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财政
清末,县衙设有理财所掌管财政,负责田赋征收。民国时期,先后设理财所、财政局、财务局掌管财政,负责管理田赋、杂税征收。1938年6月,县抗日民主政府建立后,成立了财政科,财政收入来源于营业税、印花税等合理的工商税收。为集中财力,支援抗日战争,严格实行统收统支的战时财政体制。建国后,实行“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新型财政制度。依靠发展经济,扩大生产增加财政收入。其主要来源为企业上缴利润、农业四税(农业税、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房地产契税)和工商税。财政支出则重点支持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财政收入由1953年的47.5万元,增长到1995年的1,976万元。财政支出也由1953年的43.5万元,增长到1995年的2,207万元。1962~1995年的34年中,全县财政总收入11,533万元,平均年收入268万元,总收入中主要项目的比例为工商税占53%,企业收入占23.8%,农业税占22%,其它收入占5.12%;全县财政总支出18,479万元,其中支农资金占14%,行政支出占30%,文教卫生占38%,抚恤、社会救济占8%,其它支出占3%。
第一节 县级财政管理
一、财政机构
清及以前,县衙内设户房,掌管财政事宜。清末县衙内始设理财所,掌管财政。民国初年,县公署设理财所,民国11年(1922)改称财政所。民国17年(1928)财政所更名财务局,设局长一人,监察员5人,事务员2人。1938年,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后,设财政科,人员2~3名。1944年,改称财秣科。1945年,又改称财经科,按乙等县编制设有科长1名,审计员1名,科员1~2名。1947年,恢复柏乡县财政科,迁入县城办公。1958年8月,财政、税务合并为财政局,设秘书室、税政股、计财股、预算管理股、保险股等,到月底,全县10个乡镇全部建立乡财政,设财政员1人,税收员1人。1958年12月到1961年12月柏乡县先后并入内邱县和隆尧县,财政工作也先后归内邱和隆尧管理。1962年1月恢复柏乡县建制后,政府复设财政科。1964年财政科更名财政局。1968年,财政与税务、市场管理委员会等合并成立“柏乡县革命委员会财贸领导小组”。1971年,市场管理委员会析出。1972年撤销“柏乡县革命委员会财贸领导小组”,成立财税局。1980年由县城北大街迁至县城西街原县农机厂旧址办公,局内设办公室、预算股、企业股、农财股、税政股,下属自来水公司。1981年,财政、税务分设为两个局。财政局搬迁至南街桥头(康复路西段街北)办公,工作人员19人,其中干部13人,设办公室、农财股、预算股、企业股、房产股,下属自来水公司。同时,各乡镇均配备一名财政助理员。1982年,房产股、自来水公司划归县城建局管理。1984年,增设综合股、监察股。同年10月,各乡镇人民政府建立财政所,共招聘乡财政人员23名。1986年,增设事业股、控办室。1988年,增设农税股、会计事业股、国债推销办公室、财务税收物价大检查办公室。1993年,国债推销办公室改称国债服务部,同年增设投资公司。1994年,投资公司改称资金所,同年增设会计师事务所。1995年,建立国有资产管理局,挂靠财政局。1995年底,财政局有工作人员46名,设办公室、预算股、事业股、综合股、农财股、农税股、监察股、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控办室、国债服务部、会计师事务所、资金所等。全县设10个乡级财政所,有工作人员32人。
二、管理体制
民国初年,沿袭清制,由征收实物改征银两,实行财税一体,所有赋税征收项目、数额由中央决定,对地方不可少的开支和官俸差役款,按规定从田赋中坐支,其余全部上交。民国时期,采用分级管理体制,民国18年(1929),财政开始实行预算制度,每年先制定财政预算,报省批准后执行。
抗日战争时期,县抗日民主政府实行自筹自用分散的财政管理办法。抗战后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实行统筹统支高度集中的供给制。地方赋税依上级指令征收全部上解,政务费向上级报领,这一管理办法一直延续到50年代初期。
1953年,根据中央“统一收支,分级管理,三级预算”的财政管理原则,县级正式开始编制总预算。同时,县级以下的区、乡、村也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县级收入采用固定收入、上级补助和划税调剂的办法。1958年12月~1961年12月柏乡县先后并入内邱县、隆尧县。财政管理权限下放到人民公社,实行“一平二调”(即:平调生产队物资、劳力)的管理办法。1959年,国家收回财权,实行了“统一领导,总额分成”的管理体制。1962年,恢复柏乡县建制后,仍实行“统一领导,总额分成”的管理体制,上级确定本县分成比例为6:4。从这一年开始每年上级拨给一定的财政补贴。财政支出实行报帐制。行政事业单位为报销单位,直接向县财政报领。1971年,开始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超收分成,短收不补”的管理体制。1976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购,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管理体制。1978年,实行“增收分成,收支挂钩”的管理体制。1980~1984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对乡镇实行“定收定支,收入上交,超收分成,短收倒挂,支出下拨,超支不补,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的管理体制。1987年,本县为“自收自支”县,对企业上交利润实行目标管理,超交部分返还给企业自行支配,短收部分由企业自有资金弥补,对乡镇实行“核定收支,定额上解(或定额补贴)实行包干,一年一定”的管理体制。1989年,由“自收自支”改为“吃补贴”,对企业实行“包死基数,超收三七分成,短收自补”;对乡镇“核定收入,定额补贴(或定额上解),超收倒三七分成”的管理体制。1990年,河北省财政厅确定,柏乡县为“扭补”重点联系县。1994年后,实行分税制管理体制。
三、行政事业费管理
1950年,对各行政机关首先实行供给制包干。县财政每月按核定的人员编制制定开支标准,凭单据向专署结算报销。1952年,供给制人员按规定统一增加津贴。1955年7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部实行货币工资制。1956年,由县人委制定区级以上机关行政费开支标准。各单位按月或季编造经费领报表,统一到县财政局审核报销。1979年,开始执行职工取暖补贴,外勤人员骑自行车补助。1980年,行政事业单位试行“经费包干,超支不补,节余留用”的办法,当年行政事业费开支140.23万元。1980年,后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增加,加上工资改革,人头费增长迅猛。1985年,开始对机动车辆费用适当补助。1987年,对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三定”,即定人员、定车辆、定费用,并严格控制会议费开支和社会集团购买力。对公用经费,在上年开支的基础上适当压缩预算安排。尽管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行政管理费仍居高不下,并呈现上升趋势。1985年,行政管理费开支100万元,1988年156.9万元,1990年217.3万元,1994年491万元,1995年上升到524万元。
四、企业财务管理
财政对企业的管理,主要有利润分配、资金管理以及扭亏增盈、清仓查库等。
利润分配1978年,国营工商企业开始由计委下达利润指标,实现的利润全部上交财政,亏损由财政补贴。同年,在国营企业中推行企业基金制度,国营企业在完成产量、质量、利润和供货四项合同后,可按职工工资总额5%从企业实现利润中提取企业基金。1979年,县办工业企业实行利润留成制度和盈亏包干办法。1983年,开始在国营预算内企业中实行第一步利改税。1984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进一步完善各种税收。1987年,全面推行企业承包责任制。承包时,根据“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欠收自补”的原则,公开向社会招标。当年,县属工业盈利企业利润总额154.4万元,利税总额200.5万元,企业留利41.4万元。1990年,县属全民工业盈利企业利润总额130.5万元,亏损企业共亏损152.1万元,利税总额48.9万元,企业留利74.2万元。1995年,实行分税制,县属全民工业盈利企业利润总额420万元,亏损企业亏损73万元,利税总额710.5万元,企业留利268.8万元。
企业流动资金1958年,成立筹措资金委员会,将各单位的公积金、公益金、福利费、奖励金、教育基金等集中起来,用于大炼钢铁运动。1961年底,进行财务大清理,彻底解决“一平二调”的共产风,同时,解决某些企业化预算内资金为预算外资金的作法。70年代,从企业中筹措资金,支援水利工程建设等。
1980年,县属全民独立核算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净值772.4万元,定额流动资金全年平均余额315.9万元。1981年,对特殊款项和工程由财政部门设专人进行管理。1983年,流动资金改财政管理为银行管理。到1985年,县属全民独立核算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净值99.1万元,定额流动资金全年平均余额612万元。1990年,固定资产净值336.7万元,定额流动资金全年平均余额2,796.6万元。1995年,固定资产净值达到8,622万元,改定额流动资金为企业资本金制度。
五、农业财务管理
1953年,开始把县以下的区、乡、村预算列入县级预算。1959年1月,开始对农村财务管理体制实行“两放、三统、一包”政策,国家在农村的粮食、商业、财政、银行等部门的基层机构,连人带资金全部下放给公社,实行统一政策、统一计划、统一流动资金管理;各财贸单位实行财政包干制,将国家在农村中的农业税、工商税、下放企业事业收入和地方附加收入,统一计算,扣除有关部分后,由公社包干上交。1961年,各财贸单位又恢复由县有关部门管理。1984年,各乡镇建立财政所。
县财政对农业管理,主要是支农资金和农业事业费管理。1962年,支农(含农林水气事业费)19.6万元。1964年,支农54.3万元。到1965年,后支农资金减少。1970年下降到历史最低水平4.04万元。1970年以后,支农资金逐年增多。1975年,支农支出47.44万元,其中农林水气事业费13.1万元;1980年,支农支出93.37万元,其中农林水气支出21.77万元。1985年支农支出56.8万元,其中农林水气事业费支出26.2万元。1995年,支农支出344万元,其中农林水气事业费132万元。
六、预算外资金管理
1987年,县政府制定了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预算外资金是由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提取、自行使用的不纳入国家预算的财政性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门的预算外资金,实行归口管理,按规定用途合理使用;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主管部门的各项预算外资金,在资金所有权不变和保证单位用款的前提下,一律由财政部门专户储存、计划管理、财政审批、银行监督。即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存入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开立的“预算外资金专户”,由财政部门集中管理,各单位开支编报计划,财政审批拨款;国营预算外企业的各项预算外资金,采取计划管理,政策引导的办法。
七、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
1961年,国家财政受到暂时困难,县认真贯彻执行“财政从紧”的方针,为缓解财政困难起到了积极作用。同年6月,开始实行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制度。当时,控购的主要商品有办公用品、沙发、地毯、桌椅、轿车、摩托车、自行车等。1971年,增加的控购商品有钢丝床、电冰箱、电视机、电影放映机、录音机、半导体收音机、照相机、绸缎呢绒等高级消费品;暂禁商品有油印机、打字机、家俱、自行车、高音喇叭、扩大器、电唱机、钟表、大型或高级乐器等。1972年,新增控购商品有化纤布、公文包、毛巾被、卷烟、酒等。1973年,新增控购商品有低音喇叭、铁制和木制桌椅床凳、高级针织棉织品、大型或高级体育用品、保险箱、电风扇、计算机、多用机(收、扩、录、唱等二用、三用、四用机)、手提喊话器、藤器等。1977年,实行社会购买力证制度,单位购买商品必须持证才能购买,否则售货员有权拒绝供货。1980年,增加的控
购商品有彩电、洗衣机、空气调节器等。1985年,控购商品增加的有各种电取暖和电煮水设备。1988年2月,国务院要求严格控制社会集团消费品购买力。是年,新增加的控购商品有复印机、电子打字机、吸尘器、电冰箱、电冰柜。1992年,增加的控购商品有录像设备、各种音响设备、无线寻呼机和无线移动电话等。各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人不准使用国家资金(预算经费、预算外资金、企业管理费、工会经费等)购买控购商品,如确需购买,必须事先向省或地县控购办公室申报,待批准后方可购买。
八、财政监察
1963年,县直一些行政、事业和企业单位配备兼职财政监察通讯员,发动和领导群众开展财政监察工作,“文化大革命”时期财政监察机构自行撤销。1980年,县革委决定恢复充实财政监察机构,在财政局配备了专职财政监察员,一些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聘请兼职财政监察员。
聘请方法:由所在单位推荐,经财政部门审查,报县革委批准后,发给“聘请书”开展财政监察工作。
财政监察工作任务:监督检查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贯彻执行财政政策、法令、制度的情况和存在问题;财政、财务部门和有关人员遵守财政政策、法令、制度的情况和存在问题;负责受理和检查有关破坏财政制度、违反财政纪律的案件以及因坚持财政制度而遭受打击报复的案件;根据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财政、财务管理工作的建议;开展遵守社会主义法制、维护财政纪律的宣传教育工作。
财政监察人员的职权: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介绍情况,并参加有关会议;有权调阅被检查单位的预算、决算、财务收支计划、报表、帐册、原始凭证和其它有关文书案卷、资料,必要时,可以对某些重要资料进行复制;有权检查被检查单位的库存现金、实物和银行存款,并可到有关的工地、车间、仓库等现场进行调查;有权向案件涉及的人员提出询问,要求其当面作出答复或写出书面材料。
附:乡镇财政管理
1.管理体制
1980年前,乡镇无专门财政机构,主要是县财政局代管支农资金和农业事业费。支农资金是国家为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农村经济和改善农民生活的财政拨款。1953年,县级以下的区、乡、村财政预算列入县级财政预算。1958年,国家财政和县财政开始无偿投放支农资金,大部分用于农业生产和兴办农田水利建设。1960年,部分支农资金由无偿援助改为有偿无息借款,1974年,全部改为无息借款。1983年后,支农资金又改为部分无偿投资和部分低息有偿借款。农业事业费主要包括农业、水利、林业、畜牧、气象方面人员的经费和事业费。1988年制定了《柏乡县乡镇国库管理试行办法》,主要负责办理国家预算资金的收入和支出,业务由各乡(镇)信用社代理,国库主任由信用社主任兼任,业务上受县国库和县农行双重领导。1949~1984年一直实行计划供给和经费包干两种办法。
1981年11月,各公社配备了财政助理员,1984年,各乡镇建立财政所,管理乡级财政。财政所由财粮助理员、财政助理员以及负责企业财务的人员组成,1984年,实
行“核定收支、收支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管理体制。1993年,实行“分灶吃饭,自己日子自己过”的管理体制。财政所与乡镇政府一起肩负起国家财政收入任务的完成及乡镇财政支出的合理使用。2.收支情况1984年后,乡镇财政收支权全部下放。1986年,又建立了乡一级财政金库。1987年后,全县乡镇财政总收入115万元,并逐年递增,到1995年,全县乡镇财政总收入已达472万元,财政支出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年递增,全县乡镇财政收、支大都相抵,并略有结余。
第二节 财政收支
一、民国时期财政收入
民国时期,县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田赋、田赋附加、契税、契税附加、各种杂税及少量地方公产租金等。民国20年(1931)财政收入共27项,计收72,776.424元(银元)。
二、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财政收支
抗日战争时期,县抗日民主政府的财政收入主要是征集粮饷及少量捐款和税收,重点用于抗日军政人员的给养供应。
解放战争时期,县人民政府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农业税(公粮)和工商税两部分,主要支出项目为支援前线和地方军政人员的给养供应,部分用于地方经济建设事业。
三、建国后财政收支
(一)财政收入县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工商各税、农业四税和企业收入。据现有资料表明,50年代,县财政收入基本稳定。60年代初,财政收入开始下降,1961-1963年财政收入连续三年徘徊在60万元左右。1964年财政收入比上年增长近一倍,达到104.98万元。1966年,达到138.47万元。1967年,财政收入115.02万元,1968年后,财政收入逐年上升。1970年,由于县办工业发展较快,当年财政收入突破200万元。1971~1975年,财政收入有升有降。1976年后,财政收入呈现上升趋势。1981年,财政收入达到270.36万元。1982~1990年,财政收入始终保持较大增长幅度。1990年,达到800.5万元。1993年,财政收入首次突破千万元大关,达到1,061万元。1993~1995年三年迈了三大步,达到1976万元。
50~60年代初期,财政收入以工商税和农业税为主,各占50%左右。1964年后,企业收入增加较快,1971年,达到125.95万元,占财政收入的55%。之后,企业收入下降,工商税收所占比重上升较快。1972年,工商税收34.34万元,占财政收入18.6%,1980年,财政收入中工商税收占41.3%,农业四税占21.5%,企业收入占37.1%,其它占3.4%。1985年,财政收入中工商税占55.3%,农业四税占23.7%,企业收入占17.6%,其它占3.4%。1989年,开征排污费收入11.3万元。1990年,财政收入中工商税占63.2%,农业四税占17.5%,企业收入占14.8%,排污费收入占1%,其它收入占3.5%。1995年,财政收入中工商税占63.2%,农业四税占19.8%,企业收入占7.7%,排污费收入占1.3%,其它收入占8%。
(二)财政支出县财政支出本着“量入为出,统筹兼顾”的原则,有计划地安排使用财政资金。主要支出项目是经济建设(含基本建设投资、支农投资、农林水气部门的事业费;企业更新改造资金、科技三费、城市维护费等)、文教卫生等部门事业费、行政管理费、社会救济和抚恤费等。1953~1957年,县财政一直保持收支平衡并略有节余。1960~1962年生活困难时期,为解决群众的生活急需,财政支出大幅度增加。1962年,财政收入63.7万元,支出88.2万元,收支差额为24.5万元。1966~1972年的6年间财政一直收大于支。1973年,财政支出再次大于收入,是年财政支出167.04万元,收入153.76万元。1975年后,财政收入一直小于财政支出。到80年代,由于财政体制改革,国家调整了工资,提高了职工奖金,增加了副食品补贴等,使财政支出增幅较大。1995年,财政支出突破2千万元,达到2,207万元,财政收入1,976万元,收支差额为231万元。
50~60年代,财政支出以经济建设投资、文教卫生事业费、行政管理费为主。1967年,财政支出总额为103.6万元,其中经济建设投资11.2万元,占总支出的10.8%;文教卫生事业费35.8万元,占34.6%;行政管理费24.7万元,占23.8%。1995年,财政支出总额为2,207万元,其中经济建设投资132万元,占5.98%;文教卫生事业853万元,占38.6%;行政管理费524万元,占23.7%;救济抚恤费108万元,占4.9%。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繁荣,财政支出结构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尤其是文教卫生事业的比重得到迅速增加,1995年和1967年相比,净增额776.4万元。在科技领先的思想指导下,1973年,增添了科技三费投资,1984年,城市维护也步入了正常的预算支出轨道。
第三节 债券
一、公债
1950年,为支援全国解放,安定民生,恢复经济,国家发行了人民胜利果实公债。由于金融物价尚未稳定,为保证认购者的利益,以实物为计算标准,单位“分”,利息为年5%,分5年偿还本息。公债兑付的办法为抽签后对中签者还本息,未中签者只还息,到1956年底本息全部还清。
1954年,国家为筹集资金从事经济建设,开始向个人发行国家经济建设公债。1954~1958年连续发行5次(1954发行的公债为期8年,分8次偿还,1955~1958年发行的公债均为期10年,分10次偿还)。每年抽签还本一次,一律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年息4%,公债券只作债权凭证,不得流通,也不得向银行抵押或自由买卖。1954年,认购136,611万元(旧币),1956年认购7.56万元,1958年认购1.005万元,到1968年止,本息全部偿清。
1990年,发行特种国债,全县完成5万元。
1994年,发行特种定向债券,到1995年全县完成5.4万元。
二、国库券
1981年,第一次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是年发行对象为国家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1982年,发行范围扩展到农村社队及城乡个人,个人认购国库券的利息高于集体购买国库券利息,以鼓励个人购买。
在国库券发行过程中,一般采取分配和自愿购买相结合的办法,付款领券,钱券两
清,各单位大多采取从工资中扣除的办法。1981年国库券年息4厘,自发行后第6年起,一次抽签,按发行额分5年作5次偿本还息,不计复利。国库券只作债权凭证,不得流通、抵押或买卖。1985年后,主要向个人发行,年息提高到9厘。1986年,年息提高到10厘。到1988年底,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放开国库券买卖市场,在国库券发行完毕后即可上市流通。1995年,国库券年息提高到13.96%。
第二章 税务
第一节 税种税额
一、清代以前
明万历以前,税收主要以田赋为主,以实物征收,即粟米、布帛等。万历九年推行“一条鞭法”,赋与役合并征收,由货币征收代替实物征收。清康熙时期,除田赋外还征收当税、房地税、牙帖税、牛驴税、猪羊税、盐税等,清雍正二年,实行“摊丁入亩法”,地丁合一。
二、民国时期
民国时期税收以田赋(农业税)为主,田赋以地质而论,征收数额不等。主要有以下几种:起科小白地、优免地、行差地、寄庄地、牧地、马厂籽粒地、上地、下地、备边地、充饷河淤地、济田地、学田小白地等。民国20年(1931)税收情况如下:
(一)上交省府款项田赋36,565.366元;田赋附加2,999.122元;契税2,753.2元;杂税(含牲畜税、棉花牙税、白布牙税、花线牙税、斗牙税、木牙税、苇簿牙税、花生籽麻参牙税、煤炭牙税、屠宰税等10种),各项杂税每年公布标额招商承包征收。
(二)地方款项田赋附加20,910.422元;契税附加700元;杂税3,330.6元(含木行留拨地方款270.8元、棉花行留拨地方款1,769元、牲畜牙税留拨地方款300元、牲畜税留拨地方款450元、白布行留拨地方款96.8元、花线行易拨地方款130元、牲畜附加税310元);杂捐1,702.2元(含戏捐240元、枣捐520元、砖窑捐102元、葱捐210.2元、过割捐400元、斗捐70元、公禀捐160元);杂费2,815.514元(含雨花庵地价生息300元、发商生息491.034元、仓谷息100元、公益捐息14.4元、考棚费347.345元、地租862.535元、学费140元、乡警务戳记费58.2元、祭品折价502元)。
三、建国后
建国后,国家对税制进行了多次调整。
(一)统一税制(1950年1月~1952年12月)
1950年1月,政务院颁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统一全国税收,实行多种税、多次征的复税制,规定全国统一征收14种税,即货物税、工商业税、盐税、关税、存款利息所得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业税、使用牌照税。是年,本县实际开征税种有货物税、工商业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交易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等9种。
(二)税制修改(1953年1月~1958年)
1953年1月,根据“就物征税”、“税不重征”原则,试行商品流通税,简化货物
税,修正营业税,特种消费行为税改称文化娱乐税。国家统一征收12个税种,即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盐税、关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利息所得税。是年本县实际开征的税种有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文化娱乐税、利息所得税共计8种。
(三)试行工商统一税(1958年9月~1972年12月)
1958年,按照“基本上在原税赋的基础上简化税制”的方针,进行工商税制改革,试行工商统一税制。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将工商业税中所得税单独设立为工商所得税。1959年,停征利息所得税。1962年,开征集市交易税。1966年,停征文化娱乐税。是年,本县实际征收的工商税有5种:工商统一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
(四)试行工商税(1973~1983)
1972年,财政部拟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草案)》,从1973年1月试行工商税制,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简并为工商税。同时,简化税目、税率,由原来108个税目、141个税率简并为44个税目,82个税率。是年,本县实际开征的税种有工商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和牲畜交易税。1976年,停征牲畜交易税。
(五)利改税
1983年,恢复牲畜交易税。对国营企业实行第一步利改税,用向国家缴纳所得税来取代原向国家上交利润的办法。
1984年,国务院对国营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和工商税制改革。开征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
1985~1990年,相继开征集体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国营、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建筑税;筵席税;印花税;特别消费税。
1991~1993年,废止建筑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开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到1993年底,征收的工商税有5大税类,32个税种。本县实际开征的税种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国营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印花税、国营企业所得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个人收入调节税、集体企业所得税、耕地占用税、国营企业调节税、城乡个体工商所得税、城市建设维护费、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1994年1月,废止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
(六)1994年税制改革试行增值税
税制改革包括四项内容,即流转税改革、企业所得税改革、个人所得税改革和其它税种改革。新税制把税类税种分为7大类,计26个税种,分别由税务、海关、财政部门征收。其中,税务部门征收的工商税由5大税类,18个税种组成。
流转税类:由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组成;
资源税类:由资源税、土地使用税组成;
收益税类:由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组成。
特定目的税类:由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筵席税组成;
财产行为税类:由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证券交易税、遗产和赠与税、屠宰税组成。
此外,还负责征收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和教育费附加等。1995年,国税与地税局分设后,国税局主要负责下列各税的征收管理。
(1)增值税;(2)消费税;(3)进口产品消费税、增值税、直接对台贸易调节税(委托海关代征);(4)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城市建设维护税;(5)中央企业所得税;(6)地方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7)海洋石油企业所得税、资源税;(8)证券交易税(未开征前先征收在上海、深圳市证券交易所交易证券的印花税);(9)对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各项税收以及外籍人员(华侨、港澳台同胞)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税种分别入中央库和地方库);(10)出口产品退税的管理;(11)集贸市场和个体户的各项税收(按税种分别入中央库和地方库);(12)中央税的滞补罚收入;(13)按中央税、共享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属于铁道、银行总行、保险公司缴纳的入中央库、其它入地方库);(14)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地税局主要负责下列各税的征收管理:
(1)营业税。金融保险(包括非金融机构)、交通运输、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2)个人所得税;(3)土地增值税;(4)城市建设维护税;(5)车船使用税;(6)房产税;(7)屠宰税;(8)城镇土地使用税;(9)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10)企业所得税(包括地方国有、集体、私营及省属企业);(11)印花税;(12)筵席税;(13)资源税;(14)地方税的滞补罚收入;(15)按地方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
第二节 征收管理
在税收中,农业税、牧业税、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由财政局征管。关税、进口调节税、船舶吨税由海关征管,其它各税由税务局征收并管理。
一、税务登记
建国后,按照新税法要求,对全县工商户进行普查登记。要求工商业户在开业前,将经营地址、资金、名称向税务部门申报,以便税务部门造册登记,掌握税源。1953年,全县拥有坐商100户,商业摊贩164户,行商2户,工业坐商256户,工业摊贩75户,饮食服务242户,饮食摊贩85户,共计924户。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多数改组为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个体商户很少,没有私营企业。1978年后,国民经济得到迅速发展,纳税登记也逐步走向正规。1982年9月1日,国家财政部发布《关于办理税务登记的通告》。此后,税务登记制度成为一项法定制度。1982年底,全县共办理税务登记728户,其中国营企业33户,集体企业234户,个体461户。1984年9月统计,全县乡镇企业发展到68户,个体工商业536户,其中有证定额税363户,无证临商173户。1985年,进行第一次换证登记,共登记560户。1988年,进行第二次换证登记,共登记670户。1995年末,国税局登记在册业户1,172户,其中国营企业68户,集体企业112户,私营企业4户,其中运输个体户790户;地税局登记285户。
据税法规定,凡从事生产、经营,实行独立核算,并经工商部门批准开业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必须在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申报时提交申请登记报告和营业执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予以登记,发给税务登记证,方可开业。没有登记而私自开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纳税申报
1956年,在私营工商业完成社会主义改造以前对建帐户由业户填写《工商业税营业额报告表》进行申报。1964年,由河北省统一制定了纳税申报表。纳税人必须按规定时间,分税种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填报应纳税额,经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纳税人缴纳税款。如不申报,也按帐目和定额征收。1995年,业户的纳税申报率国税局达到95%,地税局达到97%。
三、征收
1950年,国家实行新税法,除农业税外分14个税种。1952年,实行行业专管员制度,就不同行业配备专人负责征收,使税收工作走向正规。同年,根据政务院“就物征收”、“税不重征”原则,由原来14种降为12种。1966年,国家征收的工商税调整为10种。1973年,根据国家有关条例进一步简化税目税率,是年征收44个税目,82个税率,工商税简并为9种。对国营企业只征收一种工商税,对集体企业只征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两种。1983年,对国营、集体企业实行利改税。1986年,征管工作严格按条例规程操作,建立征收台帐,对纳税户建立档案进行管理,并帮助324家个体户健全帐目。
征收时,根据纳税单位性质,采用不同征收方式。对国营企业、县办企业按帐簿计
征,对税收在40万元以上的利税大户,如棉纺厂、电力局、哈柏浆粕厂等单位采用自核自缴的办法予以计征:对个体商贩采用核实征收,若帐目不健全,则按自报公议、民主评议法实行定额征收;对国有、集体商业实行按帐簿计征与批发代扣相结合的办法征收;对临时商业,参照居住地址和销售次数按月征收;对运输行业,结合交通部门设专人在稽征站征收。
四、减免
清代以前,政府减免田赋的情况无考。清代,县城内多次遭受自然灾害的袭击和兵祸匪患,县衙对田赋均有减免,且间有赈济。民国时期,县公署亦有减免苛捐杂税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对减免税收一向重视,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规、条令,柏乡县均认真贯彻落实。为支持某些行业、产品和经营项目的发展,县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或照顾,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数量的减免;对新产品,即凡符合国务院规定,在省、市、自治区范围内第一次试制期间试制的产品和经鉴定后投产试销产品,由于成本高、利润低或有亏损的,均给予减免照顾。对于新产品的减免照顾,由省、市、自治区税务部门批准,期限为1-2年;列入国家计划在全国范围内第一次试制,并且被列入国家科委试制计划的新产品,免税三年。
(一)所得税减免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单位,安置盲、聋、哑、残人员达到35%(含35%)以上的免交所得税,达到30~35%(不含35%)减半征收所得税;对县以上新开办的集体企业,免征1年所得税;对大、中、小学校的校办工厂,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产品,可免征产品税、增值税各1年、所得税2年。
(二)营业税免税规定国营粮食企业按国家规定平价销售粮食、食油的收入;农业机械站、排灌站的机耕和排灌收入;外贸出口商品的调拨和出口的销售收入;医疗保健、育婴托儿、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农业保险收入;文物馆、文化馆、体育馆、展览馆、公园门票的收入,以上各种收入均免征营业税。
自50年代初到1993年底,共有60户企业享受过国家减免优惠政策,共减免357万元。
1994年1月1日始按照税制改革的要求,停止减免任何税种。
(三)增值税减免对国家鼓励出口的应税产品,由生产单位直接出口的产品减免税,缴纳增值税后由经营出口者在报关出口后,可申请退还已纳税款。1994年5月1日后,对下列物品免征增值税:
1.国有粮食商业企业销售给军队的粮食、食用植物油和返销农村的粮油;国有粮食批发企业销售给国有粮食零售企业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国有粮食零售企业销售给城市居民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2.饲料。
3.农膜。
4.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原生产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产品的小化肥生产企业,改产生产销售的尿素、磷铵和硫磷铵。
5.农药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敌百虫、敌敌畏、乐果、对硫磷、锌硫磷、甲胺磷、乙酰甲胺磷、异稻瘟净、杀虫双、杀螟松、马拉松、磷化铝、除草醚、丁草胺和氧化乐果。
6.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但生产企业销售的除外。
7.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
8.黄金矿砂(包括伴生金矿)和冶炼企业生产销售的黄金。
五、稽查
税务稽查与征收一起进行,即一员到岗各税统管,集征、管、查于一体。1981年7月,税务稽征人员由省税务局统一印制税务检查证,临时助征人员由市县印制临时证件。1981年,清查117户,查出有问题57户,偷漏欠税20.8万元。1984年4月,县法院对临城个体运输户在接受县税务人员检查时开车逃跑一案依法判处其拘役6个月,缓刑一年,补交税款120元,罚款640元。
1988年,成立稽查队,对纳税人是否有偷、漏税行为进行检查。1990年,征、管、查分离,人员由3人增加到10人,并配备稽查专车。1992年,建立稽查台帐。1993年,改以调帐稽查为主,进驻企业稽查为辅。同时,帮助107户企业完善了财务制度,培训财会人员67名。
稽查,一般分为日常检查、重点检查、税务案件查处和税收大检查四种组织形式。根据工作需要选择不同方式,即进户检查和调帐检查。1988~1995年共查出偷、漏税款120余万元。
1987年9月,成立税务检察室。业务上归检察院领导,行政上属税务局领导。检察室主任由检察院派人担任,税务局派3人协助其工作。自1987~1995年底共受理偷漏税案件79起,立案13起,查补税款39万元。
六、票证管理
税务局规定,自1984年1月1日起,除由税务机关印制的统一发货票和经批准带有监印机关名称的发货票外,其它自制的旧发货票,无论是否盖税务局统一发货票印章的一律停止使用。违反票据管理者将受到处罚,如1984年11月,二轻经理部购买乙种日联统一发货票后转借给瑞丰商店一本计50份,税务机关对二轻经理部和瑞丰商店各罚款100元。
税收票证按其征收税款方式的不同分为两大类,即各种专用缴款书和各种完税证券。对税收票证的日常管理,主要体现在领发、保管、使用、缴销、长短损失处理审核和报告等环节。税收票证在运转过程中,分别按照各环节的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征收人员对自己填开的税票按月自审,税务所对所上缴的税收票证进行初审,税务局对所上缴的税收票证按月复审。
第三节 机构沿革
唐代以前,县税务机构无考。唐至清代,税务工作由县衙下设的户房掌管。民国初期,税收工作由财政局管理。1938年,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后设财政科,掌管税收工
作。1947年1月,建立税务局。不久,税务局并入工商局。1949年1月,恢复税务局。1951年,设城关税务所。1952年在农村设税收委员。1958年8月,税务局与财政科合并改称财政局。1958年12月~1961年12月先后并入内邱县和隆尧县。1962年1月,恢复柏乡县建制,重建税务局。1968年,税务局与财政局合并,成立柏乡县革命委员会财税组。1972年,成立柏乡县革命委员会财税局。1981年,财政、税务分设,税务局设办公室、税征股、企业股、会计股、人秘股,干部职工9人。下属城关、固城店和第三税务所,共有干部职工15人。三个基层税务所担负着全县社队企业、基层供销社、集日庙会个体商贩的税收征管工作。1984年4月,第三税务所改为西汪税务所。1987年,增设征管股、监察股、稽查队和王家庄、南鲁、南阳、南马、内步、龙华、白阳等7个税务所。1991年,企业股改为直属分局。1995年5月5日,国家税务局(国税局)与地方税务局(地税局)分设,国税局设办公室、监察股、政工股、税务检察室、税政股、征管股和稽查队,下辖固城店、南马、龙华、白阳、内步、城关、南阳、南鲁、西汪、王家庄等10个税务所和1个直属分局。1995年底,全系统干部职工60人,其中局机关18人;地税局设办公室、税政股、征管股、政工股、计会股、监察股、税务检察室、稽查队、县直征收分局和城关、龙华、南阳、南马、固城店、内步、南阳、南鲁、西汪、王家庄10个税务所。1995年后,全系统有干部职工36人,其中局机关11人。
第三章 金融
明代,境内出现当铺、钱庄,以典当、借贷形式融通货币。清末民国初,私人银号出现,放高利贷融通资金。抗战期间,冀南抗日民主政府于1939年发行冀南币以抵制日伪联币。解放后,1946年始建冀南银行柏乡营业所,办理存贷汇兑业务。建国后,陆续建立中国人民银行柏乡县支行(简称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柏乡县支行(简称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柏乡县支行(简称工商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柏乡县支行(简称建设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柏乡县支公司(简称保险公司),以及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组织,并相继在城乡开办基层机构,办理工商、农业、基建贷款、汇总、转帐、信用结算;财产、人身耕畜保险、城乡储蓄、贷款等项金融业务。至1995年,共筹集资金71,000万元,发放贷款50,382万元,储蓄余额29,727万元,为搞活资金市场、支援工农业生产、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第一节金融组织
一、中国人民银行柏乡县支行
抗日战争时期,由财政科掌理金融工作。1946年10月,成立冀南银行柏乡县营业所。1947年,随着解放区经济的恢复,开始办理存贷款、汇兑业务。是年,共有8名工作人员。1948年,在固城店、南鲁、县城分设三个兑换所。1949年更名“华北银行
柏乡支行”。1950年正式命名为中国人民银行柏乡县支行,设人事、秘书、出纳、农金、信贷等5个股。1951年8月,在固城店区建立营业所,各村设金融委员或小组。1953年,增设保卫股。1954年,建立农村信用社。1958年12月~1961年12月柏乡县先后并入内邱县、隆尧县。1958年12月更名“内邱支行柏乡所”,1961年5月更名“隆尧支行柏乡分所”。1962年1月,恢复“中国人民银行柏乡县支行”。1963年12月,析出农业银行。人民银行设人秘、信贷、会计、出纳、储蓄等股。1968年4月,成立革命委员会,实行一元化领导。1974年1月取消革命委员会,恢复原支行编制。1980年1月,除党务工作外,其余业务统归邢台分行直接领导。1984年5月1日,加挂中国工商银行柏乡县支行牌子,合署办公,1985年1月1日,易名工商银行。1986年6月,复建人民银行,成为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行政机关,管理和领导本县金融事业,调节信贷资金和货币流通,协调、指导、监督、检查专业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1995年底,设人秘、会计、计划、货币发行、金(融)管(理)、稽核和保卫等6股,有干部职工35人。
二、中国工商银行柏乡县支行
1984年元月1日,中国工商银行成立。同年5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柏乡县支行加挂中国工商银行柏乡县支行牌子,采取一套人员机构、两块牌子,合署办公。1985年4月1日,中国工商银行柏乡县支行正式成立,业务和人员由人民银行移来,设人秘、计划、信贷、储蓄、会计、出纳等科室,下设金融服务所。全行共有干部职工52人。1995年11月,由县城东街迁至南环路(府前街)北侧。主要办理工商企业和城乡居民的存款、货款、个人储蓄、结算、票据、贴现、房地产、牡丹信用卡等项业务。有正式职工68人,代办员18人,临时工2人,设人秘科、保卫科、会计科、储蓄科、出纳科、信贷科、计划科、稽核科、工会办公室、房地产信贷部、牡丹卡业务部、镇内分理处。下辖东街储蓄所、柏兴路(东环路)储蓄所、新市场(北关)储蓄所、支行专柜和分理处专柜。各储蓄网点均已实现全国联网,通存通兑。各项存款余额共达5,774万元,其中储蓄余额4,974万元,各项贷款余额7,253.4万元。
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柏乡县支行
1979年10月1日成立,具有财政和银行双重职能。主要任务是发放基本建设贷款;吸收基建单位和建筑企业的临时性存款;办理基本建设结算业务;办理国家计划指定的基本建设项目拨款,并监督建设资金使用情况,是年有工作人员5人。1981年10月,开展存款、放款业务,调剂资金余缺,同时试办住宅建设贷款,以解决干部职工住宅建设资金不足。1984年1月,除党务工作仍由地方领导外,其行政业务归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邢台市中心支行管理。1985年,基建投资全部由建设银行贷款代替财政拨款。1987年7月,开办现金出纳和储蓄业务,当年现金收付480万元,储蓄存款余额达124万元。1992年7月15日,由县城西街迁至东环路(柏兴路)午河南侧。1994年,实现通存通兑,营业网点电算化。1995年初,会计业务实现全国联网,相继开办了审查工程概、预(决)算、项目评估等中介业务,年底内部机构设5股(会计股、业务股、保卫股、储蓄股、审计股)、两部(房地产信贷部、信用卡部)1室(办公室),下辖8个储蓄所柜(北街储蓄所、南关储蓄所、新市场储蓄所、东环城路储蓄所、凌家桥储蓄所、
柏固路储蓄所、柏镇路储蓄所和一个储蓄专柜),全行共有工作人员48人。各项贷款余额4,747万元。各项存款余额5,024万元。
四、中国农业银行柏乡县支行
1963年12月24日从人民银行析出,负责监督和支付国家各项财政支农资金,各商业部门的预购定金,办理各项农业贷款,吸收城乡储户存款,领导全县农村信用社,是年有干部职工18人,设人秘股、农金股、会计股和信用合作股,下辖两个营业所和10个农村信用社。1965年12月,取消农业银行,人民银行设农金股行使原农业银行的职能。1979年9月,恢复农业银行,设人秘股、计划股、农业信贷股、企业信贷股、会计出纳股、信用合作股、储蓄存款股、审计稽核股,辖3个营业所和10个农村信用社。1984年,增设信用合作联社。1994年6月,农业银行设立农业发展银行专柜,代理农业发展银行发放和管理粮棉油收购资金。1995年底,有干部职工103人,设5科(保卫科、人秘科、会计科、计划信贷科和稽核科)、3部(资金组织部、支行营业部、信用卡业务部)和信用合作联社,辖3个营业所(固城店营业所、城关营业所和赵村营业所)、11个储蓄所柜(支行储蓄所、西汪储蓄所、南关储蓄所、北关储蓄所、城关储蓄所、固北储蓄所、烟草储蓄所、城南储蓄所、集贸市场储蓄所、棉二储蓄所、发展银行专柜)。
五、信用社
(一)农村信用社
1951年,随着农村初级生产合作社的建立,农村始建金融委员和小组。1954年,县人民银行在16个乡镇建立信用社,据不完全统计,吸收8,439股,股金11,412万元(旧币)。1955年,全县27个乡镇中有26个乡镇建有信用社,参加入社农户14,464户,达到总户数的71.6%,社员发展到20,603人,吸收股金25,621元,存款余额719,620元,放款113,890元,余额15,933元。1958年,随着大规模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发展,乡村大办工业、农业飞速跃进,乡财政下放。是年8月,县人民银行决定把乡镇信用社改建为乡级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柏乡县王家庄乡银行、龙华乡银行、西汪乡银行、南阳乡银行、内步乡银行、白阳乡银行、北马乡银行、固城店乡银行、西南鲁乡银行、城关镇银行)每个农业社设一个信用部。乡银行是乡级组织机构,人事属乡镇党政领导。县银行和乡银行是业务领导关系,主要办理工、农、商业存放业务,代理乡财政金库信用部,是农业社组成部分,在农业社党支部书记、社长领导下开展社员个人储蓄和发放业务。1958年12月后,乡级银行随县建制一同撤销,建立城关人民公社、固城店人民公社信用部,原乡级银行同时改为信用分部,1961年,恢复各乡镇信用社。1963年12月,信用社划归农业银行领导。1965年12月,信用社重新划归人民银行领导。1979年9月,农业银行再次接管农村信用社,增设信用站87个。1984年,成立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仍由农业银行代管。1995年底全县有信用社10个,信用分社7个,信用社除大量吸收农村储蓄存款外,贷款范围由支持农业生产,扩展到支持商品生产等领域。1995年,存款余额9,288万元,各项贷款余额6,527万元。
(二)城市信用合作社
进入80年代,随着经济高速发展,为解决城镇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在银行开
户、贷款、存款、结算四个难题。1985年5月,工商银行率先成立金融服务所,办理城镇集体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存款、贷款、结算、汇兑、个人储蓄存款以及银行委托的其它代收代付业务,属集体金融机构,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民主管理的经济实体,当年共有7名工作人员。1988年4月,人民银行在县城东街建立城市信用社,有工作人员6名。1991年,金融服务所更名槐阳城市信用社,1995年与工商银行脱钩,独为一体,干部职工21人。东街城市信用社1995年与人民银行脱钩,独成一体,成立柏乡县城市信用合作联社。
(三)柏乡县典当服务商行
1993年5月成立,有工作人员3名,属集体金融机构。主要办理个体、集体工商业户的实物抵压贷款。同年8月,正式对外营业,每500元为一股,到年底共吸收股金100万元,1995年,拥有股金500万元,贷款余额480万元,工作人员9人。
第二节 货币
一、货币种类
县域内流行最早的货币,迄今已有2,000余年,唐代以前,流行先秦刀币、汉五铢钱,新莽货币等铜币。清时,通用制钱、生银(白银)。清末始,有银元(俗称龙洋、大洋)、站人洋、鹰洋各种。辅币有铜元(亦称铜板、铜子)、角洋。制钱为方孔圆钱,从明朝开始铸造,一般为一钱一文,清康熙、乾隆年间所铸制钱重量较准,质量也好。嘉庆、道光以后,其小钱杂出。咸丰三年(1853)后,开始铸造大钱,即“当十”、“当百”、“当千”各种,其信用降低,到1920年不再流通;白银:以两、钱、分为计算单位,是清朝的本位货币与制钱无固定对换比价;站人洋、鹰洋为国外货币亦称洋钱,一块为1元,20世纪初开始在柏乡境内出现。光绪年间,开始铸造“光绪元宝”俗称龙洋。每大洋1元,抵换铜元70余枚,角洋以10角换大洋1元。
(一)民国货币民国初,流通清代龙洋,民国3年(1914)始有袁头币。民国17年(1928)始见中山币。辅币:铜元、角洋。民国初,流行袁头、龙凤各种,但到民国20年(1931)就不多见。铜元有民国成立后当二十者,民国15年以后又有南省所铸之当五十者。民国初,每大洋1元换铜元100枚。民国5年增至150枚,民国10年增至200枚,民国11年增至230枚,民国14年增至300枚,民国16年增至400枚,民国17年增至420枚,民国20年落到400枚。之后,由于铜价上涨,铜元不再流通,改实行铜元票,其面额有10枚、20枚、30枚、50枚、100枚等十几种。角洋到民国8年后其价渐落。民国20年,袁头币12角换大洋1元,龙凤币13角换大洋1元,角洋换铜元之数即按此比例折合。民国元年,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两银行发行的纸币开始流通,然不多见。殷实商号计17家发行1角、2角票两种,共计发行6千元,到民国20年停止使用。民国24年(1935),国民政府废止银本位制,实行纸币制度。以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三银行发行的钞票为法定货币(亦称法币),禁止其它货币在市场流通。银元与法币兑换比价为1:1。然境内唯有中国、交通两银行发行之纸币最有信用。法币主币面额有1元、5元、10元,辅币面额有1角、2角、5角、1分、2分、5分,
1938年后被伪币取代。
(二)抗日战争时期境内流通中国联合准备银行发行的伪联币,其面额自半分至5千元,先后发行约45种。(三)解放初期柏乡市场上流通货币有边钞、北海贷币、西北农钞、冀南币共有4种,其中以冀南币为多见。冀南币为冀南政府银行1939年发行,1945年柏乡解放后成为当地流通的本位货币,1948年12月停止发行。主币面额:1元、2元、3元、5元、10元、20元、25元、50元、100元、200元、1000元、2000元,辅币面额:1角、,2角、3角、5角以及拾枚铜元券。(四)人民币1948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发行人民币。此后人民币成为唯一合法的货币。首批发行的面额有:10元、20元、50元3种,1949年,收缴假币共计21张,折合人民币390元,其中有人民币、冀钞、北海、边纱等种。1949年,开始收回其它旧币、人民币对冀南币比价为1:100。到11月底,共收旧币377,000元,至1953年12月底,发行面额有1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200元、500元、1,000元、5,000元、10,000元、50,000元等12种。1955年2月,发行新版人民币,以新币1元兑换旧币1万元的比价全部兑换,是年3月底,停止旧币流通。到1977年,发行新版人民币面额有1分、2分、5分、1角、2角、5角、1元、2元、3元、5元、10元11种,25种版面。1957年12月1日,发行金属硬币,面额有1分、2分、5分3种,与纸分币等值流通。1964年,开始收兑了1955年发行的由苏联代印的10元、5元、3元券。对1953年版1角、2角、1元、2元券;1956年版1元券;1960年版1角券;1962年版1角券等面额的纸币在银行内部实行“只收进、不付出”的做法。1977年,市场上流通的人民币面额有10种,即1分、2分、5分、1角、2角、5角、1元、2元、5元、10元共15个版面,其中金属币3种,纸币12种。1979年1月,首次发行建国30周年纪念币,尔后又陆续发行了国际儿童纪念币、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届全运会纪念币、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纪念币等26种流通性金属纪念币。1980年,发行金属币面额为1角、2角、5角、1元4种,与同面额的纸币等值在市场混合流通。1987年4月,发行50元券和新版5角券人民币。1988年5月,发行100元和新版2元、1元、2角券人民币。同年9月,又发行了新版10元、5元、1角券人民币。1992年,发行(1990版)100元、50元带金线人民币。1995年,流通中出现面额为10元、50元、100元假币。
二、货币投放
建国后,货币流通形式分为现金和结算两种。现金流通可通过投放和回笼两条渠道完成。投放渠道主要包括:劳务性支出、行政事业费支出、农副产品采购支出、工矿产品采购支出、信用社支出、储蓄存款支出等;回笼渠道主要通过:财政收入、信用社收入、储蓄存款收入、服务事业收入、商品销售收入等完成。结算亦称转帐流通,主要包括:财政收支、银行货款收支、劳务性供应结算、商品交易结算和主管部门与下属单位
的资金上缴和下拨等。
实行有计划的货币投入与回笼,成为调节货币流通和稳定货币的重要环节。自1949~1995年的47年中,有12年现金收入大于支出,纯回笼货币6,215万元,平均年纯回笼货币517.9万元;有35年现金支出大于收入,纯投放货币17,180万元,平均年纯投放货币490.9万元。1949~1957年货币投入日趋稳定,9年共投入货币1,422万元,有力地支持了柏乡的经济建设,1957年工业总产值达到659万元,是1951年的659倍。1958~1961年,由于“左”的错误和自然灾害影响,经济建设受到严重挫伤,4年共投放货币237万元。1962年,贯彻中央关于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和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开始紧缩银根,加强现金管理,增加了货币回笼。1962年和1963年货币回笼分别为15万元和22万元,1965年货币投入达122万元。“文化革命”时期,由于“左”的干扰,工农业生产遭到破坏,信贷失控,货币投放不稳定。1966年投放94万元,1970年投放186万元,1974年回笼47万元,1976年回笼33万元。1977年,根据中央关于“想方设法多回笼货币”的精神,当年货币纯投放189万元。1987年后,货币回笼逐年上升,1987年回笼391万元,1991年回笼1,664万元。1992年后,货币投放逐年增加,1992年回笼货币94万元,1995年投放7,854万元。
三、现金管理
现金管理既是国家有计划地进行经济建设的重要条件,又是国家管理货币、稳定金融物价的重要财经制度。
建国初期,鉴于物价上涨,1950年,政务院颁布了《货币管理施行办法》,银行部门加强了对现金的管理。规定凡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和合作社,除允许保留规定的现金库存外,其余全部交银行管理。除工资发放对私支付外,不得使用现金,必须由银行转帐划拨。对国家预算内的基本建设投资,由银行拨款并对其实行监督。1955年,国家对机关工作人员实行货币工资制。
1958年“大跃进”时期,对现金管理放松,采购员携带大量现金到外采购物资。1962年,国家发布《关于切实加强银行工作的集中统一,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县银行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对收支较大的单位,让其事先编报现金计划,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不准携带现金到处抢购物资。同时,加强清理拖欠,组织回笼,控制投放工作,当年货币纯回笼15万元。同年,对工资基金管理由粗管转为细管。1972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单位领取工资必须使用“工资支付凭证”。1977年11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实现现金管理的决定》,银行充实了现金管理人员。1985年10月,国家发布《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1986年,建立工资、奖励台帐,对超计划限额银行不予支付。但从1984年后,个体工商业迅猛发展,现金使用量日趋增多,个体户购买大宗高档耐用消费品,如:彩电、冰箱、摩托车等全部用现金交易。
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后,工资、奖励开支增大,随之现金支出逐年增多。1986年,现金纯投放89万元。1988年,国务院发布《现金管理条例》,对银行现金管理检查员颁发现金管理检查证,进一步加强了对现金的管理工作。1995年,人民银行现金总收入9,746万元,现金总支出17,599万元,实现货币纯投入7,854万元。
第三节 信贷结算
信贷是以货币为信用标志的借贷行为,银行通过集中社会上的闲散资金,并以贷款形式用以支持工农业生产和城乡商品流通。
一、工商信贷
工商信贷对象,分工业信贷和商业信贷。工业信贷对象,主要包括: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集体所有制的工业企业、交通运输和物资供销企业等;商业信贷对象,主要包括: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商办工业、商办农业企业和集体结算贷款、大修理贷款、物资供销贷款、中短期设备贷款、城镇集体工业生产和集体工业设备贷款等。
1950年,人民银行商业放款1万元,以后,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银行储蓄不断增加,信贷资金得到充实,信贷项目和放款金额也随之增加。1958年,工商业放款250万元,1965年,放款349万元,1975年,放款495万元。到1978年,工商信贷坚持执行“择优扶植、区别对待”之原则,当年工商业放款1,127.8万元。1980年后,又实行了“以销定贷”的办法,提高了资金利用率。1984年,工商银行成立,专门负责管理全县的工商信贷业务。当年发放工业贷款974万元,支持22家工业企业,实现产值2,890万元,销售收入2,971万元;各项商业贷款7,236万元,大力地支持了商业企业实现总购进1,807万元,总销售2,080万元。1990年,开始清理风险呆帐贷款工作,保证重点企业资金的需求,提高新增贷款质量,当年累计收回贷款3,860万元。1995年底,各项工商贷款余额达7,243.4万元,各项存款余额5,774万元,其中储蓄余额4,974万元,有力地支持了地方经济的发展。
1979年,中国建设银行柏乡县支行成立,当年发放贷款3.5万元。1980年,投资计划13万元,拨款3.3万元,贷款9.7万元,实际完成13万元,建成项目:邮电局营业楼。1981年,投资计划41.6万元,拨款6.2万元,贷款35.4万元,实际完成41.6万元,建成项目主要有柏乡中学图书室、阅览室等。1984年,完成投资计划66.7万元,其中拨款7.2万元,贷款59.5万元,主要建成项目:化肥厂快装炉、建材厂烘干洞,新增生产能力3200吨化肥和700万块砖。1986年,根据国家《关于国家预算内基建投资全部由拨款改为贷款的暂行规定》的要求,开办了基建贷款,当年完成投资计划87万元,其中拨款8万元,贷款79万元。1987年,投资计划424.44万元,其中拨款2万元,贷款422.44万元,主要支持了织物厂、板纸厂、化肥厂的技术改造,新增利税200万元。1991年,完成投资计划40万元,拨款35万元,贷款515万元,贷款余额1,035万元。1995年,完成投资计划1,780万元,贷款1,780万元,主要用于哈柏浆粕厂、化肥厂技术改造和织物厂引进英国重型剑杆织机等。是年,贷款余额4,747万元;存款余额5,024万元,其中储蓄存款3,611万元。1979~1995年,完成投资计划7,713.5万元,其中拨款265.7万元,实现新增工业产值965万元,新增利润746万元。
三、农村信贷
1954年前,农村信贷业务由银行经办,1954年,改由信用社代理,主要为帮助部分农民解决生活困难,放款金额较小。1951年,发放农业贷款10,000万元(旧币)。1956年,放款54万元,预购定金17万元。1958~1963年,信用社贷款全部由公社支配。1963年,发放农业贷款271万元,预购定金89万元。1963年12月~1965年12月,信用社划归县农业银行管理,主要是帮助农民解决购买牲畜和农具资金,用以扶持农业生产。1965年,发放农业贷款273万元,预购定金1,458万元。1966年,重新恢复由县人民银行管理。1968年,发放农业贷款272万元,预购定金91万元。1969年后,信用社受公社和银行双重领导,一般情况下贷款由公社掌握,大额贷款报银行审批信用社管理。1975年,发放农业贷款298万元,预购定金34万元。1979年,发放农业贷款389.5万元,预购定金11.96万元。1979年12月,信用社划归农业银行领导,坚持“有借有还,到期归还”和“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的原则,支持农民从事多种经营和家庭副业。1980年,发放农业贷款273.59万元,预购定金38.65万元。此后,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业信贷对象和结构也发生了重大变化:(1)重点支持粮棉油生产和全县农副产品收购工作;(2)支持畜牧养殖业发展;(3)积极支持经济林果业生产;(4)支持全县工商业发展。1984年,农业银行各项贷款余额2,352万元,信用社发放贷款1,045万元,年终余额318万元。1985年,为建成万亩葡萄园工程,农业银行共发放600万元贷款用于支持农户购买葡萄苗和葡萄搭架材料。1988年,农业贷款余额1,243万元,工商业贷款余额4,378万元。由于贷款政策放的过宽,加之有的贷款户信用观念淡薄等因素,造成部分信贷资金难以收回。1994年,农业银行会同人民法院成立金融法庭,依法收贷,当年收回贷款本息1,500万元。同年,发放养鸡业专项贷款330万元,并支持与之相适应的饲料加工厂30家,鸡蛋运输专业户23家。农业发展银行发放农副产品收购贷款4,812万元。1995年,农业发展银行发放贷款22,711万元,贷款余额19,584万元;农业银行发放各项贷款903万元,其中农业贷款200万元,各项贷款余额9,548万元,各项存款余额6,534万元;农村信用社发放各项贷款1,227万元,其中农业贷款920万元,各项贷款余额6,527万元,各项存款余额9,288万元。
1980~1995年,农业银行为支持工商企业及乡镇企业发展,累计发放贷款12.3亿元,重点支持了水泥厂、化肥厂、哈柏浆粕厂、板纸厂、棉纺厂、棉油一、二厂等县办企业,贷款余额达到4,000万元。
四、信用卡
信用卡由银行部门发行,具有购物和消费、转帐结算、存取现金等服务功能。按信用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凡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机关、团体、行政事业单位和有稳定收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个人均可向银行发卡机信用卡由银行部门发行,具有购物和消费、转帐结算、存取现金等服务功能。按信用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凡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机关、团体、行政事业单位和有稳定收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个人均可向银行发卡机信用卡由银行部门发行,具有购物和消费、转帐结算、存取现金等服务功能。按信用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凡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机关、团体、行政事业单位和有稳定收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个人均可向银行发卡机信用卡由银行部门发行,具有购物和消费、转帐结算、存取现金等服务功能。按信用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凡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机关、团体、行政事业单位和有稳定收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个人均可向银行发卡机
构申请办理信用卡。单位和个人申领信用卡时,必须在发卡机构存入一定数额的备用金。信用卡在允许范围内允许适当透支,透支金额按银行规定计息。对不按规定透支款项者,将取消其使用信用卡资格,追回所欠本息。信用卡使用期最长为2年,逾期自动失效,但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时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信用卡分金穗卡、龙卡和牡丹卡3种。
(一)金穗卡金穗卡是中国农业银行发行的人民币信用卡。1994年,县农业银设立金穗卡业务部,开始办理金穗卡业务。备用金起存金额:单位金卡5万元;个人金卡1万元;单位普通卡1万元;个人普通卡1000元。每个单位可申领一张主卡及不超过5张附属卡;个人可申领一张主卡,一张附属卡。申领金穗卡的客户,需交纳年费,其中单位金卡100元,个人金卡50元;单位普通卡30元,个人普通卡15元。1994年,办理信用卡459张,存款余额195万元,到1995年底,共办理信用卡1,029张,存款余额269万元。
(二)龙卡龙卡是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行的人民币信用卡。1995年,县建设银行设立龙卡业务部。包括万事达卡、VIA龙卡和彩照卡。备用金起存金额:单位普通卡1万元,个人普通卡1000元,金卡可免交或交存一定数量的备用金。交纳年费:金卡80元,彩照金卡100元;普通卡20元,彩照普通卡60元。个人只能办理一张主卡和两张附属卡。单位可办理一张主卡和若干张附属卡。个人和单位只能办理一张金卡。1995年,办理信用卡621张,存入备用金额710万元。
(三)牡丹卡牡丹信用卡(简称牡丹卡)是中国工商银行发行的人民币信用卡。牡丹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单位卡又称金卡,个人卡包括银卡、蓝卡和绿卡3种。备用金:单位金卡1万元起存,个人1千元起存,多存不限。单位可申领若干张金卡,个人可申领一张主卡及一张副卡。交纳年费:金卡每年20元,银卡每年10元,蓝卡每年30元,绿卡每年50元。1994年12月,柏乡县工商银行开始筹建牡丹卡业务部,是年发金卡3张,存款余额3万元,到1995年底,共发信用卡200张,存款余额318万元。
五、银行结算
银行结算形式分为两种:一种为现金结算,另一种为转帐结算。
(一)现金结算现金结算的业务量占全县银行结算业务总量的13.6%,现金结算金额1952年为340万元,1953年后,银行结算以转帐形式为主。
(二)转帐结算转帐结算又分异地结算和同城结算。建国初期主要使用收支凭证进行结算。1953~1955年,转帐结算主要有电信拨(汇兑)、信用证、支票、托收承付等4种。1955年后,结算方式虽经多次更动,但托收承付、汇兑、支票等几种主要的结算方式未变。1987年始,用同城票据交换进行结算,1988年,设置票据结算中心。1989年,国家实行银行结算改革,从4月1日始废止托收承付、信用证、付款委托书、托收无承付等6种不适应的结算方式。经调整后,新的结算方式主要有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等,境内各银行主要使用银行汇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托收付款、商业汇票、承兑汇票、贴现等8种形式。
附:民间借贷
典当为高息定期抵押贷款的金融活动。典当经营者多开设铺子,俗称“当铺”。当铺规定:典当物品要由当铺经营者单方作价,然后贷给其价值三分之一的现金,还贷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到期不赎谓之死当。一般月息2分以上。
高利贷1948年前,境内高利贷月息一般为3分。盘剥较为严重的又加一利:即借款利息逐月增长1%;上搭利:借款100元,先扣除利息30元,实得70元;借高粱还小麦(在夏季收获前借高粱一斗,到夏收后还一斗小麦)。
粮食借货1952年,部分农村存在粮食借贷,主要以亲戚朋友作中间人,借、贷双方不见面,主要以麦子、谷子、红粮为主,以斗计算,多以春天贷谷子、红粮一斗,麦后还麦子一斗,如春天贷麦子一斗,麦后还麦子一斗半。
第四节储蓄存款
储蓄是银行聚集资金的有效手段和货币回笼的重要渠道。存储对象为个人暂时不用的闲散资金。储蓄存款在银行存款中占重要地位,成为银行信贷资金的重要来源。
一、储蓄网点
1972年前,由县人民银行或信用社设储蓄专柜办理储蓄存款业务。1972年,县人民银行在县城十字街设第一家专门储蓄所——东街储蓄所。到80年代,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储蓄所数量迅速增加,1995年底,全县有储蓄专柜8个、储蓄所22个、营业所3个、农村信用社10个、农村信用分社7个、城市信用社2个、信用站160个、代办站46个、邮政储蓄点2个、典当专柜1个,共有各类储蓄网点261个。县域已形成储蓄网络,平均千人拥有储蓄网点1.5个,平均每个网点吸收储蓄存款99.8万元。
二、储蓄种类
本县各银行先后开办了以下储蓄种类:(1)定期储蓄包括整存整取,分半年、1年、2年、3年、5年、8年;零存整取、整存零取、存本付息,分1年、2年、3年、5年;大面额定期存单分500元和1,000元,包括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1年等5个档次。(2)活期储蓄分活期存单和活期存折两种。(3)定活两便分通知存款和贺卡储蓄;(4)保值储蓄分整存整取和存本取息,包括3年、5年、8年3种形式。
为吸收社会上一切闲散资金,支援工农业生产大跃进,1958年5月,信用社开办跃进定期有奖储蓄。1988年后,各银行之间竞争激烈,为吸引储户各家银行先后开办了多种形式的储蓄业务,如1988年农业银行举办的3期有奖储蓄,1992年建设银行开办的住宅储蓄存款,1995年,工商银行开办的工资转存等。
三、金额利率
1950年,全县储蓄存款1万元。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1959年,达到20万元。1960年,受自然灾害的影响,储蓄余额下降,1962年只有5万元。以后随着国民经济的好转,储蓄余额逐渐增加。“文化大革命”时期,降低了储蓄利率,将1965年的月息3.3‰,降到2.7‰,还提倡“无息储蓄”,银行的储蓄余额在此期间增长缓慢。
1966年为17万元,1976年为62万元。1977年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对储蓄利率多次调整,使储蓄余额增长较快。1977年,储蓄余额为122万元,1981年为295万元,1986年突破2,000万元。1988年,在储蓄所内开展储蓄承包责任制,当年储蓄余额达到3,794万元。1995年底,各项储蓄存款余额达到26,036万元,其中城镇储蓄16,978万元,农村储蓄9,05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