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柏乡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030720020220005844 |
颗粒名称: | (二)保卫团 |
分类号: | E296.7 |
页数: | 1 |
页码: | 590 |
摘要: | 民国初期,县设保卫团。团部设于西街城皇庙内,队辖分队。民国18年(1929),国民党河北省委第59次例会决议,制定各县地方保卫团组织条例,柏乡县依照条例改组保卫团。村为支团,区为分团,县为总团,支团设团佐,分团设团正,县长兼团总。总团设督察,由公安局长兼任。国民政府颁布县保卫团法,柏乡县随之依照县保卫团法重新改组县内保卫团。以闾长为牌长,每乡或镇为一甲,以乡(镇)长为甲长;每一警区为一区团,以区长为区团长;县长为总团长;县公安局长兼副团总。甲、牌均为散在丁,时柏乡总团设总团长1人,训练员1人。 |
关键词: | 保卫团 民团 柏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