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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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柏乡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6043
颗粒名称: 第一章 民政
分类号: D632
页数: 10
页码: 695-704
摘要: 古代柏乡县衙由吏房司民政。民国16年县政府始置民政科,赈济灾民,调解民事。民国27年6月,县抗日民主政府设民政科,动员县民从军参战、支援前线、拥军优属、社会救济、生产救灾、民事调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柏乡县人民政府设民政科,办事人员4名。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民政工作处于瘫痪状态。1974年恢复民政机构时改称民政局,设局长、副局长。全县10个乡镇配置了民政助理员。协调委员会下设残疾人联合委员会,置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2人,理事2人,由民政局代管。1993年机构改革中,民政局、宗教局合并为民政局,原宗教局复称宗教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共柏乡县委、县人民政府特别重视拥军优属工作。
关键词: 民政工作 柏乡

内容

第一节 机构
  古代柏乡县衙由吏房司民政。民国元年(1912),县公署一科司民政,下设救济院、留养院。民国16年(1927)县政府始置民政科,赈济灾民,调解民事。民国27年(1938)6月,县抗日民主政府设民政科,动员县民从军参战、支援前线、拥军优属、社会救济、生产救灾、民事调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柏乡县人民政府设民政科,办事人员4名。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民政工作处于瘫痪状态。1974年恢复民政机构时改称民政局,设局长、副局长。1985年民政局下设秘书、优抚、安置、社会救济、宗教5个股室。全县10个乡镇配置了民政助理员。1989年宗教科改为宗教局。同年组建残疾人协调委员会,县委书记任会长,政府15个职能局的局长为会员。协调委员会下设残疾人联合委员会,置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2人,理事2人,由民政局代管。1993年机构改革中,民政局、宗教局合并为民政局,原宗教局复称宗教科。1995年民政局下设:人秘、计财、综合、宗教4个行政股室和养老保险处、“双抚”服务中心、婚姻登记处、婚姻服务中心、实业开发公司、光荣院,殡仪馆等7个股级事业单位,有干部职工58人,其中:行政干部17名,事业人员31名,乡镇民政助理员10名。
  第二节 拥军优属
  一、拥军支前
  1938~1940年,柏乡县抗日大队发展到2,000人左右;解放战争中,县大队把六个中队中的五个中队民兵输送给正规军,县内5,000余名青壮年报名参加了八路军和中国人民解放军。1946年8月成立柏乡县民兵基干团,县长张雨秋任团长,县委书记史雷峰任政委,武委会主任冯一清任参谋长。10月12日发布“柏乡县党政民武支援爱国自卫战争,加强优抚工作的指示”,对优抚工作做了具体部署:对抗日烈属、军属家庭的土地实行代耕,对其吃水、米面、烧柴日常之所需有专门人员负责,保障供给。尤其对住房问题做了具体安排,无房户可由地主或没收汉奸的房子中解决,住危房的,动员义务工修理,使抗日烈军属的基本生活得了到保障。1946年12月~1947年秋,柏乡县先后四次组成担架队,相继开赴山东范县、河南安阳、山东馆陶、山西太原等地,运送转移伤员,支援全国的解放战争。同时,县成立战前动员委员会、妇女救国会、抗日青年纵队,除协助作战外,还肩负送军粮、军鞋、宣传救国的道理,动员各界人士团结起来,奔赴前线,为中华民族的彻底解放英勇奋斗。1949年3月7日,南下作战的第一批华北、东北野战军指战员途经县境,柏乡县战勤指挥部捐献小米25万公斤、面粉67,000公斤、油盐、木柴及饲草饲料若干。乡民把事先准备好的开水沿途摆放,让战士饮用,敬献了纸花、鞋袜、帽衬、慰问袋、烟荷包等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共柏乡县委、县人民政府特别重视拥军优属工作。各村都为烈军属在其门额上挂木质红牌,书“光荣人家”四字。元旦、春节、八一建军节,县、乡、村都召开拥军优属大会、座谈会、茶话会,总结工作了解情况,表彰先进、搞慰问活动,组织青年民兵、在校学生为军属打水、扫地、张贴春联,游行并呼:“一人当兵,全家光荣!提高警惕,保卫祖国!”等口号,造成军属光荣气氛。
  1951年12月,在抗美援朝中,柏乡县募捐飞机款38,848万元(旧币)。1979年,对越自卫反击作战时,县委、县政府动员全县人民以多种形式慰问子弟兵:县主要领导同志深入驻境部队,召开官兵座谈会,了解情况,解决问题,县、乡、村三级干部纷纷到战士家中问寒问暖,解决具体问题。军人家属、青少年学生向部队写慰问信寄光荣花,学生自愿组成“学雷锋小组”帮助军属耕作粮田;县妇联号召全县妇女发扬光荣传统,以实际行动拥军支前,柏乡各界妇女纷纷行动起来,制作或购买慰问品,计有:刺绣帕(白的确良布,中间绣“一个红心”)、鞋底、短裤、背包、背心、手套共540件,慰问信840封,由县妇联直接寄往老山前线。前线将士接到家乡寄去的慰问品之后,12名战士回赠锦旗一面,答谢信一封,表示决不辜负家乡父老的期望,誓死保卫祖国领土完整。
  二、烈军属优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对烈军属家的土地,由村组织的助耕队,帮其耕种、收获,不取报酬,以示优惠;对烈军属、荣复军人家庭中的子女,在入学上予以优待,在校子女的书费、学杂费予以减免,助学金适当增加;对在抗日战争、解放战争中牺牲的革命烈士均一次性追抚小麦500~1,500公斤,对其家庭定期发放粮款物。1971年以后,对烈士家属,每人每年补助35~45元;对全县648名参战退伍军人,每人每月补助15~25元;对革命残废军人,则依据国家规定的残废等级每人每月补助492~1,860元;对现役义务兵,1980年以前由所在生产队按同等劳动力记工分红。1980年以后,依据所在地人均生活水平每人每年优抚400~600元,此款由各村自农户提留后,统筹到乡镇,年终如数发放。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为帮助烈军属发展生产,政府对
  他们优先提供粮棉种。要求办企业的优先安排厂房占地和电力供应,多方提供优惠。
  为解除优抚对象的后顾之忧,柏乡县于1957年在县城馆驿街西段路北始建烈属养老院。管护人员4名,住院烈属17名。为改善生活环境,1975年政府投资将该院迁至柏镇公路东段路北,易名“柏乡县烈属光荣院”,院内设职能室、医务室、辅助室,管理服务人员8名,医务员3名。光荣院对住养人员除保膳食、保衣被、保就医外,每人每月发给15元钱,支付零用。
  1981年12月政府组织力量编辑《柏乡县革命烈士名录》,将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抗美援朝作战中英勇牺牲的全县354名革命烈士载入史册,发致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各中小学校。1988年投资8,000元,在南鲁乡中鲁村,为在抗战中英雄捐躯的12名烈士修建纪念堂一处,总面积4,000平方米,其中:灵堂部分长17米,宽7米,建筑面积119平方米。每年10月1日、清明节,县、乡、村各级领导、青少年学生一大早都要到这里为烈士扫墓、献花篮、花圈、肃立默哀,缅怀先烈的丰功伟绩,进行爱国主义教育。
  三、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1950年县设转业建设委员会,具体负责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工作,后改为安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1950~1957年全县共接收复员退伍军人678人,均予安置。国家实行义务兵役制以后,柏乡籍的义务兵1958年开始退伍,按照政府“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复退军人转业安置原则,安置重点放在农村,实行“按系统分配,包干安置”和“区别对待”的安排政策。1985~1995年共接收退伍军人4,465人,其中就业778人,回农村3,687人;1980~1995年共接收转业志愿兵195人,全部安置到行政事业单位。
  在军队离退休干部的安置方面,1986年成立“柏乡县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使他们老有所养,安度晚年。1980~1995年全县共接收军队离退休干部3人,其中离休2人,退休1人,均按照有关政策予以妥善安置。
  第三节 救灾救济
  柏乡的救济、救灾工作由来已久。旧时统治阶级虽然也实行钱粮诏免,但由于官府腐败,层层克扣,救济救灾款物到百姓手中所剩无几。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特别是近年来,实施救济救灾相结合的办法,遇有灾害立即组织灾民在国家有限救济的同时,依靠自己的力量,恢复生产,减轻灾情,渡过难关。
  一、救灾
  1953年8月柏乡境内连降暴雨,沥涝成灾,全县倒塌民房5,410间,死4人,伤14人,砸死一部分牲畜。成灾后,政府组织力量深入灾区视查灾情,慰问灾民。同时拨放救济款1,568万元(旧币),救济重灾户72户。1956年8月柏乡再次水灾,县委、县政府13位领导同志率7个慰问团奔赴全县慰问受灾县民,视察受灾发放急救款21,915元。1963年6月,柏乡遭受特大洪水袭击,柏乡受到全国支援:中国人民解放军派汽艇打捞落水者,派飞机空投救生圈、食品,政府及时如数将北京、石家庄捐献的衣服、被褥、鞋袜、布票、粮食和湖南、湖北、河南、上海等十多个省、市无偿支援的萝卜、白藕、土豆分放到灾民手中,计数155.35万公斤,以及省地所拨放的救济款32万元,絮棉0.895万公斤,棉布667万米。1966年3月8日,境内发生6.8级的强烈地震,22日又发生7.2级地震,期间发生多次余震,地震使全县倒塌民房2万多间,死亡7人,伤244人,地震发生后,上级派慰问团到柏乡慰问受灾县民。免费为5,000人注射霍乱疫苗,320人注射破伤风抗毒素。震后几年中,国家无偿拨放巨额粮、款、物。1972~1995年柏乡境内持续干旱,地下水位大幅度下降,前8年为重,仅1972年一年水位下降6~9米,报废机井747眼,水地变旱地4.5万亩,土地龟裂,禾苗干枯,农作物严重减产,国家每年均拨放较大数额的抗旱基金或无息、低息贷款、食物,帮助旱区人民抗旱打井、兴修水利。
  1976年唐山、丰南一带发生特大地震,震区人民遭受灭顶之灾。接到援唐指示后,柏乡县委、政府立即召开紧急会议,研究落实,抽调干部、工人和民工265人,带11套钻机,编11个打井专业队,先后于8月24日、28日、9月10日奔赴地震灾区无偿支援水利建设,大干80天打新井43眼,修旧井85眼。发动全县干部群众捐款、捐物,自备车辆连夜送到地震灾区,另外,县成立接瘫办公室,负责接收、医治震中伤员,共接收20人,经精心治疗全部康复,于1980年送回原籍。1991年11月安徽省大部分地区遭受特大洪水袭击,柏乡各界群众纷纷伸出友谊之手,捐献赈灾物资:衣服3,816件、鞋3,419双、内裤680件、其他衣物480件、食品1.65万公斤。
  二、救济
  县人民政府不同时期采取不同方法救济困难户,1945年11月柏乡解放后,对城乡缺衣少食、孤寡病残、生活无依无靠等970户,2,880人,分冬春两季发放粮款物救济,计款10万余元。对城乡闲散人员组织他们进行生产,为其介绍工作,促其靠劳动过活。60年代,政府对困难户采取救济措施:一是鼓励其多参加集体劳动,多劳多得;二是支持发展家庭副业,弥补生活欠缺;三是集体满足其口粮,稍付零钱;四是及时发放国家救济的粮款物。70年代,政府实行扶贫、救济两手抓,对困难户在及时解决其吃、穿、住、医等问题的同时,优先照顾其家人到社队企业上班,以增加家庭经济收入。80年代,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因经济收入悬殊,个别地方出现贫困户,政府扶持贫困户脱贫致富。当年投放扶贫资金4万元,效果显著。1983年将此项工作纳入议事日程,予以重视。县委、政府成立了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安排、定期汇报,定期检查落实情况。1983年投放无偿款1万元,购买雏鸡、家兔扶持这些贫困户发展经济。此外,政府多次筹措扶贫周转金发放全县贫困户,帮助他们搞好种植业、养殖业,不少贫困户当年脱贫。1993年柏乡县开始推选“双扶”工作(即:扶持优扶对象贫困户,扶持社会贫困户),成立了“柏乡县双扶服务中心”。1993~1995年,政府安排了大批贫困户剩余劳力就业,并再次组织扶贫周转金投放社会,收到了明显效果,其中有的一跃脱贫致富。
  第四节 社会福利
  唐宋时期,县设救济院一处,救济田210亩,留养局三所,分别设于南关村、南瀑水村、三十里铺村。局门前树立招牌,上书“留养局”三字,留养局留养对象为过往孤寡、病人。冬舍棉衣御寒,日供两餐充饥,死者殓以棺木,登记姓名籍贯,方便家人领尸,其费用来源:一靠救济田租赋;二靠行善者施舍。元明时期,社会福利机构增多,工作有所进展,清代至民国时期社会福利处于半停止状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县委、县政府把此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定期检查指导,使社会福利事业步入了健康发展的轨道。
  一、孤寡老人供养
  柏乡解放至50年代前期,对城乡缺乏劳动能力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无靠的老、弱、孤、寡残者,实行“五保”制度。“五保”的内容即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实行村供户养的办法,即村集体供其粮、款、物,由其亲友负责抚养、收养、赡养。1958年以后,各村开始建养老院,“五保”对象实行集体供养,集中食宿的办法,组织起来过集体生活。少数散养在户的“五保”由生产队供应实物或给供养户记工分红;生活不能自理的,生产队固定专人予以照料。“五保”的生活水平保持在所在地人均生活水平的平均线上。1986年,全县建养老院10所,每乡镇一所,是年住院老人123人。政府对其除“五保”外,每人每月发现金5元,以备零用。各养老院均设有医疗室、娱乐室,备有电视机、录相机、象棋、报纸杂志等,供其各取所爱,安度晚年。
  二、残疾人安置
  1989年12月成立柏乡县残疾人联合会(简称残联),翌年组织力量逐村逐户调查摸底查明:全县共有各类残疾人4,239人,占全县总人口的24‰。其中,视力残疾776人,肢体残疾1,518人,语言听力残疾1,370人,智力残疾270人。精神残疾305人。残联对其中三种人做了康复治疗:一是白内瘴复明手术,经治当年复明58人;二是小儿麻痹后遗症矫治,治愈10人;三是办聋哑人学习班,经过耐心细致的教学实验,先后使8名患者程度不同的开口说话。
  发展残疾人福利事业,帮助其寻找就业门路,自1990年1月~1995年12月,全县先后有219名残疾人,在不同生产、经营岗位上得到妥善安置。两位盲人通过国家补贴费用在保定学到按摩技术,于1994年在县城北街挂牌开业,面向社会就诊,收入可观,生活富足。柏乡县自1990年开始对残疾人所办的企业实行优待,所占场地优先报批,优先安排,收费适当降低或予以减免,为其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提供服务,减免税收,乘车免费就医优先,对首胎婴儿有残疾的父母通过审批可照顾生育二胎。1995年元旦、春节,县内扶贫捐款13,583元,解决特困残疾180户“两节”生活。随着社会进步事业发展,柏乡县残疾人将会得到社会更好的关怀、照顾。
  三、收容遣送
  1945年柏乡解放前,贫病流民,无依乞丐较多,由官衙验其家户,按其路程,支付行粮,并遣送原籍。1945年11月柏乡解放后,人民安居乐业,流民很少,遇有流民,县民政、公安部门分别情况予以安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此项工作一直由县民政部门负责。1975年县民政局组建后,在公安机关配合下,设收容遣送站,民政局派员具体管理。
  第五节 婚丧管理
  一、婚姻管理
  古代县内无婚姻管理机构,男女婚姻不需办理任何法律手续,皆凭媒约之言。包办婚姻、买卖婚姻,童养媳、一夫多妻等不合理婚姻现象相当严重,完婚的过程繁锁,礼节复杂,封建迷信泛滥。只要双方父母同意亲事,即定两家“攀亲”。婚姻当事人对自己的终生大事则无权参与,致使很多男女婚后不睦。“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男丧妻,可以续妻,女丧夫,改嫁不贞,“入赘”者(女娶男)改名换姓,顶立门户,终生难以抬头。特别是童年男女完婚者屡见不鲜。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国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柏乡县各界广泛深入宣传、贯彻,强令取缔不合理的婚姻制度,婚姻管理工作开始踏上依法管理的轨道。男女完婚坚持婚姻自由、自主、自愿、男女平等、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男年满20周岁,女年满18周岁,提出申请,持单位介绍信到一方居住地政府婚姻管理部门申请结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承认合法夫妻关系。1980年国家重新修改《婚姻法》,柏乡再次宣传贯彻,按照新《婚姻法》法定婚龄规定为男22周岁,女20周岁,1990年10月以前办理婚姻登记的机构(人员)在区、乡镇(公社)由一名秘书或助理员具体负责。为切实强化婚姻管理,严格执法,杜绝早婚私婚现象,柏乡县自1990年10月1日起登记发证一律由各乡镇收归到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成立了婚姻服务中心,形成了婚前教育、婚姻登记、婚姻服务一体化管理体系,初步实现了婚姻管理专业化、规范化、制度化,成为全国第一个集中办理婚姻登记县。
  与此同时,政府组织力量逐乡镇逐村庄清查早婚私婚者,并对已形成实事婚姻的处以罚款,未形成实事婚姻的宣布解除婚姻关系。柏乡县结婚登记发证集中到县民政局统一管理的举措,得到国家民政部的肯定,并转发文件推广全国。但是在完婚之中,境内铺张浪费、索要彩礼彩金的现象日趋严重。70年代初以步代轿、彩礼甚徽。“文化大革命”时期,骑自行车完婚,(少数也有步行的)不要彩礼,有的将原索彩礼退回男家,互赠《毛主席语录》本、钢笔。80年代至1995年男女婚姻使用汽车迎亲送亲盛行,但也有的机关单位组织集体婚礼或旅游结婚的,但为数很少。婚礼仪式虽有所文明,但索要彩礼变为索要彩金,其数额日增,使很多家庭难以承担。80年代初三四千元即可,今增至六七千元,亦有万元以上者。
  婚姻自由亦包括离婚自由,对于要求离婚的男女双方,由婚姻管理人员审查其离婚理由是否充分,然后调解合好,如感情确已破裂,无维护婚姻关系之必要者,则调解离婚,办理离婚手续,调解无效者,由法院依法判决。离婚的当事人办完离婚手续后,若完全处于自愿要求再复婚者,政府则准予办理复婚手续,承认合法夫妻。
  二、丧葬管理
  民国以前,柏乡境内丧葬之事不仅礼仪繁冗,更有厚葬之习和迷信色彩,明清至解放初期为重,官府不予管理,顺其自然。不厚葬者即为不孝不敬被乡邻小看,铺张浪费令人吃惊,有钱有势者,借丧葬之机炫耀钱财、权势,即所谓“家绅者埋钱,贫困者埋人”。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政府开始提倡移风易俗。50年代柏乡改革陈旧的殡葬制度,倡导乡民俭朴治丧,取缔灵棚、灵架、出大丧、陪葬纸制童男童女的陋习。进入60年代,平地深埋,不留坟头,“文化大革命”期间,“红卫兵”将葬旧坟视为“四旧”之一,予以铲除,推倒并砸碎石碑。大部分村划地集中埋葬,曰“公墓”,村民死亡,由事主请乡邻帮忙,运尸此地,分穴安葬。否则,乡村干部将行政干预,于是公墓村村皆有,厚葬之俗和封建迷信的丧葬礼仪顿刹。70年代后期各村之公墓大部分停葬,家中祖坟日趋恢复,旧时之丧俗亦死灰复燃。1976年政府成立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并拨款在白阳乡南郝村南建火化厂一座,尔后政府连续发文,召开会议推行火葬,移风易俗,但终因措施不力,乡民不愿接受火化之举未能行通。后来政府再发文件,要求党员干部带头,明确指出:国家干部、职工死后不火化者不发给安葬费。此后,1985年6月19日一具无名尸体第一例在县火化场火化,到1995年12月全县共火化101人,其中国家干部职工100人。
  1980年以后,由于生产发展,生活改善,境内婚丧讲排场,闹阔气者日多,封建迷信活动严重抬头,帮事者少则100人,多者二三百人,全村每户有一人参加者亦不鲜见,且有日趋发展之势。针对这一问题,1979年南鲁乡中鲁村两名离退休干部,倡导婚丧简办,根除封建迷信,使封建迷信的东西有所收敛,但铺张钱财之数额仍居高不下。1985年内步乡南大江村首创“红白理事会”(红即婚,白即丧),选德高望重、有理事能力者参加,司婚丧之事,倡俭朴不失礼节,文明而又照顾风俗,县委、县政府对此极为重视,在全县大力推广,狠刹婚丧大操大办、铺张浪费之风,此举很爱群众欢迎。1986年国家民政部召开全国性会议,予以表彰,并在全国推行柏乡“红白理事会”之经验。
  第六节 地名管理
  柏乡县历史悠久,自唐尧时期建城(名尧城)至今4,000多年来,境内战争频仍,瘟疫不断,村庄几度兴废。据查,今辖区绝大部分村庄系明燕王扫北之后,由山西省洪洞县移民定居所建,又经数百年的生息繁衍,演变发展,地名多而杂。1981年成立“柏乡县地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一名副县长分管。同年6月抽调、组织、培训业务骨干68人,依靠基层老干部、老党员、老知识分子和广大县民进行地名普查,历经一年有余,对境内292条地名的现状及其沿革过程逐一查清。结合部分史书专著,对所查材料严格考证,后依据国务院(1979)305号文件规定核实确定标准地名,使一地多名、一名多写,含义不清之地名妥善处理。经业务整理,制作了“标注标准地名图”、“地名普查成果表”、“重要地名概况汇编”、“地名卡片”,并编辑了《柏乡县地名志》一书,填补了柏乡史上地名资料之空白。据查,全县由最初的两个民族部落增至十几个村庄,明朝境内有村庄80之余,清代初期,县有自然村102个,人口万余,清末民初县内有村庄108个,4万余人,1995年全县2镇8乡,116个自然村,121个行政村(柏乡县村庄命名分类表附后)。是年,全县所有家户,全部在家门之侧挂金属门牌,县城街道,胡同亦挂名牌。
  为加强地名管理,政府规定,凡实用本县地名资料者,皆以此为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便更改,确需更改和补充者要求按国务院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方可更改补充。

知识出处

柏乡县志

《柏乡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包括建置区划,自然环境,居民,经济综览,基础设施,农业,工业,乡镇企业,商业贸易等十九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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