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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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柏乡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5705
颗粒名称: 第二章 人民政府
分类号: D625.22
页数: 16
页码: 490-505
摘要: 本章描述包括第一节县政府,第二节县政府工作职责及各项制度第三节人事管理,第四节行政监察,第五节基层政府。
关键词: 人民政府 柏乡县人民政府 地方组织

内容

1938年4月,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半政权、半群众性质的“中华民族革命战争战地总动员委员会柏乡县委员会”在西黄泥村建立。6月,成立了柏乡县抗日政府,设县长、秘书,领导“柏乡县抗日游击自卫队”及其他工作人员,发动群众参加抗日。隶属冀南二专署。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柏乡县抗日政府更名柏乡县人民政府。11月,改属冀南四专署。1949年8月,属邢台专署,11月23日,启用“柏乡县人民政府”印。1955年1月,柏乡县人民政府改称柏乡县人民委员会,设县长、副县长。
  1958年4月28日,柏乡县人民委员会划归邯郸专署。12月21日,撤销柏乡县建制,其辖区并入内邱县。1961年5月,内邱县分内邱、隆尧两县,原柏乡县辖区划归隆尧县。
  1962年1月,恢复柏乡县建制。“文化大革命”中,1967年3月,造反群众代表组成“抓革命、促生产、第一线指挥部”,取代县人民委员会。12月,柏乡县革命委员会成立,撤销“抓革命、促生产、第一线指挥部”,设主任、副主任、常务委员,隶属邢台地区革命委员会。
  1981年2月,中共邢台地委撤销柏乡县革命委员会,同时召开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柏乡县人民政府,设县长、副县长。隶属邢台地区行政公署。1986年政府增设顾问、督导员。1993年6月,邢台地、市合并,柏乡县人民政府归邢台市人民政府领导,1995年政府领导有县长、副县长、督导员。
  第一节县政府
  一、柏乡县抗日民主政府
  1938年6月,柏乡县抗日政府在宁晋县大召村成立,后称抗日民主政府。设秘书室、民政科、财政科。驻村借民房办公。1939年5月,增设文教科、司法科、武装科、实业科。1943年8月,文教科改教育科,武装科改公安科,实业科改粮秣科。1945年11月,柏乡县抗日民主政府更名为柏乡县人民政府。
  二、柏乡县人民政府
  (一)柏乡县人民政府1945年11月,柏乡县人民政府成立后,机构增设工商局、冀南银行柏乡县营业所;11月,驻地从宁南县大召村迁至柏乡县城。1949年1月,撤销工商局,设工商科、税务局。增设人事科、人民监察委员会。1950年,撤销司法科,建柏乡县人民法院。冀南银行柏乡县营业所正式命名为中国人民银行柏乡县支行。1952年6月,柏乡县粮食分库改为柏乡县粮食管理局。8月,撤销人民监察委员会,取消人事科。检察署与公安局合署办公。农业科改建设科,财政科改财粮科。取消财办室,设卫生科。1953年4月9日,柏乡县邮政局、政府电话站合并为柏乡县邮电局;26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柏乡县办事处在县城北街成立;5月,成立手工业联合社;9月,增设农林局;11月,增设计划委员会。
  (二)柏乡县一、二、三、四、五、六届人民委员会1955年1月17日,召开柏乡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决定改柏乡县人民政府为柏乡县人民委员会,选举产生第一届柏乡县人民委员会;4月11日,撤销建设科设水利科;6月8日,粮食管理局改为柏乡县粮食局;1957年5月15日,增设市场管理委员会;6月19日,商业局、供销合作社合并为商业局;10月28日,文化科、教育科合并为文教科;1958年8月,撤销手工业联合社,成立地方工业局;22日,财政科与税务局合并为财税局;12月21日,河北省委撤销柏乡县人民委员会;1962年1月,柏乡县人民委员会恢复,同时,增设农业机械化管理局、交通科、统计科、水利局。1963年3月24日,增设计划生育委员会,撤销农业机械管理局、地方工业局,设手工业联合社;5月,撤销水利局设水利科;8月,增设供电所,买卖事业管理局;12月,建中国农业银行柏乡县支行。1965年5月,撤销交通科,设工交科;12月,中国人民银行柏乡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柏乡县支行合并为中国人民银行柏乡县支行;2月26日,农灌局、机件供应站、农电局合并为农田水利管理局;9月,建广播站。
  (三)柏乡县革命委员会1967年12月10日,成立柏乡县革命委员会,设革命委员会办事、政工、政法、工交财贸、农林、文教卫生6个组和文化革命办公室。原人民委员会及其所属机构一律撤销。1968年6月29日,6组1室精简为办事、政工、生产建设3个组;后改为政治部、生产指挥部、保卫部、办公室。1971年县革命委员会设体育运动委员会。1972年县革命委员会设置农业局、水电局、农业机械局、交通局、物资局、粮食局、财税局、邮电局;计划生育办公室。1974年1月,撤销保卫部设公安局,恢复中国人民银行柏乡县支行,增设文教局、卫生局、民政局、广播事业局、商业局,水电局分为水利局、电力局。1977年11月22日,设县科技委员会;1978年3月,增设工商行政管理局;10月,撤销交通手工业局,设二轻工业局。1979年1月,革命委员会办公室分县委办公室、革命委员会办公室;2月,撤销生产指挥部设计划委员会;8月,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柏乡支行;9月,设农业区划委员会、经济委员会、财贸办公室、中国农业银行柏乡县支行从中国人民银行柏乡县支行析出;11月,设司法局;12月,设劳动局、人事局。
  1981年2月21日,撤销柏乡县革命委员会。
  (四)柏乡县七、八、九、十、十一届人民政府1981年2月21日,柏乡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本届人民政府,革命委员会办公室改称人民政府办公室(驻县城秀才营街),增设物价委员会;3月,财税局分财政局、税务局;农林局分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局;建气象局。4月,成立城建局,不久改建设局。12月,中国人民银行柏乡县支行改中国工商银行柏乡县支行,恢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柏乡县支公司,1984年1月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柏乡县支行归邢台中心支行管理,计划生育办公室改为计划生育委员会,设审计局、劳动局、人事局合并为劳动人事局,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局合并为农林局,撤销广播事业局建广播站,农业机械局改为农业机械化服务公司;2月,二轻工业局改为公司合并到经委,成立经济联合委员会,设二轻科;撤销建设局;物资局改为公司;地震办公室并入科学技术委员会;4月,二轻科成立二轻工业公司;12月,农林局析出畜牧局;设广播电视局;1986年7月,农林局分为农业局、林业局;文教局分为文化局、教育委员会;成立档案局;设地方史志办公室、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9月,重设中国人民银行柏乡县支行;1987年2月,设物价局,与物价所合署办公;3月,成立土地管理局;6月,气象站改为气象局;7月,建立县城建局、标准化计量局,标准化计量局与计量所合署办公。1988年恢复监察局并确立国家行政监察体制。1989年政府着手进行机构改革。
  1992年7月,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畜牧局成建制转变为服务实体,设农业委员会。
  1993年3月,河北省人民政府确定柏乡县为“小机构、大服务”试点县,县人民政府设置18个局级单位,即“政府办公室、研究室、体制改革办公室、档案局合并为政府办公室;经济委员会、经济协作办公室、标准计量局合并为经济委员会;计划委员会;农业委员会;教育委员会、文化局、体育运动委员会合并为文化教育委员会;土管局、城建局合并为城乡建设委员会;计划生育委员会;统计委员会;财政局、审计局合并为财政局;工商局、物价局合并为工商物价管理局;税务局;公安局;劳动人事局;
  民政局、宗教局合并为民政局;卫生局、爱国卫生委员会合并为卫生局;乡镇企业局;交通局;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协会合并为科学技术委员会。1993年4月,县人民政府迁至县城柏兴路(东环路);1995年6月21日,撤销城乡建设委员会和房地产开发公司,分设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管理局和土地管理局;设招商局、政府督查室。8月,税务局分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12月,县人民政府驻地迁至县城府前大街路北。同月,撤销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分设城乡建设管理局、环境保护局。
  第二节县政府工作职责及各项制度
  一、职权与职责
  (一)县政府职权
  根据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在县委的领导下,县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上级政府的决议、命令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制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2.领导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全县各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
  3.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
  4.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5.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建设,以及民政、行政、公安、司法等工作;
  6.保护社会主义的国家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和外国投资者在本县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7.保障企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有的自主权;
  8.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婚姻自由及其他权利;
  9.办理上级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县长、副县长的职责
  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县政府的工作要求,县长、副县长、的职责如下:
  1.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主持县政府的工作。
  2.县长召集、主持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县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日常工作由县政府各领导同志按照分工分别负责处理。
  3.县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任免县政府有关工作人员,由县长签署。
  4.副县长按照各自分工或县长的委托,做好工作。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县长报告。对于涉及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县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5.县长、副县长,在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充分发挥县政府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作用;注重调查研究,一切从实际出发,按照客观规律办事;密切联系群众,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发扬为人民服务的优良传统,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克服政府工作中的官僚主义。
  6.县政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制定本届政府的任期目标和年度目标,并注意随时检查总结,以期圆满实现。同时,要对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所制定的目标进行检查、监督。
  二、政府工作制度
  (一)会议制度
  1.县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制度
  (1)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政府督导员、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主持,办公室副主任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根据会议需要,也可邀请县人大、县政协领导同志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讨论通过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定的工作报告;研究审定政府法规性文件;讨论决定各部门、各乡镇请示县政府的重要事项;研究决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奖惩问题;分析形势,通报情况;总结本月工作,研究安排下月工作计划。县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
  (2)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督导员、政府办公室主任及政府各部门局长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上级的重大决策,决定和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讨论通过按照法律规定需要县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通报全县形势和重要情况。县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至二次。
  (3)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副县长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副县长主持,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综合科及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研究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县长办公会议一般每半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集。
  (4)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要做会议记录,并编写和印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一般由办公室主任签发。必要时请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签发。
  2.会议准备
  (1)会议议题。提交县政府常务会和县长办公会研究的议题主要是:传达贯彻上级重要决策和部署,并结合实际,制定有关的政策和措施;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对有关方面、有关人员的奖惩事项;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研究讨论政府法规性文件;各乡镇、各部门请示县政府的重要事项;分析研究全县经济、社会形势和运行态势,通报情况、总结部署工作;由副县长提议并经县长审批需列入会议讨论的其它议题。
  (2)议题的材料准备。
  凡提交政府常务会和县长办公会研究的议题和请示报告,起草单位要准备好有关的政策依据和材料,经主管领导签字后报政府办公室综合股登记。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起草单位要与相关部门会商,取得一致或基本一致意见后,连同会签意见送政府办公室综合股登记。一般起草单位不得将材料直接交送县领导,材料要求内容充实、思路清晰、文字精练(一般不超过3,000字)。
  (3)议题的审核。
  县政府办公室综合股将各起草单位报送的议题和请示报告登记整理后,交各有关股室,报主管县长审阅、签署意见,需提交常务会或办公会研究的,由综合股拟出政府常务会或县长办公会议议题,经主任审查、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确定后,正式打印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或县长办公会议题。
  (4)议题分发。
  会议议题确定后,有关部门要按审定后的文搞打印20份送政府办公室综合股,由综合股按议题顺序分发县长、副县长及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列席会议的有关部门。
  3.会议的组成
  (1)县政府会议由政府办公室综合股负责会务的组织。综合股根据县领导及办公室领导要求做好会议的通知、会场的安排、服务及会议纪要的整理工作。
  (2)县政府会议要求政府参加部门正职必须到会,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要提前向县政府办公室主任请假,经同意,可由主管负责同志参加。与会同志按要求准时到会,不迟到、不早退,因特殊情况确需中途离开的,经主持人同意后方可退场。县政府常务会和县长办公会实行候会制度,候会的列席人员签到后到指定地点候会。
  (3)县政府常务会和县长办公会会议记录,由办公室1名副主任和综合股1名人员专门负责,使用专门的政府常务会(县长办公会)记录本,要求对县政府领导同志及部门负责同志的发言,做到有言必录,对县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的发言,要全面准确地记录。
  4.会议纪要的整理、发放
  (1)会后,政府办公室综合股要根据会议记录及时整理出会议纪要。会议纪要要全面反映和体现常务会(县长办公会)决定的意见,并把主要领导同志的结论性发言作为整理纪要的重要依据。要把会议议定的事项简明、准确地表达清楚,以便有关部门贯彻执行。会议纪要一般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应在会后一周内印发。
  (2)会议纪要的分发范围。县委各书记、常委、县政府各县长、各主任及办公室各科室(各1份),县委办公室(2份),县人大(5份),县政协(5份),县政府有关部门(各1份)。
  (3)县政府会议的督办会议的贯彻落实情况、会议要求部门承办的事项以及会议纪要载明的议定事项,由县政府督查室负责认真督办并将督办结果及时向领导反馈。
  (二)文件审批制度
  1.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报告,属于重大问题,由县长审批,或经县政府有关会议讨论决定。属于县政府已经确定的方针、政策、原则、计划范围内的日常工作问题,按照分工,由主管副县长、政府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其中紧急重要事项,处理后要报告县长。属于县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情,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批转主管部门处理。
  2.以县政府名义发出的向上级政府和县人大常委会的请示、报告,以及有关方针、政策、规章制度等重大问题的文件,由县长签发。以县政府名义向上级有关部门和县直各部门、各乡(镇)发出的属于有关副县长主管业务范围内的文件,由主管副县长签发;如涉及其他副县长主管业务工作的,需请有关副县长会签;个别涉及面广泛的,需请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签发。已经会议讨论决定以县政府名义制发的文件,经县长、副县长授权,可由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3.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政府报送县政府的文件,一律送县政府办公室,不能直送县长、副县长(领导同志专门要求直送的以及个别特殊紧急的请示事项除外)。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重要问题,必须经过有关部门负责人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然后再报县政府审批,少数经过协商意见仍不一致的,由综合部门出面协商;综合部门协调未得到解决,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分管的副主任出面协调。
  4.以县政府名义拟发的文件,在送领导审批以前,县政府办公室应按《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要求,认真审核、把关。
  5.报送县长、副县长、县政府顾问个人的需要县政府审批的文件,一般应先交县政府办公室按照文件的审批程序办理。
  6.审批文件应提出明确的批示意见,审核或审批的其他领导同志,应表示出“拟同意”、“同意”或其它具体意见,圈阅则表示阅知。
  (三)内事活动制度和外事活动制度
  1.内事活动制度
  为保证县长、副县长、县政府顾问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县委、县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以外,对各部门、各乡(镇)邀请县政府领导同志出席的内事活动,按照大力精简和从严掌握的原则,进行审批和安排。
  (1)要精简会议,减少领导同志过多的事务性活动。凡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需要邀请县长、副县长、县政府顾问以县政府领导身份出席的重要会议和活动(包括会见、照相、颁奖、剪彩、参观、联欢、奠基、首发首映式等),均应事先提出书面报告报县政府办公室。由县政府办公室根据有关情况和领导同志的分工及有关规定,从严掌握,提出意见报批。
  (2)对邀请县政府领导同志题词、作序或签发贺信,一般不予安排。凡要求县政府领导同志题词、作序或签发贺信,均需按隶属关系经县直有关部门或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同志批准,由其办公室行文并附说明理由的有关材料,送县政府办公室提出意见后报批。
  (3)县政府领导同志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由县政府组织或经县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经过审定批准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县政府领导同志出席部门或地市举办的会议和活动,一般不作报道,确需作报道的,须经出席该会议或活动的领导同志批准。县政府领导同志下基层调查研究、视察工作,需要作新闻报道,报道内容要经领导同志同意。
  2.外事活动制度
  (1)外事出访。县长、副县长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出访,由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经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送县外事领导小组和县委书记审批,并以县政府名义报上级批准。正、副科级干部出访,由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经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征得主管副县长同意后,报县外事领导小组批准。
  (2)外事会见。县长、副县长会见县政府请来的官方外宾,由主管部门提出报告,县政府办公室统一协调安排;会见非官方外宾,由接待单位提出报告,经县政府办公室或办公室主任审核后,分别报县长、副县长自行决定。会见来访的台湾人员,由接待单位提出报告,经县对台办公室审核报办公室安排。
  第三节人事管理
  一、管理机构
  1938年4月,中共柏乡工委设组织部管理干部。1938年6月,县抗日政府设民政科管理政府的干部。1939年,县组织部与县抗日政府民政科分别分级管理党政脱产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县人民政府成立人事科管理政府系统的一般干部,管理原则是:党政干部分口、分级管理负责。内容是:任免调配、审核考查、工资福利、档案统计、人员编制、组织处理。1963年,县政府人事科改为人事监察科。“文化大革命”期间机构撤销,县革命委员会设组织组管理干部。1971年,恢复柏乡县委组织部。1979年县革命委员会设人事局、劳动局。1984年,县人事局、劳动局合并为柏乡县劳动人事局,负责管理全县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一般行政干部。1992年10月,原县科委管理的专业技术干部归劳动人事局管理。1995年县委组织部设有办公室、干部科、组织科等15名工作人员;县劳动人事局设办公室、干部股、编制办公室、安办股等18名工作人员。
  二、干部状况
  (一)队伍
  战争时期,柏乡县抗日民主政府、柏乡县人民政府均设7科1室,有县长1人,秘书1人,科长7人,副科长及办事人员因事而定。基层区公所,设区长1人,书记1人,助理员人数不固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柏乡县有脱产干部300余人,其中有革命进步知识分子,工农积极分子、部队转业干部、旧政府留用人员、日伪和国民党军队的投诚官兵。
  50年代,吸收了农村30名脱产干部,43名工人以工代干,干部文化程度低,年龄小,其中高中学历的占干部总数的2.2%,小学学历及以下的占干部总数的83.4%,20~25岁的占干部总数的45%,26~35岁的占干部总数的39.5%。70年代,又吸收14名农村脱产干部,108名工人以工代干,干部文化程度提高,年龄偏大,高中文化的占总数的45%,50多岁的占总数的85%。90年代,干部年龄和知识结构较为合理,在原干部队伍基础上,分配大、中专毕业生900名,部队转业218名。据统计,全县脱产干部1954年为239人,1956年400人,1962年571人,1978年1,200人,1995年全县有脱产干部2,724人。其中大专以上学历904名,中专学历1,364人,高中学历236人,初中学历220人。35岁以下的占干部总数的34%,40~50岁的占干部总数的55%,50岁以上的占干部总数的11%。
  (二)编制
  战争年代,党政干部的设置没有编制,因事设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党政、科技干部的人员逐年增加,按照中央和省有关文件规定,全县党政机构和人事实行定编。1982年成立柏乡县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事局。1993年机构改革,撤销、合并了部分重叠机关,核定压缩人员编制,规定了领导职数。1995年县政府下设18个(科)局级单位,县委下设5个工作部门。
  三、干部管理
  (一)干部任免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县委、县政府的党政干部统一由县委任免、调配、组织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党政干部开始分级管理,县级干部由省委管理,科(局)级干部由地委管理,县委协助省、地委实施审核、考查、工资福利、档案统计等。1962年,《国家工作人员条例》颁布后,县级干部归地委管理,科(局)级干部归县委管理,一般干部由县委组织部和政府人事局管理。文化大革命中,县革委会主任由省军区党委任免,县革委会组织组协助省、地实施干部的考核、档案统计、工资福利等。
  1984年,干部管理制度改革后,干部管理权限下放。对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由下管两级改为下管一级,即县委(含县委常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正、副职、法院、检察院正职由地委管理。县委和县政府的部、室、委、办、局正、副职;法院、检察院的副职;乡镇党委、政府的正、副职;县人大各科室的正、副职;县政协各科室的正、副职;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及科室的正职均由县委管理。县武装部归地方管理后,部长、政委由地委管理,各科室的正、副职,由县委管理。其它干部分别由县委组织部、县政府劳动人事局管理。工厂、学校、企事业单位的干部,则由各主管部门管理。
  (二)职称评定
  1981年5月,对科技人员进行职称评定,专业技术干部的评聘、考核由县科委负责。1992年,县科学技术干部技术职称评定设工程、农业、统计、会计等技术职称评定委员会。职称评定工作分为:复查、考核评定、晋升。高级职称由省科干局批准授予,中级职称由地科委批准授予,初级以下职称由县科委批准授予。同年10月,专业技术干部的解聘、考核由县劳动人事局管理。1995年底,县有2,719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干部获得技术职称,其中获得高级职称49名、中级职称711名,并为专业技术干部建立了技术档案。
  (三)培训、考核与奖惩
  1.培训干部培训始于50年代,县委党校每年对副区、科以下干部进行不定期培训,省委、地委党校也不定期举办县级和区、科级领导干部培训班。1985年后,各级党校还招收在职干部。推荐考入省地大专班的28人,推荐考入县委党校中专班的180人。同时,县开办学习班,实行岗位培训。提高干部政治、业务素质。1989年4月,劳动人事局对本单位26名干部进行培训。其中,局级干部5人,股级干部13人,一般干部8人。1990年10月结束。有的在职干部还通过广播电视大学、函授大学、刊授大学、职业大学、夜大学和自学考试等途径进行学习,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和文化素质。到1995年底,通过“五大”教育获得大专学历的在职干部200余人。经高等、中等成人教育自学考试并获取大、中专学历的干部为440人。
  2.考核抗日战争时期对干部进行考核,是不定期检查,视对上级交办任务的完成情况,给予表扬、奖励、提升或批评、处分等。50年代干部考核逐步走向正规,每年对在职干部进行两次考评。进入80年代,建立健全了干部考核制度,对副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实行“目标责任卡”,每季进行一次实绩登记,一年进行一次德、能、勤、绩的全面考察,其方法为民意测验和与群众座谈相结合。
  3.奖惩50年代后,每年都对干部进行奖评,对犯错误的干部及时处理;对做出成绩的干部予以奖励。1985年邢台地区开展创业立功活动,奖励办法分特等功、一、二、三等功。到1987年底,全县有4人在地区记特等功,12人记一等功,86人记二等功,140人记三等功,受到县级立功奖励的600人。1989年起,创业立功活动停止,执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授予奖品或奖金、升级、提升、通令嘉奖6种。惩戒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8种。1995年度有905人分别获得各种奖励。其中,获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24人,获地区级劳动模范18人,20人受处分。
  第四节行政监察
  1951年3月,县人民政府设立人民监察委员会,后撤销。1952年8月恢复,后改为监察局,对违犯国家政策、法规和行政纪律的政府及其委、办、局的国家行政干部,按照程序给予行政处分。自政府监察机关成立以后,利用信访举报、普查等方法获取案件信息,严格查办审理,准确地搜集、鉴别使用证据,认定案件性质,正确区分一般错误和违法犯罪的界限,加强了机关干部的廉政建设。1993年3月,与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后,监察机关领导同时担任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副书记或常委,工作力度得到加强,先后开展了减轻农民负担,政府转变职能,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中小学乱收费,统计浮夸虚报,公路“三乱”,粮棉收购打白条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的专项执法监察。协助有关部门建章立制60余项,查处违法、违纪案件6起,挽回经济损失125万元。
  第五节基层政府
  抗日战争时期,柏乡县抗日政府在游击区建区,1938年建2个区,1939年建4个区,设区长、粮秣员。1940年3月,成立柏乡县第五区,即宁南区(1942年9月改为宁南县)。1945年11月,柏乡解放,县人民政府建三个行政区,设区长、副区长、秘书,配备公安、财政、民政助理员,为县人民政府派出机构。随即进行了村人民政权建设,设116个行政村公所,由主任、副主任、农会主任、公安员、粮秣员、民兵队长组成领导班子,组织群众斗地主、分田地、划分阶级成份,开展拥军优属,恢复农业生产,支援全国解放。1950年,三个区合并为二个。1952年恢复为三个区,各区增设人民监察通讯员。
  1953年4月柏乡县开始划乡建政,12月底,全县普遍召开乡人民代表大会,建立乡人民政权,成立27个乡镇人民政府。设乡(镇)长、副乡(镇)长、秘书;各村民主建政,陆续召开村人民代表大会,民主协商选举产生了村人民政府的村长、副村长、委员。1954年8月,撤销区级机构,取消村级政权。1959年9月,27个乡镇合并为1镇10乡,设乡(镇)长、副乡(镇)长、秘书;同时,各乡(镇)增设了财政经济、文化教育、治安保卫、民政调解、人民武装等工作委员会。
  1958年3月,撤销南张村乡;8月16日,撤销10个乡镇人民政府,全县成立东风、东升两个人民公社,设社长、副社长、秘书;8月26日,西汪、龙华成立2个人民公社;10月28日,东风人民公社改固城店人民公社,东升人民公社改城关公社,随后,王家庄、南鲁、南阳、白阳、内步、南马也成立了人民公社。12月21日,原柏乡境内的10个人民公社并入内邱县,在原柏乡辖区设柏乡、固城店2个人民公社,下设管理区,所属村称生产大队。设党支部书记、大队长、民兵连长、会计、治保主任、妇女主任。1961年5月,内邱、隆尧分开,原柏乡辖区划归隆尧县,隆尧在原柏乡县境内建10个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秘书。1962年1月,恢复柏乡县建制,10个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归柏乡县人民委员会。
  1967年3月,各人民公社搞起文化大革命,临时成立生产领导小组,取代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1968年4月~6月,10个人民公社生产领导小组正式成立革命委员会,实行党的“一元化”领导体制,设主任、副主任、秘书、公安员、民政员。所属生产大队也相继成立革命委员会。1979年2月,10个人民公社取缔革命委员会,恢复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秘书及民政、公安、水利、农业技术计划生育、会计、统计、文教卫生等助理员。1979年10月,各人民公社配备了财政助理。1981年1月,10个人民公社分别召开第七届基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了本届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及主任、副主任。
  1984年,农村政治体制改革,撤销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恢复乡镇人民政府,设乡(镇)长、副乡(镇)长、秘书。所属各大队管理委员会改称村委会,设主任、副主任。1985年后,乡镇人民政府陆续成立了财政所、工商所、税务所、法律服务所、文化站、公安派出所、土地管理所、经联委、农业技术站、电管站、计划生育委员会。1995年,柏乡镇和固城店镇还建立了人民检察室。

知识出处

柏乡县志

《柏乡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包括建置区划,自然环境,居民,经济综览,基础设施,农业,工业,乡镇企业,商业贸易等十九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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