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雇工剥削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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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柏乡县志》 图书
唯一号: 030720020220005111
颗粒名称: 第二节 雇工剥削
分类号: F014.2
页数: 1
页码: 208
摘要: 本文记述了柏乡县雇工剥削,其中雇工制,差租制。
关键词: 柏乡县 雇工 雇佣

内容

一、雇工制
  本县地主多采用此种雇佣形式。土地由地主经营,牲口、农具、种子粪肥等均由地主负担,雇工耕种,全部产品归地主所有。雇工按长工、月工、短工领取工钱。长工,常年给地主干活,食宿由地主负担,又分为大活(农活把式),一般年工资40元(折谷200公斤)左右;二活(主要劳动力),一般年工资30元左右;小活(出苦力者),年工资仅10元。月工,一般为季节工,农忙时雇用,农闲时辞掉,月工资稍高于长工,低者每天一角五分、高者二角五分。短工,也叫零工,按日计酬,多在三夏三秋大忙季节,临时雇用的劳动力,随雇随辞,工资又比月工稍高。地主利用雇工,赚取大量的剩余劳动价值,达到不劳而获的目的。
  二、差租制
  清末民初和抗日战争时期,地主采取差租合一、转嫁负担的手段出租土地,雇工除缴纳约定的地租外,还要顶替地主当差出夫,加重了雇工的劳役之苦。胡上京一名柏乡县最大的地主,仅在八年抗日战争中,当差出夫之劳役(折合小麦140石),全部转嫁给贫苦农民。

知识出处

柏乡县志

《柏乡县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志包括建置区划,自然环境,居民,经济综览,基础设施,农业,工业,乡镇企业,商业贸易等十九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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