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卫生经费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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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柏乡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6098
颗粒名称: 第八节 卫生经费
分类号: R199.2
页数: 1
页码: 723
摘要: 柏乡县内的卫生经费主要用于发放职工工资、医疗设备、日用办公用品的添置、设施的修建、人才的培养等项开支。
关键词: 经费 卫生 柏乡

内容

县内的卫生经费主要用于发放职工工资、医疗设备、日用办公用品的添置、设施的修建、人才的培养等项开支。1945年柏乡解放后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解放区内实行的是实物工资制,每人每月支付15公斤小米为工资,房屋的修缮及医疗设备的购置所需款项由县政府拨付。建国后由50年代始,全民所属医疗单位事业费主要由财政补贴,不足部分自理。联合诊所实行自负盈亏,完全自筹,改建为区、乡卫生院后,事业费开支由县财政给予少量补贴,主要靠自筹。1962年,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县内的卫生机构被精减,7月固城店卫生所为在编国办基层医疗机构,原各公社卫生所改为集体联办,自负盈亏,国家不再予以补助。
  随着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经费支出逐年增多。1972年10月15日后,卫生局机关、妇幼保健站、卫生防疫站经费由财政拨款支付,各公社卫生院取消“自负盈亏”制,实行“社办国助”,县医院及分院、公社(乡镇)卫生院则由财政实行差额补贴(只拨付医务人员基本工资的60%)。进入80年代后,在乡镇卫生院实行“独立自主、自负盈亏、按劳分配、民主管理”的办法。自1984年6月11日起,大部分乡(镇)卫生院实行承包,全部取消了由财政拨付的60%的人头费,所需经费完全自筹。

知识出处

柏乡县志

《柏乡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包括建置区划,自然环境,居民,经济综览,基础设施,农业,工业,乡镇企业,商业贸易等十九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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