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县政府职权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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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柏乡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5711
颗粒名称: (一)县政府职权
分类号: D625.22
页数: 2
页码: 497-498
摘要: 本段描述的是根据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在县委的领导下,县政府行使下列职权:共九条。
关键词: 县政府 职权 柏乡县

内容

根据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在县委的领导下,县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上级政府的决议、命令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制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2.领导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全县各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
  3.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
  4.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5.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建设,以及民政、行政、公安、司法等工作;
  6.保护社会主义的国家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和外国投资者在本县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7.保障企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有的自主权;
  8.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婚姻自由及其他权利;
  9.办理上级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知识出处

柏乡县志

《柏乡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包括建置区划,自然环境,居民,经济综览,基础设施,农业,工业,乡镇企业,商业贸易等十九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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