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境内出现当铺、钱庄,以典当、借贷形式融通货币。清末民国初,私人银号出现,放高利贷融通资金。抗战期间,冀南抗日民主政府于1939年发行冀南币以抵制日伪联币。解放后,1946年始建冀南银行柏乡营业所,办理存贷汇兑业务。建国后,陆续建立中国人民银行柏乡县支行(简称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柏乡县支行(简称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柏乡县支行(简称工商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柏乡县支行(简称建设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柏乡县支公司(简称保险公司),以及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组织,并相继在城乡开办基层机构,办理工商、农业、基建贷款、汇总、转帐、信用结算;财产、人身耕畜保险、城乡储蓄、贷款等项金融业务。至1995年,共筹集资金71,000万元,发放贷款50,382万元,储蓄余额29,727万元,为搞活资金市场、支援工农业生产、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一节 金融组织
一、中国人民银行柏乡县支行
抗日战争时期,由财政科掌理金融工作。1946年10月,成立冀南银行柏乡县营业所。1947年,随着解放区经济的恢复,开始办理存贷款、汇兑业务。是年,共有8名工作人员。1948年,在固城店、南鲁、县城分设三个兑换所。1949年更名“华北银行柏乡支行”。1950年正式命名为中国人民银行柏乡县支行,设人事、秘书、出纳、农金、信贷等5个股。1951年8月,在固城店区建立营业所,各村设金融委员或小组。1953年,增设保卫股。1954年,建立农村信用社。1958年12月~1961年12月柏乡县先后并入内邱县、隆尧县。1958年12月更名“内邱支行柏乡所”,1961年5月更名“隆尧支行柏乡分所”。1962年1月,恢复“中国人民银行柏乡县支行”。1963年12月,析出农业银行。人民银行设人秘、信贷、会计、出纳、储蓄等股。1968年4月,成立革命委员会,实行一元化领导。1974年1月取消革命委员会,恢复原支行编制。1980年1月,除党务工作外,其余业务统归邢台分行直接领导。1984年5月1日,加挂中国工商银行柏乡县支行牌子,合署办公,1985年1月1日,易名工商银行。1986年6月,复建人民银行,成为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行政机关,管理和领导本县金融事业,调节信贷资金和货币流通,协调、指导、监督、检查专业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1995年底,设人秘、会计、计划、货币发行、金(融)管(理)、稽核和保卫等6股,有干部职工35人。
二、中国工商银行柏乡县支行
1984年元月1日,中国工商银行成立。同年5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柏乡县支行加挂中国工商银行柏乡县支行牌子,采取一套人员机构、两块牌子,合署办公。1985年4月1日,中国工商银行柏乡县支行正式成立,业务和人员由人民银行移来,设人秘、计划、信贷、储蓄、会计、出纳等科室,下设金融服务所。全行共有干部职工52人。1995年11月,由县城东街迁至南环路(府前街)北侧。主要办理工商企业和城乡居民的存款、货款、个人储蓄、结算、票据、贴现、房地产、牡丹信用卡等项业务。有正式职工68人,代办员18人,临时工2人,设人秘科、保卫科、会计科、储蓄科、出纳科、信贷科、计划科、稽核科、工会办公室、房地产信贷部、牡丹卡业务部、镇内分理处。下辖东街储蓄所、柏兴路(东环路)储蓄所、新市场(北关)储蓄所、支行专柜和分理处专柜。各储蓄网点均已实现全国联网,通存通兑。各项存款余额共达5,774万元,其中储蓄余额4,974万元,各项贷款余额7,253.4万元。
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柏乡县支行
1979年10月1日成立,具有财政和银行双重职能。主要任务是发放基本建设贷款;吸收基建单位和建筑企业的临时性存款;办理基本建设结算业务;办理国家计划指定的基本建设项目拨款,并监督建设资金使用情况,是年有工作人员5人。1981年10月,开展存款、放款业务,调剂资金余缺,同时试办住宅建设贷款,以解决干部职工住宅建设资金不足。1984年1月,除党务工作仍由地方领导外,其行政业务归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邢台市中心支行管理。1985年,基建投资全部由建设银行贷款代替财政拨款。1987年7月,开办现金出纳和储蓄业务,当年现金收付480万元,储蓄存款余额达124万元。1992年7月15日,由县城西街迁至东环路(柏兴路)午河南侧。1994年,实现通存通兑,营业网点电算化。1995年初,会计业务实现全国联网,相继开办了审查工程概、预(决)算、项目评估等中介业务,年底内部机构设5股(会计股、业务股、保卫股、储蓄股、审计股)、两部(房地产信贷部、信用卡部)1室(办公室),下辖8个储蓄所柜(北街储蓄所、南关储蓄所、新市场储蓄所、东环城路储蓄所、凌家桥储蓄所、柏固路储蓄所、柏镇路储蓄所和一个储蓄专柜),全行共有工作人员48人。各项贷款余额4,747万元。各项存款余额5,024万元。
四、中国农业银行柏乡县支行
1963年12月24日从人民银行析出,负责监督和支付国家各项财政支农资金,各商业部门的预购定金,办理各项农业贷款,吸收城乡储户存款,领导全县农村信用社,是年有干部职工18人,设人秘股、农金股、会计股和信用合作股,下辖两个营业所和10个农村信用社。1965年12月,取消农业银行,人民银行设农金股行使原农业银行的职能。1979年9月,恢复农业银行,设人秘股、计划股、农业信贷股、企业信贷股、会计出纳股、信用合作股、储蓄存款股、审计稽核股,辖3个营业所和10个农村信用社。1984年,增设信用合作联社。1994年6月,农业银行设立农业发展银行专柜,代理农业发展银行发放和管理粮棉油收购资金。1995年底,有干部职工103人,设5科(保卫科、人秘科、会计科、计划信贷科和稽核科)、3部(资金组织部、支行营业部、信用卡业务部)和信用合作联社,辖3个营业所(固城店营业所、城关营业所和赵村营业所)、11个储蓄所柜(支行储蓄所、西汪储蓄所、南关储蓄所、北关储蓄所、城关储蓄所、固北储蓄所、烟草储蓄所、城南储蓄所、集贸市场储蓄所、棉二储蓄所、发展银行专柜)。
五、信用社
(一)农村信用社
1951年,随着农村初级生产合作社的建立,农村始建金融委员和小组。1954年,县人民银行在16个乡镇建立信用社,据不完全统计,吸收8,439股,股金11,412万元(旧币)。1955年,全县27个乡镇中有26个乡镇建有信用社,参加入社农户14,464户,达到总户数的71.6%,社员发展到20,603人,吸收股金25,621元,存款余额719,620元,放款113,890元,余额15,933元。1958年,随着大规模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发展,乡村大办工业、农业飞速跃进,乡财政下放。是年8月,县人民银行决定把乡镇信用社改建为乡级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柏乡县王家庄乡银行、龙华乡银行、西汪乡银行、南阳乡银行、内步乡银行、白阳乡银行、北马乡银行、固城店乡银行、西南鲁乡银行、城关镇银行)每个农业社设一个信用部。乡银行是乡级组织机构,人事属乡镇党政领导。县银行和乡银行是业务领导关系,主要办理工、农、商业存放业务,代理乡财政金库信用部,是农业社组成部分,在农业社党支部书记、社长领导下开展社员个人储蓄和发放业务。1958年12月后,乡级银行随县建制一同撤销,建立城关人民公社、固城店人民公社信用部,原乡级银行同时改为信用分部,1961年,恢复各乡镇信用社。1963年12月,信用社划归农业银行领导。1965年12月,信用社重新划归人民银行领导。1979年9月,农业银行再次接管农村信用社,增设信用站87个。1984年,成立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仍由农业银行代管。1995年底全县有信用社10个,信用分社7个,信用社除大量吸收农村储蓄存款外,贷款范围由支持农业生产,扩展到支持商品生产等领域。1995年,存款余额9,288万元,各项贷款余额6,527万元。
(二)城市信用合作社
进入80年代,随着经济高速发展,为解决城镇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在银行开户、贷款、存款、结算四个难题。1985年5月,工商银行率先成立金融服务所,办理城镇集体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存款、贷款、结算、汇兑、个人储蓄存款以及银行委托的其它代收代付业务,属集体金融机构,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民主管理的经济实体,当年共有7名工作人员。1988年4月,人民银行在县城东街建立城市信用社,有工作人员6名。1991年,金融服务所更名槐阳城市信用社,1995年与工商银行脱钩,独为一体,干部职工21人。东街城市信用社1995年与人民银行脱钩,独成一体,成立柏乡县城市信用合作联社。
(三)柏乡县典当服务商行
1993年5月成立,有工作人员3名,属集体金融机构。主要办理个体、集体工商业户的实物抵压贷款。同年8月,正式对外营业,每500元为一股,到年底共吸收股金100万元,1995年,拥有股金500万元,贷款余额480万元,工作人员9人。
第二节 货币
一、货币种类
县域内流行最早的货币,迄今已有2,000余年,唐代以前,流行先秦刀币、汉五铢钱,新莽货币等铜币。清时,通用制钱、生银(白银)。清末始,有银元(俗称龙洋、大洋)、站人洋、鹰洋各种。辅币有铜元(亦称铜板、铜子)、角洋。制钱为方孔圆钱,从明朝开始铸造,一般为一钱一文,清康熙、乾隆年间所铸制钱重量较准,质量也好。嘉庆、道光以后,其小钱杂出。咸丰三年(1853)后,开始铸造大钱,即“当十”、“当百”、“当千”各种,其信用降低,到1920年不再流通;白银:以两、钱、分为计算单位,是清朝的本位货币与制钱无固定对换比价;站人洋、鹰洋为国外货币亦称洋钱,一块为1元,20世纪初开始在柏乡境内出现。光绪年间,开始铸造“光绪元宝”俗称龙洋。每大洋1元,抵换铜元70余枚,角洋以10角换大洋1元。
(一)民国货币民国初,流通清代龙洋,民国3年(1914)始有袁头币。民国17年(1928)始见中山币。辅币:铜元、角洋。民国初,流行袁头、龙凤各种,但到民国20年(1931)就不多见。铜元有民国成立后当二十者,民国15年以后又有南省所铸之当五十者。民国初,每大洋1元换铜元100枚。民国5年增至150枚,民国10年增至200枚,民国11年增至230枚,民国14年增至300枚,民国16年增至400枚,民国17年增至420枚,民国20年落到400枚。之后,由于铜价上涨,铜元不再流通,改实行铜元票,其面额有10枚、20枚、30枚、50枚、100枚等十几种。角洋到民国8年后其价渐落。民国20年,袁头币12角换大洋1元,龙凤币13角换大洋1元,角洋换铜元之数即按此比例折合。民国元年,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两银行发行的纸币开始流通,然不多见。殷实商号计17家发行1角、2角票两种,共计发行6千元,到民国20年停止使用。民国24年(1935),国民政府废止银本位制,实行纸币制度。以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三银行发行的钞票为法定货币(亦称法币),禁止其它货币在市场流通。银元与法币兑换比价为1:1。然境内唯有中国、交通两银行发行之纸币最有信用。法币主币面额有1元、5元、10元,辅币面额有1角、2角、5角、1分、2分、5分,1938年后被伪币取代。
(二)抗日战争时期境内流通中国联合准备银行发行的伪联币,其面额自半分至5千元,先后发行约45种。(三)解放初期柏乡市场上流通货币有边钞、北海贷币、西北农钞、冀南币共有4种,其中以冀南币为多见。冀南币为冀南政府银行1939年发行,1945年柏乡解放后成为当地流通的本位货币,1948年12月停止发行。主币面额:1元、2元、3元、5元、10元、20元、25元、50元、100元、200元、1000元、2000元,辅币面额:1角、,2角、3角、5角以及拾枚铜元券。(四)人民币1948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发行人民币。此后人民币成为唯一合法的货币。首批发行的面额有:10元、20元、50元3种,1949年,收缴假币共计21张,折合人民币390元,其中有人民币、冀钞、北海、边纱等种。1949年,开始收回其它旧币、人民币对冀南币比价为1:100。到11月底,共收旧币377,000元,至1953年12月底,发行面额有1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200元、500元、1,000元、5,000元、10,000元、50,000元等12种。1955年2月,发行新版人民币,以新币1元兑换旧币1万元的比价全部兑换,是年3月底,停止旧币流通。到1977年,发行新版人民币面额有1分、2分、5分、1角、2角、5角、1元、2元、3元、5元、10元11种,25种版面。1957年12月1日,发行金属硬币,面额有1分、2分、5分3种,与纸分币等值流通。1964年,开始收兑了1955年发行的由苏联代印的10元、5元、3元券。对1953年版1角、2角、1元、2元券;1956年版1元券;1960年版1角券;1962年版1角券等面额的纸币在银行内部实行“只收进、不付出”的做法。1977年,市场上流通的人民币面额有10种,即1分、2分、5分、1角、2角、5角、1元、2元、5元、10元共15个版面,其中金属币3种,纸币12种。1979年1月,首次发行建国30周年纪念币,尔后又陆续发行了国际儿童纪念币、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届全运会纪念币、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纪念币等26种流通性金属纪念币。1980年,发行金属币面额为1角、2角、5角、1元4种,与同面额的纸币等值在市场混合流通。1987年4月,发行50元券和新版5角券人民币。1988年5月,发行100元和新版2元、1元、2角券人民币。同年9月,又发行了新版10元、5元、1角券人民币。1992年,发行(1990版)100元、50元带金线人民币。1995年,流通中出现面额为10元、50元、100元假币。
二、货币投放
建国后,货币流通形式分为现金和结算两种。现金流通可通过投放和回笼两条渠道完成。投放渠道主要包括:劳务性支出、行政事业费支出、农副产品采购支出、工矿产品采购支出、信用社支出、储蓄存款支出等;回笼渠道主要通过:财政收入、信用社收入、储蓄存款收入、服务事业收入、商品销售收入等完成。结算亦称转帐流通,主要包括:财政收支、银行货款收支、劳务性供应结算、商品交易结算和主管部门与下属单位的资金上缴和下拨等。
实行有计划的货币投入与回笼,成为调节货币流通和稳定货币的重要环节。自1949~1995年的47年中,有12年现金收入大于支出,纯回笼货币6,215万元,平均年纯回笼货币517.9万元;有35年现金支出大于收入,纯投放货币17,180万元,平均年纯投放货币490.9万元。1949~1957年货币投入日趋稳定,9年共投入货币1,422万元,有力地支持了柏乡的经济建设,1957年工业总产值达到659万元,是1951年的659倍。1958~1961年,由于“左”的错误和自然灾害影响,经济建设受到严重挫伤,4年共投放货币237万元。1962年,贯彻中央关于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和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开始紧缩银根,加强现金管理,增加了货币回笼。1962年和1963年货币回笼分别为15万元和22万元,1965年货币投入达122万元。“文化革命”时期,由于“左”的干扰,工农业生产遭到破坏,信贷失控,货币投放不稳定。1966年投放94万元,1970年投放186万元,1974年回笼47万元,1976年回笼33万元。1977年,根据中央关于“想方设法多回笼货币”的精神,当年货币纯投放189万元。1987年后,货币回笼逐年上升,1987年回笼391万元,1991年回笼1,664万元。1992年后,货币投放逐年增加,1992年回笼货币94万元,1995年投放7,854万元。
三、现金管理
现金管理既是国家有计划地进行经济建设的重要条件,又是国家管理货币、稳定金融物价的重要财经制度。
建国初期,鉴于物价上涨,1950年,政务院颁布了《货币管理施行办法》,银行部门加强了对现金的管理。规定凡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和合作社,除允许保留规定的现金库存外,其余全部交银行管理。除工资发放对私支付外,不得使用现金,必须由银行转帐划拨。对国家预算内的基本建设投资,由银行拨款并对其实行监督。1955年,国家对机关工作人员实行货币工资制。
1958年“大跃进”时期,对现金管理放松,采购员携带大量现金到外采购物资。1962年,国家发布《关于切实加强银行工作的集中统一,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县银行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对收支较大的单位,让其事先编报现金计划,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不准携带现金到处抢购物资。同时,加强清理拖欠,组织回笼,控制投放工作,当年货币纯回笼15万元。同年,对工资基金管理由粗管转为细管。1972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单位领取工资必须使用“工资支付凭证”。1977年11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实现现金管理的决定》,银行充实了现金管理人员。1985年10月,国家发布《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1986年,建立工资、奖励台帐,对超计划限额银行不予支付。但从1984年后,个体工商业迅猛发展,现金使用量日趋增多,个体户购买大宗高档耐用消费品,如:彩电、冰箱、摩托车等全部用现金交易。
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后,工资、奖励开支增大,随之现金支出逐年增多。1986年,现金纯投放89万元。1988年,国务院发布《现金管理条例》,对银行现金管理检查员颁发现金管理检查证,进一步加强了对现金的管理工作。1995年,人民银行现金总收入9,746万元,现金总支出17,599万元,实现货币纯投入7,854万元。
第三节信贷结算
信贷是以货币为信用标志的借贷行为,银行通过集中社会上的闲散资金,并以贷款形式用以支持工农业生产和城乡商品流通。
一、工商信贷
工商信贷对象,分工业信贷和商业信贷。工业信贷对象,主要包括: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集体所有制的工业企业、交通运输和物资供销企业等;商业信贷对象,主要包括: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商办工业、商办农业企业和集体结算贷款、大修理贷款、物资供销贷款、中短期设备贷款、城镇集体工业生产和集体工业设备贷款等。
1950年,人民银行商业放款1万元,以后,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银行储蓄不断增加,信贷资金得到充实,信贷项目和放款金额也随之增加。1958年,工商业放款250万元,1965年,放款349万元,1975年,放款495万元。到1978年,工商信贷坚持执行“择优扶植、区别对待”之原则,当年工商业放款1,127.8万元。1980年后,又实行了“以销定贷”的办法,提高了资金利用率。1984年,工商银行成立,专门负责管理全县的工商信贷业务。当年发放工业贷款974万元,支持22家工业企业,实现产值2,890万元,销售收入2,971万元;各项商业贷款7,236万元,大力地支持了商业企业实现总购进1,807万元,总销售2,080万元。1990年,开始清理风险呆帐贷款工作,保证重点企业资金的需求,提高新增贷款质量,当年累计收回贷款3,860万元。1995年底,各项工商贷款余额达7,243.4万元,各项存款余额5,774万元,其中储蓄余额4,974万元,有力地支持了地方经济的发展。
二、基建投资
1979年,中国建设银行柏乡县支行成立,当年发放贷款3.5万元。1980年,投资计划13万元,拨款3.3万元,贷款9.7万元,实际完成13万元,建成项目:邮电局营业楼。1981年,投资计划41.6万元,拨款6.2万元,贷款35.4万元,实际完成41.6万元,建成项目主要有柏乡中学图书室、阅览室等。1984年,完成投资计划66.7万元,其中拨款7.2万元,贷款59.5万元,主要建成项目:化肥厂快装炉、建材厂烘干洞,新增生产能力3200吨化肥和700万块砖。1986年,根据国家《关于国家预算内基建投资全部由拨款改为贷款的暂行规定》的要求,开办了基建贷款,当年完成投资计划87万元,其中拨款8万元,贷款79万元。1987年,投资计划424.44万元,其中拨款2万元,贷款422.44万元,主要支持了织物厂、板纸厂、化肥厂的技术改造,新增利税200万元。1991年,完成投资计划40万元,拨款35万元,贷款515万元,贷款余额1,035万元。1995年,完成投资计划1,780万元,贷款1,780万元,主要用于哈柏浆粕厂、化肥厂技术改造和织物厂引进英国重型剑杆织机等。是年,贷款余额4,747万元;存款余额5,024万元,其中储蓄存款3,611万元。1979~1995年,完成投资计划7,713.5万元,其中拨款265.7万元,实现新增工业产值965万元,新增利润746万元。
三、农村信贷
1954年前,农村信贷业务由银行经办,1954年,改由信用社代理,主要为帮助部分农民解决生活困难,放款金额较小。1951年,发放农业贷款10,000万元(旧币)。1956年,放款54万元,预购定金17万元。1958~1963年,信用社贷款全部由公社支配。1963年,发放农业贷款271万元,预购定金89万元。1963年12月~1965年12月,信用社划归县农业银行管理,主要是帮助农民解决购买牲畜和农具资金,用以扶持农业生产。1965年,发放农业贷款273万元,预购定金1,458万元。1966年,重新恢复由县人民银行管理。1968年,发放农业贷款272万元,预购定金91万元。1969年后,信用社受公社和银行双重领导,一般情况下贷款由公社掌握,大额贷款报银行审批信用社管理。1975年,发放农业贷款298万元,预购定金34万元。1979年,发放农业贷款389.5万元,预购定金11.96万元。1979年12月,信用社划归农业银行领导,坚持“有借有还,到期归还”和“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的原则,支持农民从事多种经营和家庭副业。1980年,发放农业贷款273.59万元,预购定金38.65万元。此后,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业信贷对象和结构也发生了重大变化:(1)重点支持粮棉油生产和全县农副产品收购工作;(2)支持畜牧养殖业发展;(3)积极支持经济林果业生产;(4)支持全县工商业发展。1984年,农业银行各项贷款余额2,352万元,信用社发放贷款1,045万元,年终余额318万元。1985年,为建成万亩葡萄园工程,农业银行共发放600万元贷款用于支持农户购买葡萄苗和葡萄搭架材料。1988年,农业贷款余额1,243万元,工商业贷款余额4,378万元。由于贷款政策放的过宽,加之有的贷款户信用观念淡薄等因素,造成部分信贷资金难以收回。1994年,农业银行会同人民法院成立金融法庭,依法收贷,当年收回贷款本息1,500万元。同年,发放养鸡业专项贷款330万元,并支持与之相适应的饲料加工厂30家,鸡蛋运输专业户23家。农业发展银行发放农副产品收购贷款4,812万元。1995年,农业发展银行发放贷款22,711万元,贷款余额19,584万元;农业银行发放各项贷款903万元,其中农业贷款200万元,各项贷款余额9,548万元,各项存款余额6,534万元;农村信用社发放各项贷款1,227万元,其中农业贷款920万元,各项贷款余额6,527万元,各项存款余额9,288万元。
1980~1995年,农业银行为支持工商企业及乡镇企业发展,累计发放贷款12.3亿元,重点支持了水泥厂、化肥厂、哈柏浆粕厂、板纸厂、棉纺厂、棉油一、二厂等县办企业,贷款余额达到4,000万元。
四、信用卡
信用卡由银行部门发行,具有购物和消费、转帐结算、存取现金等服务功能。按信用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凡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机关、团体、行政事业单位和有稳定收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个人均可向银行发卡机构申请办理信用卡。单位和个人申领信用卡时,必须在发卡机构存入一定数额的备用金。信用卡在允许范围内允许适当透支,透支金额按银行规定计息。对不按规定透支款项者,将取消其使用信用卡资格,追回所欠本息。信用卡使用期最长为2年,逾期自动失效,但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时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信用卡分金穗卡、龙卡和牡丹卡3种。
(一)金穗卡金穗卡是中国农业银行发行的人民币信用卡。1994年,县农业银设立金穗卡业务部,开始办理金穗卡业务。备用金起存金额:单位金卡5万元;个人金卡1万元;单位普通卡1万元;个人普通卡1000元。每个单位可申领一张主卡及不超过5张附属卡;个人可申领一张主卡,一张附属卡。申领金穗卡的客户,需交纳年费,其中单位金卡100元,个人金卡50元;单位普通卡30元,个人普通卡15元。1994年,办理信用卡459张,存款余额195万元,到1995年底,共办理信用卡1,029张,存款余额269万元。
(二)龙卡龙卡是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行的人民币信用卡。1995年,县建设银行设立龙卡业务部。包括万事达卡、VIA龙卡和彩照卡。备用金起存金额:单位普通卡1万元,个人普通卡1000元,金卡可免交或交存一定数量的备用金。交纳年费:金卡80元,彩照金卡100元;普通卡20元,彩照普通卡60元。个人只能办理一张主卡和两张附属卡。单位可办理一张主卡和若干张附属卡。个人和单位只能办理一张金卡。1995年,办理信用卡621张,存入备用金额710万元。
(三)牡丹卡牡丹信用卡(简称牡丹卡)是中国工商银行发行的人民币信用卡。牡丹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单位卡又称金卡,个人卡包括银卡、蓝卡和绿卡3种。备用金:单位金卡1万元起存,个人1千元起存,多存不限。单位可申领若干张金卡,个人可申领一张主卡及一张副卡。交纳年费:金卡每年20元,银卡每年10元,蓝卡每年30元,绿卡每年50元。1994年12月,柏乡县工商银行开始筹建牡丹卡业务部,是年发金卡3张,存款余额3万元,到1995年底,共发信用卡200张,存款余额318万元。
五、银行结算
银行结算形式分为两种:一种为现金结算,另一种为转帐结算。
(一)现金结算现金结算的业务量占全县银行结算业务总量的13.6%,现金结算金额1952年为340万元,1953年后,银行结算以转帐形式为主。
(二)转帐结算转帐结算又分异地结算和同城结算。建国初期主要使用收支凭证进行结算。1953~1955年,转帐结算主要有电信拨(汇兑)、信用证、支票、托收承付等4种。1955年后,结算方式虽经多次更动,但托收承付、汇兑、支票等几种主要的结算方式未变。1987年始,用同城票据交换进行结算,1988年,设置票据结算中心。1989年,国家实行银行结算改革,从4月1日始废止托收承付、信用证、付款委托书、托收无承付等6种不适应的结算方式。经调整后,新的结算方式主要有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等,境内各银行主要使用银行汇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托收付款、商业汇票、承兑汇票、贴现等8种形式。
附:民间借贷
典当为高息定期抵押贷款的金融活动。典当经营者多开设铺子,俗称“当铺”。当铺规定:典当物品要由当铺经营者单方作价,然后贷给其价值三分之一的现金,还贷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到期不赎谓之死当。一般月息2分以上。
高利贷1948年前,境内高利贷月息一般为3分。盘剥较为严重的又加一利:即借款利息逐月增长1%;上搭利:借款100元,先扣除利息30元,实得70元;借高粱还小麦(在夏季收获前借高粱一斗,到夏收后还一斗小麦)。
粮食借货1952年,部分农村存在粮食借贷,主要以亲戚朋友作中间人,借、贷双方不见面,主要以麦子、谷子、红粮为主,以斗计算,多以春天贷谷子、红粮一斗,麦后还麦子一斗,如春天贷麦子一斗,麦后还麦子一斗半。
第四节储蓄存款
储蓄是银行聚集资金的有效手段和货币回笼的重要渠道。存储对象为个人暂时不用的闲散资金。储蓄存款在银行存款中占重要地位,成为银行信贷资金的重要来源。
一、储蓄网点
1972年前,由县人民银行或信用社设储蓄专柜办理储蓄存款业务。1972年,县人民银行在县城十字街设第一家专门储蓄所——东街储蓄所。到80年代,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储蓄所数量迅速增加,1995年底,全县有储蓄专柜8个、储蓄所22个、营业所3个、农村信用社10个、农村信用分社7个、城市信用社2个、信用站160个、代办站46个、邮政储蓄点2个、典当专柜1个,共有各类储蓄网点261个。县域已形成储蓄网络,平均千人拥有储蓄网点1.5个,平均每个网点吸收储蓄存款99.8万元。
二、储蓄种类
本县各银行先后开办了以下储蓄种类:(1)定期储蓄包括整存整取,分半年、1年、2年、3年、5年、8年;零存整取、整存零取、存本付息,分1年、2年、3年、5年;大面额定期存单分500元和1,000元,包括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1年等5个档次。(2)活期储蓄分活期存单和活期存折两种。(3)定活两便分通知存款和贺卡储蓄;(4)保值储蓄分整存整取和存本取息,包括3年、5年、8年3种形式。
为吸收社会上一切闲散资金,支援工农业生产大跃进,1958年5月,信用社开办跃进定期有奖储蓄。1988年后,各银行之间竞争激烈,为吸引储户各家银行先后开办了多种形式的储蓄业务,如1988年农业银行举办的3期有奖储蓄,1992年建设银行开办的住宅储蓄存款,1995年,工商银行开办的工资转存等。
三、金额利率
1950年,全县储蓄存款1万元。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1959年,达到20万元。1960年,受自然灾害的影响,储蓄余额下降,1962年只有5万元。以后随着国民经济的好转,储蓄余额逐渐增加。“文化大革命”时期,降低了储蓄利率,将1965年的月息3.3‰,降到2.7‰,还提倡“无息储蓄”,银行的储蓄余额在此期间增长缓慢。
1966年为17万元,1976年为62万元。1977年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对储蓄利率多次调整,使储蓄余额增长较快。1977年,储蓄余额为122万元,1981年为295万元,1986年突破2,000万元。1988年,在储蓄所内开展储蓄承包责任制,当年储蓄余额达到3,794万元。1995年底,各项储蓄存款余额达到26,036万元,其中城镇储蓄16,978万元,农村储蓄9,05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