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编 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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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柏乡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6042
颗粒名称: 第十八编 社会保障
分类号: C913
页数: 39
页码: 695-733
摘要: 本章介绍了柏乡县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情况,包括民政、医疗卫生、劳动管理、财产保险及人寿保险几部分内容。
关键词: 社会保障 柏乡

内容

第一章 民政
  第一节 机构
  古代柏乡县衙由吏房司民政。民国元年(1912),县公署一科司民政,下设救济院、留养院。民国16年(1927)县政府始置民政科,赈济灾民,调解民事。民国27年(1938)6月,县抗日民主政府设民政科,动员县民从军参战、支援前线、拥军优属、社会救济、生产救灾、民事调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柏乡县人民政府设民政科,办事人员4名。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民政工作处于瘫痪状态。1974年恢复民政机构时改称民政局,设局长、副局长。1985年民政局下设秘书、优抚、安置、社会救济、宗教5个股室。全县10个乡镇配置了民政助理员。1989年宗教科改为宗教局。同年组建残疾人协调委员会,县委书记任会长,政府15个职能局的局长为会员。协调委员会下设残疾人联合委员会,置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2人,理事2人,由民政局代管。1993年机构改革中,民政局、宗教局合并为民政局,原宗教局复称宗教科。1995年民政局下设:人秘、计财、综合、宗教4个行政股室和养老保险处、“双抚”服务中心、婚姻登记处、婚姻服务中心、实业开发公司、光荣院,殡仪馆等7个股级事业单位,有干部职工58人,其中:行政干部17名,事业人员31名,乡镇民政助理员10名。
  第二节 拥军优属
  一、拥军支前
  1938~1940年,柏乡县抗日大队发展到2,000人左右;解放战争中,县大队把六个中队中的五个中队民兵输送给正规军,县内5,000余名青壮年报名参加了八路军和中国人民解放军。1946年8月成立柏乡县民兵基干团,县长张雨秋任团长,县委书记史雷峰任政委,武委会主任冯一清任参谋长。10月12日发布“柏乡县党政民武支援爱国自卫战争,加强优抚工作的指示”,对优抚工作做了具体部署:对抗日烈属、军属家庭的土地实行代耕,对其吃水、米面、烧柴日常之所需有专门人员负责,保障供给。尤其对住房问题做了具体安排,无房户可由地主或没收汉奸的房子中解决,住危房的,动员义务工修理,使抗日烈军属的基本生活得了到保障。1946年12月~1947年秋,柏乡县先后四次组成担架队,相继开赴山东范县、河南安阳、山东馆陶、山西太原等地,运送转移伤员,支援全国的解放战争。同时,县成立战前动员委员会、妇女救国会、抗日青年纵队,除协助作战外,还肩负送军粮、军鞋、宣传救国的道理,动员各界人士团结起来,奔赴前线,为中华民族的彻底解放英勇奋斗。1949年3月7日,南下作战的第一批华北、东北野战军指战员途经县境,柏乡县战勤指挥部捐献小米25万公斤、面粉67,000公斤、油盐、木柴及饲草饲料若干。乡民把事先准备好的开水沿途摆放,让战士饮用,敬献了纸花、鞋袜、帽衬、慰问袋、烟荷包等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共柏乡县委、县人民政府特别重视拥军优属工作。各村都为烈军属在其门额上挂木质红牌,书“光荣人家”四字。元旦、春节、八一建军节,县、乡、村都召开拥军优属大会、座谈会、茶话会,总结工作了解情况,表彰先进、搞慰问活动,组织青年民兵、在校学生为军属打水、扫地、张贴春联,游行并呼:“一人当兵,全家光荣!提高警惕,保卫祖国!”等口号,造成军属光荣气氛。
  1951年12月,在抗美援朝中,柏乡县募捐飞机款38,848万元(旧币)。1979年,对越自卫反击作战时,县委、县政府动员全县人民以多种形式慰问子弟兵:县主要领导同志深入驻境部队,召开官兵座谈会,了解情况,解决问题,县、乡、村三级干部纷纷到战士家中问寒问暖,解决具体问题。军人家属、青少年学生向部队写慰问信寄光荣花,学生自愿组成“学雷锋小组”帮助军属耕作粮田;县妇联号召全县妇女发扬光荣传统,以实际行动拥军支前,柏乡各界妇女纷纷行动起来,制作或购买慰问品,计有:刺绣帕(白的确良布,中间绣“一个红心”)、鞋底、短裤、背包、背心、手套共540件,慰问信840封,由县妇联直接寄往老山前线。前线将士接到家乡寄去的慰问品之后,12名战士回赠锦旗一面,答谢信一封,表示决不辜负家乡父老的期望,誓死保卫祖国领土完整。
  二、烈军属优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对烈军属家的土地,由村组织的助耕队,帮其耕种、收获,不取报酬,以示优惠;对烈军属、荣复军人家庭中的子女,在入学上予以优待,在校子女的书费、学杂费予以减免,助学金适当增加;对在抗日战争、解放战争中牺牲的革命烈士均一次性追抚小麦500~1,500公斤,对其家庭定期发放粮款物。1971年以后,对烈士家属,每人每年补助35~45元;对全县648名参战退伍军人,每人每月补助15~25元;对革命残废军人,则依据国家规定的残废等级每人每月补助492~1,860元;对现役义务兵,1980年以前由所在生产队按同等劳动力记工分红。1980年以后,依据所在地人均生活水平每人每年优抚400~600元,此款由各村自农户提留后,统筹到乡镇,年终如数发放。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为帮助烈军属发展生产,政府对
  他们优先提供粮棉种。要求办企业的优先安排厂房占地和电力供应,多方提供优惠。
  为解除优抚对象的后顾之忧,柏乡县于1957年在县城馆驿街西段路北始建烈属养老院。管护人员4名,住院烈属17名。为改善生活环境,1975年政府投资将该院迁至柏镇公路东段路北,易名“柏乡县烈属光荣院”,院内设职能室、医务室、辅助室,管理服务人员8名,医务员3名。光荣院对住养人员除保膳食、保衣被、保就医外,每人每月发给15元钱,支付零用。
  1981年12月政府组织力量编辑《柏乡县革命烈士名录》,将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抗美援朝作战中英勇牺牲的全县354名革命烈士载入史册,发致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各中小学校。1988年投资8,000元,在南鲁乡中鲁村,为在抗战中英雄捐躯的12名烈士修建纪念堂一处,总面积4,000平方米,其中:灵堂部分长17米,宽7米,建筑面积119平方米。每年10月1日、清明节,县、乡、村各级领导、青少年学生一大早都要到这里为烈士扫墓、献花篮、花圈、肃立默哀,缅怀先烈的丰功伟绩,进行爱国主义教育。
  三、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1950年县设转业建设委员会,具体负责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工作,后改为安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1950~1957年全县共接收复员退伍军人678人,均予安置。国家实行义务兵役制以后,柏乡籍的义务兵1958年开始退伍,按照政府“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复退军人转业安置原则,安置重点放在农村,实行“按系统分配,包干安置”和“区别对待”的安排政策。1985~1995年共接收退伍军人4,465人,其中就业778人,回农村3,687人;1980~1995年共接收转业志愿兵195人,全部安置到行政事业单位。
  在军队离退休干部的安置方面,1986年成立“柏乡县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使他们老有所养,安度晚年。1980~1995年全县共接收军队离退休干部3人,其中离休2人,退休1人,均按照有关政策予以妥善安置。
  第三节 救灾救济
  柏乡的救济、救灾工作由来已久。旧时统治阶级虽然也实行钱粮诏免,但由于官府腐败,层层克扣,救济救灾款物到百姓手中所剩无几。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特别是近年来,实施救济救灾相结合的办法,遇有灾害立即组织灾民在国家有限救济的同时,依靠自己的力量,恢复生产,减轻灾情,渡过难关。
  一、救灾
  1953年8月柏乡境内连降暴雨,沥涝成灾,全县倒塌民房5,410间,死4人,伤14人,砸死一部分牲畜。成灾后,政府组织力量深入灾区视查灾情,慰问灾民。同时拨放救济款1,568万元(旧币),救济重灾户72户。1956年8月柏乡再次水灾,县委、县政府13位领导同志率7个慰问团奔赴全县慰问受灾县民,视察受灾发放急救款21,915元。1963年6月,柏乡遭受特大洪水袭击,柏乡受到全国支援:中国人民解放军派汽艇打捞落水者,派飞机空投救生圈、食品,政府及时如数将北京、石家庄捐献的衣服、被褥、鞋袜、布票、粮食和湖南、湖北、河南、上海等十多个省、市无偿支援的萝卜、白藕、土豆分放到灾民手中,计数155.35万公斤,以及省地所拨放的救济款32万元,絮棉0.895万公斤,棉布667万米。1966年3月8日,境内发生6.8级的强烈地震,22日又发生7.2级地震,期间发生多次余震,地震使全县倒塌民房2万多间,死亡7人,伤244人,地震发生后,上级派慰问团到柏乡慰问受灾县民。免费为5,000人注射霍乱疫苗,320人注射破伤风抗毒素。震后几年中,国家无偿拨放巨额粮、款、物。1972~1995年柏乡境内持续干旱,地下水位大幅度下降,前8年为重,仅1972年一年水位下降6~9米,报废机井747眼,水地变旱地4.5万亩,土地龟裂,禾苗干枯,农作物严重减产,国家每年均拨放较大数额的抗旱基金或无息、低息贷款、食物,帮助旱区人民抗旱打井、兴修水利。
  1976年唐山、丰南一带发生特大地震,震区人民遭受灭顶之灾。接到援唐指示后,柏乡县委、政府立即召开紧急会议,研究落实,抽调干部、工人和民工265人,带11套钻机,编11个打井专业队,先后于8月24日、28日、9月10日奔赴地震灾区无偿支援水利建设,大干80天打新井43眼,修旧井85眼。发动全县干部群众捐款、捐物,自备车辆连夜送到地震灾区,另外,县成立接瘫办公室,负责接收、医治震中伤员,共接收20人,经精心治疗全部康复,于1980年送回原籍。1991年11月安徽省大部分地区遭受特大洪水袭击,柏乡各界群众纷纷伸出友谊之手,捐献赈灾物资:衣服3,816件、鞋3,419双、内裤680件、其他衣物480件、食品1.65万公斤。
  二、救济
  县人民政府不同时期采取不同方法救济困难户,1945年11月柏乡解放后,对城乡缺衣少食、孤寡病残、生活无依无靠等970户,2,880人,分冬春两季发放粮款物救济,计款10万余元。对城乡闲散人员组织他们进行生产,为其介绍工作,促其靠劳动过活。60年代,政府对困难户采取救济措施:一是鼓励其多参加集体劳动,多劳多得;二是支持发展家庭副业,弥补生活欠缺;三是集体满足其口粮,稍付零钱;四是及时发放国家救济的粮款物。70年代,政府实行扶贫、救济两手抓,对困难户在及时解决其吃、穿、住、医等问题的同时,优先照顾其家人到社队企业上班,以增加家庭经济收入。80年代,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因经济收入悬殊,个别地方出现贫困户,政府扶持贫困户脱贫致富。当年投放扶贫资金4万元,效果显著。1983年将此项工作纳入议事日程,予以重视。县委、政府成立了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安排、定期汇报,定期检查落实情况。1983年投放无偿款1万元,购买雏鸡、家兔扶持这些贫困户发展经济。此外,政府多次筹措扶贫周转金发放全县贫困户,帮助他们搞好种植业、养殖业,不少贫困户当年脱贫。1993年柏乡县开始推选“双扶”工作(即:扶持优扶对象贫困户,扶持社会贫困户),成立了“柏乡县双扶服务中心”。1993~1995年,政府安排了大批贫困户剩余劳力就业,并再次组织扶贫周转金投放社会,收到了明显效果,其中有的一跃脱贫致富。
  第四节 社会福利
  唐宋时期,县设救济院一处,救济田210亩,留养局三所,分别设于南关村、南瀑水村、三十里铺村。局门前树立招牌,上书“留养局”三字,留养局留养对象为过往孤寡、病人。冬舍棉衣御寒,日供两餐充饥,死者殓以棺木,登记姓名籍贯,方便家人领尸,其费用来源:一靠救济田租赋;二靠行善者施舍。元明时期,社会福利机构增多,工作有所进展,清代至民国时期社会福利处于半停止状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县委、县政府把此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定期检查指导,使社会福利事业步入了健康发展的轨道。
  一、孤寡老人供养
  柏乡解放至50年代前期,对城乡缺乏劳动能力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无靠的老、弱、孤、寡残者,实行“五保”制度。“五保”的内容即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实行村供户养的办法,即村集体供其粮、款、物,由其亲友负责抚养、收养、赡养。1958年以后,各村开始建养老院,“五保”对象实行集体供养,集中食宿的办法,组织起来过集体生活。少数散养在户的“五保”由生产队供应实物或给供养户记工分红;生活不能自理的,生产队固定专人予以照料。“五保”的生活水平保持在所在地人均生活水平的平均线上。1986年,全县建养老院10所,每乡镇一所,是年住院老人123人。政府对其除“五保”外,每人每月发现金5元,以备零用。各养老院均设有医疗室、娱乐室,备有电视机、录相机、象棋、报纸杂志等,供其各取所爱,安度晚年。
  二、残疾人安置
  1989年12月成立柏乡县残疾人联合会(简称残联),翌年组织力量逐村逐户调查摸底查明:全县共有各类残疾人4,239人,占全县总人口的24‰。其中,视力残疾776人,肢体残疾1,518人,语言听力残疾1,370人,智力残疾270人。精神残疾305人。残联对其中三种人做了康复治疗:一是白内瘴复明手术,经治当年复明58人;二是小儿麻痹后遗症矫治,治愈10人;三是办聋哑人学习班,经过耐心细致的教学实验,先后使8名患者程度不同的开口说话。
  发展残疾人福利事业,帮助其寻找就业门路,自1990年1月~1995年12月,全县先后有219名残疾人,在不同生产、经营岗位上得到妥善安置。两位盲人通过国家补贴费用在保定学到按摩技术,于1994年在县城北街挂牌开业,面向社会就诊,收入可观,生活富足。柏乡县自1990年开始对残疾人所办的企业实行优待,所占场地优先报批,优先安排,收费适当降低或予以减免,为其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提供服务,减免税收,乘车免费就医优先,对首胎婴儿有残疾的父母通过审批可照顾生育二胎。1995年元旦、春节,县内扶贫捐款13,583元,解决特困残疾180户“两节”生活。随着社会进步事业发展,柏乡县残疾人将会得到社会更好的关怀、照顾。
  三、收容遣送
  1945年柏乡解放前,贫病流民,无依乞丐较多,由官衙验其家户,按其路程,支付行粮,并遣送原籍。1945年11月柏乡解放后,人民安居乐业,流民很少,遇有流民,县民政、公安部门分别情况予以安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此项工作一直由县民政部门负责。1975年县民政局组建后,在公安机关配合下,设收容遣送站,民政局派员具体管理。
  第五节 婚丧管理
  一、婚姻管理
  古代县内无婚姻管理机构,男女婚姻不需办理任何法律手续,皆凭媒约之言。包办婚姻、买卖婚姻,童养媳、一夫多妻等不合理婚姻现象相当严重,完婚的过程繁锁,礼节复杂,封建迷信泛滥。只要双方父母同意亲事,即定两家“攀亲”。婚姻当事人对自己的终生大事则无权参与,致使很多男女婚后不睦。“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男丧妻,可以续妻,女丧夫,改嫁不贞,“入赘”者(女娶男)改名换姓,顶立门户,终生难以抬头。特别是童年男女完婚者屡见不鲜。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国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柏乡县各界广泛深入宣传、贯彻,强令取缔不合理的婚姻制度,婚姻管理工作开始踏上依法管理的轨道。男女完婚坚持婚姻自由、自主、自愿、男女平等、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男年满20周岁,女年满18周岁,提出申请,持单位介绍信到一方居住地政府婚姻管理部门申请结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承认合法夫妻关系。1980年国家重新修改《婚姻法》,柏乡再次宣传贯彻,按照新《婚姻法》法定婚龄规定为男22周岁,女20周岁,1990年10月以前办理婚姻登记的机构(人员)在区、乡镇(公社)由一名秘书或助理员具体负责。为切实强化婚姻管理,严格执法,杜绝早婚私婚现象,柏乡县自1990年10月1日起登记发证一律由各乡镇收归到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成立了婚姻服务中心,形成了婚前教育、婚姻登记、婚姻服务一体化管理体系,初步实现了婚姻管理专业化、规范化、制度化,成为全国第一个集中办理婚姻登记县。
  与此同时,政府组织力量逐乡镇逐村庄清查早婚私婚者,并对已形成实事婚姻的处以罚款,未形成实事婚姻的宣布解除婚姻关系。柏乡县结婚登记发证集中到县民政局统一管理的举措,得到国家民政部的肯定,并转发文件推广全国。但是在完婚之中,境内铺张浪费、索要彩礼彩金的现象日趋严重。70年代初以步代轿、彩礼甚徽。“文化大革命”时期,骑自行车完婚,(少数也有步行的)不要彩礼,有的将原索彩礼退回男家,互赠《毛主席语录》本、钢笔。80年代至1995年男女婚姻使用汽车迎亲送亲盛行,但也有的机关单位组织集体婚礼或旅游结婚的,但为数很少。婚礼仪式虽有所文明,但索要彩礼变为索要彩金,其数额日增,使很多家庭难以承担。80年代初三四千元即可,今增至六七千元,亦有万元以上者。
  婚姻自由亦包括离婚自由,对于要求离婚的男女双方,由婚姻管理人员审查其离婚理由是否充分,然后调解合好,如感情确已破裂,无维护婚姻关系之必要者,则调解离婚,办理离婚手续,调解无效者,由法院依法判决。离婚的当事人办完离婚手续后,若完全处于自愿要求再复婚者,政府则准予办理复婚手续,承认合法夫妻。
  二、丧葬管理
  民国以前,柏乡境内丧葬之事不仅礼仪繁冗,更有厚葬之习和迷信色彩,明清至解放初期为重,官府不予管理,顺其自然。不厚葬者即为不孝不敬被乡邻小看,铺张浪费令人吃惊,有钱有势者,借丧葬之机炫耀钱财、权势,即所谓“家绅者埋钱,贫困者埋人”。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政府开始提倡移风易俗。50年代柏乡改革陈旧的殡葬制度,倡导乡民俭朴治丧,取缔灵棚、灵架、出大丧、陪葬纸制童男童女的陋习。进入60年代,平地深埋,不留坟头,“文化大革命”期间,“红卫兵”将葬旧坟视为“四旧”之一,予以铲除,推倒并砸碎石碑。大部分村划地集中埋葬,曰“公墓”,村民死亡,由事主请乡邻帮忙,运尸此地,分穴安葬。否则,乡村干部将行政干预,于是公墓村村皆有,厚葬之俗和封建迷信的丧葬礼仪顿刹。70年代后期各村之公墓大部分停葬,家中祖坟日趋恢复,旧时之丧俗亦死灰复燃。1976年政府成立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并拨款在白阳乡南郝村南建火化厂一座,尔后政府连续发文,召开会议推行火葬,移风易俗,但终因措施不力,乡民不愿接受火化之举未能行通。后来政府再发文件,要求党员干部带头,明确指出:国家干部、职工死后不火化者不发给安葬费。此后,1985年6月19日一具无名尸体第一例在县火化场火化,到1995年12月全县共火化101人,其中国家干部职工100人。
  1980年以后,由于生产发展,生活改善,境内婚丧讲排场,闹阔气者日多,封建迷信活动严重抬头,帮事者少则100人,多者二三百人,全村每户有一人参加者亦不鲜见,且有日趋发展之势。针对这一问题,1979年南鲁乡中鲁村两名离退休干部,倡导婚丧简办,根除封建迷信,使封建迷信的东西有所收敛,但铺张钱财之数额仍居高不下。1985年内步乡南大江村首创“红白理事会”(红即婚,白即丧),选德高望重、有理事能力者参加,司婚丧之事,倡俭朴不失礼节,文明而又照顾风俗,县委、县政府对此极为重视,在全县大力推广,狠刹婚丧大操大办、铺张浪费之风,此举很爱群众欢迎。1986年国家民政部召开全国性会议,予以表彰,并在全国推行柏乡“红白理事会”之经验。
  第六节 地名管理
  柏乡县历史悠久,自唐尧时期建城(名尧城)至今4,000多年来,境内战争频仍,瘟疫不断,村庄几度兴废。据查,今辖区绝大部分村庄系明燕王扫北之后,由山西省洪洞县移民定居所建,又经数百年的生息繁衍,演变发展,地名多而杂。1981年成立“柏乡县地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一名副县长分管。同年6月抽调、组织、培训业务骨干68人,依靠基层老干部、老党员、老知识分子和广大县民进行地名普查,历经一年有余,对境内292条地名的现状及其沿革过程逐一查清。结合部分史书专著,对所查材料严格考证,后依据国务院(1979)305号文件规定核实确定标准地名,使一地多名、一名多写,含义不清之地名妥善处理。经业务整理,制作了“标注标准地名图”、“地名普查成果表”、“重要地名概况汇编”、“地名卡片”,并编辑了《柏乡县地名志》一书,填补了柏乡史上地名资料之空白。据查,全县由最初的两个民族部落增至十几个村庄,明朝境内有村庄80之余,清代初期,县有自然村102个,人口万余,清末民初县内有村庄108个,4万余人,1995年全县2镇8乡,116个自然村,121个行政村(柏乡县村庄命名分类表附后)。是年,全县所有家户,全部在家门之侧挂金属门牌,县城街道,胡同亦挂名牌。
  为加强地名管理,政府规定,凡实用本县地名资料者,皆以此为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便更改,确需更改和补充者要求按国务院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方可更改补充。
  第二章 医疗卫生
  第一节 发展概况
  民国以前,柏乡县内没有卫生管理机构和公立医院,只有几家私人开设的中医药堂铺,药品匮乏,医疗技术极其落后,天花、麻疹、霍乱、肺结核、肝炎、疟疾广泛流行,致死、致残者甚多。民国时期,西医西药开始传入柏乡。日军侵占柏乡期间,虽建有柏乡县医院,也只有少数富户人家才敢问津。在1943年的疫病流行中,有的村庄整户整族染病,死尸露天停放,无人掩埋。据资料记载,1941~1946年县民死于天灾、疾病者就达1,269人。1945年柏乡解放后,于1946年在全县开展有组织的防病治病活动。1949年4月建立了柏乡县人民医院,7月建立了柏乡县卫生院,对全县的卫生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在全县进行预防注射和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工作。1950年8月柏乡县人民医院和原柏乡县卫生院合并为柏乡县卫生院,12月成立了医生联合会。到1951年全县有西医诊所2个,中药铺29个,有中医29名,西医7名。1952年4月成立了县、乡、村三级卫生委员会,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1953年全县建立了12个接生站,大力推广新法接生。1954年柏乡县卫生院被确定为丁级卫生院。1956年妇幼保健站建立,妇幼工作蓬勃发展,之后,乡(公社)卫生院、农村卫生室相继在50年代后期建立,改善了农村的医疗卫生条件。1959~1961年的国民经济困难时期,境内的卫生事业仍然得到发展。1962年县卫生防疫站建立,到60年代中期基本上形成了较完善的医疗保健体系,县、乡(公社)、村(大队)三级医疗卫生保健网初步形成,消灭了天花,大部分传染病得到控制。“文化大革命”初期,卫生医疗机构受到冲击,拔尖医务人员被以各种借口进行批斗,传统中成药的商标被取消。1967年流脑大规模流行,仅1-5月份县内即发病601例,死亡61人。1974年后,卫生工作逐渐得到恢复发展。1978年后,卫生事业获得新的发展,医疗卫生机构逐步健全,卫生设施不断加强,医疗设备不断更新,医疗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县内基本上形成了遍布城镇乡村的医疗、卫生、防疫、保健网,计划免疫跨入全国先进行列。1990年“四苗”(即卡介苗、脊髓灰质炎糖丸、百白破菌苗、麻疹活疫苗)适时接种率均在80%以上,提前5年达到国家标准,受到卫生部的表彰。1994年县内农村医疗卫生保健基本达标。1995年底,县内有医疗卫生单位14个,个体诊疗所149个,在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202名,每千人均1.51名在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第二节 管理机构
  1949年7月,在县城南街建立柏乡县卫生院兼管卫生行政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初由政府民政科兼管卫生行政工作,1952年政府设卫生科管理卫生行政工作。1958年12月~1962年1月柏乡县建制被撤销。柏乡县恢复建制后,县人民委员会复设卫生科。1964年卫生科改为卫生局。“文化大革命”初,卫生局工作瘫痪。1967年12月,柏乡县革命委员会成立后由生产指挥部卫生组管理卫生行政工作。1974年1月撤卫生组建卫生局,有5名工作人员。1978年后,卫生管理工作逐渐走上正轨,到1995年底,卫生局内设有办公室、医政股、药政股、计财股、柏乡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等5个股室,有20名工作人员。
  第三节 医疗机构
  一、柏乡县人民医院
  于1949年4月在县城馆驿街建立,占地260平方米,有3名医务人员。同年7月在县城南街建立柏乡县卫生院,翌年8月柏乡县人民医院与原柏乡县卫生院合并为柏乡县卫生院。后于11月迁址县城南街南段路东,内设医务股、公共卫生股、秘书股。1952年有20多名工作人员,检验士1人、医生4人、护理及勤杂人员15人。1954年修建了约530平方米的房屋,其中病房约150平方米,内设10张病床。1956年3月县卫生院改为县人民医院,工作人员增至30人,设内科、外科、门诊和病房4个区,有病床30张。1958年12月至1962年1月柏乡县建制撤销期间,县人民医院先后更名为内邱县人民医院柏乡分院和隆尧县人民医院柏乡分院。柏乡县建制恢复后,县人民医院恢复原名。1964年12月迁至东街路南现址,建平房600余平方米。1967年与政府卫生科、妇幼保健站、卫生防疫站合并为“柏乡县卫生防治院”。1972年复原名。1976年在医院南侧建一幢高二层约1,200平方米的门诊楼。1978年后,医院内陆续建了内外科病房区、廊道。1995年底,院内现代医疗设备有:显微镜、200毫安X光机、400毫安X光机、心电图机、脑血流图机、电冰箱、大型高压消毒器、重蒸馏水器、心试波器、烤箱、培养箱、离心机、B型超声诊治机、脑电图机、脑地型图机、万能手术床、半吨高压锅炉以及救护车、急救车各1部;院内设内科、外科、儿科、妇科、骨伤科、中医科、肛肠科、泌尿科、五官科、口腔科、医务科、放射科、化验科、财务科、总务科、手术室、急诊室、供应室、B超室、心电图室、脑电图室、脑地型图室、办公室等23个科室,有116名工作人员,其中副主任医师3人,主治医师31人、医师46人、士级18人;院内有病床120张,内科能开展血管、脑血管疾病、中毒性休克、农药中毒等抢救治疗工作,外科能够做肝、胆、脾、胃、肾、食道癌手术,妇科能做子宫切除、节育手术,处理宫外孕及各种难产,五官科能做青光眼、白内障、扁桃体切除等。
  附一:柏乡县人民医院固城店分院
  初为三家个体诊所组成的联合诊所。1952年改为民办公助性质的医联诊所。1953年改建为全民卫生所,设内科和外科。1957年7月14日被县人委确定为地段医院。1972年10月15日更名为柏乡县人民医院固城店分院。1995年分院内有33名工作人员,其中主治医师3人,医师10人,护士3人,有50张病床,主要设备有200毫安X光机一台、心电图机一台、B型超声诊治机一台,能开展普通外科手术和骨折吻合术,能对内科多发病及心脑血管疾病进行诊治。同时负责固城店镇的妇幼保健及卫生防疫等项工作。
  二、中医门诊部
  初为50年代建立的城关卫生所,地址在县城西街路南。1983年7月1日,城关公社卫生院改建为柏乡县人民中医院,1990年改为“柏乡县中医门诊部”。1995年门诊部有9名工作人员,5张病床,有中西医师各2人、西医士3人、西药剂士2人。设内科、外科、妇科、儿科、检验室、放射室等5个科室。主要运用中医学理论,采取中西医学结合诊治,能治常见病及各种疑难病症,主要设备为50毫安X光机。同时负责柏乡镇的妇幼保健和卫生防疫等项工作。
  三、乡卫生院
  1952~1954年,全县三个区及8个片村相继成立了联合诊所。在1958年撤区划乡后,联合诊所改建为乡卫生所,1958年8月27日后改称公社卫生所,柏乡县建制撤销期间,改称为管理区卫生所。县建制恢复后,复称公社卫生所。1972年各公社卫生所改称“公社卫生院”。1984年又更名为“乡卫生院”。1995年全县有王家庄、西汪、南鲁、南阳、白阳、龙华、南马、内步等8个乡卫生院,有医务人员36名,主要设备为30~50毫安X光机、简易病床、简易手术包、手术衣帽、消毒器械等,能够治疗一般常见病,同时负责本乡的妇幼保健及卫生防疫等项工作。
  附:
  (一)农村卫生室1952年4月始建农村卫生室,每个卫生室1名医务人员。1956年改建为农村保健站,开展卫生防疫工作。到1958年全县农村保健站达到93个,每个保健站有1~3名卫生员。1968年在农村推行合作医疗制度,1974年全县121个大队实行合作医疗,有赤脚医生295名。80年代后,随着卫生体制的改革,医政、药政政策逐步放宽,提倡各类符合行医条件的人员从事医务工作。到1985年,农村卫生室全部由个体行医者承包,仍担负所在村的卫生防疫工作。
  (二)农村合作医疗1968年秋,东路村率先在县内办起了合作医疗。1971年7月,县内已有85%的大队实行,王家庄、南鲁、内步、白阳等4个公社基本上实行合作医疗。合作医疗在县内有大队办、大队联办、社队联办、公社办4种形式。合作医疗基金由参加合作医疗的个人或集体筹集,根据基金的收支情况,确定免费幅度。广大社员群众治病用药一般按50%收费(自配中药不收费),遇有重大伤病减免70%,经济条(如贾庄、驻驾、龙华、南江等村通过大力发展中药材种植,合作医疗基金收入
  上。1977年,全县的合作医疗达到高潮,全县每个大队都培养了1~4
  %的大队巩固发展了合作医疗,内步公社99.6%的人口参加了合作医
  少药的状况有了明显的改善,1979年全县121个大队全部实行合作医其脚医生。随农村办医政策的调整放宽,1986年,县内的合作医疗明显减少,保健站相继增多,广大社员群众基本是谁吃药谁拿钱,办医形式日趋多样化。个体行医、联合办医大量出现,到1985年农村医疗室多数转为个人承包的卫生室,原来的赤脚医生经卫生主管部门考核后转为乡村医生或乡村卫生员。
  (三)医务室建国后,一些有条件的机关、学校、企业先后建立了医务室。1995年全县共有12个医务室,20多名工作人员,普遍备有常见药品和一些小型医疗器械。
  (四)个体诊所1949年以前,县内个别村庄有中医诊所利用祖传秘方,运用中草药或针灸、理疗等诊治疾病。1950年,八里庄、刘上京、固城店、白阳、王家庄等村相继开办了12家个体诊所。1952年县成立了卫生工作者协会,加强对个体诊所从业人员的管理,发展会员86人。1954年个体行医者组成9个联合诊所。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不允许个体开业行医,联合诊所转为集体所有。进入80年代后,随着卫生体制的改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允许个体开业行医,对个体行医者和乡村医生进行执业培训和考核,有149名合格者被批准开业、发放了行医证书和执照。1988年,全县有个体开业诊所15个,乡村医生275名;1990年全县有个体开业诊所17个(尤以柏乡镇多,有6个),乡村医生276名;1993年全县有个体开业诊所235个,乡村医生284名。加上原有医疗卫生单位的退休医务人员开办的个体诊所,1995年县内有149个个体诊所,乡村医生282名。
  公立医疗单位以西医为主,个体行医者建国前以中医为多,进入80年代,西医居多。在多数的医疗单位内,实行中西医并存,中西医结合以西医为主。
  第四节 医疗队伍
  一、中医队伍
  中医学在境内流传久远,其间不乏精于医道者。明代魏大成撰《养生论》“以平情为祛病之本,而深明医之不足恃”;杨健于医道有精辟之处,著《养马经》。明清时期,文人贤士把精于医术作为尽孝之途。县内精于医术者为数不少,民国21年《柏乡县志》载,精于医术而名盛者有魏荔彤、刘逢桐、王小池、魏九张、冯尔蔼、魏汝霖、杨敬止、杨蔚坤、李清弼、陈维桢、王印潭等人,其各凭一技之长,于医术有独到之处,广释仁慈,惠泽乡邻。如魏荔彤刻苦研究医术融汇贯通医书,著《素问通解》、《灵枢经通解》、《素问注》、《张仲景全书注解本义》等;魏汝霖早年就读于县学,后由于世事坎坷,对八股取士的科举产生厌烦,全身心地投入到中医理论、医技的研究之中,古今医书无不汇通,精于伤寒诸症,著有《伤寒补注》、《金匮补注》;杨蔚坤擅长儿科,著有《理学痘诊浅说》。民国时期,县城东街张学文的内科、八里庄赵俊杰的喉科、南关白步皋的妇科等也小有名气。县内中医事业发展缓慢。为解除百姓病痛之苦,广大中医只能依遵祖传秘方应用中草药、针灸、拔火罐及按摩等传统医疗手法进行诊治。
  建国后,中药铺由40年代的3家发展至1951年的29家,中医49人。1952年政府卫生科组织广大医务工作者成立了卫生工作者协会,有80余名中医加入协会,通过定期学习,交流经验,提高了医疗水平,促进了中医事业的发展。1954年4月中旬卫生科主持召开的中医代表会上,参加会议的32名中医代表献出63个祖传秘方、民间验方。县内还选派中医人员到高等学校进修。到1956年,县内有11名高级中医,53名中级中医。经过广大中医工作者的努力,解剖学、病理学、药理学等基础理论知识得以应用于临床,听诊器、体温计、血压计等新式医疗器械为辅助设备。在1959~1961年国民经济困难时期,中医成了人民健康的保障。仅柏乡分院1959年即利用中药治疗肝硬化1例,肺结核14例,小儿麻痹15例。“文化大革命”初期,中医事业受到摧残。60年代后期,随农村合作医疗的普遍开展,中医、中药又开始发挥作用,1971年,柏乡县卫生防治院利用中医验方瓜蒌散治疗老年慢性气管炎44例,效果良好;1972年,柏乡县气管炎防治小组利用棉花根治疗老年慢性气管炎303例,总有效率82.5%;此外,东施庄合作医疗站自制的白带丸,南阳合作医疗站自制的治疗气管炎的中药粉剂止咳散、治胃病的海贝散等也效果良好,1969~1973年,柏乡县医院以赵西元为首的海河工地医疗队还把中草药制成针剂,共制出10余种中成药针剂,方便了群众治病、防病。1978年后,中医政策进一步得到贯彻执行,通过传、帮、带和选送医务人员到高等中医学校进修,大大促进了县内中医事业的发展。80年代以来,中医学的现代设备电针、神灯、电动按摩器、周林频谱仪等在社会上推广应用。在此基础上,1983年7月原城关卫生院改建为柏乡县中医院,1990年更名为柏乡县中医门诊部。到1995年全县卫生系统有在职中医师10余人,其他士级初级中医工作者较多,全县开业的个体诊所中大部分医务人员通晓中医理论、医技。比较有名的中医有精于妇科、儿科的张桂芬,擅长针灸的白有才,民间外科也不乏名人,张家庄的张如台从医近50年以整骨技术好在四方的乡邻中有“灵先生”的美称,宁晋、临城、隆尧及赞皇的患者也来慕名求治。
  二、西医队伍
  西医学传入县内的时间较晚。民国17年(1928),在城隍庙西小门院内开设一处普济医院。此后,该院又搬迁到城隍庙西邻魏省三宅内,改名一九一九医院。另外,高邑花园人郭茂书在县城北街开设中华诊所。民国22年(1933),本县赵占元到天津西医教育班学习西医。民国25年(1936)学成回乡后始用听诊器、体温表、注射器等器械诊治疾病。1949年4月由成增林负责组建成柏乡县人民医院后,即能做一些简单的轻创、缝合手术。1951年全县有西医诊所2个,7名西医。50年代县内西医外科能开展脂肪瘤切除、阑尾、疝气修补、包茎手术,内科能够治疗胃炎、肺炎、肺结核等常见多发病。60年代后期,随国民经济的好转,卫生设施的加强,现代化医疗设备的引进,外科就能够做腹部手术。到1966年全县有37名西医。“文化大革命”期间,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务人员受到运动的冲击。1978年后,卫生机构逐步恢复健全,重新步入健康发展的轨道,越来越多的医务人员到高等医学院校进修深造,西医队伍也日渐壮大,到1994年仅公立医疗机构内即有西医79人。县医院1987年设特定电磁波治疗室,并开展了几种治疗项目;开展了心脏的检查、细菌的分属鉴别及有关免疫检验项目,医疗水平也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外科从70年代的子宫、胃、脾切除、食管癌下段手术发展到80年代的骨折吻合术、股骨头置换术,90年代的肝、胆、肾、脾切除、食管手术、开颅手术、臂丛神经吻合术,自1995年始做椎间盘脱出术;内科除能处理一般的病症外,还可处理各种疑难病症、心脑血管及各种中毒病人的抢救等。在众多的西医中,内科的张立学、赵志善,骨科的张长胜,外科的李亚伟等以其精湛的医术为县人所推崇,成为县内一代名医。
  三、中西医结合
  建国后,县内各医疗机构积极贯彻落实团结中医政策,中医在人民保健中的作用得到了正确的认识。50年代中期,中西医联系得到加强。1955年县卫生院与中医门诊部在会诊及研究病案学习方面成了常事,各医疗机构内西医学习中医广泛开展。1956年7月县医院内率先设立中医科,实行中西会诊。1956年8月,在扑灭正元寺的脑炎流行时,县防疫站采用西医诊断,中医治疗的方法诊治疾病。1957年上半年,中西会诊在县医院被做为制度确定下来。1958年县内的公立医疗机构县医院、地段医院及各乡卫生所(城关镇、固城店乡、南阳乡除外)均属中西结合医疗机构。到1975年,县内曾两次选派西医人员离职学习中医。1977年县内的中西医结合医疗队伍初步形成,当年县医院外科收治的250余例急缓症中非手术率达70%,死亡率由原来的5%降至1.5%;内科对气管炎的近期控制率为65%,对冠心病的治疗也有明显的效果。1995年县内的中西结合医疗机构有县医院及其分院、中医门诊部和内步、南马、南阳、白阳、西汪、王家庄等乡卫生院。此外,个体开业的149个个体诊所也多是中西医结合诊治疾病。
  四、护理队伍
  民国以前,县内没有专职的护理人员,对病人的护理多由中药铺、店、堂的学徒承担。民国25年(1936),随西医的传入,县内出现了专门的护理人员。在日伪统治日期,柏乡县医院内也没有专职护理人员。柏乡县解放后,一些西医诊所内有辅助医疗的护理人员。柏乡县人民医院,柏乡县人民卫生院的护理人员多数是在日常工作中逐渐培养出来的。1950年10月柏乡县人民卫生院内有7名专职护理人员。1954年3月县卫生院内设护士长,护理工作加强,有护士3人,护理员4人。到1956年初,县内有专职护理员8人(县医院4人,固城店、南阳卫生所各2人)。1982年县医院内有护师2名,护士10名,护理员10名。1984年县医院内设立了总护士长,制定了全院护理工作计划和护理质量控制指标,建立了技术培训计划,进行了基础护理、无菌操作演习,定期考核,技术档案,严格执行了医药及三查七对制度。同年4月下旬,随县医院家庭病床的开设,也添设了相应的护理。1987年又在内科护理工作中,初步试行了“局部技术承包制”。90年代护理分工越来越细,添设了妇产科、中医科护理。到1995年底,全县具有专职护理人员29名。在护理事业的发展中出现了不少感人的事迹和技术尖子,如县医院的外科护士商国珍为抢救窒息产儿,口对口实行人工呼吸,吸羊水;县医院的护师路春菊从事护理30余年,在患者住院费不足时,及时出钱补上;县医院的外科护士张增林在邢台地区护理技术竞赛中,荣获第一名等。
  五、队伍培训
  民国以前历代的从业行医者,多为祖传或拜师学艺。也有自学成才的,但人数很少。在民国时期县内自学成才且名气盛者仅杨蔚坤、魏九张二人。
  50年代初期,县卫生院负责医务人员的培训和进修。1952年县防疫队举办短期培训班1期,培训了52名医生;并举办了1期乡村医生培训班,为87个村培训了97名掌握医学基础理论、临床治病及防疫医疗技术的卫生员。1954年又针对当时新生儿破伤风、产褥热流行面广的情况举办了1期新法接生培训班,为全县培训了20名骨干接生员。
  1977年成立卫生进修学校,与省、市级医院建立了代培关系,开始加强对全县各类医务人员的培训,使卫生队伍的知识结构和整体素质不断得到更新和提高。
  1977~1984年主要举办短期培训,共举办了3期乡村医生培训班,培训180人;举办在职妇幼保健、中药、中医、医技及接生人员的岗前培训各1期,培训30人次。
  从1985年开始举办中长期综合培训。其中在1985~1991年间举办中期乡村医生培训3期,培训乡村医生100左右人次;自1995年9月份开始进行乡村医生的长期培训,有50人参加了学习。
  柏乡县卫生进修学校成立18年来,共为社会培训医务人员325人次,从很在程度上提高了全县的总体医疗水平,新医疗技术在全县逐步得到应用和推广。
  县卫生主管部门还于每年有计划地选送部分在职医务人员到省二院或市医院进修、深造。到1995年底进修回县人员中,晋升为高级医师的有1人,主治医师的有45人,麻醉师4人,检验师3人,其他士级5人,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县内的医疗技术水平。
  第五节 医药
  一、中药材
  境内中药材资源丰富,动植物性药材约有1,040余种,品性良好,分布广泛。主要有车前子、菟丝子、牵牛子、天花粉、蒲公英、地夫子、枸杞、地丁、旱连草、槐米、槐花、槐角、蒺藜、蓖麻籽、瓜蒌、桑螵蛸、桑白皮、地骨皮、斑蝥、茵陈、蝉蜕、浮萍、地黄、马齿苋、菊花、白芥子、麦芽、赤小豆、杏仁、桃仁、冬瓜籽、薄荷、小茴香、卜子、鸡内金、蛇蜕、土鼋、蜂蜜、牛黄、驴肾、驴皮、驴蹄、刺猬皮、狗肾等。
  县内的中药材种植多为自发性,1972年开始有组织地开展规模种植。药材公司负责种植技术和成品收购。第一年种植5个品种32亩,到1977年发展到18个品种763亩,产量达到30万公斤。主要品种有:玉谷、板兰根、沙参、牛夕、玄参、黄芪、菊花、瓜蒌、川芎、牛子、白芷、草决明、白芍、生地、黄岑、故之、白术、党参、苏子、二丑等。大面积种植期间,仅贾庄、驻驾、龙华、南江等村就开辟药材基地200余亩。1979年后,种植品种及面积逐渐减少。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少量农户在责任田内零星种植中药材,也有个别农户利用闲置宅院养殖土鼋。
  中药材收购在1956年前主要由私人药店以药材换药的方式进行。1956年后由医药公司集中收购。1964年在北街路东(今生产资料公司门市处)设立收购门市部,重点对国家二类药材集中收购,其它一般药材自由收购。1956年县内药材收购额近万元,在种植药材时期,年收购量均在3吨以上,后随中药材种植的减少,收购量也逐渐减少。
  二、成药制作
  建国前,仅几家私人药店和几家私人门诊部按祖传秘方制成的膏、丹、丸、散等中成药,数量不多。建国后,由公私合营组合而成的县中药材经理部,在1956年就有准配出售的中成药43种。70年代,贯彻“三土”(土医、土药、土方)“四自”(自采、自种、自养、自收)方针,县医院、县药材公司开展成药制作,1974年8月,全县有社办药厂8个,县办药厂2个。
  县医院于1972年建立制剂室。由医师、药剂师、技术工人各1人组成的制剂人员运用分离机、封口机、离子交换机和其它一些辅助设施生产出5%葡萄糖液、10%葡萄糖液、0.9%氯化钠液及一些口服复合剂,最高年产量达到7,000~10,000瓶。
  县医药公司于1975年建立了中成药加工厂,以王富成为主制作了人参健脾丸、人参归脾丸、大山楂丸、清眩丸、六味地黄丸、明目地黄丸、青果丸、开胸顺气丸等15种中成药,年产值在7,000元左右。
  成药制作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当时县内医药上的供需矛盾,为群众的防病、治病提供了一定的方便,随着药品市场供应日益丰富,均于70年代末停止了成药制作。
  三、医药经销
  民国21年(1932)县内有经营药材的个体药店12家。由于战争及其它原因,到解放前全县仅县城内有几家私人药店经销450种中药,西药没有固定销售点。
  建国后至1956年初,县内的医药仍为私人经营,但品种稍多,尤其是西药开始成批量进入县内。1956年公私合营,柏乡县药材经理部成立。于镇内设中药批发部和西药批发部,经销中西药品1,000余种。1957年县药材公司通过贴广告、开交流会及展览不断寻找药材经销新品种,在全国生地紧缺的情况下,仍超量采购了很多,不仅解决了县内货源紧张的情况,还缓解了周边县市药材公司供需矛盾。60年代后批发部由镇内迁至县城南街。进入80年代后,为方便群众用药又设1个零售门市部。1984年经销中西药品1,800余种,年销售额80余万元;1989年经销品种增至3,000余种,其中包括370余种医疗器械、1,800余种西药和550余种中药材及280种中成药,销售额达130余万元。
  1986年以前所销售药材、药品大部分从邢台地区二级站进货。1988年医药体制改革,进货渠道有所改变,一部分药品、药材始从生产厂家或安国药市直接进货。
  县医药药材公司直接供应县内医疗单位用药及个体行医所需药品,零售门市承担了县城及周围乡村部分群众用药。
  四、药政
  普通药品的管理建国后一直由卫生行政部门和医药公司共同负责。自1979年8月始全县各医疗单位均实行了药政管理,由最初的“以存定销”改为“金额管理,数量统计,实耗实销”。1985年后,对经营单位及个人严格按《药品管理法》标准发放《经营许可证》,严禁无证行医售药,不定期对经营者经销药品进行抽查检验,严厉打击伪劣药品经营。1987年查出价值2,000余元的不合格药品65种,当众销毁,对21家药品管理不当的单位进行了批评教育,清除了4名流入本县的药贩子。1988年查出250余种不合格药品,价值7,000余元,全部予以销毁。1995年查处伪劣药品49种,价值3,200元,对当事人进行了教育、惩罚。
  县内对于麻醉类及卫生部门指定的共它易成瘾癖的药品,严格按照《麻醉药品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对麻醉药品的储运、供应由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的使用经主治医师签字,并由经营单位填写“麻醉药品申购单”,验证无误后,按卫生部门规定限量供应。
  五、医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县卫生主管部门即于1957年11月对全县的中西医药人员进行甄别,颁发行医证书,对坑害群众的流医、庸医予以取缔,此后医政工作常抓不懈。80年代,医疗卫生体制进行改革,国家放宽民间就医政策,个体行医和民营医院在县内开始出现,并日渐增多。为保护患者的利益,整顿医疗卫生秩序,县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河北省个体开业行医联合诊所、民办医院管理暂行规定》,从80年代初始对个体行医者和乡村卫生组织进行清理整顿。1984年对全县200多名乡村医生进行了业务考核,为215名乡村医生颁发了乡村医生证书。1986年针对有章不循、私抬药价、流医、庸医乘机活动的情况,卫生局在全县开展了村级卫生组织整顿工作,县、乡、村三级卫生机构建立健全了卫生工作者协会,通过协会对乡村医生和个体开业医生的各项工作进行经常的考核和监督,清除了3名庸医、2名流医。1987年,建立了115个村级卫生所,健全了农村卫生组织制度,在9月开展了乡村医生的技术职称评定,在256名乡村医生中评定出乡村医师20名,乡村医士122名。1988年县卫生局对个体开业医生、乡村医生进行了全面整顿,对13名无证行医人员进行了罚款处理,取缔了3名庸医。同年12月随《柏乡县关于乡村医生、个体医生开业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乡村医生及个体开业行医的管理,开始步入制度化轨道。1993年全县乡村医生技术职称评定中,24人晋升为医师,122人晋升为医士,128人取得了乡村医生和卫生员资格。
  第六节 卫生防疫
  一、卫生防疫站
  1945年11月柏乡解放后,政府极为重视卫生工作,1949年县卫生院成立,兼管疫病防治工作。1950年在县卫生院内设公共卫生股,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应用预防医学理论和技术开展疾病的控制和监测工作。1958年由政府卫生科负责卫生防疫工作。1958年12月~1962年1月,柏乡县建制撤销。1962年1月柏乡建制恢复后建立了柏乡县卫生防疫站,在1967年“院站合一”后,卫生防治院设卫生防疫股。1972年6月卫生防疫站恢复,内部设防疫科、卫生科、办公室、化验室,有显微镜、恒温箱等。1973年10月设计划免疫科。自1975年10月迁至县城东街第一巷十六号后至1994年,站内陆续增设宣传教育科、冷链室、食品卫生科、地方病科、学校卫生科。在1976~1979年期间,卫生防疫站与妇幼保健站合并为防疫妇幼站。1994年迁址秀才营街卫生局楼内办公。到1995年底站内有20名工作人员,内设办公室、宣传教育科、卫生科、计划免疫科、冷链室、食品卫生科、地方病科、学校卫生科、防痨科、化验室、X光室等11个科室,拥有冷链装备,速冻器、干燥箱,培养箱、电冰箱、分析天平、分光光度计、冷藏包等总价值人民币5万余元的设备。
  二、传染病防治
  柏乡县解放前,瘟疫、霍乱、天花、麻疹、疟疾、流脑、结核等传染病时有发生,并造成大面积流行,严重地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解放后,卫生防疫机构的设立及爱国卫生运动的深入开展,预防接种工作得到加强,1952年在群众中普遍接种牛痘,于60年代基本上杜绝了天花的流行。
  1952年内步乡被划为鼠疫可能病区,防疫人员及时为群众集体进行疫苗注射,排除隐患。
  1953年,内步乡发生黑热病(当时群众俗称“大肚癖”),县防疫部门及时出动医疗队为群众免费诊治,使疫情得到了控制。
  1956年4月上旬,王家庄乡、内步乡麻疹流行,卫生科组织防疫队挨门串户巡回治疗,治愈患者101人,用7天时间扑灭了麻疹流行。
  1959年柏乡治愈伤寒8名、性病9名。
  1967年全县大面积发生流脑,发病601人,死亡率为10.1%,县防疫站在防病办公室领导下及时投药(呋喃西林),并用氯霉素点鼻,使疫情在当年得到基本控制。
  从1967~1995年,由于防范措施得当,虽有零星传染病发生,都没有形成疫情,发病率逐年降低,部分传染病已被消灭。
  解放前,结核病在县境内流行猖獗,不少青壮年死于结核病,当时人们谈痨(结核病)色变。建国后对结核病的防治比较重视,1959年即通过注射卡介苗预防结核病。1987年县医院成立防痨门诊,专门对结核病患者进行诊治,同年就对查出的94例结核病全部进行登记治疗,对其中痰菌阳性的19例还建立了档案,进行观察。1995年县防疫站成立防痨科,于5月25日正式启动结核病控制项目,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对结核病患者全部实行免费医疗,使医治工作顺利开展,疗效突出,当年治愈结核病54例。
  三、职业病防治
  1977年建立健全了各厂矿企业劳动卫生领导组织和劳动保健卫生制度,使工人的身体健康有了进一步的保障。1977年水泥厂、磷肥厂通过技术改造降低了污染指标,水泥厂、化肥厂、磷肥厂等企业对工人进行了体格检查,建立了职工疾病档案。1984年对印刷厂内接触铅毒工种的8名工人进行健康检查,县防疫站同地区防疫站劳卫科合作进行呼吸带铅尘测定、尿铅测定,改装了印刷厂内防铅尘、铅毒装置。
  1984年举办了35期农药中毒抢救学习班,在广大农村宣传预防农药中毒知识。
  1985年对县内200毫安以上3台X光机全部进行防护改装。
  1987年对水泥厂、化肥厂、磷肥厂、大修厂、通用机械厂、印刷厂、建材厂、锅炉厂等单位进行了尘毒监测,重点对水泥厂进行劳动卫生调查,对315名接触粉尘的工人进行健康检查,并下发了尘毒监测治理通知书,对其它各厂的监测点进行尘毒监测,并将结果填入工业卫生档案。
  1987年开始对县医院及其分院X射线工作人员开展个人剂量监测,建立了8个健康剂量档案,定期监测,每年一次。
  1989年对集体及个体办厂全部建立工业卫生档案。
  1992年对全县10个乡(镇)计生委透环用15毫安X光机全部防护改装。
  四、地方病防治及恶性肿瘤调查
  县内危害人民健康的地方病主要是氟中毒和碘缺乏病及食管癌等恶性肿瘤。
  (一)氟中毒及防治居民氟中毒主要是长期饮用高氟水所致。通过普查普治发现,1976~1978年全县有氟斑牙患者1,941名,其中白垩499名,着色1,222名,缺损220名。县卫生防疫站于1978年对全县饮水井进行全面普查,又于1983年全面复查,共查出高氟村86个,刘家场的饮用水含氟量最高,达2.90mg/L,氟斑牙的患病率为100%。1982年调查70个大队的50,179人,普查率为72%,查出氟斑牙患者1,928人,全部进行了治疗。1985年对全县121个行政村的所有水井采样化验,查出60眼高氟井,进行了降氟处理。对重点村刘家场以打深水井的方法改水降氟,并进行了防治效果观察,对改水后的60眼饮水井进行含氟量调查。自1985年以来抽查8~12岁人群氟斑牙发病率为7,804/10万,到1987年全县完成54个高氟村改水任务,建立了改水档案,建立健全了使用管理制度。1989年全县98%的居民用上了合格自来水,1993年柏乡县被划为地方性氟中毒轻病区。
  (二)碘缺乏病防治县内的碘缺乏病主要是因为当地动植物食物中碘含量偏低,摄入量不能满足人体所需而致。成年人表现为甲状腺肿(大脖子病),儿童则为小儿呆板症。建国后,于1952年在东西里村发现并治疗5例甲状腺肿,1956年县内查出并治疗甲状腺肿患者49名,1957年在东西施庄发现并治疗50名。1959年在境内发现治疗甲状腺肿436名。为防治碘缺乏病,于1962年开始供应加碘盐,到80年代初基本消灭了碘缺乏病。后由于私盐进入市场,盐业部门供应的食盐也多不加碘,致使碘缺乏病又开始出现。为消灭碘缺乏病,柏乡县开展了整顿盐业市场打击倒卖私盐活动。食盐由供销盐业部门专营,规定一律销售和食用加碘盐。为切实落实食盐加碘达标,设专人定期、不定期对县内食盐加碘加工点及销售点按标准抽检。
  (三)食管癌调查柏乡县于1971年协助中央调查组在全县进行了以食管癌为中心的普查工作,查出1969~1971年全县死于恶性肿瘤549人,尤以食管癌(主要是贲门癌)居多,有353人死于食管癌,平均死亡率为98.09/10万,死亡率男性稍高于女性,40岁以后随年龄的递增而显著增高。经调查,柏乡县是全国恶性肿瘤高发病区之一。
  五、学校卫生
  学校卫生主要指学校的教室采光度、桌椅高低等。学校卫生直接影响学生的体能和智能发育。50年代始对学校卫生进行督查管理。1951年县卫生院对师范及完小学生进行了体格检查。1953年5月29~30日,以县城内附小、固城店完小、龙华完小为重点,对118名儿童进行了体格检查,发现沙眼18人,龋齿仅城内附小即有37人,仅龙华完小及城内附小即有36人患过传染病(不完全了解),营养不佳8人,营养较好40人,中等体格41人。1955年5月7~8日,对固城店等学校的169名学生进行了体格检查。1956年,县妇幼保健站在县初级中学对女学生进行了经期卫生教育。1959年上半年内邱县医院柏乡分院重点在东街小学、西街小学对361名学生进行了体格检查,发现生理性患者4人,鸡胸1人,发育不良2人,病理性患者3人,急性结膜炎2人,传染性湿疹1人。1984年后对学校卫生实施监督监测。有关部门与文教局合作在全县范围内推广眼保健操,提倡上好课间操、体育操,对教室采光度及桌椅高低提出了合理建议。对柏乡中学等重点中学进行卫生学检测,调查了800名学生的位置,宣传脊柱弯曲、扁平足的预防知识及保护视力的措施方法。
  1987年普查中小学生1,475人,着重进行视力等指标调查,查出弱视88人,沙眼84人,龋齿384人,肠蛔虫83人,其它传染性疾病120人,全部进行了服药治疗。
  1989年重点对柏中和东街小学的952名学生进行生长发育指标监测,同时对入学新生9,063人进行体检,体检率在60%以上。
  1991年对25,998名学生进行体检,查出近视3,940名,蛔虫5,143名,沙眼4,472名,龋齿5,310名,头虱4,138名,全部进行了诊治。
  1992年对重点学校的1,031名学生全部进行视力等指标检查,发现近视23人、肠蛔虫47人,沙眼129人、龋齿321人、头虱13人,均进行了及时的药物治疗,同时对发育指标进行登记,制定了生产发育、营养状况评价表。
  到1995年县内的大部分学校内教室采光度达标,桌椅高低适合学生的身体发育特点。
  六、饮水卫生
  解放前,县内农村居民基本上是饮用大口井水,卫生条件差,使霍乱、伤寒、痢疾等肠道传染病,时常暴发流行,在1943年的霍乱流行中,很多人因此丧生。建国后,农村饮水日渐卫生。1956年全县遭受水灾后,卫生部门即训练80余名消毒员对饮水进行了普遍消毒,据不完全统计,消毒水井1,068眼,架高井台及加盖2,042眼。1963年水灾后,县内也及时组织防疫人员做好了饮水消毒工作。70年代后改水进程加快,1971年建起了全县第一个水塔。随后,赵庄、白楼、中鲁、东路、西施庄等10个村,也相继建成了水塔。到1984年9月9日,全县建成自来水井92眼,饮灌两用机井31眼,76%的自然村的水塔已修好或水包,总人口的80%(约11万余人)吃上了自来水,广大农村基本上结束了饮水不卫生的历史。1992年98%的居民饮用自来水,柏乡县被国家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命名为“改水先进县”。1995年,全县有115个村的村民用上了合格自来水。
  七、食品卫生
  50年代初,食品卫生由县卫生院负责,后改由政府卫生科负责。1956年为搞好饮食卫生,县内专门培养了8名饮食行业监督员。1962年县防疫站建立接管食品卫生工作。1978年4月防疫站确定2名人员专门管理全县的饮食卫生。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颁布后,饮食卫生工作逐步纳入法制轨道。1984年始,配备4名食品卫生监督员,每年对全县城乡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个人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对饮食行业从业人员定期进行体检,合格者发放卫生许可证、个人健康证,禁止患有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及渗出性皮肤病和消化道传染病人员从事食品生产和经营,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单位及个人依法进行警告、吊销食品卫生许可证,并给予罚款,对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劣质食品查封并销毁。1985年销毁不合格熟猪肉10千克,变质甘蔗15,500千克,各种饮料600瓶,冰棒5,000余根;查封土产公司变质豫南啤酒530箱,没收非法所得1,700余元,对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50家营业部给予罚款800元的处罚,并向城内国营旅馆、饭店、招待所发放了400千克餐具消毒药品。1992年在食品卫生监督检查中,监督总户数500余次,处理违法案件42起,警告、限期改进20户次,停业整顿15次,罚款6户次,没收违法变质食品3,450千克,其中霉变甘蔗800千克,不合格冰糕2,000余根,变质罐头480瓶,其它变质食品210千克。1995年为保证主食面粉的纯度及质量,于11月对面粉加工业进行了采样化验。
  附:建国后柏乡县食物中毒事件
  1956年北滑村农民食用患炭疽病的牲畜肉,引起食物中毒。
  1957年8月10日龙华乡的前渤海、后渤海、小鲁、龙华等村群众97人吃酥鱼发生食物中毒。
  1962年1月17日,叩村马香瑞家6人食物中毒死亡3人。
  1973年6月柏乡县发生3起食物中毒事件,43人中毒。分别为王家庄公社磷肥厂职工食用变质肉18人中毒;龙华公社耿家庄村耿小英家食用从私有市场购买的芥菜籽油引起了7人中毒;内步公社孙上京打房班(建筑队)食用从私市场购买的棉籽油引起17人中毒。
  1977年化肥厂90人食用变质猪肉引起细菌性食物中毒。
  1977年县建筑队40人误食桐油中毒。
  八、环境卫生
  建国后,环境卫生开展较为突出。1951年4月,有关部门在县城内建公厕一处。1952年,为了反对美国的细菌战,4月,县内建立健全了三级卫生委员会。全县城乡普遍开展以消除病媒体为主要内容,减少疾病和降低人口死亡率为目的的爱国卫生运动,全民动员挖蝇蛹、捕鼠、灭蚊、填污水坑、大扫除。1955年,县内有关部门即对学校环境卫生进行了调查。在1956年以除“四害”(苍蝇、蚊子、老鼠、麻雀)为主的爱国卫生运动中,全县组织了258个青年突击队,捕鼠134,259只、挖蛹449.3千克、捕雀345,670只。认识上的片面性(麻雀以捕食害虫为主),城关镇、南郝、上京、石家庄等8个乡基本上成了无雀区。1959年后改麻雀为臭虫。1970年后,农村以两管(管水、管粪)、五改(改水井、厕所、畜圈、炉灶、环境)为重点,县城内以搞好粪便、污水污物、垃圾的处理为重点,美化环境、治理公害。1977年,南郝大队为全县树立了“两管五改”的卫生工作样板。1979年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通过印发宣传品、纪念品,办黑板报、宣传栏、有线广播等多种形式大力开展卫生宣传教育,使全县居民卫生意识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提高,环境卫生有所改善。1984年招聘9名卫生清洁员对县城内主要街道定时清扫。1985年在全县范围广泛开展的以“净化、绿化、美化”为内容,治理“脏、乱、差”为重点,“洁、齐、美”为目标的爱国卫生运动中,有75,000人次参加环境治理,植物40万棵,修建高标准花坛124个、花池526个,添置花盆872个,栽种了花卉4,265株,平整了700米街道,修整排水道1,000米,拆除改建县城内临街房屋230余间,修整路面8,000米,灭鼠20万只。1987年设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3名,对县城内公共场所建档监测,每年两次。为从根本上解决县城的环境卫生,对旧城进行大规模的改造,先后修改了东环路、南环路,解决了交通拥挤状况,卫生环境得到了改善。
  第七节 妇幼保健
  一、妇幼保健站
  建国初,妇幼保健工作由县卫生院负责。1956年3月柏乡县妇幼保健站成立(站址在县城内南街路西),有1名医务人员,主要是宣传推广新法接生。1958年12月~1962年1月柏乡县建制撤销,1962年柏乡县恢复建制,妇幼保健站复设。1967年与卫生防疫站、县医院、政府卫生科合并为柏乡县卫生防治院,妇幼工作由防治院负责。1974年析出独立办公,1976年与防疫站合并为防疫妇幼站,下设10个妇幼委员会管理各公社妇幼工作。1979年后独立工作。到1995年底,站内设妇保科、儿保科、化验室等8个科室,拥有12名卫生技术人员,主要有产包、产床、乳腺透照仪、电动吸引器医疗设备。
  二、妇女保健
  (一)新法接生建国前,妇女分娩多由民间接生婆接生,卫生条件极差,仅凭一把剪刀断脐、一把棉花灰消毒,遇有难产,采用迷信方法,往往造成产妇大出血等不良后果,轻则致残,重则母婴死亡。建国后,政府主管部门大力推广新法接生,仅1952年就培训接生员210名,当年就对52名孕妇做了产前检查。1953年在全县建立了12个接生站,产前检查300人次。1954年又培训20名骨干接生员并配备产包、产筒、油布等接生器材。新法接生工作的推广,在初期受到旧思想的干扰,进展不快。1956年在推广新法接生中每月召开一次接生员例会,从认识上纠正了对“四、六风”(新生儿破伤风)是“受风”(感受风邪)的错误认识,新法接生逐渐为人们接受。当年新法接生率达到80%,新法接生婴儿1,136名。1957年又在各乡成立由2名接生员组成的新法接生站,使新法接生在1958年后普遍开展起来。进入80年代后,对孕妇进行登记建卡管理,开展了产期保健工作。1977年全县共有妇幼卫生人员140人,70余人能做产前检查,产后处理和顺产接生,30余人能处理一般难产和产前产后的一般疾病,减少了胎位性难产和产前、产后并发症,新法接生率达到95%以上。从1985年起,每年孕产妇系统管理在3,500人以上,1990年以高危孕妇为重点的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到100%,其中孕妇入保1,393名,新婚入保337名,1993年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0.49%。以下,高危产妇住院监护分娩率100%,全县采用新法接生率达97%,新法接生婴儿2,052名。
  (二)五期保健50年代开始在成年妇女中实行以“四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三调三不调”(经期调干不调湿,孕期调轻不调重,哺乳期调近不调远)为内容的劳动保健制度。1962年后,县内在妇幼工作上认真贯彻执行“三调三不调”劳动保护制度。在80年代又增加更年期保健,四期保健改为五期保健。五期保健在全县范围得到重视,县办工厂内建女工卫生室,改善女工劳动环境、减轻劳动强度。到1995年,不少工矿企业尤其是女工较多的企业内相继建起与妇女五期保健相适应的配套设施和规章制度,把妇女保健工作推向新的阶段。
  (三)妇女病防治针对妇女病的防治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在70年代后半期就用现代医疗设备对困扰妇女的子宫脱垂、尿漏、宫颈糜烂、阴道炎等妇女病进行了普查诊治。1977年,妇女病普查20,733人次,治疗病人1,531人次,其中治疗子宫脱垂119例,普治率82%,治愈95例,治愈率在79%以上,治疗宫颈糜烂1,412例,占总数的80%以上。1979年普查万余名妇女,查出子宫脱垂235人,宫颈糜烂1,300人,子宫癌2人,均进行了及时治疗。自1985年以来,每年妇女病普查均在9,000人以上。1990年妇女保健工作以宫颈癌为重点,普查普治完成9,000名,普查普治率在98%以上,乳腺癌普查4,500名,妇科检查4,500名,宫颈防癌刮片4,500名,查治各种妇女病1,201名,宫颈糜烂93名,阴道炎158名,附件炎36名,乳腺炎5名,乳腺纤维瘤18名,乳腺增生7名,乳腺癌1名,治愈总数为1,043名,治愈率87%。到1995年,通过发放保健卡建档案,有力地促进了妇女病的防治。三、幼儿保健
  建国前,县内即有民间医生为儿童接种牛痘,预防天花。建国后,于50年代开始了有组织地预防接种和儿童保健知识的宣传工作,使在境内流行时间长、面积广的天花、副霍乱、疟疾等传染病得到了有效的控制。1973年2月开始在县内实行计划免疫,从1976年起开始针对不同传染病区有方向性地开展小儿预防接种。对发现的小儿患者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给予诊治,或投药或利用医疗设备做手术治疗。80年代后又依据小儿的生理特点进行分期系统管理,开始对儿童进行登记建卡管理、定期体检和普查。1984年即完成计划免疫预防注射、服苗任务64,286人次,平均建卡率达95%,百白破菌苗接种率80%,小儿麻痹糖丸服苗率91%,麻疹接种率91%。自1985年以来,年儿童系统管理在1,690人以上,计划免疫“四苗”(卡介苗、脊髓灰质炎糖丸、百白破菌苗、麻疹活疫苗)全程接种率以乡为单位每年均在96%以上,建卡率达100%,多次受到省卫生厅和市卫生局的表彰。1990年幼儿保健0~7岁儿童入保19,134名,入保率达82%,对103名体弱儿全部实行专案管理、治疗,治愈99名;分别完成小儿佝偻病、小儿缺铁性贫血投药预防3,500名、3,700名,查治患儿570名、430名,同时在南马乡开展小儿贫血、在南阳乡开展小儿佝偻病防治监测。1993年,开始实施“堡垒行动”对儿童小儿麻痹实行强化免疫。在1985年、1990年、1995年卫生部分别以省为单位、以县为单位、以乡为单位的三次考评中,柏乡县的“四苗”适时接种率均在80%以上,在1990年的考评中,柏乡县提前5年达到了计划免疫国家标准,为此受到了卫生部的表彰。1995年计划免疫完成23,570人次。
  第八节 卫生经费
  县内的卫生经费主要用于发放职工工资、医疗设备、日用办公用品的添置、设施的修建、人才的培养等项开支。1945年柏乡解放后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解放区内实行的是实物工资制,每人每月支付15公斤小米为工资,房屋的修缮及医疗设备的购置所需款项由县政府拨付。建国后由50年代始,全民所属医疗单位事业费主要由财政补贴,不足部分自理。联合诊所实行自负盈亏,完全自筹,改建为区、乡卫生院后,事业费开支由县财政给予少量补贴,主要靠自筹。1962年,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县内的卫生机构被精减,7月固城店卫生所为在编国办基层医疗机构,原各公社卫生所改为集体联办,自负盈亏,国家不再予以补助。
  随着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经费支出逐年增多。1972年10月15日后,卫生局机关、妇幼保健站、卫生防疫站经费由财政拨款支付,各公社卫生院取消“自负盈亏”制,实行“社办国助”,县医院及分院、公社(乡镇)卫生院则由财政实行差额补贴(只拨付医务人员基本工资的60%)。进入80年代后,在乡镇卫生院实行“独立自主、自负盈亏、按劳分配、民主管理”的办法。自1984年6月11日起,大部分乡(镇)卫生院实行承包,全部取消了由财政拨付的60%的人头费,所需经费完全自筹。
  第三章 劳动管理
  第一节 管理机构
  建国后,县政府设人事科兼管劳动,负责企业职工工资、福利、档案统计、人员编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1963年政府人事科改为人事监察科,仍兼管劳动。“文化大革命”期间,县革命委员会设立生产指挥部兼管劳动。1979年12月成立柏乡县劳动局,主管劳动工作。1984年县人事局、劳动局合并为柏乡县劳动人事局,劳动工作归劳动人事局统一管理。1995年底,劳动人事局内设劳动股、安全生产办公室,下设劳动服务公司,负责全县的劳动就业、职业培训、安全生产、劳保福利、劳务输出等工作。
  第二节 劳动就业
  民国以前,县内无工厂,只有几家私营的手工做坊和商业店铺,雇员(通常称伙计)很少。这些雇工均与掌柜(或称东家)订立契约,限定雇用时间、劳动质量、劳动定额,但掌柜(东家)可随时随地把伙计赶出门外,而伙计却不得随意不干(解除契约)。伙计终年劳作,劳动所得亦难养家糊口。民国时期雇员较以前有增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随着私营工商业的发展,雇工队伍逐年扩大。50年代初,从农民中招收部分雇员安排到基层供销社、信用社,后转为固定工。1956年通过对私营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私营手工业者过渡为集体固定工。1956年对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招工由政府计划劳动部门招收、调配。主要用工形式包括国家固定工、集体固定工、合同工、副业工和其他临时性职工。这些职工除固定工为非农业户口,其余户口在农村,亦工亦农。1957~1958年建立棉油厂、拖拉机站、大修厂,在农村招收了一部分临时工。60年代初,国民经济遭受严重困难,柏乡县财政连续发生赤字,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全县从全民所有制单位精简职工600余人,压缩城镇非农业户口500人(这些人员1980年以后,有的已重新安置,有的已由其子女1人接班)。“文化大革命”期间,城镇待业青年增多,大批城市知识青年响应毛泽东主席关于“知识青年到农村去”的号召,到农村插队落户。柏乡县自1969~1978年先后接受下乡知识青年800人,后来根据国家政策先后有26人就业,5人升学,7人参军,其余全部返城。1971年,县有关单位经劳动部门批准招用临时工201人,一般为期一年,签定合同,如继续使用,接续合同。之后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大部分临时工都转为国家固定工,没转的安排到集体企业。1976年底,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有2,520人,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有2,435人。
  为深化劳动制度改革,割除“铁饭碗”、“大锅饭”之弊病,于1979年改革用工制度。一是改革劳动就业。1980年以后,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文件精神,柏乡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收到了一定的社会效果;二是改革以固定工为主体的用工制度,建立合同工、临时工、固定工相结合的用工制度。1977~1986年,全县302名城镇待业青年有220人,经过培训得到安置,就业率72.8%,招收农民合同工、季节工2,560人。1986年10月1日后除城镇户口退伍兵和志愿兵安排固定工外,新招收的工人一律实行合同制。1987~1988年,从城镇待业青年中招收合同制职工89名,并从农村招收计划外用工826人。1989年以后,随劳动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入,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截止1995年底,企业招收的计划外用工全部实行合同化管理,全县共有合同制工人2,680人;三是建立培训制度,凡招收的职工按照技术种类和安全要求首先组织培训,然后经考核合格介绍上岗;四是组建劳动服务公司,柏乡县于1986年建立劳动服务公司,其职能是介绍就业、组织劳务输出、提供生产服务、进行职业培训,到1995年共介绍就业600余人,培训600余人。
  第三节 工资奖励
  一、工资
  1938年6月~1945年11月,在中共领导下的抗日工作人员,在群众家吃住,没有薪俸。解放后,实行供给制,每人每顿饭半斤小米几角钱的津贴(在农村用饭后打条,农户凭条到区政府领小米)。地方武装人员,不定期的发给服装费。1950年执行新的供给制(小包干),每人每月发给伙食费9元,津贴费4元。1951年实行“工资分”制,即以省政府每月公布的一斤米、一斤煤、一尺布价格之和为分值,乘以本人所占的分数,即为本月工资发放数。1955年7月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实行等级工资制,行政分1~30级,全国工资分区11类,柏乡县属4类,参加改革的干部1,165人。工资改革后,职工的平均工资增长12.5%。1963年下半年,行政机关、学校、全民所有制企业进行工资调整,升级面为40%,升级人数为646人。1971年行政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进行了一次低工资调整,升级人数为840人,其中,升一级的640人,升两级的200人。并对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干部按政治表现、工作态度、贡献大小进行调资,升级面为1978年以前参加工作人员总数的40%。1981年10月调整中小学教职员工、卫生系统和保育工作人员的工资,在现行工资标准基础上采取先补后靠、再升级,卫生系统103人升级。1982年行政单位职工晋升一级工资。1983年对企业职工进行调整工资,办法是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共有300人升级。1985年7月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进行工资改革,建立了新的工资制度,即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含教护龄工资)、奖励工资等4个部分组成,1,600名职工参加了工资改革,月工资人均增加18.1元。工资改革后,柏乡工资标准由原来4类区提高到5类区。1986年企业进行工资改革,对企业执行的多种工资标准、多种工资级别,采取以级套改、就近套改的办法进行改革。改革后,企业工资标准为工人八级工资制和企业干部等级制两种,国营企业1,200名职工进行了套改,月均增加工资11.3元。1987年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了局部调整,共1,171人升级。1988年底为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调整了工资,每人每月增资11元,171人升级,平均月增资6.5元。1989年10月普调一级工资,共6,809人升级,柏乡县在1989年普调前工资标准由5类区升为6类区。1989年,按国家规定对机关事业单位技术职称的人员在原最低标准的基础上分别提高两个档次。1995年底全县干部职工工资总额为2,993.7万元(包括集体所有制职工),年人均2,963元。
  二、奖励
  1956年起全县企事业单位实行综合性奖励制度。凡企业职工均参加评奖,一般一年评一次,以政治鼓励为主,辅以少量的物质奖励。“文化大革命”期间,讲政治挂帅,取消了“物质刺激”。1978年以后,恢复奖励制度,并且种类增多,经委有计件定额超产奖、节约原材料奖;商业系统有利润分成奖;行政单位实行了经费包干节约奖等。近年来,一些单位的奖励数额“上不封顶,下不包底”,有的一次可获得数万元的奖励。
  第四节 劳保福利
  一、劳动保护
  旧时,剥削阶级只知绞尽脑汁地榨取雇工的血汗,不顾雇工死活,劳动条件极差,致使人身伤亡事故时有发生,职业病屡见不鲜。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工业企业机械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安全生产问题越来越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50年代,县民政部门会同基层工会开展安全大检查,督促企业改善劳动条件,确保劳动安全。1954年认真贯彻中央“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各工业企业将劳动保护措施的实施方案列入财务预算。县劳动部门规定,新工人进厂,首先接受“三级(厂部、车部、班组)教育”。对女工实行“四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后增加“更年期”,实行“五期保健”。1957年暑期之前,县人民委员会发布《关于做好防署降温工作的通知》,各工厂增设降温和排汽设备,供应清凉饮料,并强调改善职工生活,劳动的安全系数和职工的福利待遇逐渐得到提高。“文化大革命”初期,安全生产工作被忽视。1978年后安全生产有了加强,成立了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检查监督县内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及时解决不安全瘾患,各工业生产单位亦纷纷成立了相应的安全生产组织。1985年贯彻《河北省安全卫生条例》,为加大安全生产的领导力度,1986年10月调整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宣传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措施,保证安全生产。安全生产办公室组织力量检查各油棉厂、各棉花收购站和造纸厂的防火工作,对全县锅炉进行普查、登记、建档,对司炉工人进行培训,同时督促棉织厂、水泥厂、造纸厂及交通、电力部门加强了安全措施,排除不安全因素,保证职工安全生产。为了减少或避免职工职业病的发生,确保职工身体健康,1995年开始,定期开展职工健康检查,逐人建立健康档案,对于接触有害物质较多的特殊行业职工采取定期或不定期体格状况普查,提出防护措施,做到了有病早治,无病早防,并建立县属企业劳动卫生档案。
  二、劳保用品
  劳保用品按所从事的工种及工作性质由单位发放。一般有工作服、手套、毛巾、口罩、肥皂等,特殊工种还如期发给皮鞋、胶靴、雨衣、大衣、防尘帽、防护眼镜等。
  三、福利费
  建国后,干部福利费,按干部工资总额的2%提取,由人事部门统一掌握使用。80年代后提额没变,放归各部门掌握使用,主要用于确实有困难的干部生活救济及其它福利事业。各企业每年从职工工资总额中提取一定数额的福利费,用于救济生活确有困难的职工或其它集体福利事业。
  四、公费医疗
  1952年秋开始在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中实行公费医疗,由省统一颁发公费医疗证,凭证在全省范围内免费就医。为厉行节约,1954年7月1日颁布试行《柏乡县公费医疗暂行管理办法》(草案),在县内颁布试行,对公费医疗的管理及其具体问题的处理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公费医疗证改由县政府卫生科办理,只在县内指定的医疗单位免费就医,外出就医须经卫生科研究批准方可。为减少浪费,合理使用医疗经费,从1964年起实行挂号费、滋补药物费自理(因公致重伤病除外)。1965年,河北省公费医疗标准为每人每月2.59元,柏乡县执行标准为每人每月1.09元。1971年全县有888人享受公费医疗,1979年达到1,415人。1979年8月起对医疗经费采取分配指标,包干使用。1984年公费医疗由县财政局管理、就医需先交纳款,然后凭单据及处方报销,随公职人员的增多,执行标准的提高,医疗费开支由1984年6.1万元猛增到1985年的20万元,1989年医疗费高达49万元,财政负担加大。自90年代始,对医疗费实行单位包干,超者自理的办法。1992年公费医疗费48.6万元,1994年公费医疗费51万元,1995年公费医疗费60万元。
  五、劳保医疗
  1953年开始在邮电、厂矿企业单位的工人及职员中实行公费医疗制度。职工医疗费全部由企业负担,因病丧失劳动力的付给标准工资40~50%的救济费,对职工家属实行50%医疗费报销。职工经所在单位批准到指定医疗单位就医,自付现金,凭单据回单位报销。随着医疗费的逐年增多,近年来,各单位对劳保医疗制定了诸多限制性措施,同时依据实际情况,采取半价或全部报销。
  六、抚恤金
  干部职工死亡后遗属补助、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在机关、事业单位,不分因工与非因工,丧葬费为400元,遗属定期补助为:居住县城每人每月75元,居住乡镇每人每月60元,居住农村每人每月50元。一次性抚恤金为:因工的为按牺牲前20个月工资计发;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按病故时10个月工资计发。企业单位的丧葬费,因工死亡为600元,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为400元。因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居住省辖市每人每月80元;居住其它市和县城以下城镇每人每月75元,居住农村每人每月55~65元。一次性抚恤金:因工死亡一次性发给生前20个月(月均)工资;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遗属救济费:居住城镇的每人每月30~40元,但劳保条例规定发给6~12个月一次性救济费后,仍继续一次性发给(不分供养直系人数多少)粮价提高后的补偿186~252元。
  七、法定节假日
  1952年始,干部职工享受假期,分以下4种:①节假:春节3天,“五一”劳动节1天。“国庆节”2天,元旦1天。②探亲假:夫妻分居两地,每年一个月的探亲假,往返路费报销。适当放宽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知识分子的探亲假,并报销往返路费。③病假:工作人员因病凭医院证明休假,假期中仍享受一切福利待遇。④产假:工作人员产前产后假期,1988年7月以前产假为56天,以后改为90天。执行计划生育的按有关文件规定适当延长天数。职工在法定节假日继续工作,按本人标准工资的20%增发工资。
  八、各种补助、补贴费
  1953年始实行出差补助、自行车补助、夜餐补助等。1965年起实行粮食差价补贴,1979年实行副食补贴。1985年工资改革后,每人每月肉食补贴3元,副食补贴8元,书报费8元,洗理费男8元,女13元,交通费2元。自1952年始每年冬季发放取暖补贴(1985年后每人每年18元)。
  九、干部离退休
  1955年,国务院制定了机关干部退休办法。1982年国务院发布《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几项规定》指出: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虽未到规定年龄,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完全丧失工作能力,解放前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办理离休。原办理了退休的符合离休条件可改办离休。生活待遇为原标准工资的100%,每年多发给1~2个月工资作为生活补助费。自1982~1995年底共有60人办理了离休。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供给制的工人,退休后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工作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可办理退休。生活待遇为:连续工龄满35周年以上退休费标准加退休困难补贴为95%;连续工龄满30年不满35年的为90%;满20年不满30年的为85%,连续工龄满15年不满20年的为80%;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为70%。
  工人办理退休后,易地安家的发给150元,到农村的发给300元。干部退休发给500~1,200元的修建房补助费。
  离、退休干部由组织部、县委老干部局和政府劳动人事局管理。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多数配备了专职管理干部。1985年县招待所设置老干部活动场所,有游艺室、阅览室等,后在县老干部局设置老干部活动场所、阅览室,各乡镇也建立老干部活动室。县人民医院、中医院先后设立老干部病房。离、退休干部可按规定阅读有关文件和内部资料,参加必要会议。县委老干部局、县政府劳动人事局每年春节前对离休干部慰问。
  第五节 养老保险
  一、合同制工人保险
  1985年,合同制工人开始交纳养老保险基金,其所在单位负责交纳工资总额的17%,个人交纳标准工资的3%。到1988年,全县有88个单位,1,043人参加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共交纳养老基金9.8万元,收缴率为85%。1995年参加投保1,547人,占合同制工人1,821人的84.8%。
  二、固定工离退休费统筹
  为保障全民、集体单位的固定工老有所养,并减轻财政负担,解决企业间负担不平衡矛盾,实行社会统筹。1988年,全县有47个全民所有制单位3,681人参加社会统筹。共收缴社会统筹基金58.6万元。1989年,全县53个全民所有制单位全部纳入社会统筹。其中,县属单位47个。共收缴统筹基金60多万元。
  第四章 财产保险 人寿保第四章 财产保险 人寿保险
  第一节 机构
  1951年,始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柏乡县代理处”,中国人民银行柏乡县支行设保险股代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业务,最初有工作人员2名,主要经办固定财产强制保险、简易火灾保险、大牲畜保险等,业务不多。1953年4月,为推进国家经济建设,实现国家公营企业生产计划及保障农民的生产安全,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柏乡县支公司。1955年春,柏乡县支公司划归“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镇内联合处”。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保险业务中断。1981年由县人民银行建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柏乡县代理处”,恢复保险业务,股级建制,工作人员6名。主要经办企业财产保险、机动车保险、麦场火灾保险、猪鸡大牲畜保险等。1985年6月1日经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批准,组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柏乡县支公司”(以下简称县保险公司)。1995年有干部职工15人,公司下设企业财产科、车险科、人险科、农险科,业务活跃。
  第二节 险种
  1981年起保险公司先后受理的险种有企业财产保险、麦场火灾保险、大牲畜保险、猪鸡保险、机动车及第三者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汽车承运货运保险、果树棉田雹灾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简易人身保险、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农村干部综合保险、个人养老金保险、独生子女保险、福寿安康保险、学生团体平安保险、学生疾病住院医疗保险、母婴安康保险、个体工商户合作经营组织财产保险等19个险种。到1995年底开办的主要险种如下:
  一、企业财产保险
  1982年7月8日开办,该险种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实行经济核算的部队企业,当发生自然灾害或飞行物体及其它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以致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事故遭受破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及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企业财产保险期限为一年,从约定起保的当天零时起至保险期满日的24时止。
  二、家庭财产保险
  1984年8月开办,凡城乡居民、个体工商户、家庭手工业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自有的房屋;家用电器;家具、用具;衣服和床上用品;存放于室内的粮食及其它农产品;存放于院内、室内的大中型农机具及电冰箱、电子琴、非营业性录相机等均可承保,当发生火灾、爆炸和自然灾害以及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及外来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倒塌破坏造成保险财产损失的及被保险人为防止灾害蔓延或因施救、保护所采取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和支付的合理费用,均由保险人承担。
  三、机动车及第三者保险
  1983年10月开办,凡是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个人或联户,均可将其所有或与他人共有或由其代管的机动车辆,投保机动车辆险,主要包括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车辆损失时保险人负责碰撞责任、非碰撞责任以及倾覆;第三者责任险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时,被保险人依法支付的赔偿金额由保险人按保险合同规定给予赔偿。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
  四、人身意外伤害险
  1984年9月开办,承保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死亡或残废造成的损失。期限有一年期保险、极短期保险、长期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的定期意外伤害保险主要为学生平安保险,凡是河北省境内的各类学校的在校学生,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学习者均可入保。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在校内外因遭受摔、碰、挤、压、烫、烧、爆炸、触电、中暑、淹溺、窒息、食物中毒、交通事故、禽兽侵袭所致死亡、残疾的以及支出的医疗费由保险人给付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保险金。
  五、简易人身保险
  1987年3月开办,凡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保险期限有5年、10年、15年、20年、30年5种,投保人可择其一种或多种,以保险期满时被保险人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为限。被保险人在入保生效180天内因疾病而身故,保险人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的全部保险费;在入保生效180天后因疾病身故的,由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在入保生效后,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身体残疾的,均可获得规定数额的赔偿。
  六、种植业保险
  1985年6月开办,针对麦场火灾及棉田雹灾造成的损失,为一年期保险。
  七、养老金保险
  1992年1月开办,65周岁以下的健康公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该险种为终身保险。如被保险人在保险费交费期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致身亡的,由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后,责任终止;保险人领取养老金保证10年,若被保险人中途身故,其受益人或继承人可继续领取养老金,满10年后责任终止;被保险人领取10年养老金后仍继续生存的,由保险人给付增额养老金直至身故。
  第三节 承保理赔费率
  柏乡县保险公司开办的主要险种承保理赔费率概况:
  一、企业财产保险
  1982年7月8日到1995年底,累计承保926户次,承保金额9,915.5万元,收取保险费220.2万元,理赔款142万元,保险费率按单位经营性质核定为1~5‰。
  二、机动车及第三者保险
  1983年10月开办到1995年底,承保车辆3,848台次,承保金额为24,370万元,收取保险费498.8万元,理赔款382.8万元,保险费率按国产、进口车辆及性质核定。
  三、家庭财产保险
  1984年8月到1995年底,承保148,990户次,承保金额为2,845.7万元,收取保险费42.6万元,理赔款23.6万元,保险费率1~3‰。
  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984年9月到1995年底,承保55,384人次,承保金额为20,900.9万元,收取保险费73.9万元,理赔款62.6万元,保险费率按工种与工作性质核定为1~6‰。
  五、简易人身保险
  1987年3月到1995年底,承保11,895人次,收取储金43.7万元,保险费率按年息具体情况确定。
  六、种植业保险
  1985年3月到1995年底,承保1,710户次,承保金额为4,369.7万元,收取保险费31.5万元,理赔款247万元。麦场火灾险费率1‰;棉田雹灾保险费率每亩收取保费1~3元。
  七、养老金保险
  1990年9月开办到1995年底,承保411人,支付额为3.3万元,收取保险费125.8万元,保险费率按年龄和领取额计算趸交保费。自1982年7月~1995年底,所经办各险(财险、寿险)累计保险费收入1,147.3万元,发生理赔案件5,471起(次),理赔款805.4万元,总赔付率为70%。
  第四节 职能与作用
  保险公司通过理赔搞好经济补偿,发挥其职能作用。被保险的单位或个人在遭受灾害损失,面临困扰、停产、倒闭的情况下,可得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经济补偿,使生活、生产经营正常进行。保险公司多年来通过经济补偿,保障了经济发展,以优质服务赢得社会信赖,在经济建设中发挥了保驾护航作用。
  附:理赔案例
  1986年9月1日,固城店、南马、龙华等乡镇棉田遭受冰雹袭击,大部分损失在7成以上,保险公司一次性赔款125,807元。
  1987年12月3日晚7时,县服装厂二楼裁剪车间因灯泡爆炸失火,共损失15万多元,保险公司赔付57,179元。
  1989年9月20日柏乡县化肥厂合成塔电炉丝落地,引起内件主管爆裂,造成全厂被迫停产,损失严重,保险公司按事故性质采用通融赔付办法,净赔8万元,该厂得到补偿,尽快恢复了生产,挽回上百万元的经济损失。
  1992年县板纸厂,在不足一年时间内,麦秸垛失火3次,损失较重,补偿资金6万元;1994年前后,西汪乡5家造纸厂、一家废棉加工厂共发生火灾6起,损失30多万元,保险公司给予责任范围内赔付13万元。
  1990~1993年,柏乡县境内连续4年遭受冰雹袭击,使千家万户农民棉田水果遭到不同程度灾害,保险公司及时勘查核实,共赔付农民19万元。

知识出处

柏乡县志

《柏乡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包括建置区划,自然环境,居民,经济综览,基础设施,农业,工业,乡镇企业,商业贸易等十九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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