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柏乡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030720020220006101 |
颗粒名称: | 第二节 劳动就业 |
分类号: | F241.4 |
页数: | 2 |
页码: | 724-725 |
摘要: | 民国以前,柏乡县内无工厂,只有几家私营的手工做坊和商业店铺,雇员很少。这些雇工均与掌柜订立契约,限定雇用时间、劳动质量、劳动定额,但掌柜(东家)可随时随地把伙计赶出门外,而伙计却不得随意不干。伙计终年劳作,劳动所得亦难养家糊口。民国时期雇员较以前有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随着私营工商业的发展,雇工队伍逐年扩大。这些职工除固定工为非农业户口,其余户口在农村,亦工亦农。为深化劳动制度改革,割除“铁饭碗”、“大锅饭”之弊病,于1979年改革用工制度。一是改革劳动就业。1986年10月1日后除城镇户口退伍兵和志愿兵安排固定工外,新招收的工人一律实行合同制。 |
关键词: | 劳动 就业 柏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