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是以货币为信用标志的借贷行为,银行通过集中社会上的闲散资金,并以贷款形式用以支持工农业生产和城乡商品流通。
一、工商信贷
工商信贷对象,分工业信贷和商业信贷。工业信贷对象,主要包括: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集体所有制的工业企业、交通运输和物资供销企业等;商业信贷对象,主要包括: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商办工业、商办农业企业和集体结算贷款、大修理贷款、物资供销贷款、中短期设备贷款、城镇集体工业生产和集体工业设备贷款等。
1950年,人民银行商业放款1万元,以后,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银行储蓄不断增加,信贷资金得到充实,信贷项目和放款金额也随之增加。1958年,工商业放款250万元,1965年,放款349万元,1975年,放款495万元。到1978年,工商信贷坚持执行“择优扶植、区别对待”之原则,当年工商业放款1,127.8万元。1980年后,又实行了“以销定贷”的办法,提高了资金利用率。1984年,工商银行成立,专门负责管理全县的工商信贷业务。当年发放工业贷款974万元,支持22家工业企业,实现产值2,890万元,销售收入2,971万元;各项商业贷款7,236万元,大力地支持了商业企业实现总购进1,807万元,总销售2,080万元。1990年,开始清理风险呆帐贷款工作,保证重点企业资金的需求,提高新增贷款质量,当年累计收回贷款3,860万元。1995年底,各项工商贷款余额达7,243.4万元,各项存款余额5,774万元,其中储蓄余额4,974万元,有力地支持了地方经济的发展。
二、基建投资
1979年,中国建设银行柏乡县支行成立,当年发放贷款3.5万元。1980年,投资计划13万元,拨款3.3万元,贷款9.7万元,实际完成13万元,建成项目:邮电局营业楼。1981年,投资计划41.6万元,拨款6.2万元,贷款35.4万元,实际完成41.6万元,建成项目主要有柏乡中学图书室、阅览室等。1984年,完成投资计划66.7万元,其中拨款7.2万元,贷款59.5万元,主要建成项目:化肥厂快装炉、建材厂烘干洞,新增生产能力3200吨化肥和700万块砖。1986年,根据国家《关于国家预算内基建投资全部由拨款改为贷款的暂行规定》的要求,开办了基建贷款,当年完成投资计划87万元,其中拨款8万元,贷款79万元。1987年,投资计划424.44万元,其中拨款2万元,贷款422.44万元,主要支持了织物厂、板纸厂、化肥厂的技术改造,新增利税200万元。1991年,完成投资计划40万元,拨款35万元,贷款515万元,贷款余额1,035万元。1995年,完成投资计划1,780万元,贷款1,780万元,主要用于哈柏浆粕厂、化肥厂技术改造和织物厂引进英国重型剑杆织机等。是年,贷款余额4,747万元;存款余额5,024万元,其中储蓄存款3,611万元。1979~1995年,完成投资计划7,713.5万元,其中拨款265.7万元,实现新增工业产值965万元,新增利润746万元。
三、农村信贷
1954年前,农村信贷业务由银行经办,1954年,改由信用社代理,主要为帮助部分农民解决生活困难,放款金额较小。1951年,发放农业贷款10,000万元(旧币)。1956年,放款54万元,预购定金17万元。1958~1963年,信用社贷款全部由公社支配。1963年,发放农业贷款271万元,预购定金89万元。1963年12月~1965年12月,信用社划归县农业银行管理,主要是帮助农民解决购买牲畜和农具资金,用以扶持农业生产。1965年,发放农业贷款273万元,预购定金1,458万元。1966年,重新恢复由县人民银行管理。1968年,发放农业贷款272万元,预购定金91万元。1969年后,信用社受公社和银行双重领导,一般情况下贷款由公社掌握,大额贷款报银行审批信用社管理。1975年,发放农业贷款298万元,预购定金34万元。1979年,发放农业贷款389.5万元,预购定金11.96万元。1979年12月,信用社划归农业银行领导,坚持“有借有还,到期归还”和“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的原则,支持农民从事多种经营和家庭副业。1980年,发放农业贷款273.59万元,预购定金38.65万元。此后,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业信贷对象和结构也发生了重大变化:(1)重点支持粮棉油生产和全县农副产品收购工作;(2)支持畜牧养殖业发展;(3)积极支持经济林果业生产;(4)支持全县工商业发展。1984年,农业银行各项贷款余额2,352万元,信用社发放贷款1,045万元,年终余额318万元。1985年,为建成万亩葡萄园工程,农业银行共发放600万元贷款用于支持农户购买葡萄苗和葡萄搭架材料。1988年,农业贷款余额1,243万元,工商业贷款余额4,378万元。由于贷款政策放的过宽,加之有的贷款户信用观念淡薄等因素,造成部分信贷资金难以收回。1994年,农业银行会同人民法院成立金融法庭,依法收贷,当年收回贷款本息1,500万元。同年,发放养鸡业专项贷款330万元,并支持与之相适应的饲料加工厂30家,鸡蛋运输专业户23家。农业发展银行发放农副产品收购贷款4,812万元。1995年,农业发展银行发放贷款22,711万元,贷款余额19,584万元;农业银行发放各项贷款903万元,其中农业贷款200万元,各项贷款余额9,548万元,各项存款余额6,534万元;农村信用社发放各项贷款1,227万元,其中农业贷款920万元,各项贷款余额6,527万元,各项存款余额9,288万元。
1980~1995年,农业银行为支持工商企业及乡镇企业发展,累计发放贷款12.3亿元,重点支持了水泥厂、化肥厂、哈柏浆粕厂、板纸厂、棉纺厂、棉油一、二厂等县办企业,贷款余额达到4,000万元。
四、信用卡
信用卡由银行部门发行,具有购物和消费、转帐结算、存取现金等服务功能。按信用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凡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机关、团体、行政事业单位和有稳定收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个人均可向银行发卡机构申请办理信用卡。单位和个人申领信用卡时,必须在发卡机构存入一定数额的备用金。信用卡在允许范围内允许适当透支,透支金额按银行规定计息。对不按规定透支款项者,将取消其使用信用卡资格,追回所欠本息。信用卡使用期最长为2年,逾期自动失效,但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时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信用卡分金穗卡、龙卡和牡丹卡3种。
(一)金穗卡金穗卡是中国农业银行发行的人民币信用卡。1994年,县农业银设立金穗卡业务部,开始办理金穗卡业务。备用金起存金额:单位金卡5万元;个人金卡1万元;单位普通卡1万元;个人普通卡1000元。每个单位可申领一张主卡及不超过5张附属卡;个人可申领一张主卡,一张附属卡。申领金穗卡的客户,需交纳年费,其中单位金卡100元,个人金卡50元;单位普通卡30元,个人普通卡15元。1994年,办理信用卡459张,存款余额195万元,到1995年底,共办理信用卡1,029张,存款余额269万元。
(二)龙卡龙卡是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行的人民币信用卡。1995年,县建设银行设立龙卡业务部。包括万事达卡、VIA龙卡和彩照卡。备用金起存金额:单位普通卡1万元,个人普通卡1000元,金卡可免交或交存一定数量的备用金。交纳年费:金卡80元,彩照金卡100元;普通卡20元,彩照普通卡60元。个人只能办理一张主卡和两张附属卡。单位可办理一张主卡和若干张附属卡。个人和单位只能办理一张金卡。1995年,办理信用卡621张,存入备用金额710万元。
(三)牡丹卡牡丹信用卡(简称牡丹卡)是中国工商银行发行的人民币信用卡。牡丹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单位卡又称金卡,个人卡包括银卡、蓝卡和绿卡3种。备用金:单位金卡1万元起存,个人1千元起存,多存不限。单位可申领若干张金卡,个人可申领一张主卡及一张副卡。交纳年费:金卡每年20元,银卡每年10元,蓝卡每年30元,绿卡每年50元。1994年12月,柏乡县工商银行开始筹建牡丹卡业务部,是年发金卡3张,存款余额3万元,到1995年底,共发信用卡200张,存款余额318万元。
五、银行结算
银行结算形式分为两种:一种为现金结算,另一种为转帐结算。
(一)现金结算现金结算的业务量占全县银行结算业务总量的13.6%,现金结算金额1952年为340万元,1953年后,银行结算以转帐形式为主。
(二)转帐结算转帐结算又分异地结算和同城结算。建国初期主要使用收支凭证进行结算。1953~1955年,转帐结算主要有电信拨(汇兑)、信用证、支票、托收承付等4种。1955年后,结算方式虽经多次更动,但托收承付、汇兑、支票等几种主要的结算方式未变。1987年始,用同城票据交换进行结算,1988年,设置票据结算中心。1989年,国家实行银行结算改革,从4月1日始废止托收承付、信用证、付款委托书、托收无承付等6种不适应的结算方式。经调整后,新的结算方式主要有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等,境内各银行主要使用银行汇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托收付款、商业汇票、承兑汇票、贴现等8种形式。
附:民间借贷
典当为高息定期抵押贷款的金融活动。典当经营者多开设铺子,俗称“当铺”。当铺规定:典当物品要由当铺经营者单方作价,然后贷给其价值三分之一的现金,还贷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到期不赎谓之死当。一般月息2分以上。
高利贷1948年前,境内高利贷月息一般为3分。盘剥较为严重的又加一利:即借款利息逐月增长1%;上搭利:借款100元,先扣除利息30元,实得70元;借高粱还小麦(在夏季收获前借高粱一斗,到夏收后还一斗小麦)。
粮食借货1952年,部分农村存在粮食借贷,主要以亲戚朋友作中间人,借、贷双方不见面,主要以麦子、谷子、红粮为主,以斗计算,多以春天贷谷子、红粮一斗,麦后还麦子一斗,如春天贷麦子一斗,麦后还麦子一斗半。
信用卡由银行部门发行,具有购物和消费、转帐结算、存取现金等服务功能。按信用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凡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机关、团体、行政事业单位和有稳定收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个人均可向银行发卡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