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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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柏乡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6044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机构
分类号: D035.1
页数: 1
页码: 695
摘要: 民国元年,县公署一科司民政,下设救济院、留养院。民国16年县政府始置民政科,赈济灾民,调解民事。民国27年6月,县抗日民主政府设民政科,动员县民从军参战、支援前线、拥军优属、社会救济、生产救灾、民事调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柏乡县人民政府设民政科,办事人员4名。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民政工作处于瘫痪状态。1974年恢复民政机构时改称民政局,设局长、副局长。1985年民政局下设秘书、优抚、安置、社会救济、宗教5个股室。全县10个乡镇配置了民政助理员。协调委员会下设残疾人联合委员会,置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2人,理事2人,由民政局代管。1993年机构改革中,民政局、宗教局合并为民政局,原宗教局复称宗教科。
关键词: 机构 民政 柏乡

内容

古代柏乡县衙由吏房司民政。民国元年(1912),县公署一科司民政,下设救济院、留养院。民国16年(1927)县政府始置民政科,赈济灾民,调解民事。民国27年(1938)6月,县抗日民主政府设民政科,动员县民从军参战、支援前线、拥军优属、社会救济、生产救灾、民事调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柏乡县人民政府设民政科,办事人员4名。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民政工作处于瘫痪状态。1974年恢复民政机构时改称民政局,设局长、副局长。1985年民政局下设秘书、优抚、安置、社会救济、宗教5个股室。全县10个乡镇配置了民政助理员。1989年宗教科改为宗教局。同年组建残疾人协调委员会,县委书记任会长,政府15个职能局的局长为会员。协调委员会下设残疾人联合委员会,置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2人,理事2人,由民政局代管。1993年机构改革中,民政局、宗教局合并为民政局,原宗教局复称宗教科。1995年民政局下设:人秘、计财、综合、宗教4个行政股室和养老保险处、“双抚”服务中心、婚姻登记处、婚姻服务中心、实业开发公司、光荣院,殡仪馆等7个股级事业单位,有干部职工58人,其中:行政干部17名,事业人员31名,乡镇民政助理员10名。

知识出处

柏乡县志

《柏乡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包括建置区划,自然环境,居民,经济综览,基础设施,农业,工业,乡镇企业,商业贸易等十九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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