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编 经济综合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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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柏乡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5638
颗粒名称: 第十一编 经济综合管理
分类号: C935
页数: 22
页码: 443-464
摘要: 本编描述的包括第一章计划管理,第二章统计管理,第三章工商管理,第四章物价管理,第五章审计监督,第六章技术监督。
关键词: 经济 综合 管理

内容

第一章 计划管理
  第一节 机构
  1952年成立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从1953年开始负责编制第一个五年计划草案和国民经济的年度计划。1954年中央人民政府要求所属各经济部门充实计划机构,并把计划机构逐级建立在基层企事业单位。1954年11月,柏乡县成立计划委员会,主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基本建设、劳动工资等项事业。1956年国家通过《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计划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明确规定地方各级计划委员会是同级人民委员会的组成部门,受本级人民委员会直接领导,同时在计划业务上受上级计划委员会和国家计划委员会的领导。1967年3月,撤销计划委员会。1967年12月成立县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管理计划工作。1979年2月,撤销生产指挥部,成立柏乡县计划委员会。1982年计划委员会内设计划股、物价股、物价检查所、城建股、农建股、自来水公司。1987年物价股和物价检查所从计委分离出去,成立了物价局。1988年城建股、农建股、自来水公司从计委分离出去,成立了城建局。县计划委员会内设办公室、计划股、基建股。1990年计委机关从政府大院迁至东环路。到1995年底,计划委员会共有人员12名。
  第二节 计划编制
  国民经济计划的编制,每五年为一个计划期。根据上级计划部门下达的各项指标,结合本县实际,编制该计划期内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交由各乡镇和各部门实施。每年度的国民经济和发展情况,经计划部门汇总后,统一向人代会报告,接受人民代表的审查和评价。从1982年到1995年共经历“六五”(1981~1985)、“七五”(1986~1990)、“八五”(1991~1995)等三个时期。随着党的十二大的召开。逐步实现了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经济运行机制,柏乡的国民经济发展速度较快,工农业总产值年递增速度保持在16.8%左右。1995年全县工农业总产值达112,504万元。
  第三节 计划管理
  计划管理的范围主要包括:农业计划管理、工业计划管理、商业计划管理、事业计划管理、基建计划管理、物资计划管理等。
  一、农业计划管理
  农业计划管理主要包括种植计划和产品计划等。县计委根据计划指标下达全县农作物种植面积、品种、产量计划。1982年以来对农业的计划管理主要是下达指导性种植计划,在完成国家征购粮、棉任务的前提下,农民可以自由种植。1985年改革粮食征购办法,改为合同定购。1994年改合同定购为国家定购。
  二、工业计划管理
  年初,由计划部门向生产部门下达计划指标,各部门按照指定的计划组织生产。1982年以来,随着国民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计划经济体制逐步向计划经济和商品经济相结合的体制转变,商品经济的比重逐渐增大,1982年工业总产值为3,110.7万元,占全县工农业总产值的32.4%,1995年增为80,855万元,占72.2%。
  三、商业计划管理
  1982年以来,随着商品流通领域的不断改革。本着搞活市场,繁荣经济、物畅其流的原则,扩大了商业企业的自主权。国家对商业的计划管理主要是对某些主要的生产、生活资料如柴油、化肥、烟草、彩电等实行专营,其它商品自采自销。进货方式改为批发、自由采购、代销,从厂家直接进货等。由于国家政策的不断开放,个体商业蓬勃兴起,对搞活流通,繁荣市场起了较大的作用。但由于管理体制不够完善,曾出现一些倒买倒卖、哄抬物价、偷税漏税等不良现象,使国合商业的主渠道作用受到严重影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1982年以来,柏乡的商业发展较快。1982年国合商业纯购进为3,039万元,社会商品零售额为2,751万元;1995年分别达到17,921万元和8,739万元,分别是1982年的5.9倍和3.2倍。
  四、事业计划管理
  国家对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科技、广播、民政等项事业一直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经费由县财政依照计划划拨。1982年以来,国家允许事业单位广开门路,增加收入,弥补经费不足。部分事业单位办工厂、商店、门诊、维修部等,来增加收入。同时,事业经费逐渐实行年度包干,超支不补,在完成当年事业计划的前提下,节支有奖。
  五、基建计划管理
  控制基本建设规模是计划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国家每年将投资指标下达省,省再下达市县。1982年以来,对投资不超过5万元的项目可由建设单位自行掌握,5万元以上的项目需上报县级以上计划部门审批。乡镇企业的基本建设项目,由乡镇企业局或主管部门协助搞好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计委审批。自1989年起,省、市对集体基建也实行了指标控制。
  六、物资计划管理
  1982年,国家对重要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实行计划管理,指定经营部门、制定价格、分配指标数量。计划控制的生产资料主要有:金属材料、木材、建材、重要的机电等产品。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粮、棉、油等生活资料的供应制逐步取消。93年起计划内物资供应制取消。
  第二章 统计管理
  第一节 机构
  1953年3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简称政务院)《关于充实统计机构,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柏乡县人民政府设置统计科。1958年12月~1961年12月柏乡先后并入内邱县、隆尧县。1962年1月恢复柏乡县建制后,县人民委员会设统计科。1968~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撤销统计科,统计业务由县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承担。1976年改由县计划委员会负责。1979年建立柏乡县统计局,设局长1人,行政编制5人。1984年局内分设综合股、工业股、商业股、农业股。同年增设农村经济调查队,事业编制3人,在业务上受邢台地区农村调查队领导,共建立农村住户调查点(村)5个,农村抽样50户,粮食产量调查点(村)7个。同年10个乡镇配齐了专职统计员。1985年各乡镇建立统计站。1989年实施中共柏乡县委、柏乡县人民政府《关于统计体制改革的决定》,统计局设置副科级单位:工业经济调查队、农村经济调查队、商业调查队、综合统计研究室,人口调查队(1991年8月增设);股级单位:计算站。1992年,撤销统计局成立统计委员会,设有综合统计研究室,4个调查队改为4个统计调查局,计算站改为计算中心,同时增设统计检查科、办公室2个股级科室。1994年增设监测考核科(股)。1994年底,设主任1人、书记、副书记各1人,副主任3人,有工作人员58人。
  第二节 统计管理体制改革
  1962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统计工作业务上受上级统计部门垂直领导,行政工作由当地党和政府负责。1963年,国务院发布《统计工作试行条例》,使统计工作有法可依。“文化大革命”期间,统计工作受到干扰。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正式颁布,柏乡县的统计工作严格执行统计法,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进入80年代后,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化,柏乡经济出现“多元化”的格局。鉴于报表多、乱、渠道不畅、统计力量薄弱,现有的统计体制与之不相适应,1990年,中共柏乡县委、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统计体制改革的决定》,对柏乡县统计管理体制进行了全方位的改革;将县直商业局、二轻工业局、县供销社、乡镇企业局等15个主要部门和10个乡(镇)的统计人员和经费及统计任务一并归县统计局管理;乡镇统计员派驻各乡镇办公;将县统计局内部机构进行改组,农村经济调查队名称不变,综合股改为综合统计研究室,商业股改为商业经济调查队,工业股改为工业经济调查队后增设人口调查队,其4队一室均升格为副局(科)级单位;乡(镇)建立“实体型”统计站,县直各单位及全县各村庄都配备专兼职统计员;同时,柏乡县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统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全县统计人员在业务上一律受县统计局垂直领导,县统计局对全系统统计人员实行“三权”管理,即统计人员的考核奖励、职称评定、上岗离岗均通过县统计局方可;统计报表实行《农村统计一套表》、《工商统计一套表》。
  统计体制改革方案施实之后,柏乡县由较松散的统计管理体制改革为“集中统一型”的管理体制,统计工作得到加强,报表准确,反馈及时,统计的监督、信息、咨询三大职能充分发挥出来,被国家统计局有关专家定为“柏乡模式”,统计工作跨入全国先进行列。
  1991年12月国家统计局局长张塞等到柏乡县考察统计体制改革情况,认为柏乡县改革后的统计机构形式与内容相统一,与职能相一致,称“在柏乡找到统计的新途径”。随后,河北省委书记邢崇智、省长程维高、副省长叶连松会见了张塞局长,均表示支持统计改革,并要求每个地市都要按照柏乡县经验改革几个县(市),经过三年努力,在全省基本铺开。1992年1月常务副省长叶连松率领省统计局长、副局长、计经委副主任、编办主任及省政府办公厅、人事厅、体改委有关人员到柏乡考察统计改革情况,认为柏乡统计改革体现了精简、效能、综合、统一、节约的原则,要求首先在邢台地区推广,然后再选几个地市推广柏乡经验。同年3月,新华社、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记者组(团)到柏乡县采访统计体制改革情况,分别在《新华社内参》、《人民日报》、中央电视新闻节目中登载或报道。同年9月18日,省编委报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柏乡县机构改革方案》中,把柏乡县统计局列为县政府18个工作部门之一。1992年2月的全国统计工作会议上,柏乡县县长马明占、县统计委员会主任王禄群(小南阳村人)先后介绍了柏乡县统计管理体制改革的经验。此后,柏乡县统计管理体制改革的经验在全国引起重视,来自河北、河南、山东、山西、陕西、甘肃、辽宁、黑龙江、湖南、湖北、福建、内蒙、天津等省市自治区的省、市(地)、县(旗)参观学习的单位和人员络绎不绝。
  1992年柏乡县统计委员会被评为全国统计工作先进单位,柏乡县统计委主任王禄群被国家统计局、全国总工会、劳动人事部授于全国统计系统劳动模范称号,受到李鹏总理、钱其琛副总理的亲切接见和合影留念。1993年,王禄群又被河北省总工会、省人事厅授于河北省劳动模范。
  第三节 统计调查
  明清时期,县内调查统计项目主要有土地、户口、工商店铺、作坊。民国时期主要统计项目有土地、人口、户籍,农作物播种面积,产量、手工业产品产量、教育等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统计工作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统计制度不断完善。50年代初,柏乡县主要统计指标有人口、耕地面积、粮食品种和产量、林业产品和产量、家禽、家畜数量和产量,工业、商业统计指标较少。50年代后期,建立了对人口、耕地、农林牧副渔业生产、主要农机具、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收益分配等项统计报告制度,对工业、商业、基本建设、劳动工资建立了月、季年报制度。1989年经常性的调查项目主要有9类,其中工业方面的主要统计项目有总产值、净产值、主要产品产量等;农业方面的主要统计项目有总产值、净产值、播种面积、农产品产量和收益分配;商业方面的主要统计项目有社会商品零售额、社会商品购、销存总值等;固定资产方面的主要统计项目有全民单位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投资;物资方面的主要统计项目有全民和集体单位消费和库存;劳动工资方面的主要统计项目有全民和集体职工人数和工资、职工增减变化、劳保福利;综合平衡方面的主要统计项目有社会总产值,国民收入及消费等;农民家庭调查的主要统计项目有住房、收支、种植、实产调查;还有财政、金融、交通、邮电、科技、文教、卫生等统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统计部门还进行了不定期的专项调查。
  1953年7月1日零点,全县进行第一次人口普查,对家庭人口、家庭状况、文化程度、职业构成等9个方面进行了全面调查,同年对全县个体工商业进行了登记调查。
  1963年遭受特大洪涝灾害,开展了洪情调查。
  1964年7月1日零点,全县进行第二次人口普查,普查项目包括民族、年龄、职业、文化程度等12项指标。
  1982年7月1日零点,全县进行了第三次人口普查,普查项目包括年龄、职业、文化程度等12项指标。
  1985年进行了第二次工业普查,普查项目包括工业企业的产、供、销、人、财、物等方面的指标。
  1988年,进行了小城镇普查。
  1990年7月1日零点,全县进行了第四次人口普查,普查项目包括年龄、职业、文化程度、健康状况、婚姻、生育等21个指标。
  1991年,进行了投入产出调查。
  1994年,进行了第三产业普查。
  1995年,进行了第三次工业普查。
  第四节 统计服务与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统计部门每年根据各行业,特别是工农业生产特点提供资料,把获得的数据资料及时加工整理,为领导和有关部门提供服务,尤其是统计委负责人可列席参加有关经济方面的县委常委会和县长办公会,使领导及时掌握生产动态和经济形势,从1980年开始,各乡镇建立1949~1985年、1985~2000年统计历史台帐。从1966年开始根据年报,每年印一本《柏乡县国民经济统计资料》。进入80年代后,柏乡县农村多种经营和乡镇企业发展迅速,县统计局及时制发统计报表,建立报告制度,每月印发《统计月报》,向县委、县政府提供所获得的准确数据。从1982年开始年终发表统计公报,同年开始统计分析和年度统计新闻发布会及电视新闻发布。为有效发挥统计的监督和宏观调控作用,从1987年开始实行“农村统计一套表”、“工商企业一套表”、“工商企业承包、考核、分配管理办法”。同年始办《统计参考》、《柏乡统计》等刊物,开辟统计分析笔耕园地,掀起人人动手写统计分析热潮,至1994年底共写分析报告800余篇,省、市(地)、县有关部门采用率达90%。1986年,县统计局购置4台微机进行数据处理,实现了统计数据处理和分析科学化。1994年河北省委、省政府赋予统计部门监测考核任务,县统计委员会增设监测考核科,由其负责对全县及各乡镇进行经济工作的监测考核工作,以及小康建设的监测考核工作。
  第三章 工商管理
  第一节 机构
  民国11年(1922),民国县政府成立劝业所,民国14年(1925)改称实业局,民国17年(1928)更名建设局,设局长1人,技术员1人,事务员2人,对全县工商业进行统一管理。1937年10月柏乡沦陷后,日伪政府通过商会控制全县的工商业。1945年柏乡解放后,县政府成立工商行政管理局。1949年1月分设为工商科与税务局,1957年5月成立市场物价管理委员会,负责市场行政管理工作。此后,成立市场管理所(归市场物价管理委员会领导)。1958年12月~1961年12月柏乡先后并入内邱县和隆尧县。1962年1月恢复柏乡县建制,同时恢复市场物价管理委员会。“文化大革命”初期,工商管理机构被取消。1967年生产指挥部设财贸组负责工商物价管理。1972年12月在县商业局内部设市场物价管理委员会。1976年7月市场物价管理业务由商业局析出,成立工商行政管理局,1978年全局共有干部职工24名,其中日工9名,设办公室、会计室、企业管理股、市场管理股,下辖3个工商行政管理所,负责对不同经营体制的工商企业和集市贸易实施行政管理。1993年3月,工商、物价合并为工商物价局,局内设人秘股、财务股、企业股、合同股、市场股、个体股、物价股、物价检查所、市场派出所、消费者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下辖城关、固城店、西汪三个工商管理所,到1995年底共有干部职工94人。
  附:工商业团体组织
  1.商会
  民国2年(1913)柏乡县组建商务分会,设总理1人。民国4年(1915)商务分会更名商会,设会长1人,以后商会改委员制,设主席1人。商会是商业资产阶级为维护其商业利益而组织的社会团体。商会宗旨是搜集市场情报,协调工商业内部矛盾,并代表商人利益向政府陈述已见。主席一般由商店老板或经理担任。1937年10月柏乡沦陷后,商会受日伪政府控制。1945年,柏乡解放后,商会解散。
  2.个体劳动者协会
  柏乡县个体劳动者协会是个体工商业者的群众组织,其领导成员由参加协会会员代表民主选举产生。1982年下半年先后分片召开了个体工商业者代表大会和全县个体工商业者代表会议,会议通过了《柏乡县个体工商业者协会章程(草案)》以及选举建立了“柏乡县个体工商业者协会”。分片选举产生了城关、西汪、固城店个体工商业者分会,发展会员1,154人。工商管理局每年向每个会员收取10元会员费。个体工商业者协会成立后,在工商管理局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宣传国家的有关法规政策,团结广大个体工商业者,以自我教育为重点,以自我管理为目的,以自我服务带动各项工作,为会员的生产、经营提供服务,积极组织会员开展互助活动。到1995年底共发展会员6,112人。
  3.消费者协会
  柏乡县消费者协会于1986年成立,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人,常务理事4人,理事15人。主要职能:受理消费者投诉,调解消费纠纷,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消费纠纷案件。到1995年底,共受理消费者投诉1,680件,调解消费纠纷3,680起,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消费纠纷案件20起,共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0.468万元。
  第二节 市场管理
  一、市场建设
  民国初期境内有集市5处,到1949年境内集市增加到12处。“文化大革命”期间集市多被取缔,只留固城店、县城一、六日(农历)为集。1981年开始恢复传统集日,即固城店一、六日(农历),县城二、四、七、九日(农历)。1993年恢复南黄泥前街集市。1994年新建常乐集市商贸城。1978年集市贸易成交额55万元,1979年集市贸易成交额91万元,1982年集市贸易成交额258.4万元,1990年集市贸易成交额1,236万元,1995年集市贸易成交额1,820万元。
  民国初期,境内庙会有14处15次,1949年境内有庙会29处28次。“文化大革命”期间庙会多次被取缔。1977年,县革委再次下发取缔旧庙会通知,要求庙会期间不准在大街摆摊出售,路口设民兵值勤,发现赶庙会者一律劝回,不听从者就地劳动半天。80年代初期恢复庙会,增添新庙会。到1995年境内共计庙会31处33次。以开展贸易活动为主,伴有信男信女烧香上供等迷信活动。
  到1982年投资8,000多元建筑永久性售货棚270平方米,永久性售货台150米,以及其它服务设施。
  槐北综合集贸市场1992年始建,位于县城北关,市场建设总投资830万元,总占地面积4万平方米,由南到北依次设有3排营业室(其中只有南边二排得到充分利用),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中间设有1排售货棚台,建筑面积2,400平方米,容纳坐商500户,流动商户1,000户,主要经营服装、服装加工、布批、小百货,为柏乡县第一大型综合市场。
  常乐商贸城1994年建成,全长1,000米,街北为营业室,街南为工厂。营业室大多空闲,只有集日商贸城东头靠近村边处有流动商贩。
  二、市场监督管理
  1945年柏乡解放后,在政府允许的范围内实行自由贸易。50年代初期,市场管理的主要对象为个体工商业,鼓励那些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工商业发展,市场实行集中交易,协商评价,禁止场外交易以及买空卖空,抬价压价。1953年,全县拥有工商业924户,柏乡县人民政府为迅速医治战争创伤,恢复和发展生产,鼓励私营工商业者的合法经营。对粮食、棉花、油料、土布、食盐等重要物资,通过协凋评价,把收购价格和分配调拨权置于政府的控制之下。1955年县人委发出通知:外地来本县采购生猪、鲜蛋、大葱、白菜需经县工商管理部门的许可,否则不准收购。
  1956年,社会主义统一市场形成后,市场管理工作转变到以维持统一市场、管理集市贸易、活跃物资交流、保护合法经营、促进工农业生产发展为主要任务。对统购统销物资管理,禁止私商投机贩运。1958年5月对有营业证的商贩发放三角形黄色流动证,无此证的坐、季商不准进入自由市场经营。人民公社化后,在流通体制上搞独家经营,农副产品基本上由国营商业和供销社收购运销,致使集市贸易萧条。1961年实行“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政策,允许农民在完成国家收购任务后,凭证参加集中交易。“文化大革命”期间,集市贸易被视为“滋生资本主义的土壤”严加限制,对允许上市的农副产品只准在规定的集市进行交易,不准长途贩运,造成集市商品匮乏,供应紧张。1958年至1978年市场管理过死,基本上处于国合商业独占市场的状态,以致市场萧条,出现吃饭难、做衣难、理发难、小宗农副产品买卖难的局面。
  1978年后,纠正了经济工作中“左”的错误,市场管理工作逐步走上了为发展商品生产服务的轨道。同年,对城关、固城店两个集市增派7名集市协助员管理市场。1979年集市买卖对象主要是公社社员和生产队集体,只许自产自销,自购自用,不准转手倒卖,投机倒把,商品贸易范围只限于国家允许上市的物资。1980年城关集日市场按行业划分为八个市场,即:国合企业十字街以北;肉食市场十字街以南;日杂市场十字街至武装部门口;编织市场武装部门口至柏乡中学门口;粮油市场柏乡中学门口以东;猪羊、自行车市场在文教局东边的南北街上;蔬菜市场在西街;木器市场在太平街。在国合商业和小商贩摆摊方面,本着先国营、后集体、然后个人的原则对市场进行挂牌安排,固定摊位,为管理市场有法可依,根据国家对农村集市贸易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具体情况,制定了《农村集市贸易管理暂行办法》。1981年为搞活市场及加强市场的统一管理成立了“个体商贩管理委员会”和“个体工商业联合会”,明确了两会的任务和性质,把《个体工商业户守则》发到每个个体户手中。1982年,按规定缴纳市场管理费,收费标准,按成交额计算,生产资料不超过百分之一,生活资料不超过百分之二,成交额不足五元的免缴,对国营、集体和个体户进入集市贸易摆摊设点者,收定额管理费。是年底成立“个体工商业者协会”。坚持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指导方针和“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市场管理原则,首先保证国家收购计划完成和主渠道畅通。其次,积极疏理各种流通渠道,鼓励集体、个体经济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从事交易活动。市场管理部门采取分行划市,设服务处、行情栏的办法,多方面为上市交易的县内外群众服务。同时,对迷信品、金银文物、荒诞淫秽书刊、音像制品及腐烂变质食品等严厉打击禁止上市。对缺斤短两,以次充好,以假冒真的行为进行检查处理,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90年代以市场经营为主,市场管理对象主要是个体经营者。
  三、打击经济犯罪
  建国初期,由于某些敌对势力干扰破坏,形势紧张,一些不法私商趁机抢购物资、囤积居奇、倒买倒卖、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进行非法活动。县人民政府通过采取国营商业采购和调拨物资的办法,平抑物价。同时,开展“三反”、“五反”运动,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打击投机倒把活动。1949年下半年主要对土布、私盐进行查处。1953年后,又着重查处了严重破坏粮棉统购统销的投机倒把案件。“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左”的思想影响,打击面扩大,把一些个体工商业和个体商贩的小本经营也都视为投机倒把予以查处。1972年查处案件441起主要有粮食、布票、土布、棉花。1974年共查获各种违法违章案件990起,查获主要物资有:粮食、粮票、棉花、土布、油脂油料、化肥、钢铁、锡钢片、木材、自行车、糖、农药、谷草、油封、毛猪、棉饼、磷矿粉、机器、电动机、轧车子、苇子、苇薄、羊等。1978年后,国家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经济政策,市场管理工作的重点随之移到查处投机诈骗活动上来。对假冒伪劣商品和严重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工商部门也进行了认真查处。1980年对“文化大革命”以来处理的投机倒把案件,普遍进行了复查,重点复查了24起,有问题的11起,共退款1,083元。同年,共查处投机违章案件219起,比1979年减少1,831起,查获的主要物资有木材、化肥、耕畜、粮食、油脂、油料、棉花、土布、粮票、布票、白银、银元等。
  1986年前,由市场股负责查禁伪劣商品。1987年成立经济检查股。1993年,工商物价机构合并,重新设置市场股,统一领导。自1987年以来,每年进行5~6次较大规模的伪劣商品查禁活动,主要包括:化肥、农药、种子、农地膜等生产资料产品;烟、酒、糖、茶、衣服、鞋帽、火柴、洗衣粉等生活用品;书刊、音响、录像等文化用品;彩电、洗衣机、电风扇、电冰箱等家用电器。查禁方法:一般采取单独进行和与有关单位联合行动;全面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对于问题严重、影响较大或被单位和个人检举揭发的重大问题随时查处。1993年至1995年共查处假劣化肥106.5吨,农药20吨,假种子15吨,劣质啤酒1万瓶,变质饮料0.6万瓶,销毁病死鸡3.8万只,处理注水猪肉1.5吨。
  第三节 登记与监督检查
  一、企业登记
  工商企业的登记管理,是国家对工商企业的开、停、并、转、迁移、流动等经营活动进行行政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工商企业实行登记管理,建立“经济户口”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企业实行行政管理,克服盲目性,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一项重要措施,是为调整工商企业提供参考数据,是分门别类进行研究的依据。开办工商企业,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其合法权益才受国家法律保护。
  1949年2月,工商科首次对全县工商业进行普查登记,到5月份共登记285户。其中行商155户坐商47户,摊贩83户。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个体工商业分别改造成国营、集体和公私合营企业,并进行了换证登记。“文化大革命”期间,登记工作一度中断,“文化大革命”结束后,登记工作全面恢复,企业登记由县工商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管理条例每年进行一次登记。1978年登记全民、集体企业186户。1980年初对企业进行普查登记,全县共有企业125户,其中商业企业63户。在总数中全民所有制企业50户,其中商业企业34户。集体所有制企业35户,其中商业企业5户。社队企业40户,其中商业24户。1986年共登记386户,按所有制性质划分,其中全民企业173户,集体企业213户。1995年全县登记在册企业共有518户,注册资金22,554万元。按行业类别划分:建筑企业21户,注册资金650万元;工业企业147户,注册资金16,035万元;交通企业12户,注册资金278万元;商业企业277户,注册资金5,018万元;金融保险业38户,注册资金358万元;农牧业1户,注册资金24万元;服务业21户,注册资金186万元;教育文化业1户,注册资金5万元。
  二、个体工商户登记
  柏乡县个体工商户执照管理始于民国年间。1949年2月重新推行工商业登记制度,到5月份共登记行商155户,坐商47户、摊贩83户。1953~1958年个体工商业者逐步被改造成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转业务农。1953年全县共登记私营工商业931户(不包括烟酒业),从业人员1,304人,资本137,190元。其中商业266户,饮食业327户,手工业331户。1955年全县共登记私营工商业499户,从业人员711人,资本总额83,220元,其中商业122户,饮食业80户,手工业77户,烟酒业178户。1958年全县共有259户未经改造的小商小贩和个体手工业者,其中手工业16户,从业人员17名;小商小贩243户,从业人员260名。另外纯商26户,从业人员50名;商兼农12户,从业人员13名;农兼商和半农半商205户,从业人员205名。71.6%的固定烟酒商在城关、固城店和农村坐摊经营;28.4%的流动商贩每月赶集赶会走村串街送货上门,经营方式灵活多变。1961年个体商业有所恢复,“文化大革命”期间,个体工商业完全被取缔。1978年由工商局核发个体工商业执照46个。1980年共登记个体商业345户,其中工业13户,商业332户。1986年登记在册个体工商户963户,其中工业89户,商业761户,其它企业113户。1990年登记1,171户。1993年登记1,488户,注册资金286万元,从业人员达3,215人。1995年新发展个体工商户610户,从业人员1,220人。到1995年底全县共有个体工商业2,951户,注册资金951万元,从业人数6,112人,其中工业142户,商业2,215户,运输业184户,饮食业226户,服务业100户,修理业84户。
  三、监督检查
  柏乡县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始于50年代初期,以后随着国营、集体企业的增多,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制度也日趋完善。1976年随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恢复,对企业的监督检查也逐步正规化。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监督企业及时办理开业、停业及变更经营范围的注销登记;监督企业正确执行国家政策法规,端正经营方向;监督企业在范围内经营。一般情况下对企业一年进行两次检查。1978~1985年,共检查企业760户次,发现有问题的212户次,对有问题的单位均施以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1981年上半年整顿有证个体工商业549户,其中商业142户,饮食业141户,服务业34户、手工业16户,修理业18户,运输业136户,特种行业20户,其它42户。整顿中,经营作风好的509户,存有问题的40户,其中抬高价格的20户,缺斤少两4户,掺杂使假6户,以次充好8户,投机倒把2户。取缔无证商贩42户。1982年对企业的监督检查,采取自查、联查与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对全县109户工商企业进行了全面整顿和检查,共计工业56户、商业53户,生产经营好的93户,有问题的16户。其中跨行业经营的7户,掺杂使假3户,违反物价政策4户,投机倒把2户。对有问题的视情节轻重分别进行批评教育,罚款等处理。为发展生产,搞活经济,柏乡县从1984年开始,允许企业在不与国家政策相抵触的前提下跨行业经营,工商部门准予变更登记。1986~1995年共检查企业617户次,其中存在问题的有69户次,累计收取罚金7.7万元。企业存在的问题主要有:超范围经营、擅自改变经营方式等。
  1984年后,由党政机关开办的公司增多。1986年根据中央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指示精神,对全县各类公司进行了专项检查和整顿,对党政机关开办的公司一律取缔,企事业单位开办的公司,如不具备条件或名不符实的也予以取缔或变更名称。当年共有13个公司,其中取缔7个,限期补办登记手续的2个。1987~1988年在部分商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后,由于物资短缺,特别是生产资料供给不足,“官倒”们利用计划价与市场价的巨大差额,以行政权力获得平价物资,然后转手按议价出售,从中牟取暴利。据此1989年柏乡县再次对各类公司进行清理整顿,全县有公司34个,取缔17个。到1995年底全县共有各类公司47个。
  第四节 经济合同管理
  一、合同鉴证
  1983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经济合同股,办理合同鉴证工作。办理此项业务须根据1981年国家颁布的《经济合同法》的有关条款,对经济合同采取自愿鉴证办法,同时对企业单位自行鉴证的合同采取自查、互查及督促其履行合同。1983年有69个单位自查合同147份,金额420万元,查出违约合同26份,无效合同3份。1986年经济合同鉴证按规定开始收费,同时各工商管理所负责本辖区内的合同鉴证,县城范围内的合同仍归县工商局鉴证。1990~1995年,由签约当事人提交工商行政管理局鉴证合同32份,金额872万元,履约率98.2%;企业单位自行鉴证的合同2,452份,金额7,406.4万元,履约率92%。
  二、合同管理
  经济合同是一种国家批准的法律制度,对经济合同依法进行统一管理。为保证国家计划,促进商品生产和流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止违法活动,有效地贯彻落实《经济合同法》,1984年,县内各经济单位建立健全了合同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合同管理人员1~2人。所鉴订合同必需经工商局合同股或本单位专职合同管理人员按照法律进行检查,并由金融部门监督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合同发生纠纷时,由县工商局仲裁委员会统一处理。
  三、合同仲裁
  1983年成立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其职能是根据合同当事人的申请,对合同纠纷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照《经济合同法》做出裁决,制定仲裁决议书交双方执行。1983~1995年共受理各类合同纠纷66起,争议金额54万元,结案率100%。
  第五节 商标注册与广告
  一、商标注册
  柏乡县商标管理始于1974年。1979年柏乡县酒厂向国家工商局申报登记注册的“牡丹”牌白酒商标是县内第一个注册商标。此后,登记注册的商标逐步增多。到1995年全县注册商标已有42个。同时在做好商标注册工作外,对改换、滥用商标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认真查处,共查处违法商标案86起。
  二、广告
  1988年工商管理局成立广告管理股。同年,县电视台开始办理广告业务。1995年2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来,加强了对户外广告管理,成立了广告一条街,并审批了县电视台、县经济广播电台,柏乡县装璜中心三个广告经营单位,对广告播前实施审查制度,实现了广告管理法制化。
  第四章 物价管理
  第一节 机构
  民国4年(1915)柏乡县成立商会,协助政府维持物价稳定。1945年11月,成立工商局,管理物价工作。1949年1月,工商局改为工商科负责物价管理。1957年5月,成立市场物价管理委员会,为柏乡县最早出现的物价专门管理机构。1958年12月~1961年12月物价管理委员会随县建制撤销。1962年1月柏乡恢复建制,重新组建市场物价管理委员会。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市场物价管理委员会撤销。1967年3月,由生产指挥部财贸组负责管理全县物价工作。1979年撤销生产指挥部,成立计划委员会,内设物价股,管理物价工作。1981年2月,撤销物价股改设物价管理委员会,编制4人,主任由计划委员会副主任兼任。1983年1月,物价委员会设物价检查所。
  1987年2月,成立物价管理局,下设办公室、物价股、物价检查所,共有干部职工16人。1993年3月,物价、工商两局合并为工商物价管理局。
  第二节 物价体制
  建国前,柏乡县以农副产品为主的商品价格处于自流状态,由于受市场影响,商品价格极不稳定。建国后,政府部门注重物价管理工作,逐步将商品价格纳入计划管理轨道。1953年后,粮食、棉花、棉布、油料等由国家统一经营管理,实行统一定价,对烟酒实行专营,对重要工业品及一、二类商品统一定价,对部分土特产品如:小农具、土建材料等工业品和部分三类农副产品及饮食服务业,农村家庭副业产品实行市场价格。“文化大革命”期间,国家对商品实行计划物价,执行市场物价的商品范围缩小,物价处于基本冻结状态。同时,农贸市场被关闭,但仍有粮、棉、油、肉、蛋、禽等类高价黑市交易。1978年后,国家对物价体制进行改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除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执行国家统一价格外,对部分次要商品逐步实行市场价格。1981年,对404种农副产品实行议购议销。1984年,市场物价实行国家牌价、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3种价格。允许对计划外商品实行议价购销,国营企业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有权对产品自行定价,实行优质优价、批量批价、花色差价,也可以实行季节差价。1995年,由工商企业定价和协商定价的商品达1,238种,对农副产品除棉花外,均可在完成国家定购派购任务后,实行议价购销,初步形成以市场价格为主,宏观调节为辅的价格体系,价值规律日益成为市场经济的主宰。
  第三节 物价调整
  建国前,商品价格随供求关系的变化而涨落。某些年份因战争和自然灾害,部分商品的价格暴涨暴跌。
  1950年3月,国家颁布了《关于统一国家经济工作的决定》,对物价采取经济干预和行政干预相结合的手段,保持了物价的相对稳定。1953年根据中央指示首先对粮油产品实行统购统销,并适当提高了对农产品的收购价格。此后,对畜产品实行派购,对食糖等实行计划供应。1955年对棉花实行计划供应,按人头发放棉布票证。是年,对国合商业出售的二、三、四类商品统一执行牌价。1956年统一了国合商业的零售价格,开始对生产经营者实行批发价,对消费者实行零售价。到年底完成了对全县个体手工业者的社会主义改造,形成了统一的社会主义市场,形成了高度的计划经济体系。
  1958年对地方工业、手工业、饮食业几种主要产品批发零售价格和照像、理发、缝纫收费价格作了调整。1959年出现物资供应紧缺,主要农副产品的市场价格高出计划价格数倍以上。1960年物价猛涨,小麦每公斤6元,烧饼、菜包一元一个,羊肉每公斤20元,物价处于失控状态。1961年为了扭转国民经济比例严重失调的局面,国家对经济工作提出了“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先后提高粮食及经济作物的收购价格,降低了支农物资价格。对18类商品实行凭票定量供应,主要有:粮食类;棉布类;针织品类;絮棉类;鞋类;食盐;酱油、醋;鱼、肉;食油;食糖糕点、糖果;蔬菜;火柴;煤炭;煤油类;文具、纸张、课本;主要西药、搪瓷制品、铝制品、橡胶制品等由国家供应原料的日用工业品;房租、水电、交通、邮电、医疗、学费等费用。对部分商品如:针棉织品、手表、自行车、闹钟、茶叶、酒和高级副食品等实行高价政策。1964年随着工农业生产和整个国民经济形势的好转,高价商品逐步减少,是年底全部退出高价范围,物价基本处于计划控制范围。
  1966年提高粮油收购价格,随后提高了粮食的统销价格,实行购销同价。每公斤小麦收购价0.29元、谷子0.206元;每公斤面粉统销价0.366元、小米0.28元。1969年8月调低了药品价格。1971年1月再次提高油料收购价格,平均涨浮20.3%。1975年1月降低半导体收音机价格。对10种中药材购销价格及鱼肝油类药品(5个制剂品种)销价进行了下调。“文化大革命”后期,有升有降的对部分工业品厂销价格作了调整,降低了部分农业生产资料价格。1966~1976年的10年间,物价基本冻结,部分商品十数年一惯价,价格过死,对一些商品的生产起了限制作用。
  80年代,进行价格体制改革。首先,提高了主要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粮食平均提高20%,油料提高26.1%,棉花提高20.2%,粮、油超购加价50%,棉花超购加价30%,生猪收购价提高25.8%,鲜蛋提高31%,蔬菜提高10%,国民经济和商品生产开始活跃,呈现全面发展之势。1980年,再次提高了棉花的收购价格,平均提价10.9%。1981年和1983年先后调低了涤棉布的零售价格,平均每米降低1.2元,降低28%,同时,提高烟酒价格。1982~1984年分3期放开1,130种(类)小商品价格。1985年5月放开猪肉销售价格,取消生猪派购,进而肉、蛋、糖等副食品的价格也被放开。同年3月,卫生部门提高医疗手术费。4月,调高农村粮油收购价,将超购部分加价改为比例收购价。1985年对缝纫机、国产手表、收音机、电风扇实行企业定价。1986年9月放开电冰箱、自行车、中长纤维布、黑白电视机、洗衣机、收录机、80支以上纯棉纱以及纺织物等7种工业品价格。10月,调整木材价格,平均上涨44.4%,是年新棉上市收购价由“倒三七”变为“倒四六”。1987年2月,棉花收购价又恢复到“倒三七”,是年零售物价指数上升4.8%。1988年7月,放开高档烟酒价格和调整了针棉纺织的零售价格。1990年3月调整了食糖价格。1991年放开服装价格,调整自行车价格,放开卷烟三级批发和零售价。1993年1月,放开油脂油料销售价格,1995年,对定购小麦、玉米实行价外补贴和价外加价,同年,对议价粮油价格进行调整。
  第四节 管理与检查
  70年代末期,商品经济日趋活跃,为确保商品市场活而不乱,正确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及价格法规,县物价管理部门加强了对商品价格的管理。
  第一,对商品价格实行审批制度。1980年对国家计划内的重要生产资料如木材、钢材、汽油、化肥、农药等开始执行商品价格审批制度。
  第二,实行明码标价制度。自1982年起,对市场商品按照国家牌价、指导价、市场调节价3种价格形式分别用红、蓝、绿3色设价格标鉴,标价必须有单位物价人员或领导人的手章,对执行价格负责(个体商业一般没有明码标价),是年全县部分商品实行了“三色”明码标价签。1995年,全县商品均以实行明码标价签。但由于个体商业的迅速发展,商品实际出售价一般低于其所标牌价,标价签所标价格只作参考。
  第三,对商品实行最高限价制度。1985年对与人民生活紧密相关的饮食业、屠宰业、服务业实行最高限价制度,规定饮食业毛利率最高不超过30%,对属于非商品收购的服务业实行单一品种的最高限价,到1995年对全县30种商品和非商品收费实行最高限价。
  第四,实行申报、监审制度。1988年对名牌自行车、缝纫机、黑白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自采计划外化肥、农药、柴油、农地膜、磷肥、木材、钢材、煤炭以及议价粮油价格等实行申报制度。凡属非商品收费,未经物价局批准没有颁发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的一律视为非法收费。1993年8月对农村综合电价实行申报制度。1994年对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群众反映敏感的25种类重要消费品和服务价格实行监审制度。同年,对9种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实行监审制度。
  第五,制止牟取暴利。1995年根据国家计委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认定了12个品种价格暴利分定标准。
  第六,实行商品价格(含非商品收费标准)检查制度。采取常年检查与季节、节日检查相结合,分系统、有重点的方法进行。1987~1993年对532个单位(户)进行了检查,共查出违纪金额317万余元,追回非法收入143万元。1994~1995年共检查260个单位(户),查出违纪金额168万元,追回非法收入90万元。
  第五章 审计监督
  第一节 机构
  清代及民国时期,县内无专门审计机构,审计工作实行“财审合一”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县财政局、税务局、银行等部门分别设检查、监察、审计稽核股(室),一般设股长(主任)1人,工作人员1~2人,负责本系统的审计工作,对本系统在经济活动中违反税收、金融法规及财经纪律的行为进行检查和监督。其他部门的财务监督工作,由县财政部门对其财务收支的方式进行监督。随着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和各项经济活动日趋活跃,1983年12月柏乡县审计局成立,下设办公室、审计股,从此,审计工作自成一体,并根据国家授权独立地开展工作。1986年县经委、二轻局、商业局、粮食局等13个单位设置了内审机构(各设专兼职审计员1~2人),对本部门及下属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检查。1987年1月柏乡县审计局设立审计事务所,有所长1人,工作人员4人,主要办理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审计、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形成了柏乡县“一主两翼”的审计监督体系。1990年,审计局设局长1人,副局长1人,党支部书记1人,分审计股为工交审计股、财贸审计股,各设股长1人。1993年机构改革,审计局并入财政局,成立审计所。1994年4月,恢复审计局,设局长1人,副局长2人,纪检员1人,调研员2人,下设办公室、工交审计股、财贸审计股。1995年,审计局共有工作人员20人,县属各单位内审机构共有内审专兼职人员28人。
  第二节 程序和方法
  1984年首先对柏乡县糖烟酒公司进行试审计,积累了大量经验,为正式开展工作奠定了基础。是年,对生产资料公司等单位进行了审计。之后,审计范围逐步扩大,由单一的财务收支审计扩大到对经济效益、经济责任、基本建设等审计。被审单位涉及到全县各个领域。到1995年底共审计213个单位(次),审计覆盖面达到了100%。
  1986~1995年,全县13个单位的内审人员在审计局的指导下,对其各系统的121个单位进行了审计。柏乡县审计事务所自成立至1995年底共完成52个委托审计项目。在审计监督中,通常采用就地审计方式的审计程序:一般分为准备、实施、终结、后续审计、文书立卷归档五个阶段。根据上级审计机关和县政府交办的审计事项,首先成立审计小组,拟定审计方案,后下达审计通知书,进驻被审计单位开始审计工作。审计终结后,审计小组写出审计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作出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审计小组负责监督被审单位是否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处理决定,同时负责将审计过程中积累的大量文件资料进行筛选和清理,立卷归档。在审计过程中,主要采用顺查法、逆查法、抽查法和盘点法,如遇有专案审计,多采用详查法。
  第三节 种类和成果
  一、种类
  柏乡县审计局成立后,主要开展了以下几方面的审计业务:
  (一)工商企业审计对企业的财务收支、资产负债损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二)金融保险审计对各金融机构及保险公司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三)财政审计对税务部门及乡财政进行审计监督,1995年起又开展了对同级财政(县财政)的审计。
  (四)行政事业审计对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内、外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以及对各种专项资金的审计。
  (五)基建审计对施工项目进行开工前审计及竣工决算审计,查处建筑行业不正之风。
  (六)离任审计主要对企业的厂长(经理)离任进行审计,包括其在任期间的决策管理、经营情况及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等,为党委、政府正确使用干部提供依据。
  (七)社会审计主要办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审计。
  二、成果
  1984年柏乡县审计局对县糖烟酒公司、生产资料公司等单位进行了审计,共查出违纪资金13.5万元。此后又逐步开展了行业审计、专项资金审计、基建审计、行政事业经费审计、离任审计等业务,先后对全县213个单位进行了审计,共查出违纪金额2,900多万元,其中截留应交国家各项收支381万元,偷漏税金及随意减免税收72万元,乱挤乱摊企业成本费用450多万元,挤占挪用专项资金73万元。对查出的违纪资金,都依据有关法规进行了处理。
  第六章 技术监督
  第一节 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县内无专管标准计量机构。1957年5月设立“市场管理委员会”,主要管理集市贸易中的计量器具。1977年标准计量工作由县科委兼管,设标准计量所,办事员仅2人,1982年10月标准计量所增至3人。1987年6月16日成立柏乡县标准计量局,在编人员10人。1993年3月标准计量局划归经委。1994年4月从经委析出,成立“柏乡县技术监督局”,设秘书股、质监股、稽查股、计量所,干部职工达19人。
  第二节 计量管理
  民国时期,民间的长度单位混乱,标准不规,尺寸大小不甚统一,有木工尺、石匠尺、布尺等。木工尺1尺折合市尺9寸左右;石匠尺1尺合市尺不足8寸;织布尺1尺折合市尺2尺3寸有余。但一般通用市尺,10分1寸、10寸1尺、10尺1丈。容量一般通用升、斗计量,10合1升、10升1斗(每斗折合小麦30斤)、10斗1石。重量用市斤,10分1钱、10钱1两、16两1斤。面积单位通用“亩”,10厘1分,10分1亩,100亩1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对衡器计量加强了管理,陆续颁布新的计量办法,逐步取代旧的计量办法。1965年9月将重量市制16两1斤改为10两1斤(仍折合500克)。1963年7月,石油、酱油、醋等液体商品改为公升制。1977年后,县标准计量所成为衡器计量的主管部门,对计量器具按国家规定标准严格规范,不合格衡器全部取缔。对供销、物资、粮食等部门及企业使用的杆称、天平称、皮尺、钢卷尺、游标卡尺、血压计、压力表等多次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限期整改。1979年6月重量改为千克制。1987年市斤称改为公斤称(1公斤等于2市斤、等于1,000克)。1987年后,每半年对计量器具进行一次计量检定,检定合格方可使用。
  从1987年始,对全县各企业实行“计量考核定级”制度,经定级审查合格后,颁发“计量合格证书”。到1995年,县砖厂、鞋厂、磷肥厂、水泥厂、化肥厂、面粉厂、造纸厂、农机厂、板纸厂、棉油一厂、棉油二厂、电器一厂、通用机械厂、锅炉铺机厂、服装刺绣厂等15家企业,均获得“三级计量合格证书”。
  1995年,对主要计量器具进行了年检。检查台磅250台,地磅15台,杆称300杆,案称50台,压力表300块。同时又协助邢台市技术监督局对部分计量器具进行了检测,检测加油机14台,心电图机3台,X光机3台,B超诊断仪4台,天平6台,血压计30台,合格率达95%以上。
  第三节 质量与标准化管理
  1962~1993年,国家先后颁布了“工农业产品和工程技术标准管理办法”、“标准化管理条例”、“河北省质量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县标准计量局依照国家法律、条例,结合本县具体情况,编制“柏乡县受检目录”,确定受检范围。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生活资料(粮食、面粉、罐头、白酒、饮料、食用油、鸡饲料等);二是生产资料(化肥、种籽、农药、机用油、农机具、塑料薄膜等);三是轻工与建材产品(红砖、造纸、纸箱、预制板、冷拔丝等)。对以上受检产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样检查,检验合格,准予生产和出售,发现问题限期整改纠正,达不到规定标准,限令停产,直至达到标准方可出售。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尤其对消费者举报反映危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认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

知识出处

柏乡县志

《柏乡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包括建置区划,自然环境,居民,经济综览,基础设施,农业,工业,乡镇企业,商业贸易等十九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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