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四级二审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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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柏乡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5827
颗粒名称: 一、四级二审制
分类号: D925.118
页数: 1
页码: 582
摘要: 清朝末年,本县设初级审判厅,实行四级二审制,即县初级审判厅审理判决后,被告不服,可往府地方审判厅、省高级审判厅、朝庭大理院,逐级控诉。
关键词: 案件 控诉 柏乡县

内容

清朝末年,本县设初级审判厅,实行四级二审制,即县初级审判厅审理判决后,被告不服,可往府地方审判厅、省高级审判厅、朝庭大理院,逐级控诉。

知识出处

柏乡县志

《柏乡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包括建置区划,自然环境,居民,经济综览,基础设施,农业,工业,乡镇企业,商业贸易等十九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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