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县长、副县长的职责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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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柏乡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5713
颗粒名称: (二)县长、副县长的职责
分类号: D625.22
页数: 1
页码: 498
摘要: 本段描述的是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县政府的工作要求,县长、副县长、的职责共六条。
关键词: 县长 副县长 职责

内容

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县政府的工作要求,县长、副县长、的职责如下:
  1.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主持县政府的工作。
  2.县长召集、主持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县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日常工作由县政府各领导同志按照分工分别负责处理。
  3.县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任免县政府有关工作人员,由县长签署。
  4.副县长按照各自分工或县长的委托,做好工作。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县长报告。对于涉及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县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5.县长、副县长,在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充分发挥县政府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作用;注重调查研究,一切从实际出发,按照客观规律办事;密切联系群众,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发扬为人民服务的优良传统,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克服政府工作中的官僚主义。
  6.县政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制定本届政府的任期目标和年度目标,并注意随时检查总结,以期圆满实现。同时,要对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所制定的目标进行检查、监督。

知识出处

柏乡县志

《柏乡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包括建置区划,自然环境,居民,经济综览,基础设施,农业,工业,乡镇企业,商业贸易等十九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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