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债券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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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柏乡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5582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债券
分类号: F810.722
页数: 2
页码: 417-419
摘要: 本段描述的柏乡县债券包括公债、国库劵。
关键词: 债券 公债 国库劵

内容

一、公债
  1950年,为支援全国解放,安定民生,恢复经济,国家发行了人民胜利果实公债。由于金融物价尚未稳定,为保证认购者的利益,以实物为计算标准,单位“分”,利息为年5%,分5年偿还本息。公债兑付的办法为抽签后对中签者还本息,未中签者只还息,到1956年底本息全部还清。
  1954年,国家为筹集资金从事经济建设,开始向个人发行国家经济建设公债。1954~1958年连续发行5次(1954发行的公债为期8年,分8次偿还,1955~1958年发行的公债均为期10年,分10次偿还)。每年抽签还本一次,一律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年息4%,公债券只作债权凭证,不得流通,也不得向银行抵押或自由买卖。1954年,认购136,611万元(旧币),1956年认购7.56万元,1958年认购1.005万元,到1968年止,本息全部偿清。
  1990年,发行特种国债,全县完成5万元。
  1994年,发行特种定向债券,到1995年全县完成5.4万元。
  二、国库券
  1981年,第一次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是年发行对象为国家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1982年,发行范围扩展到农村社队及城乡个人,个人认购国库券的利息高于集体购买国库券利息,以鼓励个人购买。
  在国库券发行过程中,一般采取分配和自愿购买相结合的办法,付款领券,钱券两清,各单位大多采取从工资中扣除的办法。1981年国库券年息4厘,自发行后第6年起,一次抽签,按发行额分5年作5次偿本还息,不计复利。国库券只作债权凭证,不得流通、抵押或买卖。1985年后,主要向个人发行,年息提高到9厘。1986年,年息提高到10厘。到1988年底,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放开国库券买卖市场,在国库券发行完毕后即可上市流通。1995年,国库券年息提高到13.96%。

知识出处

柏乡县志

《柏乡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包括建置区划,自然环境,居民,经济综览,基础设施,农业,工业,乡镇企业,商业贸易等十九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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