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政府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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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柏乡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5712
颗粒名称: 二、政府工作制度
分类号: D625.22
页数: 4
页码: 498-501
摘要: 本段描述的是政府工作制度包括(一)会议制度,(二)文件审批制度,(三)内事活动制度和外事活动制度。
关键词: 县政府 会议制度 审批制度

内容

(一)会议制度
  1.县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制度
  (1)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政府督导员、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主持,办公室副主任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根据会议需要,也可邀请县人大、县政协领导同志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讨论通过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定的工作报告;研究审定政府法规性文件;讨论决定各部门、各乡镇请示县政府的重要事项;研究决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奖惩问题;分析形势,通报情况;总结本月工作,研究安排下月工作计划。县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
  (2)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督导员、政府办公室主任及政府各部门局长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上级的重大决策,决定和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讨论通过按照法律规定需要县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通报全县形势和重要情况。县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至二次。
  (3)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副县长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副县长主持,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综合科及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研究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县长办公会议一般每半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集。
  (4)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要做会议记录,并编写和印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一般由办公室主任签发。必要时请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签发。
  2.会议准备
  (1)会议议题。提交县政府常务会和县长办公会研究的议题主要是:传达贯彻上级重要决策和部署,并结合实际,制定有关的政策和措施;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对有关方面、有关人员的奖惩事项;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研究讨论政府法规性文件;各乡镇、各部门请示县政府的重要事项;分析研究全县经济、社会形势和运行态势,通报情况、总结部署工作;由副县长提议并经县长审批需列入会议讨论的其它议题。
  (2)议题的材料准备。
  凡提交政府常务会和县长办公会研究的议题和请示报告,起草单位要准备好有关的政策依据和材料,经主管领导签字后报政府办公室综合股登记。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起草单位要与相关部门会商,取得一致或基本一致意见后,连同会签意见送政府办公室综合股登记。一般起草单位不得将材料直接交送县领导,材料要求内容充实、思路清晰、文字精练(一般不超过3,000字)。
  (3)议题的审核。
  县政府办公室综合股将各起草单位报送的议题和请示报告登记整理后,交各有关股室,报主管县长审阅、签署意见,需提交常务会或办公会研究的,由综合股拟出政府常务会或县长办公会议议题,经主任审查、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确定后,正式打印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或县长办公会议题。
  (4)议题分发。
  会议议题确定后,有关部门要按审定后的文搞打印20份送政府办公室综合股,由综合股按议题顺序分发县长、副县长及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列席会议的有关部门。
  3.会议的组成
  (1)县政府会议由政府办公室综合股负责会务的组织。综合股根据县领导及办公室领导要求做好会议的通知、会场的安排、服务及会议纪要的整理工作。
  (2)县政府会议要求政府参加部门正职必须到会,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要提前向县政府办公室主任请假,经同意,可由主管负责同志参加。与会同志按要求准时到会,不迟到、不早退,因特殊情况确需中途离开的,经主持人同意后方可退场。县政府常务会和县长办公会实行候会制度,候会的列席人员签到后到指定地点候会。
  (3)县政府常务会和县长办公会会议记录,由办公室1名副主任和综合股1名人员专门负责,使用专门的政府常务会(县长办公会)记录本,要求对县政府领导同志及部门负责同志的发言,做到有言必录,对县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的发言,要全面准确地记录。
  4.会议纪要的整理、发放(1)会后,政府办公室综合股要根据会议记录及时整理出会议纪要。会议纪要要全面反映和体现常务会(县长办公会)决定的意见,并把主要领导同志的结论性发言作为整理纪要的重要依据。要把会议议定的事项简明、准确地表达清楚,以便有关部门贯彻执行。会议纪要一般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应在会后一周内印发。
  (2)会议纪要的分发范围。县委各书记、常委、县政府各县长、各主任及办公室各科室(各1份),县委办公室(2份),县人大(5份),县政协(5份),县政府有关部门(各1份)。
  (3)县政府会议的督办会议的贯彻落实情况、会议要求部门承办的事项以及会议纪要载明的议定事项,由县政府督查室负责认真督办并将督办结果及时向领导反馈。
  (二)文件审批制度
  1.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报告,属于重大问题,由县长审批,或经县政府有关会议讨论决定。属于县政府已经确定的方针、政策、原则、计划范围内的日常工作问题,按照分工,由主管副县长、政府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其中紧急重要事项,处理后要报告县长。属于县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情,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批转主管部门处理。
  2.以县政府名义发出的向上级政府和县人大常委会的请示、报告,以及有关方针、政策、规章制度等重大问题的文件,由县长签发。以县政府名义向上级有关部门和县直各部门、各乡(镇)发出的属于有关副县长主管业务范围内的文件,由主管副县长签发;如涉及其他副县长主管业务工作的,需请有关副县长会签;个别涉及面广泛的,需请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签发。已经会议讨论决定以县政府名义制发的文件,经县长、副县长授权,可由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3.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政府报送县政府的文件,一律送县政府办公室,不能直送县长、副县长(领导同志专门要求直送的以及个别特殊紧急的请示事项除外)。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重要问题,必须经过有关部门负责人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然后再报县政府审批,少数经过协商意见仍不一致的,由综合部门出面协商;综合部门协调未得到解决,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分管的副主任出面协调。
  4.以县政府名义拟发的文件,在送领导审批以前,县政府办公室应按《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要求,认真审核、把关。
  5.报送县长、副县长、县政府顾问个人的需要县政府审批的文件,一般应先交县政府办公室按照文件的审批程序办理。
  6.审批文件应提出明确的批示意见,审核或审批的其他领导同志,应表示出“拟同意”、“同意”或其它具体意见,圈阅则表示阅知。
  (三)内事活动制度和外事活动制度
  1.内事活动制度
  为保证县长、副县长、县政府顾问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县委、县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以外,对各部门、各乡(镇)邀请县政府领导同志出席的内事活动,按照大力精简和从严掌握的原则,进行审批和安排。
  (1)要精简会议,减少领导同志过多的事务性活动。凡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需要邀请县长、副县长、县政府顾问以县政府领导身份出席的重要会议和活动(包括会见、照相、颁奖、剪彩、参观、联欢、奠基、首发首映式等),均应事先提出书面报告报县政府办公室。由县政府办公室根据有关情况和领导同志的分工及有关规定,从严掌握,提出意见报批。
  (2)对邀请县政府领导同志题词、作序或签发贺信,一般不予安排。凡要求县政府领导同志题词、作序或签发贺信,均需按隶属关系经县直有关部门或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同志批准,由其办公室行文并附说明理由的有关材料,送县政府办公室提出意见后报批。
  (3)县政府领导同志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由县政府组织或经县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经过审定批准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县政府领导同志出席部门或地市举办的会议和活动,一般不作报道,确需作报道的,须经出席该会议或活动的领导同志批准。县政府领导同志下基层调查研究、视察工作,需要作新闻报道,报道内容要经领导同志同意。
  2.外事活动制度
  (1)外事出访。县长、副县长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出访,由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经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送县外事领导小组和县委书记审批,并以县政府名义报上级批准。正、副科级干部出访,由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经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征得主管副县长同意后,报县外事领导小组批准。
  (2)外事会见。县长、副县长会见县政府请来的官方外宾,由主管部门提出报告,县政府办公室统一协调安排;会见非官方外宾,由接待单位提出报告,经县政府办公室或办公室主任审核后,分别报县长、副县长自行决定。会见来访的台湾人员,由接待单位提出报告,经县对台办公室审核报办公室安排。

知识出处

柏乡县志

《柏乡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包括建置区划,自然环境,居民,经济综览,基础设施,农业,工业,乡镇企业,商业贸易等十九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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