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司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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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柏乡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5833
颗粒名称: 第四章 司法行政
分类号: D926.1
页数: 3
页码: 585-635
摘要: 民国时期,县公署始设司法科。1938年县抗日政府成立后,也设有司法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国家制订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每年都要进行几次大的宣传活动,主要靠开会、广播、写墙报、贴标语及利用扫盲夜校等进行。全县10个乡(镇)相继建立司法所及法律服务所。县直各单位及全县各村委会建立调解委员会590个,1986年县委成立普法领导小组。
关键词: 法律 柏乡县 司法局

内容

第一节 机构
  民国时期,县公署始设司法科。1938年县抗日政府成立后,也设有司法科。1945年柏乡解放至建国初期,县人民政府仍设有司法科,当时的司法科兼有法院的职能。1951年司法科改建为人民法院。此后,法院仍兼管司法行政工作。
  1980年11月,柏乡县司法局组建成立,人员7名。下设办公室、民调股、宣教股;1981年增设法律顾问处;1982年又增设公证处;1986年增设县普法办公室,政法函大辅导站,民调股更名为基层工作股;1990年法律顾问处更名为柏乡县律师事务所,1995年又更名为槐阳律师事务所。1995年,县司法局设局长1人,副局长2人,纪检组长1人,共有人员24名(含10名司法助理员)。
  县司法局成立后,全县10个乡(镇)相继建立司法所及法律服务所,每乡(镇)设1名司法助理员专司其职。县直各单位及全县各村委会建立调解委员会590个。
  第二节 法制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国家制订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每年都要进行几次大的宣传活动,主要靠开会、广播、写墙报、贴标语及利用扫盲夜校等进行。如1950年学习贯彻新婚姻法;1951年学习宣传《惩治反革命条例》;1953年选举法开始实施,全县进行宣传学习,下半年进行选民登记工作;1954年,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1955年进行义务兵役制的宣传。1958年后,国家颁布的法律逐渐减少。1978年全国人大修改制定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全县组织学习。1986年县委成立普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司法局内,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与司法局共同肩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法制宣传的重点为国家颁布的《宪法》、《婚姻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经济合同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及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1986~1990年是国家“一五”普法时期,全县成人受法律教育面80%以上,完成了“一五”普法的各项学习任务,通过省市检查验收,1987年柏乡县普法工作跨入全省先进行列。1988年被评为全国法制教育先进县。1991~1995年“二五”普法期间,通过培训骨干、健全组织形成全县普法组织网络化。通过印发普法材料,举办法制宣传栏,上法制教育课,组织法制宣讲会、报告会,出动宣传车等多种手段和形式,推动全民学法、遵法、守法,县人大常委会、县司法局还先后组织法律知识竞赛、考试40次,参加者50,000人次。全县“二五”普法工作仍顺利通过了省、市的检查验收。1991年县司法局被河北省省委、省政府授予先进集体。
  第三节 人民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县政府司法科负责民事调解,1951年归人民法院管理,期间民政部门也兼有调解职能。1954年,各乡都建立了调解委员会,各村也相继建立调解小组并配有调解员。“文化大革命”期间,民事调解组织瘫痪,1973年后陆续恢复。
  1980年县司法局成立后,设民调股(后改名为基层工作股)负责全县人民调解和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工作。各乡镇配有司法助理员并相继建立了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其任务之一便是开展人民调解。司法局于1992年获河北省司法厅命名的防激化长安杯一等奖。1995年全县有调委会590个,有调解员2,580人,形成全县民调组织网络化。全县基层法律人员和调解员依照《人民调解委员组织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全面开展人民调解和防止矛盾激化工作。1995年,又实行了人民调解目标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1995年,全县共调解处理民间纠纷5,500余起,防激化215人次,民调工作进入全省先进行列。1995年司法局基层股被省委、省政府授予先进集体。
  第四节 律师
  1981年,县司法局法律顾问处成立并开展业务。1990年法律顾问处更名为柏乡县律师事务所。1995年又更名为槐阳律师事务所。到1995年底,共有律师(含特邀和兼职律师)10人,其中三级律师1人、四级律师6人、特邀律师3人。主要业务有:应聘担任公民、法人、机关团体和厂矿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全县有156家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聘请该所担任其法律顾问。其中侯印兰律师于1988年受聘担任县政府常年法律顾问期间,共提出合理化建议8件条,有6件条被县政府采纳,为县政府避免经济损失80万元;接受公民、法人委托代理各种民事、经济、行政案,进行刑事案件辩护。1995年,县律师事务所共进行各种代理辩护1,200余件,进行非诉讼代理1,500余件,挽回经济损失1.5亿元。参与了破产企业的破产还债工作,律师事务所从1993~1995年,共参与破产案件6起。
  各乡镇法律服务所也从事律师业务,1995年底共为310家乡镇企业、个体户担任法律顾问,代理各类民事、经济案件150起,进行非诉讼代理1,000余件。
  第五节 公证
  1982年4月,县司法局公证处成立,到1995年底有公证员4人。
  公证处以国家公证机关的名义,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及合法性的行为,以保护国家公共财产及公民身份、财产的权利和合法权益。主要办理合同(契约)、继承、亲属关系、婚姻状况、身份、出生、死亡、收养等项的公证业务,自建立公证处至1995年,共办理各类事项的公证11,000余件,其中办理工农业承包合同公证3,500余件,经济合同公证3,100件,其它事项的公证3,500件。先后制止违法合同1,600件,审查修改合同8,000余份,为有关单位和个人避免经济损失5,000万元。
  各乡(镇)法律服务所受县公证处的指导和帮助,办理或协助公证处办理各类公证事项3,800余件,进行见证800余件。
  随着公证业务量的增多,1994年县公证处在龙华乡增设办事处。

知识出处

柏乡县志

《柏乡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包括建置区划,自然环境,居民,经济综览,基础设施,农业,工业,乡镇企业,商业贸易等十九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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