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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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柏乡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5813
颗粒名称: 第二章 检察
分类号: D916
页数: 4
页码: 578-581
摘要: 1951年,检察工作由公安局长兼理。1955年5月10日,成立柏乡县人民检察院。1955年5月柏乡县人民检察院成立,6月始开展审查批捕、起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有关规定,1979年柏乡县人民检察院设法纪检察科。1955年6月检察院始施行监所检察职权。1956年12月,设劳改监督及特刑和刑事案件组,具体负责监所检察工作。1955年,县人民检察院成立后即开始接待群众的检举和控诉。1991年6月设立民事行政检察科,专门负责对人民法院生效的一审、二审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及审判诉讼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关键词: 案件 柏乡县 检察工作

内容

第一节 机构
  1951年,检察工作由公安局长兼理。1955年5月10日,成立柏乡县人民检察院。设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1人,秘书1人。办公地点设在县城西街城隍庙内。1956年9月副检察长增为2人,同年12月,设一般监督和民事监督,侦察、特刑和刑事案件以及劳改监督三个组和秘书室。1958年12月21日,合并大县后,撤销柏乡县检察院。1962年1月,恢复柏乡县建制后,柏乡县人民检察院随之恢复。“文化大革命”期间,公检法机关被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取代。1978年1月,重建柏乡县人民检察院,办公地点设在县公安局院内。1979年设刑事检察科、经济检察科、法纪检察科及办公室,有工作人员15人。1981年办公地点迁至县城馆驿街。1987年增设控告申诉检察科、监所检察科和税务检察室。同年3月,柏乡县籍干部不再担任本县检察长,实行回避制度,柏乡县人民检察院升格为副县级。1988年8月成立举报中心,设立固城店和城关镇两个举报站。1991年6月成立民事行政检察科。1993年4月成立固城店镇检察室。1995年6月成立柏乡镇检察室。到1995年底,柏乡县人民检察院(不包括基层检察室)共有干警30人,检察长1名,副检察长3名,检察员17名。
  第二节 刑事检察
  1955年5月柏乡县人民检察院成立,6月始开展审查批捕、起诉工作。是年,审查公安局提请逮捕人犯174名,批准逮捕131名,退回补充侦察16名,不批准逮捕25名。受理起诉案件,当年审查起诉6件。1956年,对公安局提请逮捕的案件,经审查批准逮捕人犯47名,不批准逮捕41名。对移送起诉的案件,决定起诉32名,不起诉9名。是年,检察机关依法自行侦察案件5件,起诉判刑4件,其中贪污盗窃的3件。1962年,人民检察院以服务为中心,从保卫生产出发,打击敌人破坏活动,大力维护社会治安,依法审查批准逮捕56名人犯。1978年1月,柏乡县人民检察院重建后,始开展刑事检察工作。1979~1995年,县检察院批准逮捕案件392起505人,不批准逮捕25案25人,审查决定起诉296案444人,免予起诉42案67人,移送市分院起诉9人,追捕追诉漏犯7人。期间,凡经人民法院审判的公诉案件,均有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有关部门执法出现偏差,一般都及时书面提出“纠正违犯通知书”或口头提出纠正。
  第三节 经济检察
  1956年7月,柏乡县人民检察院建立后办理的第一期经济案是依法查处县公安局管理员张诚志贪污一案,此后,至“文化大革命”期间,政治运动不断,迫于政治形势之威慑,经济犯罪较少。1978年,检察机关把打击贪污、受贿作为重要任务来抓。1979年县检察院设立经济检察科,是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出《关于执行刑诉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检察院直接受理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1982年,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犯罪的决定》,开展严厉打击经济领域犯罪活动的斗争。1989年8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县检察院设立“经济罪案件举报中心”,发动群众检举、揭发经济犯罪。期间,集中查处了一批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案件。其中不乏大案要案。1990年,检察院立案查处了柏乡县北大江村民马某重大行贿、诈骗、投机倒把案,经查实,主犯马某诈骗公款42笔246.6万元,投机倒把45万余元,向两省三市五县的有关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及国家工作人员共计89人行贿(含实物折款)达13万余元,其中涉及科级以上干部27人,涉及公安干警23人。1991年,立案查处了柏乡县固城店粮站群体贪污一案,立案侦察12起12人,其中万元以上大案7起7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近20万元。1979~1995年,县检察院共受理各类经济案件200件,立案侦察114件134人,其中大案29件37人,要案1件1人,共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直接经济损失287万余元。
  第四节 法纪检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有关规定,1979年柏乡县人民检察院设法纪检察科。1979~1995年,共受理各类法纪案件76件,立案侦察2件,其中大案2件,解救人质9人。1984~1985年立案查处的县公安局副局长陈某等人玩忽职守、刑讯逼供案,是县检察院查处的一起典型的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失职渎职犯罪案件,曾引起很大震动。此外,在办案过程中,为有关企业提出书面检察建议12件,口头建议20余件,帮助8家企业建章立制,堵塞了漏洞。
  第五节 监所检察
  1955年6月检察院始施行监所检察职权。1956年12月,设劳改监督及特刑和刑事案件组,具体负责监所检察工作。“文化大革命”期间,公、检、法合一,实行军管。1978年县检察院重建后,1979年开始开展监所检察工作。1985年县检察院派驻看守所一名检察干部长期办公。1987年设监所检察科,对看守所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及时纠正制止看守人员虐待、体罚人犯的行为;积极协助看守所制订和完善防范措施,以确保看守所对人犯实行文明管理和狱内安全。每逢重大节日,检察院有关领导到看守所进行检查已成贯例。1990年,监所检察实现了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从1987年设监所检察科至1995年,共向有关部门提出检察建议159条,发现、纠正各类违纪问题152起,防止发生事故70起,处理人犯申诉7件,实现看守所连续24年无事故。
  监所检察人员对假释、保外就医、缓刑及监外服刑人员,坚持检查和回访,对促进社会稳定起到积极作用。
  第六节 控告申诉
  1955年,县人民检察院成立后即开始接待群众的检举和控诉。“文化大革命”期间,县检察院被撤销,控告申诉工作由军管会或保卫部负责。1978年恢复检察院后法纪科兼管接待群众来信来访。1987年设控告申诉科,专门负责群众来信来访和控告、申诉,并履行对获取案件线索进行一般性初查职责。1992年设立“文明接待室”。1987~1995年,共接待群众来访362人次,受理来信95件,发现案件线索90条,全部办结。
  第七节民事行政检察
  1991年6月设立民事行政检察科,专门负责对人民法院生效的一审、二审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及审判诉讼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至1995年,受理案件3起,立案2起,并查结一起市检察院转办的民事纠纷案件。
  附:税务及乡镇检察室
  税务检察室 1987年10月成立税务检察室,办公地点设在柏乡县税务局。主要负责对偷税、抗税案件的查处,协助税务机关搞好依法治税。至1995年6月,共受理偷、漏、抗税案件57起,立案侦察4件4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4万余元,协助税务机关追缴各种税款112万余元。
  乡镇检察室 县检察院于1993年4月和1995年6月分别成立固城店镇、柏乡镇两个检察室。办公地点设在其镇政府院内。两个检察室的主任均由检察院副检察长兼任。乡镇检察室是县检察院的派出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受理辖区内公民的举报、控告、申诉、接受违法犯罪分子的自首,以及经检察长批准,对发生在辖区内属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自侦案件进行立案前的调查及立案后的侦察等。到1995年,两个检察室共受理案件10起,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8万余元。

知识出处

柏乡县志

《柏乡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包括建置区划,自然环境,居民,经济综览,基础设施,农业,工业,乡镇企业,商业贸易等十九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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