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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一)县政府职权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柏乡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5711
颗粒名称:
(一)县政府职权
分类号:
D625.22
页数:
2
页码:
497-498
摘要:
本段描述的是根据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在县委的领导下,县政府行使下列职权:共九条。
关键词:
县政府
职权
柏乡县
内容
根据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在县委的领导下,县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上级政府的决议、命令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制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2.领导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全县各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
3.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
4.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5.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建设,以及民政、行政、公安、司法等工作;
6.保护社会主义的国家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和外国投资者在本县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7.保障企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有的自主权;
8.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婚姻自由及其他权利;
9.办理上级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知识出处
《柏乡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包括建置区划,自然环境,居民,经济综览,基础设施,农业,工业,乡镇企业,商业贸易等十九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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