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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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柏乡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5585
颗粒名称: 第二章 税务
分类号: F810.722
页数: 8
页码: 419-426
摘要: 本章描述的第一节税种税额,第二节征收管理,第三节机构沿革。
关键词: 税务 征收 税收

内容

第一节 税种税额
  一、清代以前
  明万历以前,税收主要以田赋为主,以实物征收,即粟米、布帛等。万历九年推行“一条鞭法”,赋与役合并征收,由货币征收代替实物征收。清康熙时期,除田赋外还征收当税、房地税、牙帖税、牛驴税、猪羊税、盐税等,清雍正二年,实行“摊丁入亩法”,地丁合一。
  二、民国时期
  民国时期税收以田赋(农业税)为主,田赋以地质而论,征收数额不等。主要有以下几种:起科小白地、优免地、行差地、寄庄地、牧地、马厂籽粒地、上地、下地、备边地、充饷河淤地、济田地、学田小白地等。民国20年(1931)税收情况如下:
  (一)上交省府款项田赋36,565.366元;田赋附加2,999.122元;契税2,753.2元;杂税(含牲畜税、棉花牙税、白布牙税、花线牙税、斗牙税、木牙税、苇簿牙税、花生籽麻参牙税、煤炭牙税、屠宰税等10种),各项杂税每年公布标额招商承包征收。
  (二)地方款项田赋附加20,910.422元;契税附加700元;杂税3,330.6元(含木行留拨地方款270.8元、棉花行留拨地方款1,769元、牲畜牙税留拨地方款300元、牲畜税留拨地方款450元、白布行留拨地方款96.8元、花线行易拨地方款130元、牲畜附加税310元);杂捐1,702.2元(含戏捐240元、枣捐520元、砖窑捐102元、葱捐210.2元、过割捐400元、斗捐70元、公禀捐160元);杂费2,815.514元(含雨花庵地价生息300元、发商生息491.034元、仓谷息100元、公益捐息14.4元、考棚费347.345元、地租862.535元、学费140元、乡警务戳记费58.2元、祭品折价502元)。
  三、建国后
  建国后,国家对税制进行了多次调整。
  (一)统一税制(1950年1月~1952年12月)
  1950年1月,政务院颁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统一全国税收,实行多种税、多次征的复税制,规定全国统一征收14种税,即货物税、工商业税、盐税、关税、存款利息所得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业税、使用牌照税。是年,本县实际开征税种有货物税、工商业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交易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等9种。
  (二)税制修改(1953年1月~1958年)
  1953年1月,根据“就物征税”、“税不重征”原则,试行商品流通税,简化货物税,修正营业税,特种消费行为税改称文化娱乐税。国家统一征收12个税种,即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盐税、关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利息所得税。是年本县实际开征的税种有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文化娱乐税、利息所得税共计8种。
  (三)试行工商统一税(1958年9月~1972年12月)
  1958年,按照“基本上在原税赋的基础上简化税制”的方针,进行工商税制改革,试行工商统一税制。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将工商业税中所得税单独设立为工商所得税。1959年,停征利息所得税。1962年,开征集市交易税。1966年,停征文化娱乐税。是年,本县实际征收的工商税有5种:工商统一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
  (四)试行工商税(1973~1983)
  1972年,财政部拟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草案)》,从1973年1月试行工商税制,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简并为工商税。同时,简化税目、税率,由原来108个税目、141个税率简并为44个税目,82个税率。是年,本县实际开征的税种有工商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和牲畜交易税。1976年,停征牲畜交易税。
  (五)利改税
  1983年,恢复牲畜交易税。对国营企业实行第一步利改税,用向国家缴纳所得税来取代原向国家上交利润的办法。
  1984年,国务院对国营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和工商税制改革。开征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
  1985~1990年,相继开征集体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国营、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建筑税;筵席税;印花税;特别消费税。
  1991~1993年,废止建筑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开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到1993年底,征收的工商税有5大税类,32个税种。本县实际开征的税种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国营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印花税、国营企业所得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个人收入调节税、集体企业所得税、耕地占用税、国营企业调节税、城乡个体工商所得税、城市建设维护费、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1994年1月,废止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
  (六)1994年税制改革试行增值税
  税制改革包括四项内容,即流转税改革、企业所得税改革、个人所得税改革和其它税种改革。新税制把税类税种分为7大类,计26个税种,分别由税务、海关、财政部门征收。其中,税务部门征收的工商税由5大税类,18个税种组成。
  流转税类:由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组成;
  资源税类:由资源税、土地使用税组成;
  收益税类:由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组成。
  特定目的税类:由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筵席税组成;
  财产行为税类:由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证券交易税、遗产和赠与税、屠宰税组成。
  此外,还负责征收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和教育费附加等。1995年,国税与地税局分设后,国税局主要负责下列各税的征收管理。
  (1)增值税;(2)消费税;(3)进口产品消费税、增值税、直接对台贸易调节税(委托海关代征);(4)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城市建设维护税;(5)中央企业所得税;(6)地方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7)海洋石油企业所得税、资源税;(8)证券交易税(未开征前先征收在上海、深圳市证券交易所交易证券的印花税);(9)对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各项税收以及外籍人员(华侨、港澳台同胞)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税种分别入中央库和地方库);(10)出口产品退税的管理;(11)集贸市场和个体户的各项税收(按税种分别入中央库和地方库);(12)中央税的滞补罚收入;(13)按中央税、共享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属于铁道、银行总行、保险公司缴纳的入中央库、其它入地方库);(14)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地税局主要负责下列各税的征收管理:
  (1)营业税。金融保险(包括非金融机构)、交通运输、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2)个人所得税;(3)土地增值税;(4)城市建设维护税;(5)车船使用税;(6)房产税;(7)屠宰税;(8)城镇土地使用税;(9)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10)企业所得税(包括地方国有、集体、私营及省属企业);(11)印花税;(12)筵席税;(13)资源税;(14)地方税的滞补罚收入;(15)按地方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
  第二节 征收管理
  在税收中,农业税、牧业税、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由财政局征管。关税、进口调节税、船舶吨税由海关征管,其它各税由税务局征收并管理。
  一、税务登记
  建国后,按照新税法要求,对全县工商户进行普查登记。要求工商业户在开业前,将经营地址、资金、名称向税务部门申报,以便税务部门造册登记,掌握税源。1953年,全县拥有坐商100户,商业摊贩164户,行商2户,工业坐商256户,工业摊贩75户,饮食服务242户,饮食摊贩85户,共计924户。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多数改组为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个体商户很少,没有私营企业。1978年后,国民经济得到迅速发展,纳税登记也逐步走向正规。1982年9月1日,国家财政部发布《关于办理税务登记的通告》。此后,税务登记制度成为一项法定制度。1982年底,全县共办理税务登记728户,其中国营企业33户,集体企业234户,个体461户。1984年9月统计,全县乡镇企业发展到68户,个体工商业536户,其中有证定额税363户,无证临商173户。1985年,进行第一次换证登记,共登记560户。1988年,进行第二次换证登记,共登记670户。1995年末,国税局登记在册业户1,172户,其中国营企业68户,集体企业112户,私营企业4户,其中运输个体户790户;地税局登记285户。
  据税法规定,凡从事生产、经营,实行独立核算,并经工商部门批准开业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必须在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申报时提交申请登记报告和营业执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予以登记,发给税务登记证,方可开业。没有登记而私自开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纳税申报
  1956年,在私营工商业完成社会主义改造以前对建帐户由业户填写《工商业税营业额报告表》进行申报。1964年,由河北省统一制定了纳税申报表。纳税人必须按规定时间,分税种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填报应纳税额,经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纳税人缴纳税款。如不申报,也按帐目和定额征收。1995年,业户的纳税申报率国税局达到95%,地税局达到97%。
  三、征收
  1950年,国家实行新税法,除农业税外分14个税种。1952年,实行行业专管员制度,就不同行业配备专人负责征收,使税收工作走向正规。同年,根据政务院“就物征收”、“税不重征”原则,由原来14种降为12种。1966年,国家征收的工商税调整为10种。1973年,根据国家有关条例进一步简化税目税率,是年征收44个税目,82个税率,工商税简并为9种。对国营企业只征收一种工商税,对集体企业只征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两种。1983年,对国营、集体企业实行利改税。1986年,征管工作严格按条例规程操作,建立征收台帐,对纳税户建立档案进行管理,并帮助324家个体户健全帐目。
  征收时,根据纳税单位性质,采用不同征收方式。对国营企业、县办企业按帐簿计
  征,对税收在40万元以上的利税大户,如棉纺厂、电力局、哈柏浆粕厂等单位采用自核自缴的办法予以计征:对个体商贩采用核实征收,若帐目不健全,则按自报公议、民主评议法实行定额征收;对国有、集体商业实行按帐簿计征与批发代扣相结合的办法征收;对临时商业,参照居住地址和销售次数按月征收;对运输行业,结合交通部门设专人在稽征站征收。
  四、减免
  清代以前,政府减免田赋的情况无考。清代,县城内多次遭受自然灾害的袭击和兵祸匪患,县衙对田赋均有减免,且间有赈济。民国时期,县公署亦有减免苛捐杂税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对减免税收一向重视,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规、条令,柏乡县均认真贯彻落实。为支持某些行业、产品和经营项目的发展,县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或照顾,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数量的减免;对新产品,即凡符合国务院规定,在省、市、自治区范围内第一次试制期间试制的产品和经鉴定后投产试销产品,由于成本高、利润低或有亏损的,均给予减免照顾。对于新产品的减免照顾,由省、市、自治区税务部门批准,期限为1-2年;列入国家计划在全国范围内第一次试制,并且被列入国家科委试制计划的新产品,免税三年。
  (一)所得税减免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单位,安置盲、聋、哑、残人员达到35%(含35%)以上的免交所得税,达到30~35%(不含35%)减半征收所得税;对县以上新开办的集体企业,免征1年所得税;对大、中、小学校的校办工厂,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产品,可免征产品税、增值税各1年、所得税2年。
  (二)营业税免税规定国营粮食企业按国家规定平价销售粮食、食油的收入;农业机械站、排灌站的机耕和排灌收入;外贸出口商品的调拨和出口的销售收入;医疗保健、育婴托儿、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农业保险收入;文物馆、文化馆、体育馆、展览馆、公园门票的收入,以上各种收入均免征营业税。
  自50年代初到1993年底,共有60户企业享受过国家减免优惠政策,共减免357万元。
  1994年1月1日始按照税制改革的要求,停止减免任何税种。
  (三)增值税减免对国家鼓励出口的应税产品,由生产单位直接出口的产品减免税,缴纳增值税后由经营出口者在报关出口后,可申请退还已纳税款。1994年5月1日后,对下列物品免征增值税:
  1.国有粮食商业企业销售给军队的粮食、食用植物油和返销农村的粮油;国有粮食批发企业销售给国有粮食零售企业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国有粮食零售企业销售给城市居民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2.饲料。
  3.农膜。
  4.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原生产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产品的小化肥生产企业,改产生产销售的尿素、磷铵和硫磷铵。
  5.农药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敌百虫、敌敌畏、乐果、对硫磷、锌硫磷、甲胺磷、乙酰甲胺磷、异稻瘟净、杀虫双、杀螟松、马拉松、磷化铝、除草醚、丁草胺和氧化乐果。
  6.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但生产企业销售的除外。
  7.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
  8.黄金矿砂(包括伴生金矿)和冶炼企业生产销售的黄金。
  五、稽查
  税务稽查与征收一起进行,即一员到岗各税统管,集征、管、查于一体。1981年7月,税务稽征人员由省税务局统一印制税务检查证,临时助征人员由市县印制临时证件。1981年,清查117户,查出有问题57户,偷漏欠税20.8万元。1984年4月,县法院对临城个体运输户在接受县税务人员检查时开车逃跑一案依法判处其拘役6个月,缓刑一年,补交税款120元,罚款640元。
  1988年,成立稽查队,对纳税人是否有偷、漏税行为进行检查。1990年,征、管、查分离,人员由3人增加到10人,并配备稽查专车。1992年,建立稽查台帐。1993年,改以调帐稽查为主,进驻企业稽查为辅。同时,帮助107户企业完善了财务制度,培训财会人员67名。
  稽查,一般分为日常检查、重点检查、税务案件查处和税收大检查四种组织形式。根据工作需要选择不同方式,即进户检查和调帐检查。1988~1995年共查出偷、漏税款120余万元。
  1987年9月,成立税务检察室。业务上归检察院领导,行政上属税务局领导。检察室主任由检察院派人担任,税务局派3人协助其工作。自1987~1995年底共受理偷漏税案件79起,立案13起,查补税款39万元。
  六、票证管理
  税务局规定,自1984年1月1日起,除由税务机关印制的统一发货票和经批准带有监印机关名称的发货票外,其它自制的旧发货票,无论是否盖税务局统一发货票印章的一律停止使用。违反票据管理者将受到处罚,如1984年11月,二轻经理部购买乙种日联统一发货票后转借给瑞丰商店一本计50份,税务机关对二轻经理部和瑞丰商店各罚款100元。
  税收票证按其征收税款方式的不同分为两大类,即各种专用缴款书和各种完税证券。对税收票证的日常管理,主要体现在领发、保管、使用、缴销、长短损失处理审核和报告等环节。税收票证在运转过程中,分别按照各环节的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征收人员对自己填开的税票按月自审,税务所对所上缴的税收票证进行初审,税务局对所上缴的税收票证按月复审。
  第三节 机构沿革
  唐代以前,县税务机构无考。唐至清代,税务工作由县衙下设的户房掌管。民国初期,税收工作由财政局管理。1938年,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后设财政科,掌管税收工作。1947年1月,建立税务局。不久,税务局并入工商局。1949年1月,恢复税务局。1951年,设城关税务所。1952年在农村设税收委员。1958年8月,税务局与财政科合并改称财政局。1958年12月~1961年12月先后并入内邱县和隆尧县。1962年1月,恢复柏乡县建制,重建税务局。1968年,税务局与财政局合并,成立柏乡县革命委员会财税组。1972年,成立柏乡县革命委员会财税局。1981年,财政、税务分设,税务局设办公室、税征股、企业股、会计股、人秘股,干部职工9人。下属城关、固城店和第三税务所,共有干部职工15人。三个基层税务所担负着全县社队企业、基层供销社、集日庙会个体商贩的税收征管工作。1984年4月,第三税务所改为西汪税务所。1987年,增设征管股、监察股、稽查队和王家庄、南鲁、南阳、南马、内步、龙华、白阳等7个税务所。1991年,企业股改为直属分局。1995年5月5日,国家税务局(国税局)与地方税务局(地税局)分设,国税局设办公室、监察股、政工股、税务检察室、税政股、征管股和稽查队,下辖固城店、南马、龙华、白阳、内步、城关、南阳、南鲁、西汪、王家庄等10个税务所和1个直属分局。1995年底,全系统干部职工60人,其中局机关18人;地税局设办公室、税政股、征管股、政工股、计会股、监察股、税务检察室、稽查队、县直征收分局和城关、龙华、南阳、南马、固城店、内步、南阳、南鲁、西汪、王家庄10个税务所。1995年后,全系统有干部职工36人,其中局机关11人。

知识出处

柏乡县志

《柏乡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包括建置区划,自然环境,居民,经济综览,基础设施,农业,工业,乡镇企业,商业贸易等十九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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