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费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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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柏乡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5941
颗粒名称: 一、经费
分类号: G475
页数: 4
页码: 633-636
摘要: 历代私塾为家庭所办,一切费用由家庭支付,私塾办学费用,采用捐资办法筹集,落第秀才设馆自办的私塾靠收取学生学费来办学。民国时期,各类学校的教育经费,部分是税收,部分按地亩摊派,主要是以收取学生的学费为主。
关键词: 教育费 学生 办学 柏乡县

内容

历代私塾为家庭所办,一切费用由家庭支付,私塾办学费用,采用捐资办法筹集,落第秀才设馆自办的私塾靠收取学生学费来办学。官办的学官、义学、书院,则有官府拨款支付费用,据民国21年《柏乡县志》载:“……以二顷四十五亩给诸生柏士……光绪二十九年设立学田拨充教育费……”。
  民国时期,各类学校的教育经费,部分是税收,部分按地亩摊派,主要是以收取学生的学费为主。
  1945年柏乡县解放,由解放区人民政府筹集办学经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办学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教育部门办的各级、各类学校所用经费以国家拨款为主,勤工俭学为辅。民办小学和民办中学则由学校所在社、队筹款,并收学生一定的学杂费。
  1968年后,中小学下放到社、队办,教育经费由社、队筹集。同时各校实行开门办学“教育同生产劳动相结合”,勤工俭学成为办学经费的主要补充。1976年后,教育经费主要由县财政拨款,拨款数额逐年增加。1984年后,县乡实行财政包干,柏中、固中、师范、进修校、东街小学、县委党校、职教中心均由县财政拨款,10所乡(镇)中学及其所属小学校的经费由乡统筹。1986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颁布实施,1989年中共河北省委、省人民政府下发冀政[1989]1号文件,做出“农村教育费附加年人均收入在500元以上的,可按2~3%计征”和“乡级办学乡级管理”的指示。1990年全县各工商企业和农民每年均交纳一定的义务教育费附加,用以补充全县教育经费。1991年3月20日,柏乡县人民政府下发《柏乡县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征收一九九一年农村中小学教育费附加的通知》“……农村中小学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比例按各乡(镇)1990年农民人均收入的2%计征,并依照承包土地的人口计算负担数额,然后提取附加费的10%上交县财政,用于县办学校改善办学条件……教育费附加是一项长期政策性任务。今后无其它改变,由教委直接下达任务政府不再行文。”同年11月11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又发出《关于征足用好一九九一年农村教育费附加的通知》。12月24日,县人民政府又发出《柏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监察、审计的通知》,从1991年12月27日~1992年1月5日采取自查、联查相结合的方法,由教委、财政、监察、审计组成专门审计小组,根据要求和项目逐步定项进行审计,认真按照柏政[1990]20号、[1991]8号文件要求,掌握政策界限,通过审计搞好立章建制,保证教育费附加征收到位,开支得当。

知识出处

柏乡县志

《柏乡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包括建置区划,自然环境,居民,经济综览,基础设施,农业,工业,乡镇企业,商业贸易等十九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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