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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二节 计量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柏乡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5680
颗粒名称:
第二节 计量管理
分类号:
F269.27
页数:
2
页码:
463-464
摘要:
本段描述的是柏乡县民国时期-1995年衡器计量管理。
关键词:
衡器
计量
管理
内容
民国时期,民间的长度单位混乱,标准不规,尺寸大小不甚统一,有木工尺、石匠尺、布尺等。木工尺1尺折合市尺9寸左右;石匠尺1尺合市尺不足8寸;织布尺1尺折合市尺2尺3寸有余。但一般通用市尺,10分1寸、10寸1尺、10尺1丈。容量一般通用升、斗计量,10合1升、10升1斗(每斗折合小麦30斤)、10斗1石。重量用市斤,10分1钱、10钱1两、16两1斤。面积单位通用“亩”,10厘1分,10分1亩,100亩1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对衡器计量加强了管理,陆续颁布新的计量办法,逐步取代旧的计量办法。1965年9月将重量市制16两1斤改为10两1斤(仍折合500克)。1963年7月,石油、酱油、醋等液体商品改为公升制。1977年后,县标准计量所成为衡器计量的主管部门,对计量器具按国家规定标准严格规范,不合格衡器全部取缔。对供销、物资、粮食等部门及企业使用的杆称、天平称、皮尺、钢卷尺、游标卡尺、血压计、压力表等多次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限期整改。1979年6月重量改为千克制。1987年市斤称改为公斤称(1公斤等于2市斤、等于1,000克)。1987年后,每半年对计量器具进行一次计量检定,检定合格方可使用。
从1987年始,对全县各企业实行“计量考核定级”制度,经定级审查合格后,颁发“计量合格证书”。到1995年,县砖厂、鞋厂、磷肥厂、水泥厂、化肥厂、面粉厂、造纸厂、农机厂、板纸厂、棉油一厂、棉油二厂、电器一厂、通用机械厂、锅炉铺机厂、服装刺绣厂等15家企业,均获得“三级计量合格证书”。
1995年,对主要计量器具进行了年检。检查台磅250台,地磅15台,杆称300杆,案称50台,压力表300块。同时又协助邢台市技术监督局对部分计量器具进行了检测,检测加油机14台,心电图机3台,X光机3台,B超诊断仪4台,天平6台,血压计30台,合格率达95%以上。
知识出处
《柏乡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包括建置区划,自然环境,居民,经济综览,基础设施,农业,工业,乡镇企业,商业贸易等十九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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