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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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柏乡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5599
颗粒名称: 一、税务登记
分类号: F810.423
页数: 1
页码: 423
摘要: 本段描述的是柏乡县工商户进行普查登记。
关键词: 税务 登记 柏乡县

内容

建国后,按照新税法要求,对全县工商户进行普查登记。要求工商业户在开业前,将经营地址、资金、名称向税务部门申报,以便税务部门造册登记,掌握税源。1953年,全县拥有坐商100户,商业摊贩164户,行商2户,工业坐商256户,工业摊贩75户,饮食服务242户,饮食摊贩85户,共计924户。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多数改组为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个体商户很少,没有私营企业。1978年后,国民经济得到迅速发展,纳税登记也逐步走向正规。1982年9月1日,国家财政部发布《关于办理税务登记的通告》。此后,税务登记制度成为一项法定制度。1982年底,全县共办理税务登记728户,其中国营企业33户,集体企业234户,个体461户。1984年9月统计,全县乡镇企业发展到68户,个体工商业536户,其中有证定额税363户,无证临商173户。1985年,进行第一次换证登记,共登记560户。1988年,进行第二次换证登记,共登记670户。1995年末,国税局登记在册业户1,172户,其中国营企业68户,集体企业112户,私营企业4户,其中运输个体户790户;地税局登记285户。
  据税法规定,凡从事生产、经营,实行独立核算,并经工商部门批准开业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必须在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申报时提交申请登记报告和营业执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予以登记,发给税务登记证,方可开业。没有登记而私自开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知识出处

柏乡县志

《柏乡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包括建置区划,自然环境,居民,经济综览,基础设施,农业,工业,乡镇企业,商业贸易等十九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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