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审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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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柏乡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5826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审判制度
分类号: D926
页数: 1
页码: 582
摘要: 清朝末年,本县设初级审判厅,实行四级二审制。民国初期,沿袭清末四级二审制,后来实行三级三审制。1945年11月柏乡县解放后,县人民政府公开审理案件时,邀请群众代表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建立了初步完善的审判制度,实行三级两审制,两审终结,实行合议制。
关键词: 案件 制度 柏乡县

内容

一、四级二审制
  清朝末年,本县设初级审判厅,实行四级二审制,即县初级审判厅审理判决后,被告不服,可往府地方审判厅、省高级审判厅、朝庭大理院,逐级控诉。
  二、三级三审制
  民国初期,沿袭清末四级二审制,后来实行三级三审制。从清末到民国在审判制度上虽然规定了辩护、陪审和公开审理诉讼原则,在实际上并未真正实行。
  三、人民陪审制和三级两审合议制
  1945年11月柏乡县解放后,县人民政府公开审理案件时,邀请群众代表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建立了初步完善的审判制度,实行三级两审制,两审终结,实行合议制。
  1954年,县选举产生人民陪审员2人,当年依法参加了部分公开审理案件的审判活动。1995年后,人民陪审员制度渐趋完善,除特殊案件外,均参加合议陪审活动。审判案件时,合议庭一般由1名审判员和2名陪审员共同组成。人民陪审员在其执行职务期间,享有和审判员同等权力,并对人民法院和审判活动行使监督权。“文化大革命”期间,人民陪审员制度遭到破坏。1980年全县选举产生人民陪审员3人,并每隔两年改选一次。1983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后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实行了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由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的办法。后来由于法院经费紧张等原因,人民陪审员的报酬难以解决,1985~1995年,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的案件很少。
  四、辩护制度
  根据1954年宪法关于“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规定,实行辩护制度,在诉讼中当事人可请律师担任代理人或辩护人,参与诉讼活动,参加调解及仲裁活动。“文化大革命”期间辩护制度一度中断,1979年后逐步恢复。
  五、回避制度
  1987年3月起,柏乡县籍干部不再担任本县法院院长;审判员审理案件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若与本案或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依法回避。
  六、审判委员会制度和审判监督制度
  人民法院由院长、副院长、庭长和若干审判员组成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审判委员会,其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由人民法院院长主持,实行民主集中制。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会议,实行法律监督。

知识出处

柏乡县志

《柏乡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包括建置区划,自然环境,居民,经济综览,基础设施,农业,工业,乡镇企业,商业贸易等十九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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