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减免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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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柏乡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5602
颗粒名称: 四、减免
分类号: F810.423
页数: 2
页码: 424-425
摘要: 本段描述包括(一)所得税减免,(二)营业税免税规定、(三)增值税减免。
关键词: 所得税 营业税 增值税 减免

内容

清代以前,政府减免田赋的情况无考。清代,县城内多次遭受自然灾害的袭击和兵祸匪患,县衙对田赋均有减免,且间有赈济。民国时期,县公署亦有减免苛捐杂税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对减免税收一向重视,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规、条令,柏乡县均认真贯彻落实。为支持某些行业、产品和经营项目的发展,县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或照顾,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数量的减免;对新产品,即凡符合国务院规定,在省、市、自治区范围内第一次试制期间试制的产品和经鉴定后投产试销产品,由于成本高、利润低或有亏损的,均给予减免照顾。对于新产品的减免照顾,由省、市、自治区税务部门批准,期限为1-2年;列入国家计划在全国范围内第一次试制,并且被列入国家科委试制计划的新产品,免税三年。
  (一)所得税减免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单位,安置盲、聋、哑、残人员达到35%(含35%)以上的免交所得税,达到30~35%(不含35%)减半征收所得税;对县以上新开办的集体企业,免征1年所得税;对大、中、小学校的校办工厂,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产品,可免征产品税、增值税各1年、所得税2年。
  (二)营业税免税规定国营粮食企业按国家规定平价销售粮食、食油的收入;农业机械站、排灌站的机耕和排灌收入;外贸出口商品的调拨和出口的销售收入;医疗保健、育婴托儿、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农业保险收入;文物馆、文化馆、体育馆、展览馆、公园门票的收入,以上各种收入均免征营业税。
  自50年代初到1993年底,共有60户企业享受过国家减免优惠政策,共减免357万元。
  1994年1月1日始按照税制改革的要求,停止减免任何税种。
  (三)增值税减免对国家鼓励出口的应税产品,由生产单位直接出口的产品减免税,缴纳增值税后由经营出口者在报关出口后,可申请退还已纳税款。1994年5月1日后,对下列物品免征增值税:
  1.国有粮食商业企业销售给军队的粮食、食用植物油和返销农村的粮油;国有粮食批发企业销售给国有粮食零售企业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国有粮食零售企业销售给城市居民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2.饲料。
  3.农膜。
  4.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原生产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产品的小化肥生产企业,改产生产销售的尿素、磷铵和硫磷铵。
  5.农药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敌百虫、敌敌畏、乐果、对硫磷、锌硫磷、甲胺磷、乙酰甲胺磷、异稻瘟净、杀虫双、杀螟松、马拉松、磷化铝、除草醚、丁草胺和氧化乐果。
  6.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但生产企业销售的除外。
  7.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
  8.黄金矿砂(包括伴生金矿)和冶炼企业生产销售的黄金。

知识出处

柏乡县志

《柏乡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包括建置区划,自然环境,居民,经济综览,基础设施,农业,工业,乡镇企业,商业贸易等十九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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