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电费电价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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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柏乡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5214
颗粒名称: 五、电费电价
分类号: F407.61
页数: 2
页码: 262-263
摘要: 本文记述了柏乡县供电局为邢台电业局趸售用户,购电单价是直供电价的80%,即“八折电价”。总用电价格分为“基本电价”和“附加电价”两部分。
关键词: 柏乡县 电费电价

内容

柏乡县供电局为邢台电业局趸售用户,购电单价是直供电价的80%,即“八折电价”。总用电价格分为“基本电价”和“附加电价”两部分。
  1993年7月1日前,用电基本价格采用“高供高计”和“高供低计”两种计量方式。其中高供高计电价农业用电0.06元/千瓦时,工业用电0.085元/千瓦时,照明用电0.15元/千瓦时,高供低计电价农业0.058元/千瓦时,工业0.083元/千瓦时,照明0.145元/千瓦时。另外均加变压器铁铜损。1993年7月1日后河北省南网对基本电价进行调整,居民照明用电为0.21元/千瓦时,非居民照明0.324/千瓦时,工业0.297元/千瓦时,农业0.237元/千瓦时。1994年2月1日对基本电价进行调整,非居民照明用电0.334元/千瓦时,工业用电0.31元/千瓦时,农业用电0.248元/千瓦时。
  附加电价也随之变化,1986年前燃料差价工业用电0.004元/千瓦时,1986年8月1日后,铁路煤运加价,工、农业用电均为0.008元/千瓦时,1990年煤运加价,工、农业用电调为0.048元/千瓦时,1991年元月~1992年10月调为0.06元/千瓦时。
  1986年1月1日对超计划用电实行加征资金0.10元/千瓦时。同年开始征收“电力建设基金”,工业为0.01元/千瓦时,1992年元月调为0.02元/千瓦时。同时征收“三峡建设基金”,各类用电均加价0.003元/千瓦时,1995年4月调为0.004元/千瓦时。1995年3月1日开始征收“电力建设还贷基金”,工农业用电均为0.02元/千瓦时。
  电费、电价是电力用户(主要是农村)关心的热点问题,为了认真落实电价政策,保护用电户利益,1993年出台了“关于农村电费电价管理的暂行规定”,首先抓好电工队伍整顿工作,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电工向用户收缴电费实行“收费手册”制度,一要登记上册,二要开具凭证,使用全县统一(盖有公章和经手人专用章)收费单据,否则用户可拒绝缴费。用电户的电度计量装置,必须有电力局校验合格标记。均要安装合格有效的电度表,严禁任何形式的包电收费或按“时”估费的错误做法,并建立农村计量装置台帐,各供电区每年统一组织对所有计量装置按时校验,校验结果记入台帐。为加强电费财务管理,各村建立电费帐目,设会计、出纳、统计各1人,农村电费帐目的余额部分,只准用于农村低压技改,绝不准挪作它用,农村电费帐目每年由审计事务所审计,发现问题立案查处。

知识出处

柏乡县志

《柏乡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包括建置区划,自然环境,居民,经济综览,基础设施,农业,工业,乡镇企业,商业贸易等十九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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