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土地征用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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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柏乡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5273
颗粒名称: 二、土地征用
分类号: F301.2
页数: 2
页码: 277-278
摘要: 本文记述了柏乡县土地征用,包括征用概况,征用办法。
关键词: 柏乡县 土地征用

内容

(一)征用概况
  建国初期,土地尚归农户所有,国家基本建设少,征用很少。1953年空军某部在县境西部一带修建鸭鸽营军用飞机场,征用柏乡土地4,138亩。1958年开挖新午河及以后修涵闸、坝,共征地2,136亩。1978年建县化工一厂、县化工二厂等县办企业,并修建大汪水库、驻驾铺水库,共征地2,206亩。进入80年代,随着县办工业企业的增加和城镇规模的扩大,征用土地数量剧增,1986年后土地征用情况如下表。
  1949~1995年,全县共征用土地30,539亩,其中部队用地4,138亩,县办企业用地2,850亩,水域面积5,838亩,修路用地13,633亩(包括铁路、公路、农村道路),建城镇居民生活小区用地113.23亩,建集贸市场用地512亩,农村建房用地4,876亩。
  (二)征用办法
  土地征用程序和审批权限,严格按照国务院、河北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1953年政务院制定颁布了国家建设征用地办法,河北省革命委员会于1972年11月7日发出通知,规定征用地10亩以上由省批准,10亩以下由地区批准。1978年4月改为3亩以上由省批准,3亩以下由县批准。1987年以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征用耕地3亩以下,其它土地10亩以下,由县政府(土地管理局)批准,超过上述限额分别由地(市)、省乃至国务院批准。
  乡镇企业建设用地,在符合村镇规划的情况下,持县以上计划部门批准的计划任务书和有关批准文件,向县土地管理局申请,按征用地批准权限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知识出处

柏乡县志

《柏乡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包括建置区划,自然环境,居民,经济综览,基础设施,农业,工业,乡镇企业,商业贸易等十九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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