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文件审批制度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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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柏乡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5715
颗粒名称: (二)文件审批制度
分类号: D221.22
页数: 1
页码: 500
摘要: 本段描述的是柏乡县县政府文件审批制度六条。
关键词: 县政府 会议 制度

内容

1.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报告,属于重大问题,由县长审批,或经县政府有关会议讨论决定。属于县政府已经确定的方针、政策、原则、计划范围内的日常工作问题,按照分工,由主管副县长、政府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其中紧急重要事项,处理后要报告县长。属于县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情,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批转主管部门处理。
  2.以县政府名义发出的向上级政府和县人大常委会的请示、报告,以及有关方针、政策、规章制度等重大问题的文件,由县长签发。以县政府名义向上级有关部门和县直各部门、各乡(镇)发出的属于有关副县长主管业务范围内的文件,由主管副县长签发;如涉及其他副县长主管业务工作的,需请有关副县长会签;个别涉及面广泛的,需请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签发。已经会议讨论决定以县政府名义制发的文件,经县长、副县长授权,可由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3.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政府报送县政府的文件,一律送县政府办公室,不能直送县长、副县长(领导同志专门要求直送的以及个别特殊紧急的请示事项除外)。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重要问题,必须经过有关部门负责人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然后再报县政府审批,少数经过协商意见仍不一致的,由综合部门出面协商;综合部门协调未得到解决,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分管的副主任出面协调。
  4.以县政府名义拟发的文件,在送领导审批以前,县政府办公室应按《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要求,认真审核、把关。
  5.报送县长、副县长、县政府顾问个人的需要县政府审批的文件,一般应先交县政府办公室按照文件的审批程序办理。
  6.审批文件应提出明确的批示意见,审核或审批的其他领导同志,应表示出“拟同意”、“同意”或其它具体意见,圈阅则表示阅知。

知识出处

柏乡县志

《柏乡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包括建置区划,自然环境,居民,经济综览,基础设施,农业,工业,乡镇企业,商业贸易等十九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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