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柏乡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030720020220005819 |
颗粒名称: | 第五节 监所检察 |
分类号: | DF833 |
页数: | 1 |
页码: | 580 |
摘要: | 1955年6月检察院始施行监所检察职权。设劳改监督及特刑和刑事案件组,具体负责监所检察工作。实行军管,1978年县检察院重建后。1979年开始开展监所检察工作,1985年县检察院派驻看守所一名检察干部长期办公。对看守所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及时纠正制止看守人员虐待、体罚人犯的行为,积极协助看守所制订和完善防范措施;以确保看守所对人犯实行文明管理和狱内安全,检察院有关领导到看守所进行检查已成贯例,监所检察实现了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从1987年设监所检察科至1995年。 |
关键词: | 案件 经济 经济犯罪 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