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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二)征用办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柏乡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5275
颗粒名称:
(二)征用办法
分类号:
F301.2
页数:
1
页码:
278
摘要:
本文记述了柏乡县1953年到1987年征用办法概况。
关键词:
柏乡县
征用办法
内容
土地征用程序和审批权限,严格按照国务院、河北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1953年政务院制定颁布了国家建设征用地办法,河北省革命委员会于1972年11月7日发出通知,规定征用地10亩以上由省批准,10亩以下由地区批准。1978年4月改为3亩以上由省批准,3亩以下由县批准。1987年以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征用耕地3亩以下,其它土地10亩以下,由县政府(土地管理局)批准,超过上述限额分别由地(市)、省乃至国务院批准。
乡镇企业建设用地,在符合村镇规划的情况下,持县以上计划部门批准的计划任务书和有关批准文件,向县土地管理局申请,按征用地批准权限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知识出处
《柏乡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包括建置区划,自然环境,居民,经济综览,基础设施,农业,工业,乡镇企业,商业贸易等十九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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