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柏乡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030720020220006044 |
颗粒名称: | 第一节 机构 |
分类号: | D035.1 |
页数: | 1 |
页码: | 695 |
摘要: | 民国元年,县公署一科司民政,下设救济院、留养院。民国16年县政府始置民政科,赈济灾民,调解民事。民国27年6月,县抗日民主政府设民政科,动员县民从军参战、支援前线、拥军优属、社会救济、生产救灾、民事调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柏乡县人民政府设民政科,办事人员4名。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民政工作处于瘫痪状态。1974年恢复民政机构时改称民政局,设局长、副局长。1985年民政局下设秘书、优抚、安置、社会救济、宗教5个股室。全县10个乡镇配置了民政助理员。协调委员会下设残疾人联合委员会,置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2人,理事2人,由民政局代管。1993年机构改革中,民政局、宗教局合并为民政局,原宗教局复称宗教科。 |
关键词: | 机构 民政 柏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