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经济合同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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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柏乡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5662
颗粒名称: 第四节 经济合同管理
分类号: D923.61
页数: 1
页码: 456
摘要: 本节包括一、合同鉴证,二、合同管理,三、合同仲裁。
关键词: 经济 合同管理 柏乡县

内容

1983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经济合同股,办理合同鉴证工作。办理此项业务须根据1981年国家颁布的《经济合同法》的有关条款,对经济合同采取自愿鉴证办法,同时对企业单位自行鉴证的合同采取自查、互查及督促其履行合同。1983年有69个单位自查合同147份,金额420万元,查出违约合同26份,无效合同3份。1986年经济合同鉴证按规定开始收费,同时各工商管理所负责本辖区内的合同鉴证,县城范围内的合同仍归县工商局鉴证。1990~1995年,由签约当事人提交工商行政管理局鉴证合同32份,金额872万元,履约率98.2%;企业单位自行鉴证的合同2,452份,金额7,406.4万元,履约率92%。
  二、合同管理
  经济合同是一种国家批准的法律制度,对经济合同依法进行统一管理。为保证国家计划,促进商品生产和流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止违法活动,有效地贯彻落实《经济合同法》,1984年,县内各经济单位建立健全了合同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合同管理人员1~2人。所鉴订合同必需经工商局合同股或本单位专职合同管理人员按照法律进行检查,并由金融部门监督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合同发生纠纷时,由县工商局仲裁委员会统一处理。
  三、合同仲裁
  1983年成立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其职能是根据合同当事人的申请,对合同纠纷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照《经济合同法》做出裁决,制定仲裁决议书交双方执行。1983~1995年共受理各类合同纠纷66起,争议金额54万元,结案率100%。

知识出处

柏乡县志

《柏乡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包括建置区划,自然环境,居民,经济综览,基础设施,农业,工业,乡镇企业,商业贸易等十九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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