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劳保福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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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柏乡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6105
颗粒名称: 第四节 劳保福利
分类号: D412.66
页数: 4
页码: 726-729
摘要: 柏乡县民政部门会同基层工会开展安全大检查,各工业企业将劳动保护措施的实施方案列入财务预算,对于接触有害物质较多的特殊行业职工采取定期或不定期体格状况普查,劳保用品按所从事的工种及工作性质由单位发放,用于救济生活确有困难的职工或其它集体福利事业。1952年秋开始在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中实行公费医疗。
关键词: 福利 劳保 柏乡

内容

一、劳动保护
  旧时,剥削阶级只知绞尽脑汁地榨取雇工的血汗,不顾雇工死活,劳动条件极差,致使人身伤亡事故时有发生,职业病屡见不鲜。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工业企业机械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安全生产问题越来越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50年代,县民政部门会同基层工会开展安全大检查,督促企业改善劳动条件,确保劳动安全。1954年认真贯彻中央“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各工业企业将劳动保护措施的实施方案列入财务预算。县劳动部门规定,新工人进厂,首先接受“三级(厂部、车部、班组)教育”。对女工实行“四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后增加“更年期”,实行“五期保健”。1957年暑期之前,县人民委员会发布《关于做好防署降温工作的通知》,各工厂增设降温和排汽设备,供应清凉饮料,并强调改善职工生活,劳动的安全系数和职工的福利待遇逐渐得到提高。“文化大革命”初期,安全生产工作被忽视。1978年后安全生产有了加强,成立了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检查监督县内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及时解决不安全瘾患,各工业生产单位亦纷纷成立了相应的安全生产组织。1985年贯彻《河北省安全卫生条例》,为加大安全生产的领导力度,1986年10月调整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宣传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措施,保证安全生产。安全生产办公室组织力量检查各油棉厂、各棉花收购站和造纸厂的防火工作,对全县锅炉进行普查、登记、建档,对司炉工人进行培训,同时督促棉织厂、水泥厂、造纸厂及交通、电力部门加强了安全措施,排除不安全因素,保证职工安全生产。为了减少或避免职工职业病的发生,确保职工身体健康,1995年开始,定期开展职工健康检查,逐人建立健康档案,对于接触有害物质较多的特殊行业职工采取定期或不定期体格状况普查,提出防护措施,做到了有病早治,无病早防,并建立县属企业劳动卫生档案。
  二、劳保用品
  劳保用品按所从事的工种及工作性质由单位发放。一般有工作服、手套、毛巾、口罩、肥皂等,特殊工种还如期发给皮鞋、胶靴、雨衣、大衣、防尘帽、防护眼镜等。
  三、福利费
  建国后,干部福利费,按干部工资总额的2%提取,由人事部门统一掌握使用。80年代后提额没变,放归各部门掌握使用,主要用于确实有困难的干部生活救济及其它福利事业。各企业每年从职工工资总额中提取一定数额的福利费,用于救济生活确有困难的职工或其它集体福利事业。
  四、公费医疗
  1952年秋开始在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中实行公费医疗,由省统一颁发公费医疗证,凭证在全省范围内免费就医。为厉行节约,1954年7月1日颁布试行《柏乡县公费医疗暂行管理办法》(草案),在县内颁布试行,对公费医疗的管理及其具体问题的处理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公费医疗证改由县政府卫生科办理,只在县内指定的医疗单位免费就医,外出就医须经卫生科研究批准方可。为减少浪费,合理使用医疗经费,从1964年起实行挂号费、滋补药物费自理(因公致重伤病除外)。1965年,河北省公费医疗标准为每人每月2.59元,柏乡县执行标准为每人每月1.09元。1971年全县有888人享受公费医疗,1979年达到1,415人。1979年8月起对医疗经费采取分配指标,包干使用。1984年公费医疗由县财政局管理、就医需先交纳款,然后凭单据及处方报销,随公职人员的增多,执行标准的提高,医疗费开支由1984年6.1万元猛增到1985年的20万元,1989年医疗费高达49万元,财政负担加大。自90年代始,对医疗费实行单位包干,超者自理的办法。1992年公费医疗费48.6万元,1994年公费医疗费51万元,1995年公费医疗费60万元。
  五、劳保医疗
  1953年开始在邮电、厂矿企业单位的工人及职员中实行公费医疗制度。职工医疗费全部由企业负担,因病丧失劳动力的付给标准工资40~50%的救济费,对职工家属实行50%医疗费报销。职工经所在单位批准到指定医疗单位就医,自付现金,凭单据回单位报销。随着医疗费的逐年增多,近年来,各单位对劳保医疗制定了诸多限制性措施,同时依据实际情况,采取半价或全部报销。
  六、抚恤金
  干部职工死亡后遗属补助、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在机关、事业单位,不分因工与非因工,丧葬费为400元,遗属定期补助为:居住县城每人每月75元,居住乡镇每人每月60元,居住农村每人每月50元。一次性抚恤金为:因工的为按牺牲前20个月工资计发;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按病故时10个月工资计发。企业单位的丧葬费,因工死亡为600元,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为400元。因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居住省辖市每人每月80元;居住其它市和县城以下城镇每人每月75元,居住农村每人每月55~65元。一次性抚恤金:因工死亡一次性发给生前20个月(月均)工资;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遗属救济费:居住城镇的每人每月30~40元,但劳保条例规定发给6~12个月一次性救济费后,仍继续一次性发给(不分供养直系人数多少)粮价提高后的补偿186~252元。
  七、法定节假日
  1952年始,干部职工享受假期,分以下4种:①节假:春节3天,“五一”劳动节1天。“国庆节”2天,元旦1天。②探亲假:夫妻分居两地,每年一个月的探亲假,往返路费报销。适当放宽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知识分子的探亲假,并报销往返路费。③病假:工作人员因病凭医院证明休假,假期中仍享受一切福利待遇。④产假:工作人员产前产后假期,1988年7月以前产假为56天,以后改为90天。执行计划生育的按有关文件规定适当延长天数。职工在法定节假日继续工作,按本人标准工资的20%增发工资。
  八、各种补助、补贴费
  1953年始实行出差补助、自行车补助、夜餐补助等。1965年起实行粮食差价补贴,1979年实行副食补贴。1985年工资改革后,每人每月肉食补贴3元,副食补贴8元,书报费8元,洗理费男8元,女13元,交通费2元。自1952年始每年冬季发放取暖补贴(1985年后每人每年18元)。
  九、干部离退休
  1955年,国务院制定了机关干部退休办法。1982年国务院发布《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几项规定》指出: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虽未到规定年龄,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完全丧失工作能力,解放前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办理离休。原办理了退休的符合离休条件可改办离休。生活待遇为原标准工资的100%,每年多发给1~2个月工资作为生活补助费。自1982~1995年底共有60人办理了离休。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供给制的工人,退休后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工作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可办理退休。生活待遇为:连续工龄满35周年以上退休费标准加退休困难补贴为95%;连续工龄满30年不满35年的为90%;满20年不满30年的为85%,连续工龄满15年不满20年的为80%;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为70%。
  工人办理退休后,易地安家的发给150元,到农村的发给300元。干部退休发给500~1,200元的修建房补助费。
  离、退休干部由组织部、县委老干部局和政府劳动人事局管理。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多数配备了专职管理干部。1985年县招待所设置老干部活动场所,有游艺室、阅览室等,后在县老干部局设置老干部活动场所、阅览室,各乡镇也建立老干部活动室。县人民医院、中医院先后设立老干部病房。离、退休干部可按规定阅读有关文件和内部资料,参加必要会议。县委老干部局、县政府劳动人事局每年春节前对离休干部慰问。

知识出处

柏乡县志

《柏乡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包括建置区划,自然环境,居民,经济综览,基础设施,农业,工业,乡镇企业,商业贸易等十九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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