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图书馆
邢台市图书馆
机构用户
邢台市图书馆(机构用户)
登录
注销
首页
知识图谱
颗粒列表
全部
基础数据
精细化标引
析出资源
图表颗粒
知识抽取
人物
New
机构
事件
地理名称
专题
作品
实物
知识片段
资源阅读
近现代图书
其他
资源统计
加工标准
相关文档
首页
知识信息
二、土地征用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柏乡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5273
颗粒名称:
二、土地征用
分类号:
F301.2
页数:
2
页码:
277-278
摘要:
本文记述了柏乡县土地征用,包括征用概况,征用办法。
关键词:
柏乡县
土地征用
内容
(一)征用概况
建国初期,土地尚归农户所有,国家基本建设少,征用很少。1953年空军某部在县境西部一带修建鸭鸽营军用飞机场,征用柏乡土地4,138亩。1958年开挖新午河及以后修涵闸、坝,共征地2,136亩。1978年建县化工一厂、县化工二厂等县办企业,并修建大汪水库、驻驾铺水库,共征地2,206亩。进入80年代,随着县办工业企业的增加和城镇规模的扩大,征用土地数量剧增,1986年后土地征用情况如下表。
1949~1995年,全县共征用土地30,539亩,其中部队用地4,138亩,县办企业用地2,850亩,水域面积5,838亩,修路用地13,633亩(包括铁路、公路、农村道路),建城镇居民生活小区用地113.23亩,建集贸市场用地512亩,农村建房用地4,876亩。
(二)征用办法
土地征用程序和审批权限,严格按照国务院、河北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1953年政务院制定颁布了国家建设征用地办法,河北省革命委员会于1972年11月7日发出通知,规定征用地10亩以上由省批准,10亩以下由地区批准。1978年4月改为3亩以上由省批准,3亩以下由县批准。1987年以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征用耕地3亩以下,其它土地10亩以下,由县政府(土地管理局)批准,超过上述限额分别由地(市)、省乃至国务院批准。
乡镇企业建设用地,在符合村镇规划的情况下,持县以上计划部门批准的计划任务书和有关批准文件,向县土地管理局申请,按征用地批准权限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知识出处
《柏乡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包括建置区划,自然环境,居民,经济综览,基础设施,农业,工业,乡镇企业,商业贸易等十九编。
阅读
相关地名
柏乡县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