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柏乡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030720020220006078 |
颗粒名称: | 四、药政 |
分类号: | R288 |
页数: | 1 |
页码: | 716 |
摘要: | 普通药品的管理建国后一直由卫生行政部门和医药公司共同负责。自1979年8月始全县各医疗单位均实行了药政管理,由最初的“以存定销”改为“金额管理,数量统计,实耗实销”。1985年后,对经营单位及个人严格按《药品管理法》标准发放《经营许可证》,严禁无证行医售药,不定期对经营者经销药品进行抽查检验,严厉打击伪劣药品经营。1987年查出价值2,000余元的不合格药品65种,当众销毁,对21家药品管理不当的单位进行了批评教育,清除了4名流入本县的药贩子。1988年查出250余种不合格药品,价值7,000余元,全部予以销毁。1995年查处伪劣药品49种,价值3,200元,对当事人进行了教育、惩罚。 |
关键词: | 药政 管理 柏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