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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四节 管理与检查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柏乡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5672
颗粒名称:
第四节 管理与检查
分类号:
F726.2
页数:
2
页码:
460-461
摘要:
本段描述的第一,对商品价格实行审批制度。第二,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第三,对商品实行最高限价制度。第四,实行申报、监审制度。第五,制止牟取暴利。第六,实行商品价格(含非商品收费标准)检查制度。
关键词:
商品价格
标价
限价
内容
70年代末期,商品经济日趋活跃,为确保商品市场活而不乱,正确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及价格法规,县物价管理部门加强了对商品价格的管理。
第一,对商品价格实行审批制度。1980年对国家计划内的重要生产资料如木材、钢材、汽油、化肥、农药等开始执行商品价格审批制度。
第二,实行明码标价制度。自1982年起,对市场商品按照国家牌价、指导价、市场调节价3种价格形式分别用红、蓝、绿3色设价格标鉴,标价必须有单位物价人员或
领导人的手章,对执行价格负责(个体商业一般没有明码标价),是年全县部分商品实行了“三色”明码标价签。1995年,全县商品均以实行明码标价签。但由于个体商业的迅速发展,商品实际出售价一般低于其所标牌价,标价签所标价格只作参考。
第三,对商品实行最高限价制度。1985年对与人民生活紧密相关的饮食业、屠宰业、服务业实行最高限价制度,规定饮食业毛利率最高不超过30%,对属于非商品收购的服务业实行单一品种的最高限价,到1995年对全县30种商品和非商品收费实行最高限价。
第四,实行申报、监审制度。1988年对名牌自行车、缝纫机、黑白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自采计划外化肥、农药、柴油、农地膜、磷肥、木材、钢材、煤炭以及议价粮油价格等实行申报制度。凡属非商品收费,未经物价局批准没有颁发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的一律视为非法收费。1993年8月对农村综合电价实行申报制度。1994年对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群众反映敏感的25种类重要消费品和服务价格实行监审制度。同年,对9种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实行监审制度。
第五,制止牟取暴利。1995年根据国家计委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认定了12个品种价格暴利分定标准。
第六,实行商品价格(含非商品收费标准)检查制度。采取常年检查与季节、节日检查相结合,分系统、有重点的方法进行。1987~1993年对532个单位(户)进行了检查,共查出违纪金额317万余元,追回非法收入143万元。1994~1995年共检查260个单位(户),查出违纪金额168万元,追回非法收入90万元。
知识出处
《柏乡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包括建置区划,自然环境,居民,经济综览,基础设施,农业,工业,乡镇企业,商业贸易等十九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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