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公费医疗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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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柏乡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6109
颗粒名称: 四、公费医疗
分类号: R197.1
页数: 1
页码: 727
摘要: 1952年秋开始在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中实行公费医疗,由省统一颁发公费医疗证,凭证在全省范围内免费就医。1954年7月1日颁布试行《柏乡县公费医疗暂行管理办法》(草案),对公费医疗的管理及其具体问题的处理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公费医疗证改由县政府卫生科办理,只在县内指定的医疗单位免费就医,外出就医须经卫生科研究批准方可。合理使用医疗经费,从1964年起实行挂号费、滋补药物费自理(因公致重伤病除外)。河北省公费医疗标准为每人每月2.59元,1971年全县有888人享受公费医疗。
关键词: 公费医疗 柏乡

内容

1952年秋开始在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中实行公费医疗,由省统一颁发公费医疗证,凭证在全省范围内免费就医。为厉行节约,1954年7月1日颁布试行《柏乡县公费医疗暂行管理办法》(草案),在县内颁布试行,对公费医疗的管理及其具体问题的处理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公费医疗证改由县政府卫生科办理,只在县内指定的医疗单位免费就医,外出就医须经卫生科研究批准方可。为减少浪费,合理使用医疗经费,从1964年起实行挂号费、滋补药物费自理(因公致重伤病除外)。1965年,河北省公费医疗标准为每人每月2.59元,柏乡县执行标准为每人每月1.09元。1971年全县有888人享受公费医疗,1979年达到1,415人。1979年8月起对医疗经费采取分配指标,包干使用。1984年公费医疗由县财政局管理、就医需先交纳款,然后凭单据及处方报销,随公职人员的增多,执行标准的提高,医疗费开支由1984年6.1万元猛增到1985年的20万元,1989年医疗费高达49万元,财政负担加大。自90年代始,对医疗费实行单位包干,超者自理的办法。1992年公费医疗费48.6万元,1994年公费医疗费51万元,1995年公费医疗费60万元。

知识出处

柏乡县志

《柏乡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包括建置区划,自然环境,居民,经济综览,基础设施,农业,工业,乡镇企业,商业贸易等十九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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