第三十条 凡年满十六岁以上的男女劳动农民,自愿遵守社章,参加社里体力和脑力劳动的,都可为社员。
  第三十一条 社员均有选举权和被选权,十六至十七岁的半劳力有选举权,没有被选权。
  第三十二条 申请入社的,经社员大会全体通过后,在十二月份登记入社。
  第三十三条 社员犯有严重错误,经屡次批评不改,由社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得开除出社。
  第三十四条 有脱滑表现者,经批评教育不改,及时给予扣分处分。
  第三十五条 退社的要在年终结帐时声明,按工分取生产收益,收回土地和资金,公积金可带入社内,开支剩余所得部分牲口工具因行息不退原物,公益金和其他公共财产不能带走;半路退社,按以上办法处理,抽回土地,但不能带走产地,一般作物按全社比例带走,并折算人工、畜力、肥料、种籽费用归社;退社户如有短欠须向社偿付,副业生产上也不分给盈余,如有亏损也不补偿;半路被开除的,按半路退社办法处理。
  第八章 组织领导
  第三十六条 社员大会为最高权力组织,它的任务是:通过社章进行选举,通过生产计划(奖励模范),处理全社一切重大问题,社员大会闭会期间,设立管理委员会负责执行和检查大会表决执行情况。
  第三十七条 本社设立社长一人,副社长二人,为管理委员会的当然主任委员,下设农业、副业、财政、学习、会计、技术等组,有委员兼任组长,分工主持业务,各组可按工作需要添设干事或小组,为了便利领导女社员特设立一个妇女组、托儿组。
  第三十八条 正、副社长都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年定于古历一月五日选举一次,连选可连任,如半路有人退社或有其他原因,社员声明改选时,取得半数以上社员代表同意后,可以改选或补选。第九章会议制度和学习制度
  第三十九条 社里主持会议五天一次,社员大会一月一次,由管理委员会提出生产总结报告及制定生产计划草案,社员大会通过后交管理委员会执行(奖励批评),社员代表十五天开会一次,这几种会议有必要时,均可随时召开。爱国检查日会议十天一次,检查工作中有缺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四十条 男女青壮年一律参加民校或社里政治学习,定期学习政治、社务,社里及时读报。
  第十章 财政制度
  第四十一条 帐目日清月结,每月向社员大会报告财政情况一次。
  第四十二条 年终结算,全年帐目扣除农业投资和公积金、公益金作出盈余分配方案,农业上种啥分啥,副业上按人民币分红。
  第十一章 奖励制度和模范条件
  第四十三条 对劳动积极者,除随时表扬外,每月选模一次,年终总评选一次,选出全社模范,给予名誉奖励或物质奖励(从公益金项下开支)。
  第四十四条 劳动模范条件:一、热爱祖国,响应政府号召。二、经常劳动积极,能按时完成或超过任务。三、服从组织领导,积极进行批评建议。四、改进技术,提高产量。五、爱护社内所有财产,不浪费公共财产。六、学习好,又帮助带动别人。
  第十二章 社内建设
  第四十五条 本社需要时,经过社员大会通过执行。
  第四十六条社员的坏房由社贴工料修理归社占用,坏了由社修理,社里在社员的基地盖了新房,基地仍归原主,房子归社使用;如退社或本家用不着又不叫社里占用着,按适当工料费计算,折米归社,如社提出不占者,只计算原料归社,其他不归;如本家实在需要者,也只计算原料归社。
  第四十七条 本社社章修改权和补充权属于社员大会。

附注

注:文中“行息”为依照银行利率。

知识出处

柏乡县志

《柏乡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包括建置区划,自然环境,居民,经济综览,基础设施,农业,工业,乡镇企业,商业贸易等十九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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