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柏乡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030720020220005816 |
颗粒名称: | 第二节 刑事检察 |
分类号: | D915.18 |
页数: | 1 |
页码: | 579 |
摘要: | 1955年5月柏乡县人民检察院成立,6月始开展审查批捕、起诉工作。是年,审查公安局提请逮捕人犯174名,批准逮捕131名,退回补充侦察16名,不批准逮捕25名。对移送起诉的案件,决定起诉32名,不起诉9名。是年,检察机关依法自行侦察案件5件,起诉判刑4件,其中贪污盗窃的3件。1978年1月,柏乡县人民检察院重建后,始开展刑事检察工作。1979~1995年,县检察院批准逮捕案件392起505人,不批准逮捕25案25人,审查决定起诉296案444人,免予起诉42案67人,移送市分院起诉9人,追捕追诉漏犯7人。期间,凡经人民法院审判的公诉案件,均有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有关部门执法出现偏差,一般都及时书面提出“纠正违犯通知书”或口头提出纠正。 |
关键词: | 批捕 起诉 柏乡县 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