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柏乡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030720020220006109 |
颗粒名称: | 四、公费医疗 |
分类号: | R197.1 |
页数: | 1 |
页码: | 727 |
摘要: | 1952年秋开始在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中实行公费医疗,由省统一颁发公费医疗证,凭证在全省范围内免费就医。1954年7月1日颁布试行《柏乡县公费医疗暂行管理办法》(草案),对公费医疗的管理及其具体问题的处理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公费医疗证改由县政府卫生科办理,只在县内指定的医疗单位免费就医,外出就医须经卫生科研究批准方可。合理使用医疗经费,从1964年起实行挂号费、滋补药物费自理(因公致重伤病除外)。河北省公费医疗标准为每人每月2.59元,1971年全县有888人享受公费医疗。 |
关键词: | 公费医疗 柏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