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技术监督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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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柏乡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5678
颗粒名称: 第六章 技术监督
分类号: F239.2
页数: 2
页码: 463-464
摘要: 本章描述的包括第一节机构,第二节计量管理,第三节质量与标准化管理。
关键词: 技术 监督 计量管理

内容

第一节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县内无专管标准计量机构。1957年5月设立“市场管理委员会”,主要管理集市贸易中的计量器具。1977年标准计量工作由县科委兼管,设标准计量所,办事员仅2人,1982年10月标准计量所增至3人。1987年6月16日成立柏乡县标准计量局,在编人员10人。1993年3月标准计量局划归经委。1994年4月从经委析出,成立“柏乡县技术监督局”,设秘书股、质监股、稽查股、计量所,干部职工达19人。
  第二节计量管理
  民国时期,民间的长度单位混乱,标准不规,尺寸大小不甚统一,有木工尺、石匠尺、布尺等。木工尺1尺折合市尺9寸左右;石匠尺1尺合市尺不足8寸;织布尺1尺折合市尺2尺3寸有余。但一般通用市尺,10分1寸、10寸1尺、10尺1丈。容量一般通用升、斗计量,10合1升、10升1斗(每斗折合小麦30斤)、10斗1石。重量用市斤,10分1钱、10钱1两、16两1斤。面积单位通用“亩”,10厘1分,10分1亩,100亩1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对衡器计量加强了管理,陆续颁布新的计量办法,逐步取代旧的计量办法。1965年9月将重量市制16两1斤改为10两1斤(仍折合500克)。1963年7月,石油、酱油、醋等液体商品改为公升制。1977年后,县标准计量所成为衡器计量的主管部门,对计量器具按国家规定标准严格规范,不合格衡器全部取缔。对供销、物资、粮食等部门及企业使用的杆称、天平称、皮尺、钢卷尺、游标卡尺、血压计、压力表等多次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限期整改。1979年6月重量改为千克制。1987年市斤称改为公斤称(1公斤等于2市斤、等于1,000克)。1987年后,每半年对计量器具进行一次计量检定,检定合格方可使用。
  从1987年始,对全县各企业实行“计量考核定级”制度,经定级审查合格后,颁发“计量合格证书”。到1995年,县砖厂、鞋厂、磷肥厂、水泥厂、化肥厂、面粉厂、造纸厂、农机厂、板纸厂、棉油一厂、棉油二厂、电器一厂、通用机械厂、锅炉铺机厂、服装刺绣厂等15家企业,均获得“三级计量合格证书”。
  1995年,对主要计量器具进行了年检。检查台磅250台,地磅15台,杆称300杆,案称50台,压力表300块。同时又协助邢台市技术监督局对部分计量器具进行了检测,检测加油机14台,心电图机3台,X光机3台,B超诊断仪4台,天平6台,血压计30台,合格率达95%以上。
  第三节质量与标准化管理
  1962~1993年,国家先后颁布了“工农业产品和工程技术标准管理办法”、“标准化管理条例”、“河北省质量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县标准计量局依照国家法律、条例,结合本县具体情况,编制“柏乡县受检目录”,确定受检范围。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生活资料(粮食、面粉、罐头、白酒、饮料、食用油、鸡饲料等);二是生产资料(化肥、种籽、农药、机用油、农机具、塑料薄膜等);三是轻工与建材产品(红砖、造纸、纸箱、预制板、冷拔丝等)。对以上受检产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样检查,检验合格,准予生产和出售,发现问题限期整改纠正,达不到规定标准,限令停产,直至达到标准方可出售。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尤其对消费者举报反映危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认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

知识出处

柏乡县志

《柏乡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包括建置区划,自然环境,居民,经济综览,基础设施,农业,工业,乡镇企业,商业贸易等十九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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