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机构
民国11年(1922),民国县政府成立劝业所,民国14年(1925)改称实业局,民国17年(1928)更名建设局,设局长1人,技术员1人,事务员2人,对全县工商业进行统一管理。1937年10月柏乡沦陷后,日伪政府通过商会控制全县的工商业。1945年柏乡解放后,县政府成立工商行政管理局。1949年1月分设为工商科与税务局,1957年5月成立市场物价管理委员会,负责市场行政管理工作。此后,成立市场管理所(归市场物价管理委员会领导)。1958年12月~1961年12月柏乡先后并入内邱县和隆尧县。1962年1月恢复柏乡县建制,同时恢复市场物价管理委员会。“文化大革命”初期,工商管理机构被取消。1967年生产指挥部设财贸组负责工商物价管理。1972年12月在县商业局内部设市场物价管理委员会。1976年7月市场物价管理业务由商业局析出,成立工商行政管理局,1978年全局共有干部职工24名,其中日工9名,设办公室、会计室、企业管理股、市场管理股,下辖3个工商行政管理所,负责对不同经营体制的工商企业和集市贸易实施行政管理。1993年3月,工商、物价合并为工商物价局,局内设人秘股、财务股、企业股、合同股、市场股、个体股、物价股、物价检查所、市场派出所、消费者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下辖城关、固城店、西汪三个工商管理所,到1995年底共有干部职工94人。
附:工商业团体组织
1.商会
民国2年(1913)柏乡县组建商务分会,设总理1人。民国4年(1915)商务分会更名商会,设会长1人,以后商会改委员制,设主席1人。商会是商业资产阶级为维护其商业利益而组织的社会团体。商会宗旨是搜集市场情报,协调工商业内部矛盾,并代表商人利益向政府陈述已见。主席一般由商店老板或经理担任。1937年10月柏乡沦陷后,商会受日伪政府控制。1945年,柏乡解放后,商会解散。
2.个体劳动者协会
柏乡县个体劳动者协会是个体工商业者的群众组织,其领导成员由参加协会会员代表民主选举产生。1982年下半年先后分片召开了个体工商业者代表大会和全县个体工商业者代表会议,会议通过了《柏乡县个体工商业者协会章程(草案)》以及选举建立了“柏乡县个体工商业者协会”。分片选举产生了城关、西汪、固城店个体工商业者分会,发展会员1,154人。工商管理局每年向每个会员收取10元会员费。个体工商业者协会成立后,在工商管理局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宣传国家的有关法规政策,团结广大个体工商业者,以自我教育为重点,以自我管理为目的,以自我服务带动各项工作,为会员的生产、经营提供服务,积极组织会员开展互助活动。到1995年底共发展会员6,112人。
3.消费者协会
柏乡县消费者协会于1986年成立,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人,常务理事4人,理事15人。主要职能:受理消费者投诉,调解消费纠纷,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消费纠纷案件。到1995年底,共受理消费者投诉1,680件,调解消费纠纷3,680起,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消费纠纷案件20起,共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0.468万元。
第二节 市场管理
一、市场建设
民国初期境内有集市5处,到1949年境内集市增加到12处。“文化大革命”期间集市多被取缔,只留固城店、县城一、六日(农历)为集。1981年开始恢复传统集日,即固城店一、六日(农历),县城二、四、七、九日(农历)。1993年恢复南黄泥前街集市。1994年新建常乐集市商贸城。1978年集市贸易成交额55万元,1979年集市贸易成交额91万元,1982年集市贸易成交额258.4万元,1990年集市贸易成交额1,236万元,1995年集市贸易成交额1,820万元。
民国初期,境内庙会有14处15次,1949年境内有庙会29处28次。“文化大革命”期间庙会多次被取缔。1977年,县革委再次下发取缔旧庙会通知,要求庙会期间不准在大街摆摊出售,路口设民兵值勤,发现赶庙会者一律劝回,不听从者就地劳动半天。80年代初期恢复庙会,增添新庙会。到1995年境内共计庙会31处33次。以开展贸易活动为主,伴有信男信女烧香上供等迷信活动。
到1982年投资8,000多元建筑永久性售货棚270平方米,永久性售货台150米,以及其它服务设施。
槐北综合集贸市场1992年始建,位于县城北关,市场建设总投资830万元,总占地面积4万平方米,由南到北依次设有3排营业室(其中只有南边二排得到充分利用),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中间设有1排售货棚台,建筑面积2,400平方米,容纳坐商500户,流动商户1,000户,主要经营服装、服装加工、布批、小百货,为柏乡县第一大型综合市场。
常乐商贸城1994年建成,全长1,000米,街北为营业室,街南为工厂。营业室大多空闲,只有集日商贸城东头靠近村边处有流动商贩。
二、市场监督管理
1945年柏乡解放后,在政府允许的范围内实行自由贸易。50年代初期,市场管理的主要对象为个体工商业,鼓励那些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工商业发展,市场实行集中交易,协商评价,禁止场外交易以及买空卖空,抬价压价。1953年,全县拥有工商业924户,柏乡县人民政府为迅速医治战争创伤,恢复和发展生产,鼓励私营工商业者的合法经营。对粮食、棉花、油料、土布、食盐等重要物资,通过协凋评价,把收购价格和分配调拨权置于政府的控制之下。1955年县人委发出通知:外地来本县采购生猪、鲜蛋、大葱、白菜需经县工商管理部门的许可,否则不准收购。
1956年,社会主义统一市场形成后,市场管理工作转变到以维持统一市场、管理集市贸易、活跃物资交流、保护合法经营、促进工农业生产发展为主要任务。对统购统销物资管理,禁止私商投机贩运。1958年5月对有营业证的商贩发放三角形黄色流动证,无此证的坐、季商不准进入自由市场经营。人民公社化后,在流通体制上搞独家经营,农副产品基本上由国营商业和供销社收购运销,致使集市贸易萧条。1961年实行“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政策,允许农民在完成国家收购任务后,凭证参加集中交易。“文化大革命”期间,集市贸易被视为“滋生资本主义的土壤”严加限制,对允许上市的农副产品只准在规定的集市进行交易,不准长途贩运,造成集市商品匮乏,供应紧张。1958年至1978年市场管理过死,基本上处于国合商业独占市场的状态,以致市场萧条,出现吃饭难、做衣难、理发难、小宗农副产品买卖难的局面。
1978年后,纠正了经济工作中“左”的错误,市场管理工作逐步走上了为发展商品生产服务的轨道。同年,对城关、固城店两个集市增派7名集市协助员管理市场。1979年集市买卖对象主要是公社社员和生产队集体,只许自产自销,自购自用,不准转手倒卖,投机倒把,商品贸易范围只限于国家允许上市的物资。1980年城关集日市场按行业划分为八个市场,即:国合企业十字街以北;肉食市场十字街以南;日杂市场十字街至武装部门口;编织市场武装部门口至柏乡中学门口;粮油市场柏乡中学门口以东;猪羊、自行车市场在文教局东边的南北街上;蔬菜市场在西街;木器市场在太平街。在国合商业和小商贩摆摊方面,本着先国营、后集体、然后个人的原则对市场进行挂牌安排,固定摊位,为管理市场有法可依,根据国家对农村集市贸易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具体情况,制定了《农村集市贸易管理暂行办法》。1981年为搞活市场及加强市场的统一管理成立了“个体商贩管理委员会”和“个体工商业联合会”,明确了两会的任务和性质,把《个体工商业户守则》发到每个个体户手中。1982年,按规定缴纳市场管理费,收费标准,按成交额计算,生产资料不超过百分之一,生活资料不超过百分之二,成交额不足五元的免缴,对国营、集体和个体户进入集市贸易摆摊设点者,收定额管理费。是年底成立“个体工商业者协会”。坚持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指导方针和“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市场管理原则,首先保证国家收购计划完成和主渠道畅通。其次,积极疏理各种流通渠道,鼓励集体、个体经济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从事交易活动。市场管理部门采取分行划市,设服务处、行情栏的办法,多方面为上市交易的县内外群众服务。同时,对迷信品、金银文物、荒诞淫秽书刊、音像制品及腐烂变质食品等严厉打击禁止上市。对缺斤短两,以次充好,以假冒真的行为进行检查处理,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90年代以市场经营为主,市场管理对象主要是个体经营者。
三、打击经济犯罪
建国初期,由于某些敌对势力干扰破坏,形势紧张,一些不法私商趁机抢购物资、囤积居奇、倒买倒卖、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进行非法活动。县人民政府通过采取国营商业采购和调拨物资的办法,平抑物价。同时,开展“三反”、“五反”运动,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打击投机倒把活动。1949年下半年主要对土布、私盐进行查处。1953年后,又着重查处了严重破坏粮棉统购统销的投机倒把案件。“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左”的思想影响,打击面扩大,把一些个体工商业和个体商贩的小本经营也都视为投机倒把予以查处。1972年查处案件441起主要有粮食、布票、土布、棉花。1974年共查获各种违法违章案件990起,查获主要物资有:粮食、粮票、棉花、土布、油脂油料、化肥、钢铁、锡钢片、木材、自行车、糖、农药、谷草、油封、毛猪、棉饼、磷矿粉、机器、电动机、轧车子、苇子、苇薄、羊等。1978年后,国家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经济政策,市场管理工作的重点随之移到查处投机诈骗活动上来。对假冒伪劣商品和严重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工商部门也进行了认真查处。1980年对“文化大革命”以来处理的投机倒把案件,普遍进行了复查,重点复查了24起,有问题的11起,共退款1,083元。同年,共查处投机违章案件219起,比1979年减少1,831起,查获的主要物资有木材、化肥、耕畜、粮食、油脂、油料、棉花、土布、粮票、布票、白银、银元等。
1986年前,由市场股负责查禁伪劣商品。1987年成立经济检查股。1993年,工商物价机构合并,重新设置市场股,统一领导。自1987年以来,每年进行5~6次较大规模的伪劣商品查禁活动,主要包括:化肥、农药、种子、农地膜等生产资料产品;烟、酒、糖、茶、衣服、鞋帽、火柴、洗衣粉等生活用品;书刊、音响、录像等文化用品;彩电、洗衣机、电风扇、电冰箱等家用电器。查禁方法:一般采取单独进行和与有关单位联合行动;全面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对于问题严重、影响较大或被单位和个人检举揭发的重大问题随时查处。1993年至1995年共查处假劣化肥106.5吨,农药20吨,假种子15吨,劣质啤酒1万瓶,变质饮料0.6万瓶,销毁病死鸡3.8万只,处理注水猪肉1.5吨。
第三节 登记与监督检查
一、企业登记
工商企业的登记管理,是国家对工商企业的开、停、并、转、迁移、流动等经营活动进行行政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工商企业实行登记管理,建立“经济户口”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企业实行行政管理,克服盲目性,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一项重要措施,是为调整工商企业提供参考数据,是分门别类进行研究的依据。开办工商企业,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其合法权益才受国家法律保护。
1949年2月,工商科首次对全县工商业进行普查登记,到5月份共登记285户。其中行商155户坐商47户,摊贩83户。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个体工商业分别改造成国营、集体和公私合营企业,并进行了换证登记。“文化大革命”期间,登记工作一度中断,“文化大革命”结束后,登记工作全面恢复,企业登记由县工商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管理条例每年进行一次登记。1978年登记全民、集体企业186户。1980年初对企业进行普查登记,全县共有企业125户,其中商业企业63户。在总数中全民所有制企业50户,其中商业企业34户。集体所有制企业35户,其中商业企业5户。社队企业40户,其中商业24户。1986年共登记386户,按所有制性质划分,其中全民企业173户,集体企业213户。1995年全县登记在册企业共有518户,注册资金22,554万元。按行业类别划分:建筑企业21户,注册资金650万元;工业企业147户,注册资金16,035万元;交通企业12户,注册资金278万元;商业企业277户,注册资金5,018万元;金融保险业38户,注册资金358万元;农牧业1户,注册资金24万元;服务业21户,注册资金186万元;教育文化业1户,注册资金5万元。
二、个体工商户登记
柏乡县个体工商户执照管理始于民国年间。1949年2月重新推行工商业登记制度,到5月份共登记行商155户,坐商47户、摊贩83户。1953~1958年个体工商业者逐步被改造成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转业务农。1953年全县共登记私营工商业931户(不包括烟酒业),从业人员1,304人,资本137,190元。其中商业266户,饮食业327户,手工业331户。1955年全县共登记私营工商业499户,从业人员711人,资本总额83,220元,其中商业122户,饮食业80户,手工业77户,烟酒业178户。1958年全县共有259户未经改造的小商小贩和个体手工业者,其中手工业16户,从业人员17名;小商小贩243户,从业人员260名。另外纯商26户,从业人员50名;商兼农12户,从业人员13名;农兼商和半农半商205户,从业人员205名。71.6%的固定烟酒商在城关、固城店和农村坐摊经营;28.4%的流动商贩每月赶集赶会走村串街送货上门,经营方式灵活多变。1961年个体商业有所恢复,“文化大革命”期间,个体工商业完全被取缔。1978年由工商局核发个体工商业执照46个。1980年共登记个体商业345户,其中工业13户,商业332户。1986年登记在册个体工商户963户,其中工业89户,商业761户,其它企业113户。1990年登记1,171户。1993年登记1,488户,注册资金286万元,从业人员达3,215人。1995年新发展个体工商户610户,从业人员1,220人。到1995年底全县共有个体工商业2,951户,注册资金951万元,从业人数6,112人,其中工业142户,商业2,215户,运输业184户,饮食业226户,服务业100户,修理业84户。
三、监督检查
柏乡县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始于50年代初期,以后随着国营、集体企业的增多,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制度也日趋完善。1976年随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恢复,对企业的监督检查也逐步正规化。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监督企业及时办理开业、停业及变更经营范围的注销登记;监督企业正确执行国家政策法规,端正经营方向;监督企业在范围内经营。一般情况下对企业一年进行两次检查。1978~1985年,共检查企业760户次,发现有问题的212户次,对有问题的单位均施以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1981年上半年整顿有证个体工商业549户,其中商业142户,饮食业141户,服务业34户、手工业16户,修理业18户,运输业136户,特种行业20户,其它42户。整顿中,经营作风好的509户,存有问题的40户,其中抬高价格的20户,缺斤少两4户,掺杂使假6户,以次充好8户,投机倒把2户。取缔无证商贩42户。1982年对企业的监督检查,采取自查、联查与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对全县109户工商企业进行了全面整顿和检查,共计工业56户、商业53户,生产经营好的93户,有问题的16户。其中跨行业经营的7户,掺杂使假3户,违反物价政策4户,投机倒把2户。对有问题的视情节轻重分别进行批评教育,罚款等处理。为发展生产,搞活经济,柏乡县从1984年开始,允许企业在不与国家政策相抵触的前提下跨行业经营,工商部门准予变更登记。1986~1995年共检查企业617户次,其中存在问题的有69户次,累计收取罚金7.7万元。企业存在的问题主要有:超范围经营、擅自改变经营方式等。
1984年后,由党政机关开办的公司增多。1986年根据中央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指示精神,对全县各类公司进行了专项检查和整顿,对党政机关开办的公司一律取缔,企事业单位开办的公司,如不具备条件或名不符实的也予以取缔或变更名称。当年共有13个公司,其中取缔7个,限期补办登记手续的2个。1987~1988年在部分商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后,由于物资短缺,特别是生产资料供给不足,“官倒”们利用计划价与市场价的巨大差额,以行政权力获得平价物资,然后转手按议价出售,从中牟取暴利。据此1989年柏乡县再次对各类公司进行清理整顿,全县有公司34个,取缔17个。到1995年底全县共有各类公司47个。
第四节经济合同管理
一、合同鉴证
1983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经济合同股,办理合同鉴证工作。办理此项业务须根据1981年国家颁布的《经济合同法》的有关条款,对经济合同采取自愿鉴证办法,同时对企业单位自行鉴证的合同采取自查、互查及督促其履行合同。1983年有69个单位自查合同147份,金额420万元,查出违约合同26份,无效合同3份。1986年经济合同鉴证按规定开始收费,同时各工商管理所负责本辖区内的合同鉴证,县城范围内的合同仍归县工商局鉴证。1990~1995年,由签约当事人提交工商行政管理局鉴证合同32份,金额872万元,履约率98.2%;企业单位自行鉴证的合同2,452份,金额7,406.4万元,履约率92%。
二、合同管理
经济合同是一种国家批准的法律制度,对经济合同依法进行统一管理。为保证国家计划,促进商品生产和流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止违法活动,有效地贯彻落实《经济合同法》,1984年,县内各经济单位建立健全了合同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合同管理人员1~2人。所鉴订合同必需经工商局合同股或本单位专职合同管理人员按照法律进行检查,并由金融部门监督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合同发生纠纷时,由县工商局仲裁委员会统一处理。
三、合同仲裁
1983年成立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其职能是根据合同当事人的申请,对合同纠纷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照《经济合同法》做出裁决,制定仲裁决议书交双方执行。1983~1995年共受理各类合同纠纷66起,争议金额54万元,结案率100%。
第五节商标注册与广告
一、商标注册
柏乡县商标管理始于1974年。1979年柏乡县酒厂向国家工商局申报登记注册的“牡丹”牌白酒商标是县内第一个注册商标。此后,登记注册的商标逐步增多。到1995年全县注册商标已有42个。同时在做好商标注册工作外,对改换、滥用商标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认真查处,共查处违法商标案86起。
二、广告
1988年工商管理局成立广告管理股。同年,县电视台开始办理广告业务。1995年2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来,加强了对户外广告管理,成立了广告一条街,并审批了县电视台、县经济广播电台,柏乡县装璜中心三个广告经营单位,对广告播前实施审查制度,实现了广告管理法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