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林木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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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柏乡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5390
颗粒名称: 第五节 林木管理
分类号: F326.3
页数: 2
页码: 313-314
摘要: 本文记述了柏乡县林木产权管理、经营管理的发展历史。
关键词: 柏乡县 林木 管理

内容

一、产权管理
  旧时境内无林木专管机构,民国21年(1932)始提倡在槐、午二河河堤上植树固岸,同时由沿河各乡之乡警负责保护,随时巡查,如有破坏堤岸树木者,重罚严惩。
  50年代初,在育苗、植树的同时,注意了护林工作。1955年冬,各村树木由集体管护,成立了护林专业组。1958年大跃进中,毁林严重。林木遭到严重破坏。1962年为恢复、发展、保护树木,开展了树木确权发证工作,共发放《林木所有证》3万余份,明确了林木权属,增强了群众护林的自觉性和责任感。林木得到较快的恢复和发展。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林木权属再次发生混乱,把群众庭院以外的全部树木划归集体,影响了群众护林植树的积极性,虽然村村有管护组织,全县护林人员达200余人。但由于法制不严,树木被盗及毁林现象时有发生。1980年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针对“年年植树不见树”的现象。开展了《森林法》及林业法规的宣传。1982年,全县再次进行确权发证工作,共发放《林木所有证》6万余份。1988年为加强林木管护,县政府颁布了《关于加强林木管护的布告》,同时对村边、路边等集体林木,进行了承包,贯彻“树随地走,谁种谁有,允许继承,永归个人”的方针,稳定了林业生产秩序,调动了群众管护树木的积极性。午河沿岸树木归水利局管理。1989年,乡村普遍制定了《护林公约》、《乡规民约》,各乡镇成立了3~5人的护林领导小组,并在学校开展了“绿化小警察活动”。1995年全县有护林员427名。
  二、经营管理
  1949年至初级社时期,林木以个体营造为主,为社员自栽、自管、自有。高级社时期,树木除房前屋后的归个人外,其余全部作价入社,统一栽种,统一管理,收入年终分红。人民公社化后除庭院树木外,一切树木归集体营造、集体管理,一些林果重点村成立了专业队(组),负责林果各项生产及管理。
  80年代后,林木分国营、集体、个人三级经营管理,县级公路两旁林木归交通局管理;午河堤岸的防护林归水利局管理;乡级公路的树木、农田林网、防护林带、果园及部分村旁大树归乡或村集体所有,大都实行了不同形式的承包责任制,有的作价归户,有的分包到户,有的由大户承包,有的联产承包,承包者按合同规定交付承包费;村民房前屋后树木归个人所有,自行管理。

知识出处

柏乡县志

《柏乡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包括建置区划,自然环境,居民,经济综览,基础设施,农业,工业,乡镇企业,商业贸易等十九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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