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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五、电费电价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柏乡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5214
颗粒名称:
五、电费电价
分类号:
F407.61
页数:
2
页码:
262-263
摘要:
本文记述了柏乡县供电局为邢台电业局趸售用户,购电单价是直供电价的80%,即“八折电价”。总用电价格分为“基本电价”和“附加电价”两部分。
关键词:
柏乡县
电费电价
内容
柏乡县供电局为邢台电业局趸售用户,购电单价是直供电价的80%,即“八折电价”。总用电价格分为“基本电价”和“附加电价”两部分。
1993年7月1日前,用电基本价格采用“高供高计”和“高供低计”两种计量方式。其中高供高计电价农业用电0.06元/千瓦时,工业用电0.085元/千瓦时,照明用电0.15元/千瓦时,高供低计电价农业0.058元/千瓦时,工业0.083元/千瓦时,照明0.145元/千瓦时。另外均加变压器铁铜损。1993年7月1日后河北省南网对基本电价进行调整,居民照明用电为0.21元/千瓦时,非居民照明0.324/千瓦时,工业0.297元/千瓦时,农业0.237元/千瓦时。1994年2月1日对基本电价进行调整,非居民照明用电0.334元/千瓦时,工业用电0.31元/千瓦时,农业用电0.248元/千瓦时。
附加电价也随之变化,1986年前燃料差价工业用电0.004元/千瓦时,1986年8月1日后,铁路煤运加价,工、农业用电均为0.008元/千瓦时,1990年煤运加价,工、农业用电调为0.048元/千瓦时,1991年元月~1992年10月调为0.06元/千瓦时。
1986年1月1日对超计划用电实行加征资金0.10元/千瓦时。同年开始征收“电力建设基金”,工业为0.01元/千瓦时,1992年元月调为0.02元/千瓦时。同时征收“三峡建设基金”,各类用电均加价0.003元/千瓦时,1995年4月调为0.004元/千瓦时。1995年3月1日开始征收“电力建设还贷基金”,工农业用电均为0.02元/千瓦时。
电费、电价是电力用户(主要是农村)关心的热点问题,为了认真落实电价政策,保护用电户利益,1993年出台了“关于农村电费电价管理的暂行规定”,首先抓好电工队伍整顿工作,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电工向用户收缴电费实行“收费手册”制度,一要登记上册,二要开具凭证,使用全县统一(盖有公章和经手人专用章)收费单据,否则用户可拒绝缴费。用电户的电度计量装置,必须有电力局校验合格标记。均要安装合格有效的电度表,严禁任何形式的包电收费或按“时”估费的错误做法,并建立农村计量装置台帐,各供电区每年统一组织对所有计量装置按时校验,校验结果记入台帐。为加强电费财务管理,各村建立电费帐目,设会计、出纳、统计各1人,农村电费帐目的余额部分,只准用于农村低压技改,绝不准挪作它用,农村电费帐目每年由审计事务所审计,发现问题立案查处。
知识出处
《柏乡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包括建置区划,自然环境,居民,经济综览,基础设施,农业,工业,乡镇企业,商业贸易等十九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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